彰化一棟部分樓層改建為防疫旅館的大樓,在星期三晚間發生火災,造成三位房客和一位消防員罹難。
其中一位罹難的房客,曾經在火災當時拍攝影片,並表示「怕跑出去要被罰錢」。也有關心的民眾致電服務處,認為相關的規定不合理,應該要以逃生為重。
中央社:彰化火警死者生前影片曝光 指廣播警報誤傳不敢跑
https://bit.ly/36cc9KA
就此,指揮中心已經澄清,隔離檢疫者遇火災、地震可逃出房門,衛生單位不會以外出為由開罰。
https://bit.ly/3dAp1P7
事實上,無論是刑法、行政罰法和民法,都有「緊急避難」的規定。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行政罰法還有財產),因而採取必要的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此外,所謂的避難,不只是單純的逃跑而已。例如火災發生時,如果出入口被封死,那麼為了逃生破壞門窗,當然也是可以的。
總之,生命為重。如果遇到生命有危險的狀況,請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火災知識延伸閱讀——
林金宏的消防天地:彰化防疫旅館的悲劇,如果我在現場,我會怎麼做?
https://bit.ly/3h8Kl0c
林金宏:走過傷痛-火場求生一瞬間:
https://youtu.be/ly9-iBciFJQ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4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法第150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第二項)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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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34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
(1)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2)第7條2項對法人、非法人、機關組織的行政罰
(3)第14條共犯
(4)第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
(5)第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
3、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1)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鐵路法103年修法,將加價販售車票圖利行為,由刑事罰改變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罰?(109年地方政府特考已經出題!還會再考!)
(2)法務部函釋(108年):裁量基準的行程規則修改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4、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5、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注意行政罰的擴張!
6、單一行為、數行為之處罰:以下是重要考點!
(1)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
(2)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3)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認定: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接續犯)
7、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8、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1)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的法律性質:程度行為
(2)相對人不服扣留之救濟:行政罰法第41條
9、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行政罰法34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很多同學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不熟,但是又很多題目在這個部分命題,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觀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行政罰法第3、7條2項、14條共犯、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3、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4、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
5、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6、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7、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8、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行政罰法34條 在 一起讀判決- 有讀友傳來一則新聞:一位楊先生沒戴安全帽 的推薦與評價
檢察官雖然表示:當天楊先生騎車沒戴安全帽,違反行 政法義務,員警本來就可以依照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來 強制查證身分。 但判決指出行政罰規定的身分查證要 ... <看更多>
行政罰法34條 在 [發問] 取締違規不配合查證身份處置?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推薦與評價
也有一說,行政罰法34條1項4款「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 ... ... <看更多>
行政罰法34條 在 [發問] 警方到場處理事情,查證身分的法源依據-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010204 ()》之銘言:
: 如題
: 想詢問無論是糾紛或是為民服務等等
: 到場查證民眾身分的法源依據
: 上次被一問腦袋瞬間卡住
想順便發問!
1.若是開罰單(小弟遇到的是違規設攤,道交82-1-10)的情況,若不提供身分,能否發動警職法7條2項的帶返所盤查?
2.警職法第六條所稱各「犯罪」,單指刑法嗎?
3.若是因其他事由發動的查證身分,是否符合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必須製作民眾異議紀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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