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我國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之趨勢
作者:邱怡禎律師
目前我國政府資料開放(下稱「Open Data」)之相關規範,散見於不同法律及各項作業原則中(統稱「Open Data規定」)。在法律位階,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檔案法及規費法等,就原則性事項進行規範。此外,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亦會制定自己的Open Data規定,例如,在中央機關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下稱「資料開放作業原則」)、「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管理要項」、「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檔案開放應用須知」及「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等規定;在地方政府則有「臺南市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等。
其中,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宗旨為極大化地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機器可讀且具一定品質之方式提供外界使用,以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此外,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亦明文要求各機關提供之資料,應符合可直接取得、易於處理、易於理解、確保資料品質及利於資料間串聯運用等五項原則。因此,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訂定已促使政府開放資料之品質大幅增加。
然而,資料開放作業原則之位階僅屬於行政命令,現行法下仍欠缺開放資料專法就Open data為統一性之規範。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擬推出開放資料專法,用以規範各政府單位開放資料的統一性,並明訂使用政府資料可能涉及之相關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可直接取得之資料範圍、免費使用及收費使用之資料範圍、使用開放資料之限制等,期能使資料的開放更貼近使用者之需求,進而將Open data為最大限度之利用,以達促進臺灣數位或資料經濟迅速有效發展之目的。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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