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2.0若要站穩腳步,首先要對王祿仙說”不”🚫
吹哨者檢舉獎金會有一定的成效,但重點在於公部門各單位的橫向聯繫。當初為了阿嬤,我信誓旦旦說一定要將王祿仙💊趕出水上時頻頻受挫,不只找不到有效管道的幫忙,還被放話威脅😨。
我一再向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到現場總是無確切事證可以進行開罰。因為這些王祿仔懂得規避,場子外頭甚至有圍事人員,警覺心很重。
好,我想既然衛生局對你們無法開罰,🗻山不轉那就人轉;我後來又接續以公共安全之名,聯合消防及經發處稽查,甚至以有無開立發票收據等因素給予壓力,才讓王祿仔仙感受到公權力是玩真的、林緗亭不是只會嗆聲,水上的場子之所以可以成功全面離開,重點在於公部門互相合作無間,沒有推卸責任👏👏。
這次小花縣長硬起來下令嚴辦王祿仙💊,提供檢舉獎金💰,對違法失職人員採連坐處分,顧好嘉義長者的福利,很值得支持贊同。
希望縣府各單位將來在面對這類棘手的問題時能夠做好橫向聯繫,多一分熱忱、多一絲雞婆,我們才能徹底將王祿仙趕出嘉義,否則檢舉獎金依舊形同虛設,毫無作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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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k23800 (KK)》之銘言:
: 請問一下軍中蓄意拖哨的人
: 我記得照規定是可以懲處的
: 請問有沒有人對相關人事規定比較熟悉
: 知道真正按規定是要做什麼處分呢?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第 8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一○、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一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一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一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一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一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一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一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一八、違背信約者。
一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請假逾限者。
二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5 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 條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
衛哨失職要辦 可以嚴辦 也可以輕辦 看想怎麼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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