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已開放可以購買快篩劑
一樣也是有留給有需要的人先買
沒必要囤貨,不然過期準確率就沒參考價值了
快篩劑的問答,疾管署都整理好囉:
Q1 目前國內核准之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有哪些?
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家用檢驗試劑名單,皆公告於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首頁 > 業務專區 > 醫療器材>COVID-19 防疫醫材專區>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專區】
Q2哪裡買得到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
取得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之地點如:
藥粧店、醫療器材行、便利商店等或藥局皆可合法販售此類試劑。
Q3 如何辨識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為合法產品?
請確認包裝是否刊載「防疫專案核准製造第 XXXXXXXXXX號」或「防疫專案 第 XXXXXXXXXX號」字樣,且該字號公布於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家用新型核准輸入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專區】。
Q4 何種情形適合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產品?
適合使用於感染病毒比例高的情況,例如:
確診數較多的區域,確診者足跡熱區,使用者與確診者有接觸史
曾與確診者足跡重要或曾前往人潮眾多的地方等。
若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不宜使用家用快篩試劑自行在家快篩,應佩戴醫用口罩,儘速前往醫療院所就醫,且前往就醫時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Q5檢驗結果為陽性是否代表確診?
家用快篩試劑檢驗相較於經認可實驗室所進行的核酸檢驗 (NAAT) 方法, 敏感性、特異性較低,且受限於產品性能其結果較易有偽陰性、偽陽性問題,所以仍不可取代經認可實驗室所進行的核酸檢驗 作為診斷 COVID-19 感染之依據。
Q6檢驗結果為陽性後續應如何處理?
若您為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 請立即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 1922 依指示方式處理。
若非居家隔離且非居家檢疫者,請戴好口罩並儘速至鄰近的社區採檢院所 進一步採檢 移動時請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使用過之檢驗器材,請以塑膠袋密封包好並攜帶至社區探檢院所,交予院所人員。
*社區探辕院所查詢網址 https://antifu.cdc.gov.tw/ExaminationCounter
Q7 若檢驗結果為陰性後續應如何處理?
受限於產品性能,不排除偽陰性之可能,請持續自我健康管理,並遵循疾病管制署防疫規 範做好個人防護,使用過之檢驗器材,請以塑膠袋密封包好,以一般垃圾處理。
Q8 如果檢驗結果無法判定為陽性或陰性,原因為何?該如何處理?
結果不明可能是因為產品不良或操作不當等因素,可先參考產品說明書相關指示處理,若仍有疑慮,可向原購買地點或試劑廠商洽詢。
#新北市議員王淑慧關心您
衛藥販字號查詢 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樣使用環境用藥最安全🙆】
生活中總有需要 #環境用藥 的時候
但怎麼用,才是安全又合法呢?
#什麼是環境用藥? 🐛
為了「環境整潔」或「降低疾病傳染」,我們往往會使用俗稱的殺蟲劑,來驅除環境中的蚊蟲害蟲等,其實蚊香、老鼠藥、殺蟲劑等就都是環境用藥喔~
#環境用藥分兩種
1⃣一般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含量較低、使用簡便,民眾可在超商、賣場購買,直接拆封後使用
2⃣特殊環境用藥:為限制用藥,因為濃度較高,需穿戴安全防護設備並稀釋,未取得許可者不得販賣及使用
#最安全的用環藥方式
✅要對症:防衣魚就要選防衣魚的環境用藥
✅要合法:產品包裝要有環保署核准的許可證字號「環署衛製字」、「環署衛輸字」或「環衛藥防蟲字」
✅要時效:確認產品在有效期限內,避免過期
✅要識標:使用前先看標示,依標示使用,安全又有效!
查詢合法環境用藥👉 https://mdc.epa.gov.tw/Public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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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藥劑有風險使用前請詳閱背後說明書
#一定要小心使用不當
#拒絕使用不合法環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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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金法尤物Day⚠️
前幾天有一則新聞:刑事警察局偵破一起以余姓為首的一批人,他們從美國、中國等地進口電子煙用的煙油,並在台灣知名網路電商平台開設賣場販售,後來遭警察查獲電子煙油共9361瓶。因他們所進口、販賣的煙油內含尼古丁成分,因此涉嫌違反藥事法,之後可能將被檢察官依違反 #藥事法 起訴。
謝憲愷律師表示,就算余姓嫌犯只是單純進口含尼古丁成分的煙油自己使用,沒有販賣,其實就已經涉嫌違反藥事法,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可以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有的民眾可能會覺得奇怪,煙油又不是藥,為什麼會受藥事法規範呢?是這樣的,藥事法所稱的「藥品」,範圍很廣,只要是記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各國藥典、公定的國家處方集或補充典籍內就屬之,又因為「英國藥典」收載「尼古丁」為吸入及鼻噴劑製劑,所以尼古丁也被認為是藥品,因此當然受藥事法的規範。既然是藥品,在沒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輸入許可證字號,就自行進口來台,就有可能違反藥事法而被科處刑責。除了輸入未經輸入許可的藥品有問題外,販賣、調劑、運送、寄藏、轉讓同樣會有問題,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提醒民眾,從國外帶回來的感冒藥、退燒藥等,也屬於藥品,雖然民眾以旅客或者交通工具服務人員的身份攜帶一定數量的自用藥品入境台灣,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是沒問題的。但是還是不能有「販賣」的動作,否則同樣可能觸犯藥事法刑責。那如果因為現在疫情,民眾沒辦法出國,又有使用國外藥品需求的,能否在網路上購買快遞回台呢?答案是不行的,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仍然有可能被偵辦違反藥事法。
前面有提到,依據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如果民眾以旅客或者交通工具服務人員的身份攜帶一定數量的自用藥品入境台灣沒有問題。但是要注意,對於電子煙並沒有藥事法這條的適用。因為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佈的文件,電子煙產品及其煙油因違反煙害防制法第14條的規定(即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屬於禁止輸入之物品。因此,依據目前規定,旅客不得攜帶電子煙產品入境臺灣,如果旅客攜帶電子煙產品,務必在入境時先主動到海關紅線申報檯申報並辦理存關手續,海關將電子煙產品保存在存關倉庫內,並請旅客出境時至存關櫃台辦理手續提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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