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警校教育改革迫切需要】至少要把基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和犯罪學理論讀好吧?
很多警職讀者傳送網路上有個什麼「不是和平鴿」的粉專在3天前所張貼〈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堆似是而非的言論。
該貼文長篇大論,卻不知所云。鬼扯什麼「偵查主體」、「丟給檢察官」的,還扯到什麼荒唐的偵查方法,例如要檢方開拘票拘提一堆(不知有無嫌疑的)人、法官不准一口氣監聽一堆(無關的)路人......,似乎試圖模糊焦點幫「不受理案件」的美化數字陋習找藉口,做了一堆「假設」,但全是腦補,21世紀的法治國實務上根本沒有任何司法警察會這樣亂搞、亂抓人或亂監聽。
還扯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要檢方負責,但顯然搞不懂 #警察才是治安主管機關(地檢署是司法機關)。
一方面為長期以來的違法陋習護航,另一方面還大吞「偵主丹」。平常搶功時不是都高喊要「雙偵查主體」?更何況這等違法的事情,跟誰是偵查主體有什麼關係?偵查主體有叫你們吃案喔?有干涉你們的治安主管業務嗎?
搞笑的是,該牢騷滿篇(卻連第一步SOP都做不到)的文章,竟然也能吸引一堆在積弊中不知反省制度問題、只想尋求溫暖的醬缸中人盲目按讚,這些在醬缸中久聞不覺其臭的警察們是想要繼續錯下去?還是想要跟著耍廢「萬事丟給檢察官」?還是想要顛覆全世界的警察制度--從此以後警察不再是治安主管機關?
顯然連最基本的書都沒讀過,連這張最基本的「漏斗模式(Trichtermodell)圖」--從警方到檢方到院方逐步篩漏都不懂(犯罪學不只是德國法律系,也是人家德國警校必須學習的基本科目)。
單一偵查主體的制度是繼受自德國,怎麼到台灣可以被一堆不學無術又不讀書、在數字醬缸裡高潮不覺其臭的人曲解成那樣?
該廢文中做了那麼多「假設」,結果連最基本的第一步SOP--受理報案--和犯罪偵查學前言要求的都沒做。
程序違法就違法了,屁話連篇講一堆似是而非的假設,卻連偵查主體vs偵查輔助機關的定義都不懂。
對了,那篇廢文中還說第一位被害人無法指認出嫌疑人所以沒有受理、無從查獲。
那麼,第二位不幸喪生後就「偵破」了,可是第二位被害人不幸死亡了,她能像第一位出來「指認」嗎?那到底是怎麼「偵破」的啊,好奇怪唷!(天真問號)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方法難道只有「被害人指認」這個方法啊?
所以以後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不可能觀落陰),都不必受理?
PS.圖為本學期最新的數位課程講義中的一小部分內容,紅色中文字為我自己的翻譯,
其中"Hellfeld"的意思是指「亮的領域」,是相對於犯罪黑數的概念(也就是有經警方登錄的犯罪),我不知道台灣翻譯為何,暫譯為「光場」。
------
延伸閱讀:
〈長榮大學案外案:報案紀錄消失?問題在注重表面的「數字文化」〉: https://bit.ly/3l8VoG0
〈讓我們務實來談真正的警政改革問題吧——兼回應立委「門面說」〉: https://bit.ly/322Zat8
〈「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http://bit.ly/2Kiq72s
「 檢察實務上,檢察官最常遇到的「請示」問題,往往不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報請檢察官許可」,反而是各類第一線執法的「法律諮詢」,例如:個案情況是不是現行犯?當事人不同意驗尿怎麼辦?當事人不願意到案怎麼辦?
甚至很多問題,明明就是行政罰、警察法規的事項,與犯罪無關,並非檢察官權責,但只要經過媒體(未經詳細查證且欠缺客觀)的大肆報導、民意代表的「關心」後,許多警察機關會將這些事件「充當刑事案件解決」,一律找檢察官詢問,對著檢察官製作公務電話紀錄、要求檢察官傳真回覆答案,尋求背書。
但這樣的實務潛規則,並非正解。檢察官的權責僅限於偵查、公訴、執行及其他法律明文規範的範圍。而遇到問題時,如果不區分分工權責、沒有公務機關專業負責的認知、堅持依法行事的使命感,一個法治國的專業運作將左支右絀。」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萬的網紅賢賢的奇異世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犯罪心理學 #criminalminds #FBItest FBI測試點擊這裡:https://www.jobtestprep.com/search?r=%20Free%20FBI%20Diagnostic%20Test 各位大家好,歡迎來到HenHenTV的奇異世界,我是Tommy. 犯罪心...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在 賢賢的奇異世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犯罪心理學 #criminalminds #FBItest
FBI測試點擊這裡:https://www.jobtestprep.com/search?r=%20Free%20FBI%20Diagnostic%20Test
各位大家好,歡迎來到HenHenTV的奇異世界,我是Tommy.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在心裡學裡面
其中一門專門研究犯罪事件和相關人物的行為和心理,
研究的對象其實並不是犯罪人本身而已,
同時也包括職司逮捕,偵查,審批行刑的各種司法人員,
也包括證人和被害人。犯罪心理學家也叫鑑定人,
在英國和美國也叫專家證人,也叫做Expert Witness,
以幫助法官和陪審團了解被告的心理,還有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最早出版有關犯罪心理學的書籍是在1847年,
由奧地利籍的心理學家,漢斯。格羅斯,(Hans Gross)
出版了一本叫【犯罪調查】的心理學書,
他是第一名用科學的方法來查案的偵探,
書裡面就包括有醫學,彈道學,病理學,血清學,
人體測量學的方法來協助案件的調查,
也談到了礦物學,生態學,植物學家如何協助偵破案件。
而他的另外一本書:【犯罪心理學,法官,法律執業者與學生手冊】,
更被翻譯成8國語言,他也在書中寫了一個新詞:
刑事調查學(Criminalistics),
他也創辦了第一本偵探雜誌,也建立了第一個犯罪博物館.
另外一本也是蠻出名的書,在1876年
由意大利心理學之父龍勃羅梭寫的【犯罪人論】,
他就研究了3000多名罪犯罪者的頭骨,
也研究了1279位罪犯的人體測量和他們的相貌分析。
他認為,有這麼的一種人天生就是犯罪者,
與正常人有點不一樣的特徵和相貌。
他也以解剖學分析為基礎,通過70多種犯罪遺傳的特徵。
而那個得出來的結果,就是天生罪犯是頭骨突出,眉骨隆起,
他認為,這些犯罪者其實是擁有祖前原始人的特質遺傳,
這些對他來說就是犯罪的基因。
但是現代的心理學家對他的理論嗤之以鼻,
因為事實證明在很多以後的犯罪者都沒有這種特徵的。
另外一名要是要說的,雖然他並不是心理學家
其實你和我都懂他是誰的,
但是影響犯罪心理學發展非常重要的一個人,
他就是柯南道爾,也就是寫福爾摩斯的作家,
他本身其實是一名醫生,也是一名共濟會的會員,
但是在1911年他就退會了。
他生平寫的60篇關於福爾摩斯的故事,
雖然他寫的都是虛構人物,裡面有一個案件是真實的,
就是轟動一時的傑克開膛手。
而柯南的作品也影響了很多警察,偵探還有心理學家,
其中就包括法國的法醫學家,埃德蒙。羅卡和美國的奧古斯都。霍爾曼
先說羅卡,羅卡本身是一名法醫,
他創立了第一間犯罪實驗室,也推出了一個理論叫:
【羅卡交換定律】,
理論是:“凡兩件物體接觸,必會產生轉移的現象,
用在案件裡面,
也就是兇手一定會在現場留下一些東西和帶走一些東西,
也就是說現場一定會留下微量的跡證。
而奧古斯都。霍爾曼本身原本是一名郵差,
但是他過後考了警察,並且成為了伯克利警局的局長,
也在1932年成立了偵探實驗室,也就是造就了以後的刑事調查實驗室,
好像我們看到的CSI的實驗室是一樣的。
而什麼叫做罪犯側寫,Offender Profiling?
它是一種調查的方式,讓調查人員或者是警察,用在未知的罪犯身上,
罪犯側寫大概分為四種,
1. 地緣剖繪,分析犯罪時間和案發地點的模式,
來找到犯人出沒的地方
2. 調查心理學:借鏡分析心理學理論,
借由審訊現行犯的犯案行為與作案風格,來判定犯案者的特徵
3. 類型學,就是分析案發現場的特徵,
接著根據各種典型特有的特徵來歸類兇手
4. 臨床心理學,利用精神病病學和臨床心理學,
來判斷兇手是否患有精神病或者是心理失常。
而罪犯側寫的程序也分為五個階段:
1. 分析兇手本質的行為,並比對從前曾犯下類似案件的罪犯。
2. 深度分析犯案現場
3. 分析受害者的出身背景與作息活動,
尋找可能的犯案動機以及兇手與被害者的關聯。
4. 分析誘發犯人犯下該起罪案的可能因素。
5. 根據觀察到的特征建構疑犯的側寫,可對照過去的案件。
其實這個方法在中世紀的時候已經有法官或者執法人員
開始用這種方法來尋找罪犯,但是它並沒有成為一種學科,
而在1880年由於是倫敦的傑克開膛手事件,
外科手術醫生,湯姆斯。邦德以法醫的身份
參與了瑪麗,凱麗案件的調查,
瑪麗,凱麗也就是開膛手案件最後一名受害者,
他分析了所有相關的案件和兇手的作案手法和行為特徵,
得出來的結果是:
1. 兇手是一個人作案,獨行俠,沒有固定的職業
2. 冷靜和大膽,身體高大並且處於中年,衣著整潔
3. 情緒不穩定,患有性慾亢奮的性異常症狀。
4. 沒有解剖學的知識,所以兇手不是醫生和屠夫。
5. 受害者全部都是妓女,兇手對於妓女有特別的憎恨和厭惡
6. 受害者的肚子被剖開,內臟被挖出,臉和陰道都被搗爛。
但是由於當時並沒有DNA的科技,因此這個也成為史上的懸案之一。
不過網上謠傳他們把英國作家羅素。愛德華
當年買下的證物,凱瑟琳。艾道斯的披肩,
他們就拿這個披肩去化驗,上面除了找到受害者凱瑟琳的DNA之外
還有另外一個人的DNA,他叫艾倫。柯敏斯基,
但是由於證物上的DNA因為太久了,所以不能做證物,
因為它存在著DNA可能會變異的可能性,所以不可以用這個來斷定兇手。
而最早這種罪犯側寫成為一個專門的調查方式,
是詹姆斯。布魯休斯開始的,
在1940年紐約的愛迪生大廈發生了炸彈事件,
兇手留下簽名F.P,由於當時的炸彈並沒有爆炸,也沒有人受傷
因此愛迪生公司的人也沒有深入調查,但是在10年後的聖誕節,
也就是1960年,這個F.P炸彈客在公共場所放了12枚炸彈,
引爆了6枚,但是也是沒有人受傷,
而在1955年也放置了52顆炸彈,引爆了40顆,
造成一個人死亡和多人受傷,政府就開始對這個事件特別的關心
就著重了調查這個案件
但是憎恨愛迪生公司的人非常的多,兇手在案發現場留下的證物也很少,
因此警方就邀請了詹姆斯來幫忙,詹姆斯就對於兇手做了罪犯側寫:
他的結論是:
1. 作案者是男性,因為一直以來的炸彈客都是男性,沒有例外
2. 年齡介於50歲以上,擁有偏執心理(偏執狂)
偏執狂很愛保護自己,所以他犯罪的時侯,
往往就是以 ‘自衛’來做出發點
3. 他受過良好的中學教育,從他的字體可以看得出來
4. 他有中等的身材,擁有運動型的體魄,因為85%的偏執狂都是運動體型的
5. 他非常遵守時間,做事井井有條。
6. 他不是純正的美國人,因為在他的信件裡面,
有某些專有的特別名詞寫法。
7. 他受過心理創傷,他和愛迪生公司人的糾紛
不可能成為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的原因。
8. 他有戀母情結,獨身,沒有女朋友,
可能小時候常常反抗父親,滋生他反抗權威的情緒。
失去母愛的傷痛還沒有癒合,所以可能是和女親屬住在一起。
9. 他是斯拉夫後裔,因為斯拉夫的恐怖分子裡面,
大部分都是喜歡用炸彈
10. 他可能住在布里奇波特,這是根據他匿名寄出的恐嚇來推斷出的地理推測。
11. 他可能患有心血管疾病,因為他一直在信中說自己是病人,
持續16年的恐嚇信當中,如果是癌症,就不會活那麼久,
如果是其他疾病,也應該痊癒了,所以最有可能性是心血管疾病。
最後警方根據詹姆斯的側寫,很快就破案了,
兇手喬治。默特斯基,他的特徵和罪犯側寫
幾乎是百分百吻合,所以過後的專業罪犯側寫師的職業就誕生了。
除了這個案件,詹姆斯博士也幫助很多的案件破案,
其中就包括波士頓絞殺魔。
在1943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OSS戰略情報局
也就是中央情報局CIA的前身,局長威廉。約瑟。唐納文,
請波士頓的心理學家瓦特。查爾斯。蘭格博士
為阿道夫。希特勒做一個罪犯側寫,
他們要揣測希特勒在輸了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可能會做出的行為,
側寫中描述希特勒對自己外表非常的一絲不苟,
過分保守的嚴謹態度,他身體健康但是卻害怕細菌。
擁有躁鬱症,有戀母情結和還有被虐症,
同時他也患有妄想症,所以在這種心理建設下,
如果戰敗,他一定會選擇自殺。
而這些資料也交給了OSS戰略情報局
不過這些資料在戰後就銷毀了,
而蘭格博士就在1970年推出了一本叫【希特勒的心理】。
而過後罪犯側寫這一個職業
就在約翰。愛德華。道格拉斯的發展下,
成為以後FBI調查組的行為科學科,
道格拉斯是聯邦調查局的特工,對於抓美國的連環殺人兇手居功至偉。
也有現代福爾摩斯的稱號。
他也是第一位專職的FBI側寫探員。在他的生涯裡面,
曾經去過監獄裡面訪問非常多的連環殺手
還有一些史上最出名的罪犯,
包括大衛。理查。伯克維茨(山姆之子連環兇殺案兇手),
泰德班迪(連環姦殺案兇手)被譽為最英俊的殺手之一
過後他就用這些資料出版了幾本書,第一本書
【性殺案的模式還有動機】
還有另外一本叫【犯罪分類手冊】CCM(criminal classification manual )
而美劇【犯罪心理】就是根據他其中的一本書
【Mind Hunter】來創作的。
罪犯側寫並不像心理學一樣,用理論的方式為基礎,
而是根據現場的罪證,包括現場的一些資料,
一些作案手法還有臨床心理學
來推測兇手的特定行為和特徵,用這種方式去協助破案
加上鑑證科,法醫,彈道,化學檢驗等等不同的方法,
務必要將兇手繩之以法。
那人為什麼會犯罪呢?好像在宗教裡面講的,
人的本身是有原罪的基因,而每個人由於是有思想還有情緒,
我們都會有可能犯罪,如果一個小孩子你不理他,
不教導他,他是一定會變壞!
但是並沒有什麼天生的罪犯和殺人狂,而是某種原因
觸發到他的犯罪慾望,經而做出不是人類可以做出的惡行,
動物之間是沒有犯罪的,
它們不會為了炫耀而殺死了其他的動物,把它的皮披在身上,
不會因為好玩而虐待其他動物,餓了就要吃,
這只是他們的基本慾望而已。
但是反觀人類,由於是擁有思考的腦袋,
他們可以害人,殺人,虐待甚至屠殺!
這些不就是人類基因裡面的原罪嗎?
你我都有可能犯罪,但是我們也可以選擇做好人
修身養性,做好事,說好話,控制自己的情緒和慾望,遠離罪惡。
最後,讓我們做一個FBI的測試,
看看你們是否有資格進入做FBI的特工,
點擊在說明文下方的連接去測試一下吧!
這只是一個免費的版本,如果你要正式考試,需要給79美金,
不過你們去玩玩也是不錯的!因為這個測試的確是很難!
測試後留言告訴我你的成績吧!
那好啦!今天的影片就到這裡,如果你喜歡這個影片
覺得自己學到東西,就記得點贊,分享還有訂閱吧!
好啦!我們下個奇異世界見,Bye Bye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在 yanchannel煙爺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哈囉~大家好!我是煙爺! (≧∀≦)ノ
開頭讓人回憶起以前盛大哥的蜘蛛網系列(?
類似的神秘社會案件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如果喜歡我的影片,歡迎各位訂閱我的頻道((´∀`))人((´∀`))ノ
有任何需要改進的部分也希望大家不吝嗇的給予建議,非常感謝各位喔!
另外,我也有在Twitch TV上有作一些遊戲的實況,
如果喜歡現場跟台的朋友可以到我的實況台
喜歡的朋友們歡迎追隨我的實況台ヽ(●´∀`●)ノ
Twtich實況台址:
http://zh-tw.twitch.tv/viva_19900902
大家也可以至粉絲團上留意開台或是影片的先關資訊
Facebook粉絲頁:
https://www.facebook.com/vivayanyan
#煙爺 #煙爺實況 #yanchannel #yan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林佳龍委員就今年初我國兩名留日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遇害乙案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林佳龍委員表示從年初以來便積極協助被害者家屬赴日處理調閱資料等後續事宜。而此一個案,也凸顯司法互助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實施之後出現了一些適法性問題。林佳龍委員已提出相關條文的法律修正案,及提案要求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被害者家屬進行法律等相關事務之交涉,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會議中多數委員相當認同林委員的提案,並決議建請內政部和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以完整保障國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删除互惠原則後,非我國國籍而在我境內被害者,如外國遊客,甚至非法入境者都可能申請被害補償,然如本案擁有我國籍而在國外被害者,卻無法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需強忍傷痛,花費心思和資源去面對漫長的司法及求償過程,林佳龍委員要求外交部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單一窗口,以專案整合的方式積極協助家屬,他也委託專家學者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了希望能及時協助此一個案,針對法條中對於國人於境外遇害卻無對等保障的情況也能予以改善。
林佳龍委員表示兩名被害者的家屬都非常善良,也很為他人著想,對於加害者一直相當包容,故讓外界誤以為本案已解決,但事實上加害人張志揚的父母卻對此事不聞不問。政府相關部門的態度也十分消極被動,如被害人家屬想取得加害人的身份證字號以進行假扣押等求償程序,外交部和法務部卻以保護個資為由互踢皮球,致民事求償的作業延宕至今。林佳龍委員強調,賠償金額並不是求償重點,而是藉此釐清責任及恢復當事人的名譽。本案純為一件謀殺案,而非感情糾紛,與部分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有所出入,新聞報導逕冠以情殺案件,對被害者名聲和其家屬已造成二度傷害。
日本的偵查調查報告業已出爐,大致確定本案為謀殺性質。林佳龍委員詢問吳次長,是否能夠成立單一窗口來協助家屬處理善後?另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方向,林佳龍委員提出為避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對象範圍過廣,建議參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除戶規定的精神,將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犯罪被害人,如長期旅居海外之僑民,即使仍具我國國籍,仍排除於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範圍。
同樣地,凡非我國國籍而在本國領域被害者,宜排除偷渡等以不法方式進入我國領域者或是短暫停留者,如觀光旅遊,限縮為「合法居留或定居」之非中華民國國籍,始屬得申請被害補償的範圍。對於國人的在境外與非我國籍人士在我境內的法律保障將形成較為對等的狀態。吳次長答覆按現行法律,國人在境外遇害死亡或重傷目前無法獲得補償,但法務部願意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法務部無法赴日直接提供協助,只能在國內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扶助,他認為成立單一窗口並無必要。委員會仍堅持成立專案小組來做好跨部會的分工與協調,以協助家屬進行司法求償作業確有必要性。吳次長亦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有關犯罪被害的補償對象,另對於林佳龍委員提議在我國境內非合法居留應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等相關意見,均會納入研議修法的重要參考。
更多內容:http://www.citylove.org.tw/parliament/33-sowf/404-2012-05-23-13-40-16.html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在 華山分屍案凶嫌逃死被害人父親怒斥「失望」【最新快訊】 的推薦與評價
華山分屍案#陳伯謙#無期徒刑2022.02.23【最新快訊】2018年犯下華山分屍案的凶手陳伯謙,一審被判處死刑,但二審、和更一審,都認為他符合「自首要件」 ... ... <看更多>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在 檢仔聊天室- 【告訴人死亡,是否會讓被告當然獲得不起訴 ... 的推薦與評價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