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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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要注意」👫👫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表示,依 #遺產 及 #贈與 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 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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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指出,依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間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免課贈與稅,但是在遺產稅部分,為避免配偶生前將財產贈與另一半、規避遺產稅,因此設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另外,依民法規定,因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能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其節稅效力也會減少。」
特別補充:「無償取得之財產」是指「受贈」或「繼承」而來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