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以前也是練游泳(原本也曾考慮唸體育系喔!)當過一陣子選手,雖然是離像小捷這樣的高手國手很遙遠,但總是很關心著泳界的大小事。 小捷的這件事發生的時候我也很有印象,覺得超級超級超級捥息,像這種天菜級(咦)的優秀人才國家和社會到底要糟踏到什麼程度。
泳協(與很多協會)就是僵化的利益集團,滿腦肥腸又貪婪。不要再繼續下去了,不要再讓人才面對這種欺壓。
#其實一直是小捷的小粉絲啦雖然是朋友的朋友但很不好意思去認一下啊啊啊 #真心祝福希望他能撐住找到自己的路 #絕對要踩著泳協的屍體前進
10年前致命疏失,泳協欠唐聖捷一個道歉!
|面對未曾癒合的傷口,小捷勇敢為自己平反!
《體育改革聯會》成立之初,泳將唐聖捷便主動參與,在3月31日的加速改革記者會中,與其他選手一起勇敢站出來,小捷之後就與體改聯團隊一起為體育改革努力。不過,我們過去沒有人知道,他曾經遭遇這樣的故事,竟然因為泳協一個離譜卻致命的疏失,斷送小捷2008年參加北京奧運的夢想,也毀了台灣一個極其優秀的選手。
18歲生日那天、2007年12月4日,小捷收到一生難忘的生日禮物。亞洲泳協裁定他在四個月前的亞洲分齡賽,因為藥檢未過而被禁賽兩年,那場比賽的三面金牌與賽會紀錄也將因此被收回,而期間長達數月的申訴期,小捷完全沒有被通知,泳協還持續安排他出國比賽,比賽的藥檢結果也都正常。因為錯過重要的申訴期,導致禁賽裁定完全沒有轉圜餘地。根據小捷收到亞洲泳協的禁藥裁定書,上面明確標示2007年9月23日及10月17日都有發出給中華泳協裁定信函通知書,但泳協說他們沒有收到任何來自亞洲泳協的通知信函,其中到底是誰在說謊?至今,小捷都不知道事情到底怎麼回事。
在禁藥烏龍事件的整個過程中,小捷因為他從來沒有做過的事,遭受泳界各種莫須有的羞辱,當時年僅18歲的小捷,獨自承受巨大壓力,情緒幾乎崩潰。小捷的父母也四處奔走,只為還他一個清白,卻不斷碰壁、求助無門。其實小捷早在16歲時就測出天生的睪固酮過高,泳界幾乎都知道此情況,泳協更應清楚了解選手的身體狀況。整起事件最該負責的泳協,卻連一句道歉都沒有,甚至沒有替他說任何一句公道話。弔詭的是,過了三個月,泳協又讓小捷重新恢復比賽,而他前一年在亞洲分齡賽的三面金牌也未被收回、創下的大會紀錄也沒被取消,事情來龍去脈到底如何,至今都是一團迷霧。
如今,10年過去,這件事成為小捷最不願面對、也未曾癒合的傷口。
小捷是個極有天份的游泳選手,得知他在泳界過去創造的成績之後,體改聯團隊都覺得不可思議,有一次我們到小捷家,看到金牌填滿整個箱子,將近200面獎牌,包含大大小小國內外比賽,其中絕大部分都是金牌。他從國中開始,就一直稱霸臺灣泳壇的中長距離自由式(400、1500公尺)。小捷16歲時,在全中運打破全國紀錄,成為臺灣400公尺自由式首位游進4分鐘的選手。同時,這個成績也讓他達標,入選2006年的杜哈亞運。如果沒有當年泳協的致命疏失,沒有人會對小捷進軍北京奧運有任何懷疑。
「那年我高三,第一節下課學務處廣播,說有急事請我到學務處來一趟。然後當時我的教練,他告訴我『我收到了...亞洲泳協寄來的...禁賽的判決書…』我非常驚訝,當時我以為還有申訴的機會,因為我之前也被檢驗出,天生的睪固酮比較高。但是教練告訴我,那是最後的判定、最後的裁決書,所以我沒有任何申訴機會。當時我,非常的無助…覺得孤立無援…」
「不過當時我以為,我還可以比賽。可是...當我準備出賽的時候,我卻被泳協...硬生生地從跳台上,他們說我不能出賽,所以我就被這樣被拉了下來。當時的羞辱感,我到現在還記得...」
雖然事情過去已經10年了,不過每當小捷說起這段故事,幾乎是每說一次就哭一次,甚至再也不敢提起這件事情。泳協的嚴重疏失,對選手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只斷送了小捷從5歲起的選手生涯,小捷的人生,也一起被貼上禁藥的標籤。
每個聽到小捷故事的人,都覺得匪夷所思,台灣體壇怎會出現如此嚴重的疏失,而且該負責的人,一句道歉都沒有。希望小捷的故事讓大家記住,臺灣的體制曾經用如此輕率、不負責的態度,去對待這麼一位潛力無窮、應該被珍視的選手。就像小捷說的,希望台灣不要再有第二個被污蔑、被做掉的唐聖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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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睪固酮小檔案】
睪固酮是男性重要的合成性荷爾蒙,能幫助肌肉合成,有更多的肌肉,意味著在運動表現上更有優勢,所以睪固酮對運動員來說是相當重要的一種激素。
因為睪固酮有這樣的效果,所以「施打」或「服用」睪固酮是一種作弊的行為,被世界反禁藥組織(World Anti-Doping Association, WADA)附屬單位檢出超過標準的話,就有可能以禁賽處分。
然而,如果是「身體自己合成的睪固酮(Endogenous)」,當然就不算作弊,就好像打籃球一樣,天生身高高就是有優勢,一位天生擁有較多睪固酮的運動員,也是一種天賦。 所以世界反禁藥組織發展出一套方法,判斷選手是天生睪固酮高,還是外加施打或服用睪固酮導致超標。
當選手被驗出睪固酮超過平均標準的時候,選手有權利要求進一步檢測,可以透過對照過去的藥檢資料,或是短期內重複檢驗來確認是否有問題。如果選手在過去、以及近期重複檢驗中都顯示睪固酮較高,就有可能是自然分泌的睪固酮。
另外,在賽前蒐集的尿液樣本會被分裝在兩個不同的瓶中,俗稱A瓶以及B瓶,第一階段被驗出異常,選手也可以要求檢驗B瓶樣本,以釐清A瓶是否有被有意人士掉包。
更直接的證據可以透過碳13同位素標定法,來確認是否有補充額外睪固酮。
總之,收到檢驗結果異常的通知之後,選手有非常多的途徑跟方式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泳協聲稱沒有收到亞洲泳協的通知,這樣的疏失讓唐聖捷的權益受到莫大損害。
🎬《體育改革聯會》訪問影片:goo.gl/UmAFgJ
裁定書意思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作者: 林青弘(自由作家)
正義女神(Justitia)的形象,在西方社會習以作為公平正義的化身。女神被塑造形象,或有戴上眼罩而矇眼,或者兩眼炯炯目視眾人,但是總有手持長劍與天秤的搭配。依據力矩與槓桿原理,天秤兩端縱然等重,但是天秤是否公平或傾向一端,關鍵決定還是支點所在。
司法公平、公正,才能取得人民信賴;司法要能公平、公正,取決天秤的支點是否不偏不倚就在兩端的中間。唯有司法獨立,才能確保支點相隔天秤兩端等距,不偏不倚就在兩端中間。
社會大眾心有明鏡,當然要問司法實務運作上,支點是不是就在中間。
台灣高等法院林孟皇法官針對檢察官定位,日前在《自由時報》發表《司法國是會議委員向人民報告》,論述檢察官的定位應為行政官。
成功大學法律系李佳玟教授,在《上報》投書《從檢察官的憂慮談司改國是會議的意義》,針砭「檢察獨立」,強調「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是不要求檢察官特別正直,而是即便個別檢察官不正直,也沒有辦法亂來。」等見解。
欠缺外部監督與評論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法院組織法》63、64條賦予檢察一體、上命下從的權力關係,說白點,檢察長命令檢察官應該如何作為,是法所允許。雖然偵查庭有錄音、錄影,但是檢察官訊問過程即便結案確定後也不公開,不若法院判決上網公布,檢察官也有「法務布」,檢察獨立的事後評斷,欠缺外部監督與評論。
《法院組織法》101至106條規範了合議制如何運作,只要不經言詞辯論,合議庭可能集體怠惰,承辦法官擬好裁定書,送呈審判長、陪席法官簽名,陪席法官若在當天不能簽名,甚至以職務代理人取而代之,合議庭成員臨時變更,亦可見諸於實務上的個案。至於職務代理人取代原合議庭組成,是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有賴公評與公斷。
法定評議過程為: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以刑事評議為例,三位法官中,若兩位認定有罪、一位認定無罪,評議結果為有罪;甲法官裁量判刑2年,乙法官認為判刑1年6個月,丙法官則認定判刑1年3個月,評議之後,甲法官量刑意見併入乙法官意見,視為多數評議量刑1年6個月,所以判刑1年6個月。但是實務上,卻有審判長壟斷評議過程,判決結果深受審判長主導之影響。
「政治力」的運作
從上述評議過程,可見法官形成裁判之前,就是團體動態的政治過程。不可能每件個案,三位或五位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大家意見皆一致、從未有過齟齬,畢竟法官是人不是機器人,不可能從未見解歧異。
當見解發生歧異時,如何形成裁判結果,當然是審判長影響法官,「政治力」運作的時候。此處所謂「政治力」,意思是影響力結合個人權力、聲譽、名望等等因素所發揮的綜效。
審判獨立要問評議過程中,見解歧異是否獲得公平、公正的處理,依法這是審判長的職權。審判長如何運作評議過程、如何指揮評議歧見之解決,決定司法天秤的支點是不是在中間。
至於獨任審理,形式上當然獨立,只是一位法官就決定當事人的重大權益,省卻法院業務負擔,在當事人權益和法院業務負擔之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事後只能依賴審級救濟。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16年進行民調,高達83.2%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是公平公正。司法院去年委外民調,曾到過法院參與訴訟且有開庭經驗的民眾中,仍有42.5%不滿意「法官審判的公信力」,曾經到過法院的民眾,也有34.0%不滿意「法院人員的清廉度」。
司法官容不下異議批評
張靜律師提出5%至10%司法官會收錢,這是主觀機率,也就是「觀察者對一事件的相信程度(degree of belief ),來定義機率,此即主觀的觀點(subjective point of view),或說對機率的主觀解釋。」
如果張靜律師提出個人主觀機率,尚被司法官、法務部圍剿群毆,同理參見司法院委外民調、中正大學民調,揭露不信任司法公正、不滿意司法清廉的統計數據,要不要這些被調查者舉證、提供名單?以自己的主觀經驗,評論或回答不滿意或不信任司法,難道錯了嗎?有達到可惡嫌棄之確信,必須「驅之別院」,辭卸司改委員來謝罪道歉?
司法官容不下異議批評,不能勇敢面對清廉質疑與司法信賴低落,要相信司法改革會成功,是不是好傻好天真?如同相信司法可以在檢察一體、評議深受審判長個人影響下還能司法獨立,這是不是同樣好傻好天真?
裁定書意思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律師,不是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嗎?法官這麼判不是等於在管人家家裡的事,憑什麼?他根本不了解我這多年來忍受的這口氣。」
孫叔叔手上拿的是一件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的家事裁定,真真確確的就是『家事』,而法官也的確下了個管足人家家內事的裁定:「抗告駁回。」
雖說孫叔叔還有一次翻盤的機會,就是「再抗告」,如果孫叔叔不服本件的裁定,可以在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天內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提出再抗告,並繳交再抗告費用後即可獲得第三個法官或許會不一樣的「公正看法」,但律師明白,也坦承相告,再抗告在實務上翻盤的機率比起前審又再低許多,而且......假設翻盤,法官管的還是家務事啊!(這是背著孫叔叔偷偷說的。)
什麼是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呢?
這麼說吧!即使在本家有父母的狀態下,也可以經父母同意,讓第三人收養為養子女,被收養後,養子女的權利義務就跟養父母的親生小孩一樣,並且就跟本家父母脫離了親子關係,繼承的是養父母家的遺產,扶養義務也移轉到與養父母之間。
在過去,通常都是因為原生父母家境較不好或子女較多,而收養的人家多數是沒有子嗣或是自己的孩子大了,想再找個幼子承歡膝下。
而孫叔叔就恰恰是最典型的那種,自己的本家窮苦,兄弟姐妹多,收養的孫姓人家則是沒有一兒半女的,更真確的說,孫家一脈單傳,而偏偏這單傳的兒子又不知道在想什麼,五十多歲了還是羅漢腳。當然,或許孫叔叔的養父孫老伯也不願意,畢竟人生不是什麼事都能自己選的,倒是父母透過收養還能換,所以說起來「人不能選擇自己的父母」這句話,是有點法律上的不正確性。
然而,卻又不是這麼回事,就像孫叔叔現在的肝火就發在這當口,孫老伯過世了,孫叔叔想終止和孫老伯的收養關係回歸本家,於是依民法第1080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的許可裁定。
是的,不是孫叔叔跑去戶政機關說他想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家,戶政機關看他的養父不在人世,就可以逕自依孫叔叔的意思讓他回到原生父母的身邊。
「為什麼?!我養父都已經過世了,沒有人會出來反對啊!」
「法院的裁定是引用同條第四項的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不公平?!哪裡不公平?我在他旁邊忍氣吞聲了那麼多年,他說:『要不是因為家裡一定要我找人來傳承香火,我幹嘛五十幾歲還弄個兒子來養。你也是,如果不是為了家裡的環境不好,你也不會讓自己改姓吧!』算是酒後吐真言吧!反正我這輩子也忘不了他說過的那句話。」
「既然這樣,為什麼你不在他生前就跟他終止收養關係呢?坦白說,我大概看了一下法官裁定的理由,他認為你既然繼承了你養父的遺產,人情義理上就應該傳承他的香火,這本來也是他們的本意,他們家的財產你也都確實繼承了,法官實在沒辦法在這種狀況下,讓你帶著遺產走人。」
家事事件最有趣的地方就在於,法官看似管的是法律,想的卻又不只是法律,人情世故處處在判決書或裁定書裡。
而所謂香火,雖然沒出現在法律條文裡,卻出現在法官自認的公平正義裡。
「我當了他十幾年的兒子,把遺產給我,一點也不為過吧!當薪水也行啊!更何況,我本家父母都年邁了,確實需要我照顧。」
當事人常有個特性,明明道理被駁回了,還是會重複再重複,像是認為重複為重生之母,多講幾次,別人就會改變看法,這一點,說是天真嗎?似乎太客氣。
法官明明在裁定裡說了,他本家有好幾個兄弟姐妹,母親不定非得他來養,但養父家只有他一個兒子,說好的繼承香火,不該因為養父的過世而忘了初衷。
「如果要再抗告,律師總能幫你想條路試試,但你是不是要先權衡一下,養父家如果沒有虧待你,你是不是回歸當初的兩家人的本意,就端好養父家那盆香火吧!」
這世界不就是這樣,不患不足,患不均。
人不為己,世界會更寬闊。
會議室裡,沈默不是尷尬,而是孫叔叔看不出的若有所思。
(本文刊載於皇冠雜誌753期律師娘講悄悄話專欄『養與不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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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後看到照相標誌再來踩煞車都來不及囉,這個解釋出來我看各單位要來採購大砲了,反
: 正警察就算躲在兩公里三公里外都合法,大砲要照到那麼遠根本不是難事
一般道路 執法路段是警告標誌之後,100~300公尺
目前大法庭解釋這段的意思是
過了警告標誌之後 在 100~300米這個區段不能超速
至於警察只要能證明你在 這個區段超速即可
它的設備沒有規定要放在這個區段之內
所以 理論上只要不要超速太誇張
看到警告標誌再減速還是來得及的
因為你有100公尺的減速距離
然後等距離警告標誌超過300米後
即便警方遠遠的拍到你有超速也不能舉發
因為他能取締你有超速的路段 是警告標誌後100~300米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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