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榕這樣看】晏榕反對信心希望聯盟公投提案的法律意見全文
主旨:就陳志宏先生2016年1月13日所提「婚姻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之聽證會陳述意見
日期:2016年2月4日
李晏榕律師(德臻法律事務所)
議題一:
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645號解釋文與理由書,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不過,依據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表示憲法也明定人民得經由創制與複決權之行使,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採代議民主的前提之下,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就此部份而言,立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人民將議決國家法律的權力委由立法院行使,因此法理上自應可以對立法院的立法權加以限制。立法院的立法形成自由,是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架構之下,相對於司法權而言。立法院主張立法形成自由的對象,是職司事後審查的司法權,而非人民。因此,本件公投案的內容法理上並無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立法形成自由的問題。
2. 本件公投案提案內容的最大問題是,對於公民投票的定義與實質要件的不瞭解(詳見議題二)。此外,公投提案內容過於空泛與廣泛,內容不明確與不具體:(1)公投提案並非針對特定的法律條文或以法律定之的事項詢問人民的意見,(2)公投提案牽連到的民法親屬編編章節雖尚稱具體(有指明具體編章節),但所牽涉到的法條數量會因為何謂「人倫關係」而無法估計,欠缺公投案提問所要求的明確性與具體。
3. 本公投提案內容將危及我國代議政治的憲政體制,蓋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如果立法院在修正每一個在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法條時,都必須經公民投票同意始得為之,更遑論本公投提案所涉法條究竟為何極為不明確與不具體,如此程序曠日費時,將使立法院行使立法權失去了快速迎合社會變遷與實際需求的目的與功能,使代議政治無從順利與正常運作。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本應相輔相成,而非互相牽制,就此意義下本公投提案並不合乎我國憲政體制。
議題二:
本公投提案的法律效果不明,究竟是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法律的複決」,第2款「立法原則之創制」或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所謂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乃公民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之該等事項表示意志,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實現,概念上,係從無到有之制度;所謂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則係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或進行中之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乃就既存之法案或政策決定是否繼續存續(廢止或否決)之制度,是就法律或重大政策提案複決者,必然是反對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59號判決參照)。由此觀之:
1. 本案非法律或重大政策的複決:因為並沒有既存的、已然由立法院通過的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起碼提案人並未具體指明哪些法條需要經過公民投票讓公民行使最終決定權。
2. 本案非立法原則之「創制」:所謂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乃公民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之該等事項表示意志,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實現,概念上,係從無到有之制度。本公投提案是針對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限制,乃消極地對立法委員的立法行為設立準則,並非以公民的意志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因此並非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的創制。
議題三:
公投法第9條第3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的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何謂「一事項」,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不過我們可以參考民國96年8月17日由江丙坤先生提出「您是否同意立即開放兩岸海空直航,以繁榮台灣經濟,便利大陸觀光客來台,促進兩岸和平,確保台灣安全,提升國際競爭力?」之公投案。該案經中選會96年8月31日第368次委員會議決議予以駁回。理由即是該公投提案非屬單一事項,不符公投法第9條第3項規定,爰依公民投票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駁回。
以同一標準檢驗本案,可以發現本公投提案並非單一事項,因為本公投提案至少包含7個事項---民法親屬編「婚姻」(一事項)、「父母子女」(一事項)、「監護」(一事項)、「家」(一事項)四章中,涉及夫妻(一事項、)血緣(一事項)與人倫關係(一事項)的規定,具體而言應該是共有12個事項(「婚姻」章中涉及夫妻(1)血緣(2)與人倫關係(3)之規定、「父母子女」章中涉及夫妻(4)血緣(5)與人倫關係(6)之規定、「監護」章中涉及夫妻(7)血緣(8)與人倫關係(9)之規定、「家」章中涉及夫妻(10)血緣(11)與人倫關係(12)之規定)。由此足見本公投提案違反公投法第9條第3項「一案一事項」之規定,應依據依公民投票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駁回。
議題四:
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投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主管機關應於15日內予以駁回。本公投提案本質究竟屬「事前創制」或「事後複決」已經顯有疑問,再加上內容範圍(哪些法條並未具體指明,加上何謂人倫關係定義不明)不確定,一般人實無從辨別本公投提案究竟想詢問公民什麼內容?足見本公投提案內容顯有錯誤,導致提案真意實屬無從理解,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李晏榕 #公投法 #信心希望聯盟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人民做主 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我擔任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幹事長時推動立法,但因居於國會少數,以致成了公投法成了鳥籠公投。過去共六案的全國性公投,皆因「雙門檻」設計問題遭到否決,阻礙人民落實權益。其他更有10案被公審會駁回。 面對過去的鳥籠公投,民進黨這次修法有以下重大修正,希望落實人民做主: 1.降...
複決權之行使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人民做主
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我擔任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幹事長時推動立法,但因居於國會少數,以致成了公投法成了鳥籠公投。過去共六案的全國性公投,皆因「雙門檻」設計問題遭到否決,阻礙人民落實權益。其他更有10案被公審會駁回。
面對過去的鳥籠公投,民進黨這次修法有以下重大修正,希望落實人民做主:
1.降低投票至18歲
世界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同為民主國家的台灣,更應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讓更多年輕人得行使公民權。
2.廢除公審會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並明文規定僅由「中選會」,負責關於公民投票「程序事項」之審查,保障人民直接行使創制權、複決權。
3. 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之建立
在科技發達的今日,電子認證系統亦已日漸完備,我們有責任建置電子系統,來大幅減輕提案人之負擔,便於人民公民投票案的推動進行。
4.降低連署門檻
將提案門檻從千分之五修正為萬分之一;就成案後的第二階段連署,從百分之五修正為百分之一點五。
5.降低通過門檻
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複決權之行使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人民做主
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我擔任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幹事長時推動立法,但因kmt多數作梗,以致成了公投法成了鳥籠公投。過去共六案的全國性公投,皆因「雙門檻」設計問題遭到否決,阻礙人民落實權益。其他更有10案被公審會駁回。
面對過去的鳥籠公投,民進黨這次修法有以下重大修正,希望落實人民做主:
1.降低投票至18歲
世界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同為民主國家的台灣,更應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讓更多年輕人得行使公民權。
2.廢除公審會
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並明文規定僅由「中選會」,負責關於公民投票「程序事項」之審查,保障人民直接行使創制權、複決權。
3. 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之建立
在科技發達的今日,電子認證系統亦已日漸完備,我們有責任建置電子系統,來大幅減輕提案人之負擔,便於人民公民投票案的推動進行。
4.降低連署門檻
將提案門檻從千分之五修正為萬分之一;就成案後的第二階段連署,從百分之五修正為百分之一點五。
5.降低通過門檻
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