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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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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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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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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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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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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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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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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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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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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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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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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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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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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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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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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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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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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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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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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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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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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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褫奪公權公務員 在 自由時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林益世在 2010 年期間,涉收賄 6300 萬元,高等法院今宣判,林涉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刑 4 年 10 月、褫奪公權 5 年。
#林益世 #收賄案 #更審
褫奪公權公務員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核研所女助理勾結廠商詐108萬 便宜行事下場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遭判7年!(02/18/2021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行政院原子能核研所爆發貪汙案前年底遭廉檢搜索,許姓研究助理負責「轉譯實驗室清潔標案」期間,和得標廠翔騰公司蔡姓負責人、戴姓經理勾結,明知對方完全未履約竟製作不實文書,讓廠商2017年、2018年間詐得108萬元;法院依貪汙等罪判3人4年至7年,黃姓女員工獲緩刑,可上訴。
廉檢調查,許女(42歲)是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薦任第8職等助理研究員,負責核研所同位素組069管轉譯實驗室維護,及環境清潔採購業務,翔騰公司2017年、2018年得標「轉譯實驗室清潔標案」,包括A-D級區無菌無塵室清潔滅菌消毒、環境監控系統TAB:及單包裝無菌衣乙套等。
但許女明知翔騰都沒有主動派員工履行標案,還在驗收前用電子郵件通知戴女(60歲),佯稱以核研所曾通知翔騰履約,並交付相關文件、證明及發票向核研所請款,經蔡男(45歲)指示戴製作不實驗收資料交付給許。
許和蔡、戴等人夥同以此方式,分別在2017年9月29日詐取29萬7000元、2018年1月2日詐取31萬3000元,以及2018年12月詐取47萬元,共在3個標案合計詐得108萬元。
審理時,許女、黃女坦承犯行,許的辯護人稱,許就該案並未獲不法所得,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應僅構成圖利罪;戴女則不否認得標,未派工履約、交貨等,但戴僅坦承偽造文書,否認有何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
蔡男則全部否認犯罪,表示沒有刻意不履約或違法意圖,蔡的辯護人說,就算許女自白犯罪,但許便宜行事的目的在執行服務機關預算,並非為讓翔騰公司獲利。
法院查,許女被訴貪汙部分,除她坦承犯行,並有相關人指證、廉檢調查,以及招標契約、驗收紀錄,履約文件為證,犯行明確,黃女也自白坦承。而戴女在審理時,對於清潔標案有無派工,前後說詞矛盾,認為純屬卸責之詞,不予採信。
蔡男部分,法院發現他和許女不僅有直接聯絡方式,還曾透過許的先生居間傳遞訊息,對於蔡辯稱,並未和許商議本案如何報結、驗收等沒有犯意聯絡,也是卸責之詞。
法院審酌,許女是公務員,所享俸祿是民脂民膏,本應恪遵職守,廉正自持,明知翔騰公司就標案完全未履約,竟利用職務詐取高達108萬元,有損官箴,也損及核研所對於廠商履約管理及標案款項核發的正確性,犯後多次飾詞卸責而非始終坦承。
法院考量許女自白、無犯罪所得,依法減刑,並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5年、4 年10月,應執行7年,褫奪公權4年。
蔡已自動繳回全部所得財物,但全盤否認,戴僅部分坦承,各依2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7 年、2 年,褫奪公權4年、1年。黃女依2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5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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