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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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起算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聯合筆記(林河名)
獄中問政奇譚
立委傅崐萁因炒股案遭判刑二年十月,日前入監服刑。但他未被褫奪公權,立委資格還在,入監前一句「服務不會打烊」,外界猜測他會在獄中提出書面質詢,並引發是否「視訊問政」的討論。
立委獄中問政,蔚為奇譚,社會譁然。傅崐萁入獄後,國會辦公室照常運作,就連每月約廿萬元的歲、公費都照領,「萬一」參加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甚至可審查、監督法務部及監所的法案及預算,因此連朝野立委都說「奇怪」。
蔡總統連任就職演說中剛提到,司法改革現階段的成果,和人民的期待,還有一段距離。從傅崐萁「獄中問政」來看,法律與人民確實距離遙遠,但這究竟是司法的問題?還是立法的問題?
相較於傅崐萁二○一八年擔任花蓮縣長期間遭判刑入監被解職,如今擔任立委卻不用解職,有人認為是未被褫奪公權所致。但依目前刑法,褫奪公權是從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時才起算,就算傅被褫奪公權,也要等到服完刑才起算,即使入監,仍未立即喪失立委資格。
而依地方制度法,舉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若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且未獲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都須解職;唯獨中央層級的立法委員,即使判刑確定,也無解職規定。如此「嚴以律人、寬以待己」,說是「立法疏漏」誰相信?恐怕立委為己「留一手」的嫌疑最大。
蔡總統說,為了讓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不再遙遠,在未來四年內,國民法官制度一定要上路,讓人民進入法庭擔任國民法官,成為改革的催化劑。但如果人民對司法印象不佳的問題出在立法,比起讓國民擔任法官,更該修補法律,才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吧。
傅崐萁「獄中問政」引發爭議之際,雖有人嘲諷一路上碰到「好法官」,但也有人表示,既未褫奪公權,立委身分還在,就有權在不牴觸服刑規定下問政;更有人想起因貪汙案判刑確定,保外就醫卻一再「踩紅線」的前總統陳水扁,甚至認為相對於扁的「高調」,傅只能算「中調」。
傅崐萁或許覺得委屈,因為立委帶職入獄,他不是第一人。但從正向思考,若能促成修法,自己不會溯及適用,卻有機會成為最後一人,在司法改革史上留名。傅崐萁真要「服務不打烊」,可以主動提案,從修補這個法律漏洞做起。屆時,獄中問政奇譚,或可成為美談。
褫奪公權起算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花蓮王」未遭褫奪公權 帶職入監薪水照領,反正那一群司法幫把人民當做「黨奴」,人民叫破喉嚨也不會理你,可悲啊!(C編🐸)
#司改 #花蓮王 #經濟犯 #黨奴
下方文字來自: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找回人民的司法
( #一位權貴的刑事官司打了超過20年了 https://www.facebook.com/119505145561335/posts/593506074827904?d=n&sfns=mo )一文中,已經指出「花蓮王」的官司竟然可以因為最高法院一再撤銷發回,纏訟超過20年。如今,他又可以帶職入監服刑,享盡了種種司法「優惠待遇」,難道真的是平時有燒香拜佛,一路上碰到「好法官」嗎?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