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車的問題,一直是騎士心裡的痛】
每天從家裡騎車到黨部,不只要面對計程車、公車的搶道,被禁行機車趕到外車道,左轉被迫要塞在危險的待轉格,千辛萬苦到了公司,還找不到合理、合法的停車位。
許多無形的時間、心力,都耗費在停車這件事上。
我們的台北黨部就在華陰街與重慶北路口,如果大家來過附近,應該有印象,華陰街附近的巷弄車位是有名的難找,不僅巷弄狹窄,而且停車格少得可憐,滿滿的摩托車就這樣停在紅線上,市府重新劃了紅線,卻不願意正視停車空間不足的問題。
像這張照片,是在我的選區文山區的辛亥路、興隆路口,停車格劃設在人行道上,跟騎樓沒有區隔,導致我們被迫把車牽上人行道停車,許多趕時間的騎士,沒有注意到,直接騎上去,就造成行人、嬰兒車、輪椅族的極大危險。
交通議題很大一部分,仰賴於道路規劃、設計時依據的準則。
實際上,去年內政部營建署就發布了《#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裡面就有建議機車停車格,應該 #要設計為人行道內縮的「停車彎」,讓它跟一般道路處在同一個平面,並且最好設計為斜的,讓機車右轉進去停車的時候不用阻礙到交通。
除此之外,巷道要增闢合法的機車停車格,路外的停車場也應該要增加機車停車格,這些停車資源不應該只侷限在汽車的使用,甚至路邊的汽車格也應該視情況改繪為機車格,提升整體都市交通的運輸效率。
我希望,未來在合理的交通政策下,不只要讓機車有位子停,更要讓機車退出騎樓,不與行人爭道,還給大家安全、合法的交通環境。
讓大家停車輕鬆,行人的安全也得到最好的保障。
現階段雖然看起來還很遙遠,但只要我們一起關注、爭取各地交通的改善,相信我們的交通環境會越來越好。
要設計為人行道內縮的 在 顏銘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機車停車的問題,一直是騎士心裡的痛】
每天從家裡騎車到黨部,不只要面對計程車、公車的搶道,被禁行機車趕到外車道,左轉被迫要塞在危險的待轉格,千辛萬苦到了公司,還找不到合理、合法的停車位。
許多無形的時間、心力,都耗費在停車這件事上。
我們的台北黨部就在華陰街與重慶北路口,如果大家來過附近,應該有印象,華陰街附近的巷弄車位是有名的難找,不僅巷弄狹窄,而且停車格少得可憐,滿滿的摩托車就這樣停在紅線上,市府重新劃了紅線,卻不願意正視停車空間不足的問題。
像這張照片,是在我的選區文山區的辛亥路、興隆路口,停車格劃設在人行道上,跟騎樓沒有區隔,導致我們被迫把車牽上人行道停車,許多趕時間的騎士,沒有注意到,直接騎上去,就造成行人、嬰兒車、輪椅族的極大危險。
交通議題很大一部分,仰賴於道路規劃、設計時依據的準則。
實際上,去年內政部營建署就發布了《#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裡面就有建議機車停車格,應該 #要設計為人行道內縮的「停車彎」,讓它跟一般道路處在同一個平面,並且最好設計為斜的,讓機車右轉進去停車的時候不用阻礙到交通。
除此之外,巷道要增闢合法的機車停車格,路外的停車場也應該要增加機車停車格,這些停車資源不應該只侷限在汽車的使用,甚至路邊的汽車格也應該視情況改繪為機車格,提升整體都市交通的運輸效率。
我希望,未來在合理的交通政策下,不只要讓機車有位子停,更要讓機車退出騎樓,不與行人爭道,還給大家安全、合法的交通環境。
讓大家停車輕鬆,行人的安全也得到最好的保障。
現階段雖然看起來還很遙遠,但只要我們一起關注、爭取各地交通的改善,相信我們的交通環境會越來越好。
要設計為人行道內縮的 在 終於有個勉強及格的道路設計了...... - 理觀點Wake up with Leo. 的推薦與評價
新竹市已有許多以人為本的道路改善,十字路口轉角的實體人行道,斑馬線內縮及道路中的行人庇護島,雖然離理想路況還很遠,但起碼開始改變了。 2 yrs Report. ... <看更多>
要設計為人行道內縮的 在 [問卦] 中國人:台灣道路設計不良! PTT推薦- 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剛剛看到一個影片說林志穎車禍會這麼大的傷害原因在於道路設計不良首先看到現場的狀況. ... zaqimon 07/31 20:50而且停止線位置也太內縮停了也沒用. ... <看更多>
要設計為人行道內縮的 在 Re: [問卦] 台灣的騎樓是拿來幹嘛的? - 精華區ck54th122 的推薦與評價
先講四點結論:
1.騎樓的所有權是屋主的,可以拿來作為買賣標的。
但是大法官解釋以及相關法律規範都認為屋主沒有排他使用權,
騎樓必須供大眾通行。
所以認為屋主有騎樓產權,以為屋主有權限制行人通行,這是錯誤觀念。
2.騎樓屋主可以申請減稅優惠,
可是如果不去申請減稅優惠,屋主同樣要把騎樓空間讓出來。
因為減稅優惠是給屋主的權利,屋主不去申請是放棄自己的權利;
但是騎樓供大眾通行是屋主的義務,屋主沒有資格選擇要不要收回騎樓空間。
3.騎樓屋主可不可以把自己的車停在自家騎樓?
如果在不妨礙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原則上是可以停。
但是各地縣市自治規則有不同標準,某些縣市連自家騎樓都不能停車。
4.騎樓屋主不爽讓人通行,可不可以自己把騎樓封起來?
不行,這樣是違建,可以報建管處拆除。
看完結論
先來看看明文法律規範吧:
首先是對騎樓使用限制最直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關於財產權部分,民法物權篇的使用權規範: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關於騎樓租稅減免部分,規範在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0 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
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然後法理的部分,大法官在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講得很清楚了,
強調騎樓屋主對於騎樓的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而且騎樓屋主負有忍受讓行人通行的社會義務。
然後不要忘記大法官解釋具有憲法的位階: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
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
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中略)
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
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
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
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64
至於騎樓權狀要怎麼寫,這篇倒是有個教學
https://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0510/35822334/news/
民眾可在1樓登記簿謄本內的建物標示部,查詢是否包含騎樓,若有,會以以下方式顯示
,例:(1)層次:1層+騎樓。(2)面積:60.00平方公尺+32.00平方公尺。
不過這裡是台灣,不要期待這些法規範會有多少人遵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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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079809.A.37B.html
不會很複雜啊,只要記住「產權私有、通行權公有」這個原則就好
至於台灣未來該不該繼續容許騎樓的存在?
目前因為台灣地價一直上漲,新建房屋越來越少蓋騎樓了,以大樓居多。
至於有些新蓋的透天厝,也幾乎不會蓋成騎樓的形式。
但即使如此,老舊的騎樓建物還是會繼續存在跟交易啊,
所以這些法律規範還是必須存在。
現在即使是南部,新蓋的透天厝也很少很少蓋成騎樓。
像是有車位的透天,大多是車庫在房子前面,車庫跟馬路相接,
雖然行人要走到馬路上,但是並不會有障礙物擋路。
921地震後,大家都學乖了,因為騎樓是921地震時最多倒塌的建物形式。
騎樓柱對於地震左右搖晃時產生的剪力,抵抗力非常脆弱。
所有權一直都不是完全排他的啊,
尤其是土地利用,因為台灣人口密度高,土地利用就變成帶有公共色彩的議題。
下面再貼大法官釋字400號讓你瞭解一下「被限制的私有產權」是什麼概念:
「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
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
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
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
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0
前提是有法律明文,我上面提的都已經立法了有法律效力。
你也可以去試試看連署提出修法,要求台北市都要提供空房間收容遊民,
如果這個法案過了,我沒有意見。
從建築安全的角度來看,我個人認為騎樓應該從台灣消失,理由上面已經講了。
如果要遮雨,用遮雨棚就好。
但不要忘記的是,門口前面那塊土地還是要供大眾通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Fffyna0Zk
也成為921地震時倒塌最多的建物。
921以後,建築法規修正,後來蓋的騎樓結構上就比較安全。
但是921以後,隨著台灣寸土寸金,騎樓也越來越少蓋。
目前台灣的騎樓絕大部分仍是921地震前蓋的。
但只要滿足建築技術規則的話,這應該沒有違法的理由。
只是後續問題在於,從原本的騎樓變成一般樓房,
那門口土地還有沒有供大眾通行的義務。
從公用地役關係來看,我認為是有。這部份看有沒有高手要補充。
※ 編輯: watameki (111.246.46.137), 01/05/2018 00:55:26
你好可憐,連高中生程度都不如
釋字第185號
【解釋文】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
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
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
,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看不懂這裡還有白話版
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100338
放個高中公民題目給你看,讓你瞭解自己程度比高中生還差
https://goo.gl/vGBGgT
※ 編輯: watameki (111.246.46.137), 01/05/2018 0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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