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一醒來就看到蘋果日報急著找我,問我寶傑哥在節目上點名我,問我有沒有要回應。因為我家沒電視多年,我並不清楚政論節目演到什麼程度了,我只能就報導回覆。
蘋果日報的標題說我嗆寶傑哥,其實我完全沒有要嗆他的意思,我喜歡寶傑哥而且謝謝他公開點名我,讓我有機會可以替高職生發聲。
🌈跟寶傑哥與大家分享
謝謝寶傑哥對我的指教,因為我清楚在台灣要參與公共討論,就無法避免承受酸民或鄉民的評論,其中當然有不少是人身攻擊與歧視性的語言,但我都只能承受。
但酸民沒有話語權,跟寶傑哥不同。
寶傑哥是有節目的主持人握有龐大媒體資源,你的影響力遠勝於任何網友及我這種只能透過Facebook發言的人。
我很敬重寶傑哥,但你在節目上的言論已經逾越了言論自由的紅線。因此,我必須捍衛我、我的母校及所有職業學校的學生與老師。
1、「高職生」不是用來歧視人的標籤,「技職學校」跟「普通高中」都一樣好,沒有誰高誰低,就只是每個人的人生志向不同而已。
2、寶傑哥活在聯考時代,認為考試成績代表一切,但這就是教育部及教育人員到目前都還在努力的,考試只能證明孩子適不適合學校這個體制,但人生不是。所以,適性發展及多元學習,才能真正讓每個畢業的學生更快融入社會。
3、學校體制適合「中產階級」,國內外論文都能證明,「勞工階級」的孩子與家長在求學過程中得克服更多困難才能完成學業。
如果要靠「教育」來實現階級向上流動的機會更是微乎其微,因為整個制度就不是為了勞工階級來設計的。即便過去的聯考制度,同樣屬於家裡資源多,父母教育程度高的孩子佔有絕對優勢。
4、「台中高工」是一所非常優秀的學校,我很感謝我在青春期最渾沌的時刻,能在那所學校受教育,受到許多老師及同學的照顧,我們的友情及師生的恩情,即便過了20年到現在依然保持聯絡。如果我真的表現不好,那是我個人問題,請不要把台中高工與高職生拖下來一起羞辱。
5、我沒有繼續讀大學的原因,我已經在公開說過多次,但寶傑哥沒注意到我願意再說一次。
我是單親家庭,我媽媽撫養四個孩子,我的姐姐中度智障。台中高工剛畢業後,我在猶豫要不要繼續讀大學還是就業,但看到我媽媽已經撐的太辛苦了,如果我繼續延遲工作,那她可能會垮掉。於是,我向電子科老師借了三萬五千元上台北工作,這件事情蘋果日報專訪過。
🍎蘋果報導:焦糖哥哥借3.5萬救急 盼還老師15年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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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不是民進黨派來的,也不是誰能派我講話,就像我不會說寶傑哥是誰派你在節目上講那些話一樣。台灣是言論自由的國家,參與公共議題的討論是憲法賦予國民的權力。
因此,任何人都能討論政治、討論防疫跟疫苗。寶傑哥的說法就是帶有濃厚的「階級歧視」,難道寶傑哥認為學歷不夠的人不配看你的節目嗎?
7、我在臉書上的所有發言都是有所本,引用的都是各家媒體的報導,而不是來路不明、未經查證檢驗且無須負法律責任的內容。我很謹慎地參與公共討論,畢竟我跟寶傑哥都是公眾人物,真的講錯除了會被出征,還可能會被告。
但寶傑哥跟我最大的差異在——寶傑哥講話賺很多錢,我寫再多文章一塊錢也沒有,還得被各種言語暴力羞辱。
8、關於國產疫苗問題,我在發文時皆已經查證過,指揮中心昨天記者會上公布的資訊及圖卡也證明我的論證正確無誤,造謠的是另一方。
今天蘋果日報報導又再次支持我的論述正確:
「一、確實目前真正完成收案的計畫,就是陳時中所說在美國執行的第二期試驗,計畫表列寫研究者預計收案600人,最後收案660人。
二、全球疫情嚴峻,施打疫苗刻不容緩,病毒專家、長庚大學新興病毒感染研究中心主任施信如說,疫苗無法像過去花個兩、三年,做完三期臨床試驗才上市,現在所有的新冠疫苗都是做完第二期後申請緊急使用授權,先開始施打,盡快讓民眾接種後產生保護性抗體,不過應該還是要繼續做第三期試驗。」
🍎蘋果查真相|網瘋傳陳時中造謠「莫德納二期收660人」 追查鄉民說「8千人」臉腫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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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讀書是一件快樂的事情,縱使我沒有讀大學,我仍持續進修讀了很多書,寶傑哥可以從我臉書的紀錄上看到我開的讀書會直播及各種類型的書本心得分享。「學校是學習的過程而不是終點」,畢業證書不能證明什麼,只是恭喜你完成人生某一階段;人生很長,讀書是一輩子的事。
10、我因為教育部鼓勵更多人繼續回學校學習的政策,申請了高雄中山大學的研究所,目前碩二正在準備論文中。碩士班的課業及作業標準,不會因為我只有「高職畢業」就不同,我跟所有國立大學畢業的同學一起學習一起成長。
寶傑哥,讀書真的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我對教育部打開高等教育的大門充滿感謝,我也非常感激中山大學的教授與同學,以及我曾經的母校台中高工對我的各種人文及技能的培養薰陶。
謝謝寶傑哥對我的指教,我會繼續學習且持續參與公共討論,關心台灣的政治、經濟及各種社會議題。
🍎蘋果日報獨家回應:(謝謝蘋果改標題了)
焦糖陳嘉行筆戰國產疫苗之亂,批劉寶傑「階級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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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要再提醒一次,疫苗二三期經由疾病管制署 - 1922防疫達人與衛生福利部及蘋果日報查證,結果都是我的說法正確。
言語暴力 法律責任 在 喜劇演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徹底墮落 只能解散👮🏿♂️】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曱甴論作為尤其邪惡的紀律罪行!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曱甴論作為尤其邪惡的紀律罪行
文:腸
1. 過去半年為自己贏得殺人犯、強姦犯美譽的香港警隊,種種惡行罄竹難書,但他們除了以殘暴武力鎮壓示威外,對市民施加言語暴力的規模和不堪程度,亦越見猖獗。肥媽有云:「我行街,比黑警恐嚇」。自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於今年7月25日的公開聲明中,以「蟑螂」形容示威者之後,防暴速龍在街上見人就鬧「死曱甴」的情況,屢見不鮮[1]。有時甚至連指揮官都可以滿口「曱甴 」咁嗌咪,公然辱罵在場市民和途人[2]。其他諸如侮辱公屋戶「有乜撚嘢地位」[3]、叫區議員食屎[4]、或先質疑婆婆病況繼而指罵「你攞著成疊醫生紙出嚟做乜撚嘢呀」[5]、以至聲言要重演六四屠城等等[6],更是不在話下。
2. 面對這股歪風,警方高層只曾輕描淡寫地稱「唔太理想、尊重方面欠奉」[7],以致歪風最近更有蔓延至其他紀律部隊的跡象[8]。黑警仇恨言論之毒,可見一班。
英國法院:黑警破壞英國法理,即炒
3. 法夢在此嚴正指出,紀律部隊使用仇恨語言,為普通法所不容,必須予以嚴懲和譴責。英國高等法院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Court)兩星期前(12月9日)在R (Northumbria Police) v Police Appeals Tribunal[9]一案所作的裁決,正就此提供了很好的示範。
4. Northumbria Police案中警員2017年休班時,前往一家餐廳慶祝聖誕。她與同僚傾談期間,醉酒中多次以'fucking Pakis'和'fucking niggers'形容店員,但沒有證據顯示有店員或其他公眾人士聽到有關言論。法院認為警察紀律審裁處施加的懲罰(即書面警告及建議接受多元訓練)過輕,裁定警方必須解僱該警員。
5. 英國高等法院法官Freedman的原則性處理方式,明顯是以判詞後半部分[10]引用的英國上訴法院案例 Bolton v Law Society[11]為基礎。該案事關事務律師的專業失當。時任主事官暨民事審判長(Master of the Rolls and Head of Civil Justice)Thomas Bingham爵士(即後來的Bingham勳爵)解釋[12],任何律師如在履行其專業職責時,沒有顯示正直、誠實和守信的品質,必須預期接受嚴厲制裁。尤其是當其行為涉及(故意)不誠實,一般來說都須將其姓名從律師登記冊上剔除,即永久取消其執業資格。另一方面,如果律師無心作出不誠實的行為,但是表現低於正直、誠實和守信的專業標準,仍可嚴重影響法律行業的聲譽,一般來說至少應暫時吊銷其執業資格,從律師登記冊上剔除姓名的最高懲罰,亦很可能適當。
6. 由此類推,Freedman法官同意,當警務人員故意使用具歧視性及侮辱性的語言,必然損害公眾對警隊的信心,構成「有損信譽行為」(discreditable conduct),屬違反Police (Conduct) Regulations 2012的違紀行為(類似香港法例第232A章 《警察(紀律)規例》 第3(2)(m)條,即「其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13]。縱使警員使用歧視語言時嚴格來說並非故意,例如當時正受酒精影響,但如有關詞語被多次重覆,則不能以用「一時判斷失誤(a lapse of one word)」解釋,警員的行為仍可嚴重影響公眾對警隊的信心[14]。
7. Freedman法官因此斷言,雖然案中警員過往並無歧視市民的前科,是次事件某程度可說是與其平時為人不符的個別情況,但警員當晚連續使用歧視、具冒犯性的語言,性質極其嚴重,警隊絕不能姑息。容許該警員繼續留任警隊,將嚴重削弱公眾對警隊的信任和信心[15]。解僱該警員是唯一合理的選擇,任何其他較輕的處罰,都屬不合理至不理性的程度,必須予以撤銷[16]。
香港啲黑警無理由唔炒
8. Northumbria Police案的判決與香港法院曾闡述的法律原則有所共鳴。自1995年開始,香港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即等同主權移交後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已視上述Bolton案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17]。上訴法庭最近即重申,若事務律師(故意)不誠實行事,一般而言固然應被撤銷專業資格,但即使其行為不涉不誠實,只要客觀上可能影響到公眾對專業的信心,一般而言亦應被暫時或永久吊銷牌照[18]。
9.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Tsien Pak Cheong David v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19]一案中,時任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楨明確接受,Bolton案的原則除適用於事務律師外,亦適用於其他專業,包括警察。
10. 如上所述,香港警務人員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屬違反《警察(紀律)規例》第 3(2)(m)條。雖然條文包含「刻意」一詞,但《警察(紀律)規例》的目的是要求警務人員時刻以正直、誠實和合適的方式行事,所以按正確詮釋,只要警務人員的行為客觀上低於公眾有權期望的標準,從而可能為警隊帶來「不榮譽(dishonour)」,即觸犯有關紀律罪行[20]。在這意義下,該紀律罪行與英國有關規例禁止的「有損信譽行為」,原則上並無二致。
11. 毫無疑問,警務人員「作為紀律部隊的成員,有法律責任及權力執行香港的一些重要法例,其誠信、效率及公眾對其之信心,對[警隊]忠誠和有效地履行其法定責任極其重要」,故此他們「必須嚴守紀律」[21],警隊本身在《警察(紀律)規例》下更有調查違紀行為的法律義務[22]。
12. 事實上,公眾信心之於隨時打人、殺人的武裝紀律部隊,甚至可能比法律專業,更為重要。正如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曾指出,警察「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幾乎定義上已是性質嚴重的紀律罪行[23]。
徹底墮落,只能解散
13. 掌公權者或親政府人士以「曱甴」的稱呼非人化反政府示威者,構成人權法論述中最極端的仇恨言論[24],往往更可能等同鼓吹屠殺,或至少是屠殺的先兆[25]。與Northumbria Police案中基本上是情緒化的辱罵(雖然不能否認其冒犯性)相比,「曱甴論」客觀上的邪惡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14. Northumbria Police案清晰顯示,不論滿口「曱甴」的警員是否故意羞辱市民,法律都須堅持嚴厲看待此等違紀行為,方合乎普通法原則和精神。實事求是地說,單憑本文第1段所舉的例子來看,已很難得出「警員有意並系統化地侮辱示威者」以外的合理結論。也許正因如此,香港才會持續地有超過一半市民拒絕信任警察[26]。
15. 總而言之,使用仇恨語言的警察,法律上必須被解僱或至少停職,無論如何不得再執行警務。但當整隊警隊都是所謂害群之馬時,公眾信心的全面崩潰已無法挽救,除了立即解散重組,恐怕別無他途。
圖:Stand News 立場新聞
#本來想加幾隻曱甴落佢個口到
#但連搵圖的勇氣都無
#向蟲系魔法師致敬
[1] 例如https://www.facebook.com/1648246202123798/videos/447180025970783/
[2] 例如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191120/Q3QOLCMPV3GQJJIDX7LAYPJNZE/
[3] https://hk.appledaily.com/…/201…/R47BH3WNBOTRYKBWOFEZI3UZWM/
[4] https://www.facebook.com/hkpusupresscom/videos/441657530088980/?v=441657530088980
[5] https://www.facebook.com/hkucampustv/videos/2569065323377382/%20%E4%BD%A0%E6%94%9E%E8%91%97%E6%88%90%E7%96%8A%E9%86%AB%E7%94%9F%E7%B4%99%E5%87%BA%E5%9A%9F%E5%81%9A%E4%B9%9C%E6%92%9A%E5%98%A2%E5%91%80
[6] https://www.facebook.com/cuhkcampusradio/videos/442634586632227/
[7] https://news.mingpao.com/…/%E3%80%90emily-online-%E7%9F%AD%…
[8] https://news.mingpao.com/…/%E3%80%90emily%E3%80%91%E6%B6%88…
[9] [2019] EWHC 3352 (Admin)。
[10] 同上,第61段。
[11] [1994] 1 WLR 512。
[12] 同上,第518B-E頁。
[13] Northumbria Police案第44段。
[14] 同上,第44、57段。
[15] 同上,第61段。
[16] 同上,第62段。
[17] 參見Chow Siu Shek David, Dr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1995] 2 HKC 527。
[18] 參見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v Wai To Tsuen Hagon [2019] HKCA 618 第10段(時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語)。另參見 Chan Cheuk Chi v Registrar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未經彙編,CACV 38/2012,2013年2月8日)第35-38段(時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霍兆剛語);A Solicitor v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2015] 2 HKLRD 802第70-79段(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語)。
[19] [2011] 3 HKLRD 533 第50段。
[20] 參見Sit Wai Lok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未經彙編,HCAL 69/2004,2005年6月20日)第22-24段;Kuk Yuk Chi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未經彙編,HCAL 125/2005,2007年1月16日)第46、48-49段;Chiu Hoi Po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8] 4 HKLRD 67 第76段(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語)。
[21] 《陳家耀訴公務員事務局》[2004-2005] HKCLRT 1第53段(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語)。
[22] 參見Fu Kin Ch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1997-98) 1 HKCFAR 85 第100F頁(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語)。
[23] Chu Ping Tak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02] 3 HKLRD 679 第51段。
[24] 參見加拿大最高法院案例Saskatchew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v Whatcott [2013] 1 SCR 467第45段。
[25] 如參見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上訴法院案例Prosecutor v Nahimana (Judgment) ICTR-99-52-A (28 November 2007) 第765-771段。
[26]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6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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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討厭我這人也沒關係⋯
你覺得我GY我也無所謂⋯⋯
你要把我說的像壞女孩讓別人同情你指責我的不是這樣你比較快樂你就去吧⋯⋯
很多時候事必有其因⋯⋯
我相信一般人沒那麼無聊對任何一開始就很不客氣很GY很討厭的⋯⋯
一定你做了什麼事情或者發生什麼問題才會有隔閡⋯⋯
不可能今天你TMD殺了人還是對人施暴還有言語暴力不需要付法律責任還希望家屬跟社會大眾原諒你⋯⋯說簡單幾句你只錯了就沒事了~
如果你想法是這樣的話⋯⋯我可不可以捅你幾刀跟你說對不起⋯我當時情緒激動犯下的錯!
我發現現在社會的人覺得自己說的話都不懂去思考自己的言行舉止會不會傷害人~
等到對方怒了火了提告了還是對你不理不睬⋯
你才裝可憐低聲下氣說自己錯了,有時還不知道是覺得自己是真錯還是裝認錯!!
一直要是處討拍跟別人說自己多煩多無奈多可憐搞得像對方錯一樣⋯就會有人安慰你對方是蕭雜某怎麼可以這樣對你怎麼那麼小題大作!!
我真心TMD覺得這些人很強⋯可以把問題推給別人打悲情牌!!
像我們這種個性直接又GY的人最大失敗就是沒辦法演一齣好戲讓大家覺得自己吃了很多悶虧⋯⋯
很多時候看自己或周遭朋友跟自己個性很相像的朋友通常都是常常覺得被婊的莫名其妙還有被罵!!
我是不是應該拜那些人為師可能我未來日子會走得比較順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