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訴訟代理人 意思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的自訴章節
剛好蹭上記者會套一下自訴案例
家純如果對立友偷摸屁屁提起自訴
但違反319第2項
法院命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家純沒有遵期補正
法院於是依329下了不受理判決
這判決正本依336規定
必須送達給檢察官
因為原本的訴訟上瑕疵
是能靠檢方補正的
於是檢方發動偵查甚至起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立友可能會在訴訟上抗辯
抗辯內容包括:
1.他以後還想結婚不能背負這個罪名
2.他母親會受不了
3.這個告訴乃論之罪
沒有告訴或者告訴逾期....
關於第3點
答案是「並沒有」
因為提自訴就已經包含了告訴的意思
只要當初在告訴期間內提自訴就ok
所以被告抗辯不足為採
至於第1.2點法院應詳加調查,包括:
1.是否有人想嫁給立友而立友也願意娶她(或他),否則立友的想法只不過是個不能犯的幻想
2.母親是否心臟不好
(此段明顯是幹話,沒學過刑訴的請勿相信法院有此澄清義務)
接下來單純是我自己的觀點:
我支持鄭家純!
理由是:
我們曾經一起度過1個小時又34分鐘
就在高鐵第6車廂
即使不是獨處
即使沒有對談(都是因為口罩)
但已經感覺到鄭家純是第二名了
註1:
賴雅妍只要不唱歌永遠第一,志玲姐姐去年已被擠下去了,忘了宣佈。
至於有個藝人-宅神
他說 之前就不喜歡雞排妹
還說喜歡她的都是豬哥
簡直偏見
她現在有賣雞排嗎?
你有她對抗酸民的勇氣嗎?
而且等於間接說我是豬哥!!
氣死人了!
另外
立友是不是太緊張
忘記說「我沒有偷摸屁屁」....
建議立友可以到廟裡面(如圖所示)
斬雞頭發誓還可以燒黃紙,召....
藍色蜘蛛網、玫瑰捅你眼
都很有可能會編成劇情
刑法的相關議題下次再說吧
最後
大法官們不只身體好也超級認真
附上801號解釋
https://reurl.cc/e9Oa3K
訴訟代理人 意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嗯判決出來了,
1.趙晉陞博士要撤下畫我臉的圖;
2.趙晉陞博士不得再使用那個圖;
3.趙晉陞博士要賠我1萬元。
想法:
1.錯的事情就是錯,畫人家臉就是不對,
這種事情小孩子都知道,就趙晉陞不知道⋯⋯
別以為用什麼討論公共議題包裝,人家就看不出來你在惡搞!
2.不過我覺得賠償金額太少了,
惡搞別人照片代價這麼低,
難怪網路霸凌這麼嚴重,法院都輕輕放下嘛!
沒關係我們只好繼續下去,
都過年了,趙博士請再準備6萬元紅包給巴毛吧!
3.其實這個事情的真正贏家,是巴毛(陳宇安律師),
刑事拿1萬元差不多
(本來收6萬,結果沒寫狀沒開庭,案子就結束了,不得不退錢)
民事一審她應該拿6萬,
如果二審有委任,應該也是6萬,
總共這個糾紛她可以拿13萬元,
對於案件不多的巴毛應該是不無小補,
我對於讓陳律師賺錢這件事情一點都不介意,
因為我們本來就是同行,
她能接案,我不覺得有什麼不好⋯⋯
只是巴毛之前還帶風向,甚至跟我戰
說趙博士沒花到什麼錢,
結果事後發展證明了,他的錢都跑到妳口袋裡,
那妳前面跟我戰這個幹什麼?我是不太懂啦!
4.我比較在意的是,
陳律師承辦這個案件
並沒有站在「促進和解」的角度處理這個糾紛,
反而自己也跟著客戶一起向對造(我)嗆聲,
還在網路上帶風向,
說趙博士行為是對的,我在亂鬧濫用司法資源,
(網友跑到她的粉絲頁鬧版,她還不是一樣蒐證要告人?這樣就不是濫用司法資源?)
巴毛這樣的作法只是為了一個爽字,
只是提高彼此緊張關係,
對案子一點幫助也沒有,
當開庭過程法官問雙方有沒有和解空間時
(法官的意思是畢竟雙方都是高知識份子,
何必搞成這樣)
說實話,那個和解的氣氛是完全沒有的⋯⋯
我在這個案子是當事人,我可以有情緒,
陳律師在這個案子裡面是訴訟代理人,
理應站在比較客觀角度看事情,
她卻也跟當事人一起有情緒,甚至嗆得更厲害,
那當雙方被法院要求談和解時,誰來當中間人呢?
不過她都獨立執業了,自己都是老闆了,
我應該沒資格指導她啦!
5.至於辦案本身,
陳律師雖然因為經驗不足犯了一些小錯誤,
開庭表現也很普通
(她沒在法庭上對我嗆聲,我該感恩了!)
但她辦案態度算努力啦!
我不會因為跟她不和就扭曲事實的,
甚至我認為她來辦這個案子也有好處,
畢竟收了錢,她就有義務把事情搞清楚,
當然基於律師職責,她還是要替趙博士說話,
不過看了資料後,別跟我說趙晉陞這個人沒問題,
那只會讓人懷疑你的判斷是非能力而已⋯⋯
6.回到趙博士身上,
你可以霸凌別人,別人也可以反擊!
這個趙晉陞在網路上惡搞別人經驗豐富,
被臉書停權n次,他還樂此不疲,
我想是因為他都躲在鍵盤後面,
躲在代號「alex chao」後面,
反正大家不知道他是誰,匿名作惡,誰曉得呢?
不過現在他的朋友、指導教授、舊情人
如果突然想到這個朋友、學生、前男友近況如何,
只要google「趙晉陞」三個字,
應該就可以知道他在網路上的惡行⋯⋯
(我可是有圖有真相,不冤枉你的)
#趙晉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