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
2019.12.17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院會 第14次會議
發言內容: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監獄行刑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44:23 - 09:47:45
10:56:07 - 10:59:35
14:10:14 - 14:13:40
16:35:55 - 16:39:21
16:46:23 - 16:49:59
16:55:16 - 16:58:33
17:02:17 - 17:05:45
17:08:02 - 17:11:34
17:18:33 - 17:21:32
17:36:20 - 17:39:39
17:49:24 - 17:52:24
17:56:08 - 17:58:35
18:13:22 - 18:16:32
18:23:40 - 18:25:18
19:16:39 - 19:18:55
🎯刑事訴訟法修正罪名範圍。普通刑法的竊盜罪、詐欺罪都滿足於預防性羈發要件,重大金融犯罪往往一再侵害投資大眾權益,更應納入預防性羈押罪名範圍。
強化國家安全防衛體系,如違反國安法相關,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有進行預防性羈押必要。
🎯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以因應新興毒品氾濫。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持有規範的數量規範不合比例。第三、四級毒品以5g作為上限,以規範新興毒品。
🎯監獄行刑法修正,與假釋的規範檢討是為了處理優遇權貴黑箱假釋。
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時代力量都有提出完整配套條文,希望未來假釋審查能回歸法院或起碼是中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而非法務部黑箱作業。
假釋須提出悛悔實據,故貪汙犯要享受假釋的寬免應繳回貪汙所得。
貪汙犯由於可享外役監縮刑待遇,統計發現大多服刑時間還不到判刑的一半。時力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提高貪汙犯假釋門檻,由現行1/2提高到2/3。
🎯商業事件程序法第二條修訂,時力所提二條修正動議,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涉及重大事件會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補足。
另第二項第六目,其他因金融八法產生的事件,須雙方合意才能適用商事法院處理範圍。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無法期待被告能產生適用程序上的合意。
以訴訟標的訂定價額1億元以上,有因應時調整的必要,但立法者授權給司法院不應是空白支票。
🎯商業事件法移四條移送送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規定,當程序誤用時要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在移送訴訟的裁定尚未確定前,當事人未確保其所受程序保障是合理的,避免法院推案,因此賦予與當事人有抗告的權利。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條修正,移送管轄牽涉非僅土地管轄,而是程序如有誤用應給當事人抗告的救濟機會。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條關於委任適格代理人規定,訴訟代理權欠缺時如何裁定補正。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法院因規定裁定駁回後才不允許追認。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條時力提出修正動議,訟標的的捨棄與任諾未列當事人可自為的程序行為中。當事人在有程序代理人專業協助時,應允許自為處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如電子書狀產生 效力,對當事人法院應予以補正。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範技術審查官也是協助法官定查鑑定與勘驗,其報告內容一定會影響到法官的心證。因此其提供的資料為當事人無法接觸與得知,故是否侵害當事人權力引起強烈批判。時力提出修正動議,其報告除營業秘密部分予以保護,其餘應予當事人知道。
🎯退還調解、和解費用的確有助於案件的和解或調解。但商業事件提高退還比例較民事訴訟還要更高,會造成退還人民筆退還商人還要低的不平衡。
🎯在法院未跟兩造當事未行準備程序下,禁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反訴,反而有礙紛爭解決。故要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為之,指的是其日開始前為之,或是終結前為之,應有明確規範。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既可保障當事人又可滿足程序迅速進行要求。
🎯秘密保持命令 影響當事人在程序中辯論權的實現。時力提出修正動議,
🎯退還裁判費的規定應與民事訴訟法相當,理由如前述。
被告提起防訴抗辯後,法院應命一定期間交付仲裁。如未交付仲裁,時力希望能進一步賦予被告申請權,有較好的程序保障。
🎯雖未能完成司法改革法案,但能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仍值得肯定。
時代力量雖僅三位委員,仍負責針對81個條文仔細過濾,將有待加以修正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雖然全部都無法表決通過,但是還是應該負責任的以在野黨的立場,對官方條文提出時代力量的看法,並在立法紀錄上留下來。
但無法理解號稱要改善台商業環境的中國國民黨對這81個條文提不出一個修正動議。今天審查時沒有一個中國國民黨委員在場。
中國國民黨,你們連一個當在野黨的資格都沒有。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QTwpGKW-nPA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7200/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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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抗告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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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內容: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監獄行刑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44:23 - 09: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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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罪名範圍。普通刑法的竊盜罪、詐欺罪都滿足於預防性羈發要件,重大金融犯罪往往一再侵害投資大眾權益,更應納入預防性羈押罪名範圍。
強化國家安全防衛體系,如違反國安法相關,嚴重侵害國家安全,有進行預防性羈押必要。
🎯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以因應新興毒品氾濫。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持有規範的數量規範不合比例。第三、四級毒品以5g作為上限,以規範新興毒品。
🎯監獄行刑法修正,與假釋的規範檢討是為了處理優遇權貴黑箱假釋。
針對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時代力量都有提出完整配套條文,希望未來假釋審查能回歸法院或起碼是中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而非法務部黑箱作業。
假釋須提出悛悔實據,故貪汙犯要享受假釋的寬免應繳回貪汙所得。
貪汙犯由於可享外役監縮刑待遇,統計發現大多服刑時間還不到判刑的一半。時力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提高貪汙犯假釋門檻,由現行1/2提高到2/3。
🎯商業事件程序法第二條修訂,時力所提二條修正動議,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涉及重大事件會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補足。
另第二項第六目,其他因金融八法產生的事件,須雙方合意才能適用商事法院處理範圍。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無法期待被告能產生適用程序上的合意。
以訴訟標的訂定價額1億元以上,有因應時調整的必要,但立法者授權給司法院不應是空白支票。
🎯商業事件法移四條移送送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規定,當程序誤用時要給予當事人救濟機會。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在移送訴訟的裁定尚未確定前,當事人未確保其所受程序保障是合理的,避免法院推案,因此賦予與當事人有抗告的權利。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條修正,移送管轄牽涉非僅土地管轄,而是程序如有誤用應給當事人抗告的救濟機會。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條關於委任適格代理人規定,訴訟代理權欠缺時如何裁定補正。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法院因規定裁定駁回後才不允許追認。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條時力提出修正動議,訟標的的捨棄與任諾未列當事人可自為的程序行為中。當事人在有程序代理人專業協助時,應允許自為處分。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如電子書狀產生 效力,對當事人法院應予以補正。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範技術審查官也是協助法官定查鑑定與勘驗,其報告內容一定會影響到法官的心證。因此其提供的資料為當事人無法接觸與得知,故是否侵害當事人權力引起強烈批判。時力提出修正動議,其報告除營業秘密部分予以保護,其餘應予當事人知道。
🎯退還調解、和解費用的確有助於案件的和解或調解。但商業事件提高退還比例較民事訴訟還要更高,會造成退還人民筆退還商人還要低的不平衡。
🎯在法院未跟兩造當事未行準備程序下,禁止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反訴,反而有礙紛爭解決。故要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應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為之,指的是其日開始前為之,或是終結前為之,應有明確規範。時力提出修正動議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既可保障當事人又可滿足程序迅速進行要求。
🎯秘密保持命令 影響當事人在程序中辯論權的實現。時力提出修正動議,
🎯退還裁判費的規定應與民事訴訟法相當,理由如前述。
被告提起防訴抗辯後,法院應命一定期間交付仲裁。如未交付仲裁,時力希望能進一步賦予被告申請權,有較好的程序保障。
🎯雖未能完成司法改革法案,但能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仍值得肯定。
時代力量雖僅三位委員,仍負責針對81個條文仔細過濾,將有待加以修正的條文提出修正動議。
雖然全部都無法表決通過,但是還是應該負責任的以在野黨的立場,對官方條文提出時代力量的看法,並在立法紀錄上留下來。
但無法理解號稱要改善台商業環境的中國國民黨對這81個條文提不出一個修正動議。今天審查時沒有一個中國國民黨委員在場。
中國國民黨,你們連一個當在野黨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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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抗告 在 謝晨彦股怪教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又一個虛假造神的案例……
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扣更一字,107年度,3號
TYDM,107,聲扣更一,3,201808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犯罪嫌疑人 黃棋麟
范育珍
簡敬倫
陳韻如
陳鵬仁
張永叡
陳鼎睿(原名陳冠融)
應受扣押裁
定 人 即
第 三 人 林佑儒
鍾蘇嚴
馬天羽
蔡麗玉
上列聲請人因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案件,聲請扣押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扣押財產,嗣臺灣高等法院
以107 年度抗字第446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黃棋麟、范育珍、簡敬倫、陳韻 如、陳鵬仁、張永叡、陳鼎睿均為以李杰為首之操縱股價集 團成員,共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使用本人或親友之 證券帳戶下單買賣操縱通展、凱衛、斐成、青雲等公司之股 價,因使用帳戶眾多,合理研判各犯罪嫌疑人於各營業日收 盤後,由帳戶使用人直接向李杰及其他集團成員報告,再由 李杰統籌分派工作及配置不法資金至其他股款交割戶,或指 示集團成員領現,並交由呂勁存放至集團「公桶」資金,顯 示本案所歸納各證券帳戶,所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資金,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故有將 該等股款交割帳戶款項扣押之必要;又李杰名下幾無財產, 顯見早已對司法單位可能查扣之強制作為有所準備,刻意使 用親朋好友之帳戶操縱股價,合計不法獲利高達新臺幣(下 同)85,917,000元,嚴重影響我國股市秩序及交易安全,為 保全日後追徵犯罪所得,故有扣押上開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 林佑儒、鍾蘇嚴、馬天羽、蔡麗玉等人帳戶內財產之必要 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 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 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 標的,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此修正後刑法沒 收相關規定,於本案均有適用,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準 此,犯罪所得之扣押,尚可區分為「犯罪所得原物之扣押」 及「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前者係針對特定財產,即 就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而為扣 押;後者則係針對人民一般財產,即為保全犯罪所得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於必要 時酌量扣押犯罪行為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以利將來執 行,則檢察官聲請之扣押究屬何種類型之扣押、犯罪所得原 物之扣押,其標的與不法事實之關連性為何、保全追徵犯罪 所得之扣押,其保全之必要性為何、扣押財產之價值與犯罪 所得是否相當、有無超額扣押之虞等重要事項,均應以書面 加以釋明。
三、聲請人以書面敘明聲請扣押之理由,係認應受扣押之帳戶為 上開集團操縱股價,取得龐大不法所得之直接流向,應指該 等帳戶內款項為本案操縱股價犯行之犯罪所得原物,然未予 說明各帳戶內款項屬於犯罪所得之範圍為何。而聲請人目前 認定全案之不法所得合計為85,917,000元,依聲請書及其附 件之記載,各帳戶之「應扣押金額」均為85,917,000元,顯 逾前述之犯罪所得總額,就此聲請意旨亦未論述就超額部分 是否為保全追徵犯罪所得之扣押,遑論釋明其保全之必要性 酌量扣押財產之範圍,且就聲請書附件所列各帳戶均予扣押 85,917,000元,亦難認與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額相當。從而, 依聲請人目前以書面敘述之理由,無從確認犯罪所得原物扣 押之範圍為何,亦難遽認有何自各帳戶均扣押如此龐大金額 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扣押上述各應受扣押裁定人之財 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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