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實務出現引入第一次、第二次權利保護觀點的起算時點,把國賠法的主觀說拉到更後面的時點(第一次權利保護走完)才開始起算國賠時效。
◎最高行105判201(行政機關之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對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不利益之侵害,無法以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排除時,此侵害對人民造成不利益已屬確定,始可謂發生損害,自人民知悉或損害發生時,起算請求權時效。)
【判決摘要】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5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上開法律規定所稱之「損害」即「侵害」之意(另參見本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人民因行政機關之負擔處分,或申請作成授益處分予以駁回或未為准駁(下稱「不作成授益處分」),而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上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以排除行政機關之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之侵害。如果行政機關之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侵害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發生損害,則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學說上稱前者為人民受到公權力侵害之「第一次權利保護」,稱後者為「第二次權利保護」。第一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在「排除侵害」,第二次權利保護之目的則在「填補損害」。是以對行政機關之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之侵害,得以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排除時,此時之侵害既可除去,則此侵害對人民造成之不利益尚未確定,不能認已發生「損害」。換言之,行政機關之負擔處分或不作成授益處分對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不利益之侵害,無法以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排除時,此侵害對人民造成不利益已屬確定,始可謂發生損害,自人民知悉或損害發生時,起算2年或5年之請求權時效。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59的網紅楊正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眾對政府首長評判的條件之一就是「守法」, 這也是民眾對政治人物要求的最低標準。 花蓮市長與田尾鄉長補選期間, 林佳龍仍任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主委, 卻視法律為無物執意為民進黨參選人站台, 顯然已違反選罷法45條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訴願決定書, 林佳龍違反選罷法第45條規定, 兩次違法助選各裁...
訴願決定期間 在 楊正中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大眾對政府首長評判的條件之一就是「守法」,
這也是民眾對政治人物要求的最低標準。
花蓮市長與田尾鄉長補選期間,
林佳龍仍任台中市選舉委員會主委,
卻視法律為無物執意為民進黨參選人站台,
顯然已違反選罷法45條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訴願決定書,
林佳龍違反選罷法第45條規定,
兩次違法助選各裁罰10萬元。
後續追蹤:
1.林佳龍說要聲請釋憲,目前相關案件還查詢不到,彰化仍維持罰10萬。
2.花蓮一案日前花蓮地方法院以「林佳龍已提辭呈」為由,判林佳龍免罰。(這點引發熱議,因為行政院是在林佳龍到花蓮助選後才核准辭呈,若行政院不核准呢?提出辭呈就算辭職嗎?)
訴願決定期間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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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在中壢的萬能科技大學,有一名大二學生,在校門口靜坐長達34天,抗議學校不准他成立社團,還把他退學,而今天有一群來自其他大學的學生前來聲援,要求萬能校方公開道歉,讓這一名邱姓學生重返校園,不過校方表示,這名學生被退學的原因,是因為污辱師長以及曠課太多,並不是反對他成立社團,如果有異議可以向教育部訴願,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在校門口靜坐進入第三十四天,來自國內各大學的學生,也前來聲援,抗議遭到校方不當退學的大二邱同學,也說起這段期間受到的委曲。
邱同學說,他在去年想成立一個服務弱勢的""邊緣之聲""社團,但卻遭到學校行政人員的百般刁難,先是以名稱不佳被退回,改名後校方又要求,必須符合至少8個系所同學共同成立等門檻,才會收件,邱同學不滿,於是在校園展開一連串的抗議行動,卻被校方以「在交通要道靜坐」「寫海報公然污辱師長」「未經許可將溝通過程錄影」,再加上曠課等理由,將他退學處分。
校方強調,其實去年12月2號就通過了邱同學的社團申請,退學是學期末的事情,不知道他為何還要展開一連串的抗議,針對學生的申訴,校方表示,經過討論,決定維持退學的原決議,如果邱同學不服,可以向教育部提出訴願,也可以循行政訴訟管道,為自己爭取權益。
記者陳姝君林志堅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