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看這個新聞的影片,你會發現檢察官好像不斷地在逼那個人講出蕭姓同夥。這種咄咄逼人的逼供方式,讓很多網友覺得「這樣難道沒有違法逼供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或其他不正之方法。違反這條規定,依照第156條取得的供詞也不能拿到法庭上用。
🎸實務上現在肯定的標準是:只要檢察官是用法條明定的好處,像是「自白」可減輕刑度、「緩起訴」等來跟被告「喬」,就是允許的。
(例如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選上訴字第515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664號等等)
因此,影片中檢察官用減刑的規定去誘導被告講真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
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欸?這個檢察官一直不相信被告講的話,反而是一直自說自話,想要把被告導向檢察官想要的結果(講出名字),這樣難道也合法嗎?
這種「誘導式訊問」,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6-1條,在法庭上原則也是禁止的。不過實務上多數判決則是認為,檢察官於偵查中只要沒有扭曲事實、虛偽造假,就允許檢察官依照個案情況進行誘導式訊問。
🎸不過,倒也不是檢察官想怎麼問,就可以怎麼問。底下這些判決,就是認為檢警的訊問違法:
1⃣花蓮地院第105年訴字第107號判決
被告自始自終否認自己持有槍枝,但檢察官不斷地把答案放進問題裡,說「槍是你的吧?你把它拿到哪裡?花蓮?吉安?你自己想一個地標」,被告不斷否認卻一直碰壁,最後只好依照檢察官的意思講出他想要的答案。
2⃣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判決
本案中,警察詢問被告時,以「你亂說我們後面會遇到,我會讓你很難看。」「我後面會很難看我跟你講。我可以這樣子講,我很喜歡抓賊,要不然你可以試試看,知道怎麼做你」「我會給你做。你若想要被關到神主牌就隨你來啦!沒關係!」「你的一舉一動在我掌握,你覺得逃得掉嗎?」等要求被告講出真話,法院認為並不屬於合法的訊問過程。
3⃣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2號
本案中的調查員一再指證人有收受賄款,先要帶證人前往測謊,更向證人表示只要承認就好,現金可以不用繳回(事實上事後有繳回)。證人聽到這些話後,才改稱「隨便你啦,你要是說有就有」。法院認為這個訊問過程也並不合法
以歷來的判決來看,如果你被威脅、利誘或用其他不正當的方法訊問,建議你要表達你的抗議,試圖要求把你的抗議記明筆錄。只要你能越早在案件中留下不正訊問的跡象,日後判決時就越有機會翻盤,否則,法官有可能會當作你只是在臨時狡辯、投機取巧,而忽略你被不正當訊問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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