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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新書賞閱📚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
【作 者】王文宇/臺大法律學院教授兼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書簡介】
🔹梳理現行法律(包括公司、證交法)規定並說明之,同時釐清法規與實務扞格之處(如「經營階層」意涵),並針對相關的法規命令及「軟法」(如實務守則),一併闡明。
🔹第一部分「總論」扼要說明管制策略與發展趨勢;第二部分「公司治理」與第三部分「法令遵循」,依序介紹相關法規與實務。
🔹收錄28則案例或專題研究,結合理論與實務,除了分析本土的重要案例與事件外,也評論國際性議題,以拓展讀者視野。
🔹參與公司治理的企業家(董事與經理人)、專業人士(律師與會計師)、以及有志學習的法商學院學生,皆可藉由此書一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的重要性。
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2914
⭐聯合推薦⭐
⭐賴英照(前司法院院長)
王文宇教授是權威的公司法學者,兼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是他結合學術與實務的結晶,有精采的法學論述,更有實用的專業知識。不論在大學從事學術研究,或在實務界處理企業法律問題,這都是一本案頭必備的好書,特為推薦。
⭐陳 冲(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前行政院院長)
荀子嘗謂:「主其心而慎治之」。文宇教授新著,以法學為經,以人性為緯,多面相剖析公司治理,多層次解讀法令遵循,貫穿其間者,洋溢荀子之道。法遵治理典籍,汗牛充棟,我獨愛2018 Commonsense Principles 2.0,深入淺出,言簡意賅,而Commonsense意謂源自人性,與本書立論,恰相輝映。厥為文宇兄博古通今、學貫中西的最佳註腳。
⭐曾繁城(創意電子董事長/台積電董事)
金管會於2020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可以觀察到過去公司治理較聚焦在董事會職能的強化、資訊透明的揭露,現在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各國開始重視ESG永續發展相關的議題,這個趨勢已經是普世價值,沒有任何企業能夠置身於這股永續發展的潮流之外。
王文宇教授是學術與實務兼具的法律專業人士,多年來致力推動公司治理不餘遺力,並且已擔任創意電子獨立董事13年,對於公司能夠連續七屆獲得公司治理評鑑前5%的殊榮,貢獻卓著。現今 王文宇教授整理並結合其學術的研究和擔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的實務經驗,彙編成冊,推出《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除闡述公司治理架構、董事當責義務及法令遵循外,對於時下熱門話題如資訊安全及ESG相關議題也有所著墨,內容豐富但言簡意賅,個人深受啟發。
相信這本《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莘莘學子、上市、櫃公司董事和經營團隊及公司治理專業人士會有醍醐灌頂之效,更企盼所有的讀者對於公司治理能夠本於初心,方得始終。
⭐胡星陽(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兼管理學院院長)
公司治理的議題越來越重要,相關的報導也經常出現在報章雜誌。好的公司治理制度要達到兩個目標:消極面要避免公司經營不善,不讓投資人蒙受像大同或康友-KY這樣的慘劇。積極面要促進公司設定正確的方向和有效率的執行。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對公司治理做全面性的介紹,兼顧消極和積極兩個目標,充分反映了作者多年來在學術界、實務界和政府單位的經驗,這樣的結合恰恰是公司治理這個領域所需要的。
書中處處可見作者的洞見,值得細讀深思。例如近來有很多討論國內是否應引進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制度,作者就指出SPAC的核心是發起人與經營團隊,而國內的根本問題在於法規上的不足,缺乏這類型的專業投資人。
⭐陳清祥(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
強化法令遵循 落實公司治理
法令遵循制度在金融機構已經行之多年,直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被重罰1.8億美金,才再次被強調。近年來,廣明案(反托拉斯法)、聯電案(營業秘密法)、駭客入侵案(資通安全管理法)、臉書個資外洩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都是提醒各行業應更重視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制度。
欣見文宇兄以多年累積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闡述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各相關層面的議題,輔以經典的國內外實際案例剖析,是一本兼具學術理論與實務探討的好書,研習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制度的參考指引。相信本書定能給產、官、學界帶來啟發和借鏡,協助規劃及落實法令遵循制度,釐清及規範董事監督義務,齊心落實公司治理。
⭐何麗梅(台積電歐亞業務資深副總經理)
王教授擔任台積電轉投資創意電子獨立董事多年,熟諳公司法理論與實務,如今完成公司治理大作,可喜可賀。本書深入淺出,闡明相關法規、剖析治理機制;視角寬廣,既探討國際趨勢,也檢視知名案例,可讀性高,適合所有董事與經理人閱讀。
本人身為實務工作者,在台積電擔任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主席多年,深知追求「永續」是提升企業價值,促進企業成長的不二法門。企業永續之推動,首在於領導人對於永續文化之建立,並將ESG之精神及各項規範融入於企業日常營運及決策中,上行下效,成為企業的DNA的一部分。
本書以淺顯文字介紹ESG、公司治理之法律與法遵面向,深具參考價值;尤其收錄敝公司融合ESG之限制型股票案例,足見理念相同!
⭐林靖揚(Sullivan & Cromwell LLP合夥人)
二十年前在台大法研所師從王文宇教授學習公司法制時,對於老師諸多先進的公司法理念,包括將法人視為不同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間的法律關係的核心重新解構「公司」的概念,深感敬佩,這些理念也成為伴隨我執業十餘載的暮鼓晨鐘。
《公司治理與法令遵循》一書,延續老師一貫風格,跳脫許多比較法著作羅列各國法規和台灣法規進行比較的傳統套路,以台灣本身的法制為骨架,以國內外近年的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熱點議題和案例為發想,將外國法制、實務和學者見解穿插於文中,刺激讀者思考。由於讀者對於相關議題和案例或已於新聞中耳熟能詳,在閱讀過程中極易產生共鳴,隨著內容跌宕猶如和老師隔空時而探討、時而論辯,時而被深深說服,趣味盎然。
本人過去十五年在紐約、香港等金融中心從事證券發行和公司併購等業務,對於本書探討的許多觀點深有所感。尤其,各市場的法制文化不同,絕非「參考先進法制」就能憑空產生適當的法制規範或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例如,一般而言,美國法制長期依賴訴訟和法院形成規範、而香港更借重專業的證券監管機關來防弊。
本書探討了諸多重要的實務案例。如樂陞案引出的買方資金證明問題,在美國並無法規強制要求上市公司併購的買方提供資金證明,但實務上併購案賣方的董事會均會有此要求,以滿足董事誠信義務降低訴訟風險,而香港則更偏向監管機構介入,由證監會要求買方的財務顧問出具資金確認函。又如上市公司併購時的賣方董事會下設特別委員會,在美國和香港均非法律強行要求,實務上設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處理有利益衝突的情形,並非所有併購均有必要。再如榮化併購案,如果李氏家族在買方實體的上層結構中有持股,在美國和香港將有不同的披露要求,且在香港更可能導致李氏家族不能在股東會投票等等,均有整體的法制思維支撐。
這兩年朝野倡議將台灣建設為亞洲金融中心之一。跨國企業考慮上市、融資的市場時,除了經濟因素外,法制基礎建設也極為關鍵。同樣的,國際投資人在選擇投資標的時,公司治理和法令遵循也是重要的考量。如本書所強調,良好的公司治理法制必須同時能「興利」和「防弊」。同樣的,當一家公司在考慮其公司治理,例如董事會和委員會的組成、股權激勵制度的設計時,也離不開決策對於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可能帶來正面、負面的行為動機。當然,無論何種制度設計,都無法自外於台灣的法制、文化、主管機關和法院的專業性等,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
閱讀至此,忽聞鳥鳴。轉頭一看不覺天邊已微明。幾個小時的深夜閱讀收穫滿滿,不啻是疫情下在家工作時的最佳精神食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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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管嬰兒補助案:衛生福利部正式方案說明文件:PART 1. >
各位好
我是威廉氏後人 – 李毅評醫師
-
試管嬰兒確定要於下個月一號開始補助
公文已經發出來了
-
關於很多大家之前在討論的問題
我會一項一項的回答各位
-
當然
我不是律師
我對文字的解讀就是一般人的理解
或者一個有醫學背景的醫師對於這段文字的解讀
-
畢竟
還沒有任何人申請過
所以詳細確切情形
真的也只能紙上談兵,
就文字上的說明作解釋了
真的有爭議,
恐怕還是會由國健署審查委員判斷為主
-
衛福部的試管嬰兒補助方案文字相當長
字字珠璣
為了避免各位吸收不良
也為了避免我的解釋未盡完整
所以我打算一個部分一個部分說明
最後在統一整理一次給大家參考
-
除此之外
我會在這個月底開一場直播
再做一次完整的線上Q&A
-
如若仍有不確定之處
我也會再向學會或國健署做求證
-
首先
試管嬰兒補助在世界眾多國家行之有年
目前已有37個國家提供試管嬰兒補助
台灣從善如流
也跟進世界潮流
減輕民眾在試管嬰兒療程中龐大的經濟負擔。
減少少子化的國安危機
立意良善,但為了避免被濫用
仍有許多限制
-
Q1:為什麼45歲以上不補助?
衛福部提出的解釋是:
“考量高齡婦女懷孕生產之母嬰健康風險”
所以超過45歲的婦女不予補助
這個大概就這樣定案了
超過45歲的好姊妹們就沒辦法用到這款補助案
-
Q2:為什麼限制植入胚胎數目?
為了得到適當的懷孕率
以及減少多胞胎及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的發生
方案中明文規定:
35歲(含35歲)以下:最多植入一個胚胎
36-44歲:最多植入2個胚胎
這裡的胚胎沒有限制第幾天的胚胎
也沒有做其他的說明
如果這樣
為了維持穩定且良好的單一胚胎植入懷孕率
我的猜測
恐怕胚胎切片(PGS = PGT-A)勢必會是一個趨勢
畢竟
國健署同時對各機構的懷孕率與活產率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
如若每個35歲以下的都只植一顆品質中等的D3胚胎
恐怕無法完成衛服部規定的38歲以下活產率需達25%的規範。
這樣實驗室的許多評鑑就無法通過了
-
Q3:補助條件如何認定?
依照文案說明
經人工生殖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需接受試管嬰兒療程者
這段文字只有寫到這樣
沒有進一步地說明
也沒有規範是否需要結婚登記滿多久?
或者需要提供其他檢查報告(如:輸卵管阻塞、精液檢查報告等等)
根據我上次跟國健署的電話詢問
得到的答案是:
“我們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以醫師判斷為準”
“嗯,好喔。”
-
Q4:補助的次數怎麼算?
根據方案說明
受術夫妻需提出申請
自申請日起算一年內
需完成該次申請的療程
也就是說
44歲或者39歲的人
必須於開辦之後盡快提出申請
並且申請後盡快接受療程
以便在年齡的限制範圍內
達到可能得最多的補助次數
以第一次提出申請的年齡為標準
如果39歲的婦女在40歲以前
已經做過3次補助申請
40歲之後,
仍能得以再申請3次
一共仍為6次
若是今年七月已經超過40歲者
就最多3次
一切以:”申請第一次補助時之年齡為準”
-
Q5:限第一胎嗎?還是每胎都可以呢?
依照方案上的說明
每一胎次均可申請6次
每一個單一胎次的嬰兒生產為準
也就是說
第一胎補助六次
生完小孩之後
如果補助案還在
還可以做第二胎
六次全部重新計算
以:”申請「該胎次」補助時之年齡為準”
-
Q6:補助包含哪些項目?哪些部分不補助呢?
所有療程項目:包含誘導排卵 (指排卵藥物)
取卵、取精(若需泌尿科手術取精者)、體外受精(傳統體外授精或顯微注射皆可)、
胚胎培養(D3 或 D5皆可)、胚胎植入、懷孕確認(抽血)
皆屬於給付範圍
但人工授精
跟胚胎冷凍保存費、跟解凍再冷凍費
這三種金額被排除在外。
當然啦,
基本上
這些加總起來
想必是會超過十萬
因此,胚胎切片(PGS/PGTA)或內膜切片(ERA/MIRA)
大概就不再補助範圍之內了。
另外
需要精卵捐贈的患者們
似乎也沒有在補助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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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先講兩頁吧
講太多我怕大家吸收不良
總之
整理一下重點
年齡看來是唯一申請的條件
需事前報備申請
申請後是否可以換地方做 (可以的,後面有,我明後天再寫)
每一胎都可以申請
不孕症的判定由專科醫師判定
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結婚滿一年才算
也不用提出任何其他不孕症的檢查結果作為佐證。
基本上所有的試管費用都有補助
但人工授精跟胚胎冷凍保存費、跟解凍再冷凍費
這三項是被明文排除在外的。
最麻煩的點在於胚胎植入顆數的嚴格限制
為了兼顧懷孕率
恐怕胚胎切片會變成常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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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管嬰兒的新時代即將來臨,一個普及化、補助化、個人化的時代”
“對民眾來說,是一個好的機會。對醫生跟醫療院所來說,是一個新的挑戰”
“如何用合理的金額、便利的流程、再兼顧穩定的高懷孕率,是我每天都在思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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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趕快開始做試管阿!!!!!!!”
“手癢、心更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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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廉氏後人 – 李毅評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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