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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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過期禮券的處理
作者:劉孟哲律師 / 簡心怡
時逢年節期間,又到了親友間禮尚往來的時節,考量禮券的運用便利性、彈性以及通常附隨的價格優惠,常常是許多人送禮的選擇。
禮券屬於預付型交易的一種,在過去,發行人往往以片面的意思表示,在禮券上設定使用年限或各種使用限制,此舉不只對消費者不公平,也造成禮券使用的極大困擾。故在民國95、96年間,相關單位陸續發布多種行業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在禮券上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就算消費者發現禮券上註有有效日期,都能夠跟發行人主張兌換,如果超過票面上的期限,補差價後也能行使權利。
有疑問的是,如果消費者是在大掃除時意外發現藏在雜物堆中沉積已久的過期禮券時,上述的禮券相關規範是否適用呢?依經濟部及消保會之相關解釋,如果是在民國96年以前所發行有記載使用期限的禮券,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緣故,並不受新法的約束。民國96年前所發行之禮券雖然不在新法規範之下,但其條款仍不得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保護法裡顯失公平原則的適用,故發行人仍不可毫無條件地限制使用期間。例如消保會92年5月16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636號函便例示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考量企業經營者之經營成本與消費者首購時一次繳清全部款項,如企業經營者記載使用期限,須符合使用期限應記載於正面、記載於正面之使用期限文字,須用明顯字體或顏色突顯出來,促使消費者注意、以及當逾使用期限時,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折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用之方式等三要件供參。
但仍請注意,以上所描述的都只適用於有償禮券,如果是百貨公司周年慶無償贈送的,或去餐廳消費完附送的優惠券,便無不得記載期限的限制了。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誠實信用原則意思 在 艾莉絲 X IRI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文長請慎入
來!這篇發文應該會有幾十萬的人在看,既然如此,在此宣佈開戰。
我本身不是大砲型的性格,極度厭惡挑起無謂的紛爭,也沒有時間一天到晚批評這個或那個。因為,這非常浪費生命,講白一點,我真的很沒空。
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底線,踩過界就必須捍衛。
就在今天早上,#唯有機 的團隊夥伴跟我報告,又有同業的人去衛福部投訴我們在品牌官方粉絲頁上的發文。數個月以來,已經發生好幾次了,我不知道對方是誰,也並不想知道。但如果這些人有在關注我的臉書,我以一間企業的負責人身分,有些話想跟你們說。
這是一個消費者決定市場的時代,花言巧語已經騙不了群眾。她們有網路、有手機,重點是她們都有眼睛和大腦。不再是幾句很厲害的標語、很驚人的文案,就能夠輕易動搖消費者。我非常清楚知道這一點,所以在經營這份有機產品代理事業,無論是從產品的成分,到任何一個文案宣傳,從不說謊,無需誇大,好用就是好用,也絕不花時間和精神去代理我認為不夠好的產品。
我很絕對,無論是工作或私生活,從不違心。
你們不熟悉有機是什麼,有機的檢測制度是什麼,有機技術是什麼,有機認證的流程是什麼,非常合理。因為台灣目前無論是法規或是認證規範,都尚未擁有一個與全球接軌的健全成熟環境,也尚未具有相關明令或公證單位的支持。但不代表你們不懂,就可以來說這一切是假的,或是誇大不實的。
歐盟Ecocert的有機標章,是全球將近六億人口所認同的有機制度,不懂就不認同,就說人家是唬爛,掩耳盜鈴的心態怎麼能夠進步?
有機產業的發展相當耗費金錢,歐洲各國在歐盟體系的法令支持之下,20年前就開始進行這個產業的培育和開發。一塊農地要如何轉型成為無農藥的有機土地、如何栽種出一朵有機的花、如何使用技術蒸餾出有機花水、如何製作成有機的產品。這些全部都需要一個有組織的官方單位來協助民間,而且需要嚴格的檢測,每一個掛上認證的產品,都需要高佔比的有機成分,成分生產的來源也需要被政府認證,就連包裝品所使用的材質都必須被規範,而且一年一檢,一個環節沒做好,標章就必須撤掉。
台灣至今仍未有法規明令或組織來針對其他國家的有機組織規範,我們被強迫不能強調有機,被強迫品名上不能放入有機兩字,我必須說,我對這樣的現狀感到遺憾,但我相信只要消費者決定了市場,未來勢必就能夠得到重視,一定會有一個官方單位能夠與世界的有機單位接軌,輸入更專業的有機技術,培植台灣有機產業,並且規範出嚴格和安心的有機驗證制度。
有機,這兩個字不是拿來賣錢的。這是一個改變生態、地球、食物鏈及人體安全的專業技術。這是一個未來的趨勢,這是一個資本主義社會之下,人類對生命尊重的覺醒。今天我以自己的名字和信用來做生意,講的就是一個誠信。今天拋下所有的錦衣華食,一個人帶著孩子離鄉背井來法國跟人彎腰低頭,只因為我想做對的事情,無論是對我的孩子,或是在台灣成長的每一個孩子,他們都值得更好的。難道我們必須默默忍受黑心的產品?難道我們沒有能力去改變環境?
謝謝同業這麼看得起這間小公司,花時間和精神來攻擊我們,我倍感重視,也再再提醒了我的初衷。歡迎你們繼續針對尚未成熟的有機法規環境來見縫插針,因為有了你們,會更加促使台灣官方單位開始對國際有機認證制度的重視,遲早或遲晚,台灣將會立法與世界接軌。
至少我閉眼離開人世之前那一天,會努力讓這件事情發生。
最後我想說,倘若你們是被老闆逼著要這樣做,歡迎你們來加入唯有機的團隊,我們這間公司只有一個大原則,說誠實話、做誠實事,人生只有一次,希望你可以走上正軌。如果你依然認為掛上『有機』兩個字,彷彿就是鍍了金,客人就會傻傻地買單,那請你看一下文章下方的這篇實測文,眼見為憑。
如果你還是要繼續戰下去,我在這,我陪你!
#抽獎 #卸妝水 #評比 #敏弱肌膚專用
花了我很長一段時間才全部做完的評比😅😅😅,
到底誰是我心目中的💯💯💯 NO. 1 ?
其實各有千秋,只要是適合自己的膚質,
就是好的產品,更何況,我的蜜糖也有可能是你的毒藥,
因此,僅供大家參考,沒有要戰的意思😂😂。
最後,畢竟我也是花了很多時間跟心力在寫這一篇,
所以當然是要✨✨抽獎,#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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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大家猜個老半天,好像只有一位猜中,
明天中午之前記得來找我領禮物哦。
誠實信用原則意思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41006中天 中視 賣方反悔不賣 房仲索賠服務費敗訴
影片網址→http://youtu.be/ci1qbmCp9AA
感謝記者 林昕潔、羅立芸、陳濡群,的採訪,關於這則新聞。
1.疑點重重,從頭到尾都說屋主反悔,但是買方呢?買方的態度究竟為何?為什麼也不出面簽約呢?顯然買方也反悔,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有任何一方與仲介站在同一陣線上,那仲介方敗訴機率當然高啦!
2.大家注意到了嗎?底價5160萬就可含服務費,結果仲介找到了一個買家可以多出10萬元!?意思就是,屋主極有可能覺得賣太便宜了,不然怎麼可能仲介幫我找到一個願意付「超%」價格的買方?而上法院後,買方也知道原來他是可以不用出那個高的價錢的就可以買到的,因此也覺得房仲可能不老實,於是法官自然幫消費者辯護囉!
3.叫「霸王條款」顯然是故意貼標籤,抹黑房仲業,我們帶客人看房子、擺板子宣傳、印製傳單、派報等等,這些都是要花錢、花時間、花人力的!所以,一旦達到屋主要賣的價格,理所當然買賣就已成立!只差「約時間簽約」而已。
4.如果以後價格真的出到屋主的底價,而屋主還是可以反悔沒有任何違約金的話,那就天下大亂了,以後投資客想「試水溫」,先賣1000萬,客戶出到,就反悔不賣,改賣1200萬,然後客戶出價到達,再反悔改賣1500萬,這樣不就瘋掉了?所以這個真實案例,顯然我們都沒有看到全貌,不可以說「反悔需付違約金」條款失效。
以下是新聞報導……↓
【中天晚間-林昕潔】
記者 林昕潔:我心目中真正的房屋底價已經寫在這張我跟房仲秘密簽訂的合約書裡頭,但如果有買方出價已經達到了我的底價,我卻突然不想賣了,我該怎麼辦呢?
就是這份定型化契約,上面寫著「買方出價已達委託價格的話,契約就視為『有效成立』」而如果賣方違約,就要加倍返還買方已付的訂金之外,還要依規定付給房仲4%做為違約金,被稱為房仲界的「霸王條款」。
但這回真實案例就發生在新北市,一名賣家委託房仲銷售房子和停車位,地價是5160萬,房仲業者找到高姓買家願意出5170萬元購買,比底價高出了10萬元,甚至高姓買家已經付給房仲150萬的斡旋金,跟屋主約好要見面簽約,但沒想到屋主反悔不願意賣,交易破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那如果今天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呢?站在法官的立場他當然會覺得說,屋主都反悔不賣了,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損失了,那你仲介損失什麼?
一般來說,買方會先出斡旋金來談價格,如過價格符合屋主的期待,雙方交易成功,斡旋金就會自動轉為訂金,但如果屋主反悔,不僅得退回買方的斡旋金,還得加倍償還之外,甚至得多付4%的服務費給房仲,這讓法院覺得不合理,引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房仲業者本來就有價格資訊的優勢,不能用定型化契約來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而這項法院的新見解,也為房地產市場,丟下了震撼彈。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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