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比較希望看到有覺醒青年在護照上貼上ISIS黑旗貼紙企圖入關的結果。
【熱騰騰打臉台灣國護照貼紙小編文】
#跪求大家分享台灣國小編散佈的錯誤知識不能一直散播出去
#請大家把這篇貼回台灣國護照貼紙原文留言
今天看八卦板出現一篇驚天地泣鬼神的悲壯文
大意就是台灣國貼紙小編因為在護照上貼台灣國貼紙 遮住國徽
被檢察官以刑法第160條侮辱國徽偵辦
一開始小編以證人身份被傳喚 後來改列被告
小編說檢事官還恐嚇他可能會被列被告 檢事官好壞好可惡
雖然最後還是不起訴處分了 但小編控訴是因為他行為時人在國外 所以才不起訴 這背後意含太恐怖了表示如果人在國內就會被起訴(神邏輯)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PassportSticker/posts/1519737731669329 原文連結)
恩亨
看完這篇之後 我只能說這是繼蒂瑪小姐咖啡館之後
寫了整篇落落長一堆法律名詞好像很懂很深入 但其實整篇都是屁話的假法律文
第一 這位小編聲稱自己是被檢察官迫害 故意偵辦他
但既然他大方的附上不起訴處分書我也就不客氣的引註
大家可以看不起訴處分書第一段第一句話:告發意旨
什麼叫告發意旨 就是有人去告發的意思
什麼叫告發 就是有人去檢舉啦
根據我國(對 抱歉 我國是中華民國 不是台灣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不告不理 告即應理 這條又是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有人告發 檢察官就一定要受理
並不是他吃飽沒事故意要去迫害小編(如果要迫害你還不起訴是幹嘛?)
第二 小編說一開始是證人 為什麼後來改列被告 好可怕檢事官還恐嚇我
因為我不是檢察官 我只能猜測
一開始告發人只附上照片 所以檢察官並不能確定貼這張照片的人是誰
所以只能先列小編為證人
但後來經過一些調查確定行為人是小編 就改列被告
人家告發的對象是你 把你列成被告有什麼問題嗎
檢事官口氣也很好 你自己都錄音了
他只是告知你這個可能 被列被告一般人是會害怕沒錯啦 但不代表人家有恐嚇你
實務上檢察官明明要辦你卻遲遲不列你被告只列證人才是有問題
因為證人不能帶律師 也沒有不自證己罪原則 亂講話會變偽證罪 也沒有緘默權
等你劈哩啪啦講一堆了才說喔喔好 從現在開始你變被告
你剛剛說那些是認罪是嗎?
被告的權利比證人多這麼多
結果把你列被告還被罵
這麼不想要享受訴訟權利的人還真第一次看到
第三
小編說
對啦結果是不起訴拉但是檢察官是因為小編人在國外才不起訴
天啊 這不起訴理由代表什麼 代表如果人在國內 就會被起訴了
好可怕根本威權時代白色恐怖 媽媽我好害怕
唉
叫你讀書不讀書
先程序後實體的概念都不懂
這意思就是案件審理要先審理程序事項有沒有合法
譬如上訴有沒有逾期啊 法院有沒有審判權 有沒有管轄權
如果都合法才可以繼續審理實體
如果高雄的案子搞錯送到台北 直接移轉管轄就好了我管他有沒有罪
如果上訴都逾期直接不合法駁回就好有沒有理由根本不用看
今天小編人在國外 犯的有是三年以下的輕罪
台灣的司法對這種案件並沒有審判權
意思就是「根本不關台灣司法的事情」
後面實體有沒有違法根本不關台灣司法的事情
所以連審理都不用也不能審理 直接不起訴就可以
是他根本沒有去管實體有沒有違法(也不能)
不是因為他找不到其他理由認為違法但小編人在國外所以只能用無審判權這個理由不起訴
就根本不關我事了我審酌他幹嘛
舉個誇張一點的例子
一個美國人在日本打了韓國人一巴掌
有個好事的台灣人跑到士林地檢署告發美國人殺人未遂
檢察官一看 甘我個屁事 我管他沒有有打人有沒有殺人意圖
直接無審判權不起訴
所以根據台灣國小編的邏輯
這代表台灣檢察官認為 打人一巴掌是殺人行為 好可怕喔 媽媽我害怕?
欸這位小編你舞歹幾某啊
如果你真的想得到一個貼貼紙不違法刑法160為理由的不起訴處分書
你可以現在 right now 拿著你貼著台灣國貼紙的護照
去警察局自首~~~~~看看檢察官會怎麼處理
簡單來說這位小編的確很衰 人緣不好被莫名其妙檢舉
但跟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 人家好好的做自己分內的事情還要被你說成迫害者
不要動不動拿自己跟鄭南榕比
寫得通篇好像很悲壯
人家鄭南榕是真的被迫害 你們只是被害妄想症
接下來就是你們的事?你們接下來要做的事情只有回家好好唸書而已
好吧 我說人家整篇是屁可能偏頗
雖然我覺得貼台灣國貼紙是打手槍的行為
但是刑法160條這種老古板條文我也覺得應該廢掉
尤其160條第二項 侮辱創立中華民國的孫先生罪
這太可怕了那所有說孫中山蘿莉控的都有危險了啊快陶啊啊啊
(好啦 我講錯了 要侮辱毀壞孫先生的遺像才算 所以盡量說他羅莉控沒關係der)
btw既然台灣國小編都來嗆聲了 拜託大家務必把這篇分享出去
順便貼到台灣國貼紙原文留言處
錯誤的法律知識不能一直流傳 檢察官是無辜的
另外台灣國小編你帶種的話就把我這篇貼到你的台灣國粉絲團 我很想看看貴國子民還可以講出什麼開眼界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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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騰騰打臉台灣國護照貼紙小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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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八卦板出現一篇驚天地泣鬼神的悲壯文
大意就是台灣國貼紙小編因為在護照上貼台灣國貼紙 遮住國徽
被檢察官以刑法第160條侮辱國徽偵辦
一開始小編以證人身份被傳喚 後來改列被告
小編說檢事官還恐嚇他可能會被列被告 檢事官好壞好可惡
雖然最後還是不起訴處分了 但小編控訴是因為他行為時人在國外 所以才不起訴 這背後意含太恐怖了表示如果人在國內就會被起訴(神邏輯)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PassportSticker/posts/1519737731669329 原文連結)
恩亨
看完這篇之後 我只能說這是繼蒂瑪小姐咖啡館之後
寫了整篇落落長一堆法律名詞好像很懂很深入 但其實整篇都是屁話的假法律文
第一 這位小編聲稱自己是被檢察官迫害 故意偵辦他
但既然他大方的附上不起訴處分書我也就不客氣的引註
大家可以看不起訴處分書第一段第一句話:告發意旨
什麼叫告發意旨 就是有人去告發的意思
什麼叫告發 就是有人去檢舉啦
根據我國(對 抱歉 我國是中華民國 不是台灣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不告不理 告即應理 這條又是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有人告發 檢察官就一定要受理
並不是他吃飽沒事故意要去迫害小編(如果要迫害你還不起訴是幹嘛?)
第二 小編說一開始是證人 為什麼後來改列被告 好可怕檢事官還恐嚇我
因為我不是檢察官 我只能猜測
一開始告發人只附上照片 所以檢察官並不能確定貼這張照片的人是誰
所以只能先列小編為證人
但後來經過一些調查確定行為人是小編 就改列被告
人家告發的對象是你 把你列成被告有什麼問題嗎
檢事官口氣也很好 你自己都錄音了
他只是告知你這個可能 被列被告一般人是會害怕沒錯啦 但不代表人家有恐嚇你
實務上檢察官明明要辦你卻遲遲不列你被告只列證人才是有問題
因為證人不能帶律師 也沒有不自證己罪原則 亂講話會變偽證罪 也沒有緘默權
等你劈哩啪啦講一堆了才說喔喔好 從現在開始你變被告
你剛剛說那些是認罪是嗎?
被告的權利比證人多這麼多
結果把你列被告還被罵
這麼不想要享受訴訟權利的人還真第一次看到
第三
小編說
對啦結果是不起訴拉但是檢察官是因為小編人在國外才不起訴
天啊 這不起訴理由代表什麼 代表如果人在國內 就會被起訴了
好可怕根本威權時代白色恐怖 媽媽我好害怕
唉
叫你讀書不讀書
先程序後實體的概念都不懂
這意思就是案件審理要先審理程序事項有沒有合法
譬如上訴有沒有逾期啊 法院有沒有審判權 有沒有管轄權
如果都合法才可以繼續審理實體
如果高雄的案子搞錯送到台北 直接移轉管轄就好了我管他有沒有罪
如果上訴都逾期直接不合法駁回就好有沒有理由根本不用看
今天小編人在國外 犯的有是三年以下的輕罪
台灣的司法對這種案件並沒有審判權
意思就是「根本不關台灣司法的事情」
後面實體有沒有違法根本不關台灣司法的事情
所以連審理都不用也不能審理 直接不起訴就可以
是他根本沒有去管實體有沒有違法(也不能)
不是因為他找不到其他理由認為違法但小編人在國外所以只能用無審判權這個理由不起訴
就根本不關我事了我審酌他幹嘛
舉個誇張一點的例子
一個美國人在日本打了韓國人一巴掌
有個好事的台灣人跑到士林地檢署告發美國人殺人未遂
檢察官一看 甘我個屁事 我管他沒有有打人有沒有殺人意圖
直接無審判權不起訴
所以根據台灣國小編的邏輯
這代表台灣檢察官認為 打人一巴掌是殺人行為 好可怕喔 媽媽我害怕?
欸這位小編你舞歹幾某啊
如果你真的想得到一個貼貼紙不違法刑法160為理由的不起訴處分書
你可以現在 right now 拿著你貼著台灣國貼紙的護照
去警察局自首~~~~~看看檢察官會怎麼處理
簡單來說這位小編的確很衰 人緣不好被莫名其妙檢舉
但跟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 人家好好的做自己分內的事情還要被你說成迫害者
不要動不動拿自己跟鄭南榕比
寫得通篇好像很悲壯
人家鄭南榕是真的被迫害 你們只是被害妄想症
接下來就是你們的事?你們接下來要做的事情只有回家好好唸書而已
好吧 我說人家整篇是屁可能偏頗
雖然我覺得貼台灣國貼紙是打手槍的行為
但是刑法160條這種老古板條文我也覺得應該廢掉
尤其160條第二項 侮辱創立中華民國的孫先生罪
這太可怕了那所有說孫中山蘿莉控的都有危險了啊快陶啊啊啊
(好啦 我講錯了 要侮辱毀壞孫先生的遺像才算 所以盡量說他羅莉控沒關係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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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法律知識不能一直流傳 檢察官是無辜的
另外台灣國小編你帶種的話就把我這篇貼到你的台灣國粉絲團 我很想看看貴國子民還可以講出什麼開眼界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