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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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舉例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該分配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之財產較核准扣除金額短少之差額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之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如下,王先生於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繳納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獲至109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0,000元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足額13,000,000元,該局遂依規定追繳遺產稅1,300,000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8年11月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應留意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生存配偶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請求權舉例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夫妻分居,婚姻關係還在,可以寫下遺囑調整法律繼承的比例!
媒體報導寒舍集團創辦人蔡辰洋長子過世,夫妻分居多時,育有兩個孩子,丈夫沒有留下遺囑。讓我想到一些令人感嘆的故事…。
律師處理許多『不恩愛夫妻』的遺產事件裡,夫妻一方過世,不會因為感情不好,就繼承少一點!除非立下遺囑作安排。
舉例來說:丈夫因為外遇離家出走,夫妻分居,兩人沒有小孩,妻子就住在娘家(跟父母住在一起),如果妻子因為染疫過世,未來,丈夫除了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外可以要求繼承『一半』的遺產,另外一半由父母繼承,如果妻子的遺產2000萬元,1000萬元要給感情背叛的丈夫,父親分500萬元,母親分500萬元。
這樣的法律分配,符合我們情感上的認知嗎?女方家人就算嚥不下這口氣,但情緒終究敵不過銅牆鐵壁的法律,只能留下遺憾了。
我們卻放任這樣的事情發生!
感情的事要積極面對,如果正在官司中還沒處理結束,官司結束前另一半在法律上就是配偶,是不是也要積極規劃好自己的財產呢?
不管是用遺囑或是做財富規劃,隨時確保你的財富『最終』是給你最愛的人,就算以後愛的人改變了,也可以隨時改變你的遺囑或規劃,才不會讓你愛的人『遺憾』。
心平安,財富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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