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敦南科案】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今天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雖然已經星期六XD),要來跟大家談談本週剛被媒體爆出來的新聞案例:敦南科內線交易疑雲!?以下就來幫同學整理媒體所報導之情節,即可能所涉及之爭點,並進一步探討若本案例要拿來命題,可能會考哪些爭點吧。
▎新聞案例
節錄並簡化自中央社報導: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3095002.aspx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9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消息,美商達爾公司將以新設台灣子公司,以每股現金對價42.5元取得敦南科技全部股權。檢調查出併購案108年5月間已開始進行,時任敦南科技董事長的S涉嫌與友人於禁止交易期間,利用假外資交易,於同年7月間買入1萬165仟股敦南公司股票,到去年10、11月間達爾公司執行收購敦南公司股票時全數售出,2人從中賺取價差約6000萬元。
S被控將併購消息透露給多名友人,讓這些友人獲利數十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昨天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兵分13路搜索,並約談S等8名嫌疑人及多名證人說明,陸續移送北檢複訊。
▎本案重點及考試爭點
一、企業併購是否屬於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
1. 相關規範: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者。
2. 重大性之判斷標準:
(1) 實地查核時
(2) 重要原則已定時
(3) 個案判斷(可能性/影響程度)
(4) 筆者見解:未免「特定時點」之判準容易被規避,將會使規範目的落空,故應採個案判斷說為妥。
二、 法人(假外資)是否得為內線交易主體?
公司內部人知悉重大未公開消息後,以其他法人名義(人頭)進行原公司之股票交易時,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7項準用同法第22-2條第3項,將該交易算入內部人本身之內線交易行為。
三、關於友人獲利部分,應採消息傳遞理論?共同正犯?
假設檢察官目前偵辦方向為真,董事長S自己從事內線交易之行為固然可能有構成證交法第157-1第1項第1款之疑慮。至於友人涉及內線交易部分,S本身是否也可能構成刑事責任?須視本案實際情形而定:
【假設1:大嘴巴型】
對於友人獲利部分,如果董事長S本身無內線交易之本意,只是單純大嘴巴洩密,則規範對象主要應為獲悉消息之友人。此時,單純是證交法第157-1第1項第5款消息受領人之問題。此時觸犯內線交易罪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的人是「消息受領人」。S頂多只有第157-1條第4項民事連帶賠償責任而已。
【假設2:同流合汙型】
假設S與友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形。此時可能屬於共同正犯之範疇。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4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證交法157之1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買賣自己公司股票犯法嗎?
這篇文章想寫很久,但一直放在心裡想怎麼寫。前陣子和幾位朋友在餐廳吃飯,大家吃飯時聊到買賣股票賺大錢,但是聽到他們為什麼買賣自己任職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我替他們捏把冷汗與提醒他們我國內線交易的規範,他們問我:買賣自己公司股票不行嗎?犯法嗎?我說:當然可以,但必須看你為什麼而買或賣?
為什麼這麼說?當你任職上市櫃公司,因為知道公司有重大消息,而在這消息沒有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買賣公司股票,你很有可能就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內線交易規定,而依照第171條規定,是會被抓去關的。
朋友當時反問:我們又不是公司高層?內線交易都是規範公司高層。這是錯誤觀念!依照內線交易規定,就算你不是公司高層,但如果是基於職業關係知道消息的人,或是從公司高層那轉得知的消息,普通員工一樣可以成為內線交易規範的行為人。
朋友發現問題好像有點嚴重,繼續問怎麼判斷我們聽到的是不是重大消息?我提供二個最簡單的標準,第一是理性投資者標準,就是如果你是一般股民知道這消息後,是否非常可能會買或賣這張股票。第二是心裡有鬼標準。律師也常常被當事人問:律師,我這樣買賣股票會不會有內線交易?我們通常都會回答:「你既然都來問我,一定就是!」
以前在台北大學聽老師講授證券交易法課時,老師講一個笑話,我覺得滿值得分享來理解內線交易。笑話大概是一個董事長知道公司的內線消息,和董事長夫人說我會妳說,我現在知道公司的內線消息,所以你絕對不能去買。董事長夫人因為不能去買所以心癢癢牙癢癢,就跑看去看牙醫。和牙醫說我今天就是因為知道內線消息不能買所以牙癢癢。牙醫說我是專業人士,所以我也不能去買。牙醫晚上和女朋友吃飯就講這件事情,結果牙醫的女朋友就去買。最後這案子為什麼會被拿出討論?因為被抓了。
朋友問如果我買公司股票反而虧了呢?我說曾經有個董事長夫人聽到公司要被併購的內線消息後,她的反應和別人不一樣:心想,完了完了,公司要被買了,所以就跑去大賣公司股票,結果不只一毛沒有賺到,還虧,有沒有構成內線交易?有的,我國證交法內線交易規定不區分獲利或虧錢,這位董事長夫人虧錢還被抓,大概是人間最悲慘。
最後引用我之前去某上市公司上內線交易法遵課程時,最後給台下員工三點建議:(一)在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任職,每一個員工都可能是受內線交易規範的人。(二)處理公司業務,要有重大消息的警覺。(三)知道重大消息,嘴巴要守住,雙手要管緊。
如果對內線交易有研究興趣,推薦二位在台北大學上課的老師教科書:
賴英照老師,誰怕內線交易。
吳光明老師,證券交易法論。
#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
#內線交易
#理財 #投資 #股市 #大立光
證交法157之1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東洋自始未取得新冠疫苗代理
買空賣空 未涉內線交易?
10月12日台灣東洋藥品公司舉辦記者會宣布取得德國BioNTech(BNT)新冠疫苗在台銷售的「有條件授權書」,11月3日晚間卻發布聲明表示,因雙方針對數量及價格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和共識,讓台灣東洋無法如期代理該疫苗進口。國民黨團今(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強烈質疑東洋在行政院前院長林全強力背書下發布取得代理權,公布前的當天早上股市交易就爆量,極有可能有人涉及內線交易,國民黨團強烈呼籲金管會、檢調必須主動調查,必須給股民一個完整的交代。
書記長林奕華表示,台灣東洋藥品公司10月12日下午在當日股市收盤後,發布重大訊息,宣布取得德國製藥廠BioNTech SE之新冠肺炎疫苗代理權,國人高度關注,尤其在新冠病毒仍在全球肆虐之際,關係到明年第一季我國是否能夠取得新冠疫苗。豈料11月3日,東洋突然外宣布終止代理BNT疫苗談判授權,隨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表示,東洋未獲得正式授權書與合約草案,導致談判無以為繼。
林奕華指出,根據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對外表示,台灣東洋一直未能夠提供正式BNT的授權文件以及合約草案,讓合作無法繼續洽談下去,那麼東洋10月12日的重訊發布,算不算是「發布假訊息」?如今最大的受害者應該是來不及反應股民,中間是否涉及內線交易?外界高度質疑,整個東洋案是否是完美的「養套殺」騙局?先釋放疫苗代理權的消息,讓股價從當日的69元,飆升到10月15日的84元,連著3天漲停板;11月3日宣布終止代理BNT疫苗,則導致股價無量下跌。林奕華質疑,東洋買疫苗是假,坑殺股民、賺取股利差是真。
林奕華進一步指出,東洋股價在10月8日交易量434張,10月12日東洋發布代理疫苗重大訊息是在股市收盤後,但當天交易量卻高達2,405張,而多出的近2,000張股票,到底是誰買進的?是否涉及內線交易?金管會難道不需要去查嗎?接著,交易量最高的時間點是在10月15日,高達3萬張:不到一個月的時間,11月3日東洋宣布終止授權代理談判,隔天東洋股價跳空跌停,只能用「慘不忍睹」形容。林奕華呼籲金管會必須硬起來,主動進行調查,否則投資人會認為根本就是一場騙局。
藍委賴士葆表示,東洋重大訊息發布當天上午,在櫃買中心(OTC)就出現爆量,換言之,早就有人知道東洋代理BNT新冠疫苗,將會帶動該股飆漲,此舉將違反《證交法》第155條「內線交易」之嫌,金管會必須主動調查。賴士葆指出,OTC表示在10月12日就主動查核東洋,東洋提供的資料顯示:「BNT授權東洋最多3千萬劑新冠疫苗,但應與台灣主管機關協商」,這與當天下午召開記者會的內容幾乎相同,而當天召開記者會是東洋董事長,是曾擔任過行政院的林全。11月3日的重大訊息,關鍵在於「有條件授權」而宣布終止代理,換句話說,是東洋和政府之間的條件談不攏,將責任推給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莊人祥說沒看到合約、授權書,再將責任推回給東洋,兩個單位像是在跳探戈、唱雙簧,先製造大利多,已買到德國疫苗、有前行政院長林全背書,讓投資人購買東洋股票,結果呢?不到1個月的時間跳空跌停,股民欲哭無淚。賴士葆強烈呼籲金管會、OTC介入調查,是否違反《證交法》第155條「內線交易」、157條「市場炒作」?檢調也必須主動介入調查,同時鼓勵被套牢的投資者,向金融評議中心投訴,提起權利損失的補償。賴士葆同時質疑衛福部長陳時中,憑什麼要求金管會、檢調不必調查東洋案?連行政院長都不敢明目張膽對司法單位「行政指導」,陳時中膽敢指導金融、司法檢調?賴士葆要求陳時中做好本業,其它的事,請閉嘴。
總召林為洲表示,已經有國人向士林地檢署主動告發東洋,涉及內線交易與發布不實訊息,但仍不見金融主管機關有任何動作,只見陳時中「建議」金管會不需要調查,這是蔡政府、蘇內閣在和稀泥嗎?難道不知道東洋案等於是在疫情嚴峻期間,有發國難財之嫌嗎?光是有前行政院長背書的重大訊息說明,就等同於是政府背書,投資人等於是相信政府,結果呢?落得坑殺套牢的下場,國民黨團強烈要求檢調、金管單位主動介入調查,要給投資人一個明確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