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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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立法院的同事葉毓蘭委員tag了異溫層的我,請我繼續分享最近閱讀的書籍。
老實說,身為立法院的菜鳥,最近光是閱讀預算書、各種報告就飽了,根本沒時間看書,更別說寫什麼閱讀心得。
於是,我把辦公室最近在看的預算書曬出來,外加一本我不用看也絕對熟透透的書籍,來跟大家分享:《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作者:我)。
這本書,我寫下與各路夥伴所參與過的一些案件。他們是國家暴力的受害者,是等待平反的冤屈者,以及更多更多,等待一個希望的人們。
連結:https://readmoo.com/book/210089439000101
我很誠摯的邀請葉委員,如果有時間,可以到立法院的圖書館翻閱一下這本書,或是看一下底下附上的自序。
對妳來說,這些故事可能很陌生,或是顛覆你的認識,但這是真真切切的台灣,一個安安靜靜,就會有血淚默默留下的台灣......
(立法院剛開議,政治工作者也忙著處理各項事務,我就不再tag其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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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大家一起鬥腳手
本書的出版遲延許久,其中,有一度放了好幾個月。因為我阿嬤過世了。
從小就跟阿嬤一起生活,在嘉義竹崎山區的小村落。庄內沒有一家商店,除了賣菜車從山下上來,可以買些豬肉魚肉之外,就是吃著阿嬤摘來的過貓(過溝菜蕨)、地瓜葉、竹筍長大。
阿嬤的過世對我算是滿沉重的打擊,因為除了受她照顧,很長一段時間,她也是我的工作夥伴。從小跟她上山除草、施肥、噴農藥、摘龍眼,一直到讀法研所的暑假,只要收到她的指示,都還會回家一同摘龍眼、忙農事。
對於去世的人,很奇怪,人走了,但聲音還留在腦海裡,甚至說話的樣子、音調,還有一些特殊的字句,依然鮮明。例如,阿嬤的口頭禪是:「咱共話要照天良共!(講話要憑良心。)
天良,對她來講,是一個很重要的核心價值。
告別式後,又載著妻小,北上新竹工作。
車開到雲林,忽然太太說:
「告別式上,很多坐在後面的庄內人一直在啜泣。」
想想也是,阿嬤一生確實跟很多庄內的人有很深的交情。
一位阿姑,小時候我常跟著阿嬤去找她,她住在庄外的墓仔埔的山後。每次阿嬤工作回家路上,會順路帶著剛採的竹筍或過貓、番薯葉去給她。
黃昏的墓仔埔,菅芒花迎風搖曳,眼前盡是高低不一的墓碑、墳塚,有時候還有搭著工作布帆的新墳。常常拜訪完,回家路上已經天黑,心裡有說不出的害怕。
為什麼要住在這邊?每每心裡總是納悶。
長大了才知道,原來這就叫作農村社會的弱勢者。
這位阿姑的先生,因為終年在外流連,對兩個小孩完全不負責任,一家人又無地可耕,沒有任何作物可以收成,單單靠阿姑打零工賺錢生活。
每當阿嬤帶著東西來到阿姑家,一旁的我就會聽到阿嬤以一流的口才、充分的說理、無敵的反應能力,描述這些過貓番薯葉家裡如何如何吃不完、今天採的竹筍又如何如何的多,說服阿姑一定要接受。而且每次理由都不太一樣,讓阿姑難以拒絕。
我心裡難免想,挖哩勒,今天採的竹筍不就那幾根嗎??怎麼會這樣講呢?於是,回家路上,就問阿嬤。
阿嬤一臉「你太淺了」的表情,笑著說:
「伊自己飼兩個小孩,生活比較卡艱苦,咱要給伊鬥腳手啊!」
「咱要給伊鬥腳手」(幫人家忙),也是阿嬤的口頭禪。
阿嬤出殯前,另一位阿姑每天晚上都會來陪我們守靈,一起摺蓮花、摺元寶。我過了幾天,才認出她來。
大約二十多年前,阿姑的先生外遇,而且動輒把她打得鼻青眼腫,家暴非常嚴重。阿嬤知道後,強烈的力挺她,一直幫她出頭。
有一回,跟阿嬤走在路上,狹路相逢,阿姑的先生正好迎面而來,手上有一把除草用的柴刀。阿嬤一見,馬上趨前數落,不假辭色,眼看這位先生好像越來越生氣了,我在旁邊心驚膽戰,但阿嬤毫無懼色,記得阿嬤最後嗆他說:
「你安呢查某一個換過一個,我跟你共,老了沒人愛,不信,你再試看嘜!」
這位阿姑後來當然是跟先生離婚了,但阿嬤還是非常照顧她,終其一生,兩人維持著良好的友誼。
自己當了律師後,看到無助的人,會想要幫忙,或許正是因為從小看阿嬤這樣勇敢的助人,耳濡目染下,內化成一種想要給人「鬥腳手」的心情吧。
國中的時候,有一天早上,媽媽接了台中舅舅的電話,立刻嚎啕大哭,癱軟在地。原來是媽媽的母親,台中的阿嬤早上六點出門倒垃圾,被一個飆車少年疾駛的機車撞死。
媽媽到了案發現場,看到少年駕駛的機車把手上,沾染了外婆當時拿的垃圾袋內裝的木瓜。她立刻叫舅舅拿照相機拍照,留下證據。果然,少年向警方表示,不是他撞到我阿嬤,他行經現場時,我阿嬤已經被先前的車輛撞倒,他因為看到阿嬤倒在地上,緊急煞車才滑倒。
媽媽沒有錢請律師,在請教律師之後,決定自己寫狀紙聲請假扣押,並且告飆車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那陣子,我常看到媽媽早上五點多起床,一邊生火煮飯,一邊看法律書籍。
但有一位同村的長輩知道後,卻說:「我跟妳共,告這無效啦,只會了錢的,當場又沒人看見,對方也不承認。」
沒想到媽媽聲請的假扣押,竟獲准了。當裁定寄到我們村莊,大家屏氣凝神打開信,看到准予假扣押的文字,都要哭了。
很快的到了開庭日。媽媽天未亮就騎著她那台「山葉YAMAHA美的」80cc的機車,沿著山路來到嘉義火車站,隨身帶著她的狀紙、法律書籍,以及阿嬤的遺照,坐火車來到台中。
法官雖然看了媽媽提出少年把手沾染木瓜的照片,似乎也認為少年的機車撞倒了阿嬤,但還是希望能找到證人加以證明。
就這樣,媽媽和阿舅遍訪鄰居。皇天不負苦心人,有一位鄰居的親戚,案發當時曾跟阿嬤在巷口交談,阿嬤走出巷口後,他就聽到「碰」一聲巨響,跑出去一看,只見少年跟阿嬤已經一起倒在路旁。但這位鄰居的親戚住在台東,不確定要不要出來作證。於是,媽媽又從嘉義,坐著火車,繞過半個台灣去到台東。這位證人終於同意出庭作證。
法官終於判決媽媽勝訴,對方上訴,又遭台中高分院駁回。二審之後,對方終於願意按照法院判決的金額賠償。
媽媽將判決書仔細收在老家的抽屜裡。這也是我生平第一次看到法院判決書。
自己當了律師,看到有些當事人無依無靠、茫然的眼神,腦海裡就會浮現媽媽在天未亮,自己寫狀紙、查法條,騎著機車去開庭的背影。
當時,如果有人可以幫忙她,不知道該有多好?我常常這樣想著。
本書的許多案件,正是基於這樣單純的想法,「鬥腳手」、不想讓這些遇到「代誌」的當事人孤孤單單⋯⋯
誠如張娟芬說的:「我覺得我們這些人,常常處在互相推坑的狀態,一個人因為某種機緣做了一件什麼事情,不小心感動了下一個,於是下一個人也做了一點什麼,然後這種感動就這樣來回乒乓傳染,而過程裡,影響力便慢慢傳了出去。」
我覺得沒有人說得比娟芬更好。這些案件正是一群又一群熱情的NGO夥伴、社會運動者及律師們,一起組成一個又一個律師團,互相推坑、來回乒乓傳染、交互感動,通力合作進行的。
本書希望記錄下的,就是這些人前仆後繼的身影。或許有些案件獲得一定的成果,但更多是失敗和挫折,重要的是,大家一起真真切切陪伴了當事人,在他們人生中最艱難的日子裡。
衷心的盼望,也許有一天,在台灣某個偏鄉的角落,有個小孩無意中看到這本書,忽然有一點點感動,興起日後在有人困難時想要「鬥腳手」,興起讓台灣人活在真正公平正義天空下的想望。
最後感謝大塊文化郝明義董事長,以及我的編輯,能夠寬容我一再的遲延,沒有他們,我不可能完成這本書。
證人會收到判決書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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