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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鑑定與法院之實質審判權
【主 編】邱玟惠教授
【作 者】吳志正醫師.楊秀儀教授.王志嘉醫師.姚念慈法官.廖建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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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鑑定向來為我國醫療訴訟審判實務極為重要之一環,主要原因在於目前尚缺乏醫療專家輔助審判之機制,學者有戲稱我國醫糾裁判罹患「鑑定依賴症」,或是「鑑定結論依賴症」。既然裁判者尋求專家意見協助,則其依賴專家之專業意見,毋寧是理所當然,因此問題的核心,不在於「依賴」鑑定,而是裁判者之如何取捨鑑定意見。
✔本書收錄數位醫法先進之專論,闡述醫事鑑定與法院實質審判權間之關係,初版後,獲得讀者廣大迴響,此次再版,增收錄二篇質量均優的專論,加深本書的廣度與深度,以饗讀者。
【本書目錄】
🔹第一章:論醫事鑑定與法院之實質審判權/吳志正 醫師
🔹第二章:醫事鑑定制度之改革芻議—以中國大陸及日本經驗為借鏡/ 吳志正 醫師
🔹第三章:論初步鑑定對醫療糾紛處理之意義—對立法院「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第七條之期待與展望/楊秀儀 教授
🔹第四章:醫糾鑑定的困境與迷思—從最高法院95台上字第3884號「兩側膝關節置換術致死案」談起 /王志嘉 醫師
🔹第五章:淺談我所知的醫事鑑定怪現象—以刑事審判為中心/ 姚念慈 法官
🔹第六章:醫療常規在醫療鑑定的角色/廖建瑜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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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第35條 在 桃園市議員周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Taoyuan
新聞稿
楊梅區維○診所疑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 桃園市衛生局勒令該診所停業接受調查
發布單位:衛生局
發布日期:106-05-16
分類:新聞稿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監測發現楊梅區自年初即陸續發生2名急性C型肝炎確診病例,衛生局發現這2名確診個案生活截然沒有交集卻幾乎同時發病,立即報備疾病管制署北區管制中心,並收集血液檢體送至昆陽實驗室進行病毒序列比對,赫然發現這2名病患為同一型C型肝炎病毒感染所致。經過嚴密的疫情調查與分析,發現該2名病患發病前皆曾於楊梅區維○診所就醫並接受靜脈注射服務。查該診所今年曾接受衛生局主動查核,於2、3、4月均分別發現該診所多有缺失:醫療廢棄物未依法規處理、使用過期藥物、感染管制有缺失、注射治療未依標準作業流程,衛生局皆勒令診所限期改善並依法裁處。
經疫情調查與病毒比對後,初步已鎖定該診所可能為群聚感染源,但衛生局3、4月與疾病管制署防疫醫師多次分別就流行病學調查與診所聯合複查,雖然尚無法確定實際傳染途徑與可能的感染操作環節。及至3月23日、5月8日及5月10日楊梅區又陸續新增3名急性C型肝炎確診病例,也均有至該診所接受靜脈注射治療的病史。衛生局為避免損害擴大,5月11日即先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及第67條命令該診所停止點滴及藥物注射醫療業務。衛生局並根據突擊檢查發現該診所護理人員擅自替病患執行放血,以醫師法第28條與護理人員法第35條處3個月停業處分,並移送地檢署;該診所負責醫師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與藥事法,依醫師法第25條移付懲戒;藥劑生也依藥事法移付懲戒。衛生局也追蹤罹患C型肝炎的5名病患,確定每人均妥善就醫,並適時提供法律與醫療協助。
C型肝炎病毒傳染之潛伏期為2週至6個月,主要經由血液透過皮膚或粘膜進入體內而傳染,因此,如接觸到受病毒污染的針具、注射器或使用滅菌不完全之器械(具)均有可能感染,基於保護市民健康安全,桃園市衛生局與疾病管制署將主動通知曾至該診所就醫且接受注射服務的民眾,進行免費C型肝炎篩檢,並就該診所提供就醫名冊、針劑及醫材進貨明細,以進行後續疫情調查與防治工作。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衛生局24小時防疫專線:0800-033-355諮詢。
新聞資料詢問 :林國甯專門委員 聯絡電話:3340935*2100
新聞媒體聯絡人:陳效君科長 聯絡電話:334093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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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第35條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校護不是萬能,沒有校護萬萬不能!」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
如何尊重與保護學校護理師?
希望教育部的函釋,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安全,也保護校護免於法律風險!
不要讓校護無所適從!
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By 蔡秀男 醫師/法律碩士
校護可不可以換藥?
這些實務爭議終究上了媒體版面!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如何尊重與保障學校護理師免於觸法?多年來不完備的行政命令與法律,如何不要再讓校護無所適從?
希望協調改革後,教育部的規範,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保護校護!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有媒體報導「超扯! 校護不得幫學生換藥?」,衛福部醫事司澄清,從未有正式公文要求校護不得換藥,「此作法完全是教育部錯誤解讀」,將與教育部溝通。
教育部4日澄清,並未發文禁止學校護理人員幫學生換藥。近日會將衛福部去年12月的最新回文儘速發給各校參考。
中華民國校護協進會表示,雖然衛福部、教育部皆稱沒發公文,但其實每一所學校在幾年前都收過與用藥相關的公文,還有立委為此爭議召開過協調會,爭議一直都在。讓校護為難的關鍵是被列為指示用藥的優碘及食鹽水,且問題至今依舊沒解決。
依據媒體報導,教育部依照衛生署6年前函文,要求各學校校護,在沒有醫師處方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根據《醫師法》第28條,若無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違反醫療輔助行為範圍,依《護理人員法》第35條規定,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全國校護大嘆「為難」!不少校護大為反彈,無所適從。
教育部綜規司表示,5年前發函通令各校應依法執行業務,也就是依照醫囑給予學生藥物及外傷換藥,但第一線校護確實有執行困難的問題,不但校護反彈,家長、學生也都不滿!
因此,2016年八月才在校護會議中又重提此事,但為避免違法,仍要求學校配合辦理。2016年8月在大專校院衛生保健組研習會中,有不少校護反彈,「但教育部重申此規定,並要求各校落實;不少學校過去雖未遵照,但在教育部壓力下,自今年元月起,開始執行不幫學生換藥的規定。」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筆者曾於2015及2016年,受邀至教育部之校護研討會演講:《學校衛生業務法律面面觀:校園案例法律分析》、《校園一般常用藥品之法律詮釋與澄疑》、《學校護理VS職業護理-專業光環下被分裂的學校護理人員勞動權益專題演講》。
連續兩年,傾聽不少全國校護朋友的心聲與實務困難,即提醒:「不完備的行政命令與法律,不要讓校護再無所適從!」
當時,曾公開建議,教育部函釋,應該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保護校護!
有關換藥與用藥爭議,校護之專業實務與法規義務,建議爭點整理如下:
1. 緊急下,一般外傷傷口:
校護依其護理專業,得幫助學生進行傷口處置,進行必要之緊急處置,通報,後送醫療機構。
2. 非緊急,手術後傷口:
家長與學生,需配合醫師醫囑追蹤,自我健康照顧義務,學生仍需醫師診視追蹤為宜。校護若無醫囑,不宜為之,若出現感染或併發症,校護可能須面對法律責任,沒有法規保護校護。
3. 特殊狀況,有醫囑下:
實務上不多,得依醫囑換藥,注射胰島素。(100年爭議之源起。)
至於,優碘,生理食鹽水,不能「用」?
恐怕,教育部又誤解「指示用藥」法規了!
依據《藥事法》第8條,
「指示用藥」,不用醫師診斷處方,不能亂「賣」,並非不能「用」!
校護,老師,校長,家長...
「用」以擦藥,換藥,本來就不違法!
法規上,除了醫療輔助之行為,換藥與緊急傷病照顧,也是校護的專業,有相關的法律保護規範。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此外,緊急狀況下,依《護理人員法》第26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緊急傷病處理也是校護的專業,依《學校衛生法》第6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其實,辛苦的校護不是閒閒沒事幹,她們都過勞了!
校護要承擔緊急救護、學生傷害與疾病之護理評估與照顧、緊急傷病之危機管理、校園安全之危機處理、健康促進與醫藥衛生教育。
在《學校衛生法》上有相關責任,如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等。在《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上,也有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等業務。
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7 條: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訓練課程,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等。
面對這次換藥爭議,如何危機處理?
台灣教育界也要學習全方位危機管理術(TDM & TCM,total solution dispute management、Teamwork Care Mediation):
1. 全面關懷: 學生,校護,學校。
2. 爭點整理: 實務,法規,制度。
3. 溝通善解: 傾聽,公告,媒體。
4. 共創多贏: 協調,定調,改革。
「校護不是萬能,沒有校護萬萬不能!」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如何尊重與保護學校護理師?希望教育部的函釋,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安全,也保護校護免於法律風險!不要讓校護無所適從!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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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如下: 護理人員法第35條: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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