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的推薦目錄: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問題] 市區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怎麼檢舉- 看板car 的評價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有打方向燈,強行變換車道可以檢舉嗎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申訴成功的八卦,MOBILE01、PTT 的評價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申訴成功的八卦,MOBILE01、PTT 的評價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Facebook - 翻轉國道交通違規 的評價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問題] 檢舉哪一條比較好過? - car 的評價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問題]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 PTT 問答 的評價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超車欲變換車道抓「20公尺」安全距離|三立新聞台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問題] 市區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怎麼檢舉- car 的評價
- 關於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問卦] 騎到待轉區到底要不要打方向燈 - My PTT 的評價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車禍的時候我相信你會很需要這篇
很多人完全搞不清楚台灣對於交通肇事的刑責判決依據是什麼,總是說台灣法官爛用「應注意、未注意」,所以反對這反對那。
.
對於「應注意、未注意」的陳倉濫調其實是來自對於刑法第十四條的誤解: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對於交通事故上的肇責判定,刑法第十四條幾乎不能單獨拿出來就判定當事人是否有罪,而是必須一層一層的斷定。
.
首先就是「應注意」,通常交通事故中有過失與否,最重要的在於當事人是不是有違反「應注意」的規定,例如「交通道路安全規則」中明文規定變換車道應打方向燈必注意左右來車,你沒打方向燈又沒注意左右車道,發生事故了當然有肇事責任。
.
反之法規中並沒有規定開車要注意後方車輛是否有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後方追撞上來的事故當然就不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定義。自然就沒有過失可言。
.
所以「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到底有沒有問題?
說真的並沒有。
.
那為什麼網路上總是常常看到一些離奇的判決?
說實話,真正的霸王條款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換句話說只要你遇到的是車輛前方的車禍,除非你有強力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盡注意車前狀況的責任(如對方是突然衝除來反應不及),否則你就很容易被冠上「應注意車前狀況、能注意車前狀況而不注意,致車禍發生」的認定。
.
所以說台灣的相關法條有沒有可以修的?有。
是不是「應注意、未注意」?吃屎吧,根本不是。
.
那法官可以修法嗎?幹!那是立法委員的責任好嗎?
那立法委員是誰選出來的?不就是台灣人民自己嗎?
.
所以進化成恐龍的,到底是法官?還是人民?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有打方向燈,強行變換車道可以檢舉嗎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有打方向燈,強行變換車道可以檢舉嗎 ·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 ... ... <看更多>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法條 在 [問題] 市區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怎麼檢舉-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先進好:
今天在台中西屯廣福路橋往環中路方向,
碰到一台ALFA ROMEO 156無視安全車距,方向燈打了就切。
請看影片:
https://youtu.be/CL7DAXdn5xc
因為行車紀錄器廣角變形,
我跟前車Sienta其實只有大概1~1.5個車距,
白目的156方向燈閃沒兩三下就硬切變換車道,
想請教一下市區道路這種情形該用甚麼法條或項目檢舉成案機率比較高?
感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8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42190746.A.2DF.html
※ 編輯: MHpower (114.33.89.2 臺灣), 01/15/2022 05:20:37
而且我還反倒希望對方下車,這樣我還比較好檢舉...
立即就打方向燈當無敵星星剪線,讓人沒有防備或讓道的準備。
實際距離近的多,他車尾幾乎貼著我車頭變換車道,
如果大家覺得小CASE、很正常、沒甚麼...那就這樣吧~
另我的確有路怒症歐...馬路上把路當自己家的自私仔實在太多了
憑甚麼要我們奉公守法的人處處禮讓呢?...以上
※ 編輯: MHpower (114.33.89.2 臺灣), 01/15/2022 09:13:22
似乎不下於違規變換車道危險駕駛的嚴重度,看來我真的要檢討了...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