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光!!!🏆🏆🏆恭喜 翁啟惠前院長!
翁啟惠,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是出生臺灣嘉義的化學家,專長生物化學、有機及合成化學,他的以酵素技術大量合成複雜多醣體及醣蛋白更是世界首創。現任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會長、斯克里普斯研究所研究員、中研院特聘研究員、國立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亦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2014年在有關醣分子合成及醣蛋白的傑出研究獲得沃爾夫化學獎[2]。2015年獲得英國皇家化學會羅賓遜獎;2021年再獲得威爾許化學獎[3]。
2006年擔任中央研究院第9任院長、2011年獲提名連任,2016年因浩鼎案而辭職,2018年浩鼎案一審獲判無罪,士林地檢署決定不上訴後無罪定讞。
國民黨為了行政治鬥爭,不惜拉下一個優秀院士,雖然宇昌案及浩鼎案兩案最後都無罪簽結,卻耗損一位優秀科學家長期的心力跑這些無謂的訴訟。如翁啟惠這樣優秀的人才,放棄國外高薪,回台灣奉獻研究,絕對是為了一顆愛台灣的心。#兩次捲入官司訴訟,#時間點剛巧都與台灣總統大選有關。
#國民黨及部分台灣人民
#需要給翁院士一個道歉
台灣人民,我們要注意這種事情已經一再地發生。擁有識讀能力,是我們該做到的!
⚛️宇昌案
2011年12月12日,在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前30天,中國國民黨馬英九政府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劉憶如出面指控宇昌案涉及不法,翁啟惠發表聲明認為目前輿論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不太公平[8],不久後翁表示該聲明不一定是針對蔡英文,所有參與的人都有責任呈現事實,幫助社會了解前後過程。2012年1月14日總統選舉,蔡英文敗選;同年8月14日,特偵組 #查無不法事實, #簽結此案[9]。
⚛️浩鼎案
主條目:台灣浩鼎生技
2016年3月23日,時任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當時他人在美國,同月28日透過電話請辭、29日再提書面辭呈但皆不被獲准,4月翁啟惠返台後聲明會留任至總統圈選下一任院長,因為考量到院長辭職會使副院長、院內的一級行政主管都得一起離開行政職,而且原定其任期至同年10月18日屆滿,下一任院長的遴選作業已在進行,為避免院務推動出現空窗期,授權三位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待選出新院長後最快在一、兩周內辦理提前交接,然而5月10日總統馬英九核准他在3月29日提的辭呈,下一任院長留待即將上任的新任總統蔡英文圈選。
2017年1月,士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10]。7月,被監察院以涉及8項違失通過彈劾,送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11][12][13]2019年4月3日,被公懲會以8項違失成立2項記申誡,分別是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和女兒持有浩鼎股票未依法申報,還有中研院和浩鼎的合作案未依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可能使其直接或間接獲利,其餘則為事證不足或無違失[14];同年7月,翁啟惠向公懲會聲請再審[15][16],但被審判長石木欽駁回[17]。2020年,翁啟惠再度向公懲會提再審,但仍遭駁回[18]。2021年3月10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依照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認定翁啟惠無財產申報不實,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9][20]。
翁啟惠本人發表聲明指出,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已嚴重傷害名譽。在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皆確認沒有不實申報財產。中研院也從未認定他有違背任何規定。他聲明表示,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還予清白,致上誠摯的謝意[21]。在另一份委任律師的聲明則強調,監察院訴願會是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事件的最終認定機關,特定監察委員不服其決定,仍繼續以片段事實做主觀推測,甚至對外發言,令人遺憾。[22]
2018年12月28日,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翁啟惠、張念慈無罪,在翁啟惠借名購得3000張浩鼎股票部分,合議庭認為翁啟惠長期透過張念慈理財已經以自由資金購買1460張浩鼎股票(以每股110元,至少1億6000萬),雖然事先向中嘉尹衍樑借錢,但並非「無償贈與」,更不能說是賄賂。[23]2019年1月4日,法院裁定準許翁啟惠解除境管。1月21日,檢方就浩鼎案決定不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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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徐永明現金案的羅生門和法律門
交通部長林佳龍針對徐永明借三百萬傳聞說明,若有必要願協助檢方調查釐清,他與徐永明沒有借貸關係,對不實報導已委請律師追究,以正視聽。記者趙容萱/攝影
立委收賄案傳出「案外案」,竟比本案更曲折離奇。檢調從時力主席徐永明家中搜出的三百萬現金,究竟出自誰之手,連日來交長林佳龍和台數科董座廖紫岑的「友人們」不斷放話帶風向,形成了劇情羅生門。更令人困惑的是,檢察官當場未扣押這三百萬元,又在聲押書上輕描淡寫認為非犯罪所得,使得徐永明獲交保而未被羈押,也導致調查人員對檢方態度感到難以釋懷。這點,則是司法遇政治即轉彎的法律門。
先談拿錢送錢的羅生門。徐永明稱三百萬借自「學長」林佳龍,作為支付黨工薪水之用,當日廖董也在座但先離去。林佳龍起初駁斥報導為渲染影射,兩日後,方才否認與徐永明有借貸關係。隨後,廖紫岑友人又代為「還原現場」,稱三百萬是廖董借給徐永明,林佳龍只是陪客並先離去。經過這些「風聲」的吹拂,「貸方」已從林佳龍變成廖紫岑,主客關係易位;但在內行人看來,這個過程似更像「隔空串證」。
正本清源,這筆錢到底是不是「借款」,仍有很大的疑問。第一,如果時力真的財務拮据到不足以支應黨工薪資,為何這筆錢從去年十一月至今仍放在徐永明家中,分文未動?第二,徐永明的財產申報並未登錄任何借貸資訊,這是遺漏或申報不實?第三,在野黨主席向企業借錢並非光榮之事,徐永明卻邀執政黨閣員到場,似難言之成理;除非林佳龍的角色是牽線人,或這三百萬元另有其他目的而非借款。第四,國家發給時力的政黨補助款五千多萬元,今年二月已經進入黨庫,徐永明為何遲未將錢歸還當事人?
上述疑點,在在戳破這三百萬元現金是「借款」的說法,顯示徐永明或其他二人的說法另有隱情。至少,從政黨運作及社會正常借貸模式看,他們邊走邊修改彼此說法,掩飾不住邏輯漏洞。這些,都有待檢調查個水落石出;否則,檢方僅用借款的藉口想要矇混過關,民眾恐怕不會接受。
檢調追查SOGO經營權案,查獲跨黨派立委集體收賄,並槓上開花查出趙正宇涉及陽明山殯葬業開發案,成果相當豐碩。然而,同一搜索行動查獲徐永明保險箱的三百萬現金,只因當事人供述是向內閣政務官所借,承辦檢察官便變得態度曖昧,認定這筆錢與SOGO案無關,不屬於犯罪所得,因而毋需扣押。這樣的判斷,未免輕率,也難怪隨同偵辦的檢調人員感到不服。尤其徐永明身涉兩案,卻唯獨他不必遭到羈押,更難杜悠悠眾口。
檢調偵辦立委集體收賄案固然獲得社會不少掌聲,但其中也出現一些疑點,讓外界感到不解。這些疑點包括:第一,SOGO案已偵辦四年餘,各種跟監跡證早已到位,檢方卻遲遲不發動搜捕,原因何在?第二,由於搜捕行動延宕,主要涉案人蘇震清甚至已知悉自己遭到調查,因而開始向行賄者李恆隆匯回賄款,並偽造還款證明;這必然是內部有人洩密,檢調能查清楚嗎?第三,檢調原本計畫在高雄市長補選後才採取搜捕行動,但司法偵查刻意配合選舉的政治時程,不知是基於什麼考量?第四,徐永明的三百萬現金案,檢方未當即傳喚林佳龍查證,卻事後才以「就訊」或透過「管道」方式求證;如此顧慮多端,是司法追查真相的正常作法嗎?
立委集體收賄案固然辦得漂亮,但檢調對於徐永明「案外案」的瞻前顧後,任由相關人士「自說自話」隔空放話串證,不免大大減損了檢調辦案的光采。尤其遺憾的是,承辦檢察官處理徐永明現金案的特殊作法,讓參與辦案的兩百名檢調人員感到難以苟同,除了影響團隊士氣,也必然損害相關案件的最後公信。三名現金案當事人編織的借貸羅生門,顯然充滿漏洞;而檢調辦案標準歧異的法律門,則啟人疑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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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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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修法案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請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受罰!🎉🎉🎉
由於少數國內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運至我國,並以台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之額外關稅;或將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用於中國大陸貨品,以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這些都將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有鑑於此,貿易法修法一案經貿易主管機關努力下,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修正條文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修正條文第27條之2及第28條
第 27-2 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資料參考於國貿局宣導說明會資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56&pid=686676
貿易法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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