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音樂再合理不過的做法 華語音樂別再排擠編曲了💩
這陣子因為著作權修法的緣故,圈內開始熱烈的討論詞曲版權這題,很開心聽到很多創作人開始交流這一塊資訊~而這兩天大家交換了很多想法,特別是傳統音樂工業裡製作端的編曲人該分多少比例的版稅這題,我也提出我的看法。
首先聲明兩個大前提:
1.強如美國/韓國流行音樂,版權基本上沒有分什麼寫人唱的主旋律 或 編曲搞伴奏的差別,概念上都是叫作曲。
2.個人認為”詞曲版權” (以下將以”音樂版權”代替) 實際上是在demo這個”錄音著作”完成當下發生的。而demo錄音著作(母帶,也就是你過出來的那個mp3) 本身是有價值的!
全世界 (除了華語市場以外) 的詞曲授權基本上是沒有預付的,但是有所謂的song fee (production fee),意思是”買”這個demo母帶的費用...很意外吧?在台灣傳統音樂工業裡基本上不會有人告訴你,其實demo母帶本身是有價值的!但前提是你的demo品質必須屌、必須做到接近可發行的品質,不然國外的A&R是不會買你的歌的。
建立在這個前提之上,其實我大膽的說,流行唱片工業其實是不太需要”事後(創作)編曲家”的!以台灣傳統音樂工業目前的遊戲規則來看,編曲其實就是一個錄音的工,就像樂器dubbing、和聲、混音一樣,是幫唱片公司提供協助完成可發行的”錄音著作”的工(而且是買斷);就算有唱片公司願意分版稅給這些參與製作端的辛苦音樂家們,也該從”錄音版稅”去分而不是”音樂版稅”。
看到這裡一定有很多圈內人不服氣了,因為實務上不論是編曲、樂器dubbing、和聲甚至混音,我們都”不得不”提供很多實質上”創作”的部份,尤其是編曲家們從拿到單調到幾乎只有主旋律的demo到完成整首歌的編曲,提供的實質創作內容絕對值得算上”音樂版權”的一份。沒錯,任何一位流行唱片界的編曲家絕對都擁有創作能力,編曲作品也值得share到音樂版權,但你必須在”創作端”就得進場。
這裡”創作端”是指參與demo母帶製作的階段,基本上一首demo的production其實就跟正式的production沒什麼兩樣,作者們是相當需要投入成本的 (大部份是時間與電費、咖啡零食等費用),且完成一首demo之後要進行推歌,直到歌曲賣出之前”不會有任何收入”,這就是創作端的音樂人必須承擔的風險。而老外行之有年的做法就是team work,一首demo的製作不會只有做主旋律的人跟詞人,一定也會有歌手 & Tracker(也就是Producer),甚至成員裡也會包含單純只做Engineering的人;一首歌的完成需要多少人要看情況,比例就依參與的作者們協調好 (也有些參與作者實際上只收fee不拿比例掛名,談好便行) 但肯定的是老外做demo基本上是當一個正式的production在做,所以詞/曲/編曲/錄音/混音各層面都得顧及,這樣才能提升歌曲的競爭力。就以目前競爭非常激烈的韓國音樂市場,主流唱片公司的收歌A&R也都是特別嚴格,demo本身不夠屌的話,就算只是混音差強人意都有可能導致歌曲落選~
如果用這個標準來看台灣早期流通的那些demo, 嚴格說來那些demo都只能算是半成品 — 這在傳統情歌上或許是ok的,但如果一把木吉他+vocal的demo跟我說這是舞曲,全世界能生產出超屌舞曲的寫歌團隊可都不是這樣搞的好嗎。
早期台灣傳統音樂工業在收歌階段基本上只需要收到好的詞/曲,對歌曲其它部份幾乎都是在製作端用同一套SOP在處理 — 這造就了一段華語流行音樂的盛世(特別是情歌),但只有這套SOP也讓現在的音樂工業跌至谷底。現今的流行音樂是相當多元的,不可否認情歌在華語音樂裡還是佔最大宗,但其它曲風的歌曲用這套過時的SOP是不可能做得好的!情歌以外的曲風,Track的原創性、獨特性、器樂旋律與音色都非常大的程度影響歌曲的成功度,尤其是廣義的電子舞曲。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外國歌幾乎都是co-write,自幹王是非常稀有的。
回到正題,對於身處目前傳統音樂工業的編曲人而言,與其改變環境不如改變自己,如果真的很在乎版稅,就應該規劃一下音樂事業比重,開始參與創作端的製作。之所以老外賣歌一定會收song fee就是要用來支付demo製作過程產生的所有費用(當然也包含demo的編曲),這就是我一開始所指的”demo母帶本身是有價值的”這件事。
當然,台灣的唱片環境才剛開始蘊釀跟進這種比較global的做法,其中也會牽扯到一些唱片圈生態政治利益分配的問題。但只要demo能做到頂尖水準,基本上production fee (台灣目前大部份公司的認知是俗稱的”綁編”) 是相當有機會爭取到的。至於應該是多少錢,據我所知的range大約在2000~20000美金都有,不過實際上的工作內容不見得只有編曲的部份,廣義的Tracker其實是包含整個製作的工作 (總之由該曲的trackers自行協調分配)。若以Kpop的運作方式,通常就是歌曲tracker跟唱片公司in-house製作人協調分工與費用即可。
我也能理解有些圈內人覺得我說的某部份太過理想化,但我只能說這些事情其實都已正在發生。只不過站在編曲人的角度,因為已經很習慣了”接案->編曲(創作)->收錢”這樣的工作模式,剛開始參與創作端可能會有些不適應 (常常覺得做白工) — 因為一首demo完成到賣出,快可以很快,慢可能要等到10年後才賣出都有可能。
回應小李老師 Eriky Lee 的話題,我覺得基於曲風的不同,在”創作端”實際參與的 作曲(主旋律)/作詞/編曲(器樂創作) 比例有可能大相逕庭 — 比如說傳統情歌,幾乎都是著重在主旋律跟曲;而舞曲則絕大多數例子是編曲最重要。成功的”原創性編曲”絕對不是找hit songs來抄幾個音色改幾個音那麼簡單而已,甚至很多舞曲最hook的地方都是drop段落的器樂;而這類舞曲的作詞比例依一般國際慣例大概落在12.5%~20%
我建議可以有幾個原則如下 (以原作者們共擁有100%計算):
1. 把作曲(主旋律)/作詞/編曲(器樂) 三等分當作原則,視曲風作適當比例調整
2.若有實務上的必要 (比如已知pitch對象會另外邀詞/比稿) 則預留一個比例給詞人 (目前幾乎是50%,其實應該要降低,詞人們請不要公幹我)
3.若有實務上的必要,也可share部份比例給未來製作端的編曲人
4.若有純engineer類作者進場且願意不預先拿fee, 則應share一部份比例
另外回應 滾哥 于滾滾 的論點,個人覺得 版稅比例&工錢 其實是得一起整體考慮的,硬要說的話只能說原罪來自傳統工業的遊戲規則 — 對於唱片公司立場而言,歌曲授權費與製作費本都是整體預算的一部份,
而取得demo的錄音著作費用 (song fee) 本就該算是製作費的一環 (至少涵蓋編曲成本),如果台灣音樂人的demo能夠做到全球該有的水準,且不因不合時宜的遊戲規則而勉強自己做不是最適合自己的工,讓創作端與製作端更緊密結合,才能讓優秀的音樂人得以溫飽生存。反觀現況,很多歌曲從製作端開始直到做完,作者都不一定跟製作端的人有機會做任何的交流。
大家身邊有只靠寫歌就能靠版稅過活的朋友嗎?(入行超過20年的大前輩們不算)
就連寫出小幸運這麼賣座的歌的作者都得靠著不斷接製作/編曲案才能活下去,你說呢?
ps.以上所言都跟需不需修著作權法沒有關聯,只是對關心版權的編曲人/作者提供一個基於現況可以執行的方案。
#寫到天亮
#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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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版權意思 在 黃中岳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伍. 談談樂手教練實務經驗 }}_10
[一. 漫談樂手教練的心裡話]_10 『環境』與『人脈』_05
總結前兩週的想法,我對於新世代的音樂工作者在下一場音樂市場的戰役所能提出的具體建議是:壹. 請找到你志同道合的夥伴,集結大家的長處來打團體戰。貳. 珍惜你與夥伴各自的版權權利,以版權分配的方式來進行所有可行的合作。
我在北藝大每個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都要求全班同學以分組的方式、各組需要在學期內完成三首以上的原創音樂製作,以及相關的企劃概念設定、產品包裝的嚐試,並且要做出關於銷售面向的思考與分析。很有趣的共同趨勢是:各屆的同學都會直覺地想要將自己辛苦完成的音樂製作成品,放上免費的『Y』字頭影像平台來做最基礎的『推廣』,也都會很直覺地想要在『K』字頭或『S』字頭的音樂串流平台來做第一個『數位上架』的構思 --- 這是一種『制式反應』的正常邏輯,因為這些音樂平台擁有數量龐大的內容,像是一個一個巨大的帝國,『能將自己的音樂放上這些擁有商譽的帝國、成為帝國子民的一份子,好像比較容易向親朋好友交代自己做音樂的成績』。
但如果你是一位剛剛起步的音樂人,也就是你還沒有什麼明確的『商業價值』或是『名氣』,而如果你也的確會關心這些串流帝國究竟會為你的音樂帶來多少實質收益而願意去研究一下這些帝國的分潤機制,你很容易就會發現,在你成為帝國子民一員的同時,你的音樂事實上並不能帶來『實際的收益』。請看看類似下面連結的文章:『https://blow.streetvoice.com/4806-%E4%B8%B2%E6%B5%81%E6%9C%8D%E5%8B%99%E6%98%AF%E6%AF%92%E8%97%A5%E9%82%84%E6%98%AF%E6%95%91%E5%91%BD%E4%B8%B9%EF%BC%9F%E5%8F%B0%E7%81%A3%E5%94%B1%E7%89%87%E5%85%AC%E5%8F%B8%E6%80%8E%E9%BA%BC%E8%AA%AA/ 』、『 https://udn.com/news/story/7088/2957160 』,或是直接打上關鍵字『音樂串流平台分潤』,去瞭解一下真實的世界究竟是怎麼把你的作品納入到巨大的分母以致於你幾乎像是不存在的存在,你應該很容易就瞭解,除非你已經是帝國系統內的『貴族』以上的身份,否則,你所有在音樂上的努力,其實是換不回讓你可以生存下去的等值金錢。
在理解這個邏輯之下,聽聞北藝大的年輕同學們仍然會以這些帝國系統做為最直覺的選擇,我能得出的結論就是:壹. 暴政還沒有殘忍到人民必須起身來革命。貳. 其實同學們『直覺地』在明意識或潛意識層面,根本就不覺得自己的音樂可以換來該有的金錢。
因為『反正也賺不到錢』,音樂的創作、製作似乎也沒必要那麼講究了;『雖然我也知道放在主流的串流平台其實也只是放心酸的,但好歹那還是個叫得出名號的地方啊』!我看著同學們在製作前端很辛苦地付出,但在銷售端卻是非常的失敗主義,我只能說,在這種歪斜的概念認知之下,要想建構出一個『新的音樂產業』,恐怕真的是很難了。
所以我在課堂提了一個問題:『現在我們似乎都在假設我們的音樂不會換到等值的金錢回饋;但!萬一!萬一你的音樂真的賺錢了,你要怎麼辦?』
我們來設想一種狀況:你知道你的音樂需要團隊合作,但你又覺得完成的音樂賺不到錢,所以那些被你找來『團隊合作』的人,你恐怕都只是不斷欠下人情債;而且,很多時候,在你知道音樂還可以『更好一點』的關鍵時刻,你會因為不好意思去要求這些『團隊合作』的人,所以,更多時候你只能將就地接受這些命運的安排,然後帶著若干的遺憾,將這些你明知到還不夠好的音樂作品就獻祭給串流帝國了。
你看出這中間的問題了嗎?它會導致一種惡性循環:你因為覺得賺不到錢而採行的退讓策略,只會讓你更賺不到錢。
而假設,在你找來『團隊合作』的人力,你竭盡所能地支付了若干的費用、但又遠低於市場的普遍行情,基於『香蕉與猴子』的邏輯,你最終也只是比前面描述的狀況好一點點,但又很容易陷入那種『降低成本法』的非議,我看到的惡性循環,真的不會好到哪裡去。
最糟的是:萬一!你還真的賺到了錢!然而,之後,你會怎麼對待前面這些所謂『團隊合作』的人呢?『可以共患難、不可以共享樂』,這幾乎是人性的鐵則,歷史上那麼多有名的團體最終都以單飛收場,那可不是隨便說說的。
怎麼辦?前後左右都是問題,這新世代的音樂產業該要怎麼突破僵局?
我的想法是:你不能用『按件計酬』的方式來開始你的音樂合作,因為大多數的人是無法以過去唱片公司的價位水平來開銷、支付製作成本的;但你也不能因為擔心『音樂最後會賺不到錢』,而用人情債的方式來『邀請』你找得到的、但工作水平還不夠的夥伴,因為那很難提高你的音樂作品產出水準,因此你的市場競爭力會很薄弱。
相反的!你應該堅持『未來市場所能夠賺錢的產品,一定是製作水準優秀』的這個信念,盡全力去尋找一切可以提高你作品產出水準的夥伴來合作,而且堅持所有投入的工作都可以用可明確計算的版權分配比例,而不是單次買斷的『費用給付』,來對未來可能的收益提出對每一位參與者都合理公平的分配準備。
幾乎所有在音樂產業工作過的專職工作者,都無法反駁『版稅收益』就長遠眼光來說,應該會比『工作給付』更合乎創意產業的投入特性;但很多時候,這些專職工作者會寧願用『工作給付』來核算自己的心血投入,原因只有一個:『你交給他的作品沒有好到讓他願意相信版稅可以好過工作給付』。這不是很合理的嗎?任何人、包括你我,如果要去說服你的合作夥伴願意相信你的發展可能性,你當然得拿出夠水準的作品,才能找得到夠水準的夥伴投入啊!如果你開始的原始物件只是一個一般水準的素材,然後你希望其他的專業夥伴要像投資一家公司或股票的概念,把自己的技術資本無條件投入來增加未來的市場競爭力,這不是非常天方夜譚的想法嗎?
也就是說,這種以『版權分成』的合作模式,其實是一種非常需要自我要求的基本概念,而說到底,它才是『音樂』在建構的過程中,最自然的一種生態工法:『讓每個人都貢獻出自己最好的才華』,而消費者能夠在這種音樂產出的氛圍中去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作品,這樣不是比較健康嗎?
然後,你會需要一種特別的工具:最透明公開的分潤協定與即時的銷售資訊公佈、以及利潤分配機制!這是在說:所有參與音樂製作的夥伴,在版權的分配比例,是所有人都共知的,並且它以一種無法單方面篡改的方式,永久留存在一種載體中。而每一次的音樂作品被消費者購買,所有參與者都可以同時得知這個資訊;而消費的金額,將會在即時的情況下,依原先議定的版稅分配比例,直接匯入到每位參與者的戶頭。
這個工具機制,將會是裂解舊有唱片產業系統的最重要武器!因為在上一個世代,唱片公司對於銷貨報表的數字永遠是諱莫如深,所有的從業人員,除了唱片公司系統高層之外,沒有人真的知道自己的產出是否得到了應有的分成。時至今日,『資訊』成為最重要資財的此刻,『公開透明』已經是唯一的基礎度量衡。而這項工具,它並不是一種神話,相反地,在2017年3月間由音樂人吳柏蒼先生在他的部落格『DMinor』所發表的這篇文章:『區塊鏈如何幫助音樂人』(http://www.pochang.com/blog/2017/03/20/%E5%8D%80%E5%A1%8A%E9%8F%88%E5%A6%82%E4%BD%95%E5%B9%AB%E5%8A%A9%E9%9F%B3%E6%A8%82%E4%BA%BA/ ),就已經揭示這個資訊工程技術早已經如何被各種產業所重視與使用了。
那麼,這些想法究竟有什麼機會可以被落實呢?我恐怕只能先以自身的例子來做說明:過去的大半年,我很榮幸被以『製作人』的身份,受邀參與了一位臺灣的傑出吉他指彈名家 (請容我先保留這位音樂家的身份) 正在製作的創作演奏專輯。我非常喜歡他的創作,也相信自己可以在他的音樂製作過程中提供一些小小的貢獻,而我們合作的唯一條件,就是我主動提出我不會用『製作人費』的方式來報銷我的投入,而是採用未來的版稅分配比例來計算。因為我看好他的原創素材,而如果我想要在他未來的音樂收益中得到更理想的數字,我們現在該做的,就是在製作的環節中力求最好的工作水平;我覺得,這對於他的音樂、我的付出,都會是一種雙贏的設想。
另外,我在一個已經運用這三週來我所提到的所有概念所運作的音樂網站上,將會開始一個新的音樂專案。在這個專案中,我將只使用同一位我自己非常欣賞、喜愛的女性創作人 (還是請容我先保留這位音樂家的身份) 的詞曲創作,由我自己負責編曲與製作,然後邀請了一位過去三年中我一直在留意的女聲來擔任主唱,並且在我自己深深信賴的友人所開設的錄音室來完成一切錄製與混音,而上述所有主要參與者和所有邀請來協力的樂手,也都是用版權分潤的概念來一起完成。那將不再是我『受託』於哪一個製作系統所要完成的工作案件,相反的,這個專案將會是我們所有人一起投資、建構的理想作品。
我看到一種趨勢,但我沒有權力要求你按圖索驥;然而,整個音樂環境正在激烈地變遷,舊有的人脈系統也幾經更迭、早就必須重新洗牌,來開展全新的可能。如果你也不耐煩於舊時代的思維,而且覺得自己真的有那個『三兩三』,我真的非常歡迎你隨時訊息我,我們就~一起上梁山!
[註] 圖片取材自網路文章:https://www.pixpo.net/technology/0IFOaoH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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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一本處女作──性愛履歷表】
每次,看到作者為自己第一本書的出版,表現出那種又忐忑又興奮的表情,我總是很羨慕。
因為我的第一本書在一種奇特情況下誕生,內容與書名更是搞笑。這和當年的我的工作有關。
那一年是1992年,魔岩唱片在仁愛路某個巷子裡成立,我們這一個小組原先在光復南路麥當勞後面公寓的滾石唱片上班,這個小組叫做「企劃編輯室」,是比較特殊的編制,和其它企劃小組不同,還有一個專屬美術設計。我們這一組一方面做唱片(主力是創作歌手,比如:羅大佑、陳昇、林強、黃品源等),同時每個月還要負責編一本雜誌,叫做:《滾石音樂雜誌》,A4大小、薄薄的一本,放在唱片行免費贈送。
嘿,別小看這本薄薄的雜誌,每個月真真實實印量有七萬本喔,因此球鞋啦、飲料之類的青少年廣告非常多,也因為我們的廣告業務射手女婉玲非常厲害的關係。
魔岩唱片成立時,我們這個小組都還不知道魔岩唱片要做什麼,就迷迷糊糊被轉移過來,換了辦公室,也增加了好幾個新同事,反正酒照喝、事照做、戀愛照談,大家沒想太多。
那時候,有個新同事叫做丹尼斯,擁有一台漂亮又新潮的Mac LCⅡ電腦,可以跑出很漂亮的統計調查圖表,還在使用286、386電腦的我們都覺得新鮮有趣,也不知道怎麼開始的,我設計了一個雜誌單元,叫做「搞搞新意思」,取名來自羅大佑〈皇后大道東〉的歌詞,就做起「青少年生活習性調查問卷」,我創造了一個假想的人物──丹尼斯同學,他是一個熱愛音樂、活潑又好奇、來雜誌社實習的學生。
「搞搞新意思」問卷,就是請讀者填寫之後寄到公司,沒有獎品、沒有費用,沒想到每個月有大批信件寄來,在桌上堆成小山,當然也包括幾封貼上粉紅色心型貼紙寄給丹尼斯同學的信。
我們都笑:「哎喲!丹尼斯的情書又來了!」
「搞搞新意思」單元,除了問卷,也包括我們設計的「無責任樂評」,邀請大哥李宗盛來寫歌曲評論,以及還有一個音樂新知的小單元,通常是丹尼斯或耗子這兩個雙子男來寫。一個寫西洋音樂、一個寫日本音樂。哦,耗子是我們的美術設計。
那時候的我,在雜誌上除了負責落板、編輯、催稿,還發明一個四格漫畫,化名叫做:值日生。哈哈。
好像說遠了,可是啊,這和我的第一本書誕生的氛圍是有連帶關係的。
我,確實沒想過我人生的第一本書是《性愛履歷表》,同時,因為自立晚報好友許佑生邀稿,我胡亂寫了一篇搞笑愛情文章,報社覺得非常有趣,幫我設立一個專欄,叫做《露骨女人心》,我其實沒那麼喜歡這專欄名稱,又覺得也可以,記得第一次在報上發表時,應該是用本名吧,專欄成立就變成筆名。
我的筆名「水瓶鯨魚」就在這混亂的時期取的,是因為要出書取筆名?還是因為寫專欄取筆名?先有蛋或有雞,真的忘光光。我唯一確認的是,私下寫文和職場工作,我很不願意混在一起。
倒是記得筆名是在魔岩辦公室決定的,當時想過好多個,最後懶了‥‥‥只確定這四個字很有影像畫面,水瓶既是星座也是物體,瓶子裡可以裝最大的魚是什麼魚呢?鯨魚。鯨魚會噴水,可噴到瓶外。很有趣的動態意象啊。然後,手寫一下,直排與橫排的筆劃美感,看起來都挺穩定,就這樣吧。哈哈哈。
就這樣,水瓶鯨魚這筆名持續到現在,25年了。不是網路時代才取的筆名,是非網路時代就存在。一堆人都誤會。
《露骨女人心》爆笑型愛情專欄,好像還滿受歡迎,陸續有電視節目製作人約我出來談寫綜藝節目短劇,還有找我寫電視劇劇本。我都當成交朋友去聊天,最後都拒絕了,我的工作重心還是在唱片公司,因為真的很忙,沒時間搞那些事。
接著,希代出版來找我出書,他們原本屬意──把報紙專欄《露骨女人心》變成一本書。我沒想太多,反正有稿子,應該可以吧,你們想出版,就出吧。
好的,原本我的第一本書,可能是《露骨女人心》,就怪我太愛聊天,喝咖啡時提到了《性愛履歷表》這個創意‥‥‥
對,哈哈,都發生在同一時期。
這一時期,我在做滾石雜誌的《搞搞新意思》、我在寫報紙專欄《露骨女人心》,我在跟室友們告別,室友們都搬走了,我因為太忙,打包裝箱好了,卻是最後一個要搬走的人,結果遇到搬進來的新房客‥‥‥在房子交接期最後一天,我和某個搬進來的新房客談起戀愛。
新房客,年紀比我大很多歲,離過婚,戀愛與性愛史很豐富,因為過度豐富,導致他提及A戀愛、B戀愛、C戀愛,婚前故事或婚後抓姦過程,都讓我搞不太清楚邏輯順序,這樣很難聊天接話。因此,我發揮閱讀西村京太郎列車推理小說的精神,設計了一個情愛慾望表格,請他填寫,便利於我們聊天和相處。
萬萬沒想到───────我把這問卷表格跟魔岩同事討論時,大家都充滿「想填寫、想回答」的慾望。說真的,當時我小驚嚇又覺好玩,原來每個人心底都充滿「私生活發表欲和分享欲」。
這種現象,放在如今的網路,就不稀奇了,對吧?!呵。
總而言之,因為我太喜歡聊天的關係,和來邀約我出書的希代出版人提及此事,我建議他們可以做這個題目、找人整理、出書,應該有賣點,而且他們有雜誌《小說族》,不是挺好玩?!我不可能在青少年體系的《滾石音樂雜誌》放這種問卷啊,但他們可以做做看。
希代出版人卻興奮地說:「很棒啊,妳來做,我們雜誌可以刊登問卷。就妳做吧。我們來出這本書。」
😮
這問卷,是允許匿名,但可暢談性愛幻想、性愛高潮、最美妙的性愛經驗地點。
《小說族》的問卷刊登後,回函如山一樣,甚至有人希望刊登本名,點點點。
同事們知道我要做這本書,大家興高采烈,全部匿名填寫表格、抒發情緒。熟悉的歌手們,一樣興高采烈,匿名參與。不過,仍有被我退件的人,我說:「不行啦!你的性愛經驗次數豐富到超過常人,這樣,會讓人認為這本書不可信任。」
性愛履歷表,就是一個可匿名的性愛經驗的問卷,在沒有網路的時代,無法大談特談或抒發個人性愛心歷路程的時代,踴躍參與者之多,我真的挺驚訝。
編輯這本書的時候,我一直忙錄唱片企劃工作和做雜誌,覺得我的畫風不適合這樣的書,就找阿推來畫插圖。當然,就像「搞搞新意思」一樣,那一堆問卷,我做了統計報告,放在書裡。
我的第一本書《性愛履歷表》出版後,我,嗯,跟世界上所有內心忐忑的作者都不一樣‥‥‥與其說這是個人作品,不如說這是創意型產品,就像雜誌一樣。我仍繼續上班、繼續忙碌、繼續在戀愛中糾葛。完全沒做書的宣傳。
最特別的是,書出版後,許佑生邀我去上復興廣播電台一個節目,對,復興廣播電台,很正經的電台,我去了,談《性愛履歷表》。
兩周後,佑生又約我,提了兩大袋的信件,是節目播出後的聽眾來信,我拿回家,堆在地板上,小山一樣高的信件。各種奇言怪語,有辱罵的,有覺傷風敗德的,有真切喜歡的,還有說想認識妳、渴望交往的。印象最深刻的是,有幾封是表明自己是醫生,想認識我,以及簡約告白。(在想什麼啊?!)
佑生說:「妳的信件數量,竟然超過劉德華。」
我呀,笑翻在沙發。
我的第一本書,書名是《性愛履歷表》。
1992年,不過是搞搞新意思。 😏
😄😄😄😄😄😄😄😄
※
特別要說明:當年滾石音樂雜誌雖是「免費刊物」,除了公司唱片宣傳稿,其他拍攝、文字、圖像都有付費的喔,雖然很低(當年算低,卻跟現在差不多,哈哈哈,唉),且從沒買斷版權。
因此也造就不少藝術創作人才,比如:陳孫華老師、莊平老師等。而當年他們都非常年輕、沒有經驗,現在都是大師。 ^^
這是我覺得很重要的事。
買斷版權意思 在 關於插畫的授權與買斷~~ MIA解釋得很清楚呢! 大家一起長 ... 的推薦與評價
「我訂製的圖是為我設計的,為什麼不能隨我用?」 首先在這邊要先搞懂得是:授權V.S. 買斷. 授權即著作權仍在作者手中,圖樣仍屬作者所有。 ... <看更多>
買斷版權意思 在 他人幫我拍照片我需要買版權嗎??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標題可能解釋不是很清楚意思是說我請別人幫我拍照片那我選定幾張照片要用來放在 ... 畢竟攝影師不是認識的所以怕自己用了之後之後反而會有一些法律責任假如買斷照片那 ... ... <看更多>
買斷版權意思 在 Re: [其他] 關於著作權買斷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smallxsmall (小小兒)》之銘言:
: 我是插畫工作者
: 有時候碰到業主會要求要將作品"買斷"
: 像是最近有個案例
: 業主詢問希望在合約加上:
: 雙方同意以乙方(業主)為本著作權之永久著作人,
: 我方享有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財產權。
如果業主要的是買斷,那就是他這份合約打錯字了吧XD
哪有人買斷還讓原作者留有著作財產權的(是來亂的吧Orz)
通常至少都是業主擁有所有的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要不要保留給原作者,可以再談。
: 有查過著作權法的內容
: 但還是有些地方不太清楚
: 想請問一下
: 如果作品已被"買斷"
: 1.是否我就無法再聲稱作品的創作人是我?
: 2.我可以作非商業性的公開展示嗎?(例如作品集或展覽)
簡單講,你想保留上述權利(聲稱原作者是你以及非商業性公開展示)
就也清楚地寫在合約,讓對方知道你的要求
(在一般情況下,至少第一點的要求並不過份;第二點就要看業主的想法)
: 業主會想這樣詢問
: 通常是想作額外的用途
: 那如果說不是"買斷"而是用"授權"的方式
: 是不是就可以讓對方也達到使用的目的
: 但著作財產權人仍然是我
授權就是你仍保有全部的著作權,只是他可以用你的作品
至於你還能不能授權給他人用,或是你自己能不能用,
要看是你們怎麼授權的(非專屬授權或專屬授權)
如果是專屬授權,內容簽的嚴格一點,也可能會導致
你自己不能用,只有他能用的情況。
不過,如果你上面打出來的業主的要求,是業主打錯而不是你打錯的話,
那這個業主也滿粗心的XD
: 不太明白
: 請幫忙解惑了
: 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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