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ACIP與高端的緊密連結】
日前「衛福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召集人李秉穎醫師驚爆「很多ACIP委員都參加或主持了高端、國光、聯亞等疫苗臨床試驗」。後續除了我從媒體報導中發現有林奏延與李文生醫師是高端臨床實驗的計畫主持人外,無論是李秉穎、衛福部或指揮中心都不願意再進一步揭露還有哪些委員也是。經過調查,並取得衛福部這份ACIP委員擔任與疫苗有關機構的職務,以及承接藥商委託的研究計畫等資料,正式揭開潘多拉的盒子。
事實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成員本來就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但業管的衛福部或疾管署對此不僅從未主動揭露,即便是外界詢問也東躲西閃的,完全無視於法律的明文規定,反而讓人感到欲蓋彌彰。而端詳這份資料,也確實存在許多問題與疑點:
一、17位委員中有4位接了高端的研究計畫,1位擔任聯亞獨立監督委員會主委。換言之,有將近三分之一的委員與高端及聯亞有所連結,其中又以高端最為關係匪淺。
二、 包括藥商、醫院、以及學術機構等總計有11個計畫補助單位,委託給17位ACIP委員共計28個計畫案,總金額達41,496,261元。而其中高端就有7個案子,占全部的1/4;其總金額也高達19,227,115元,占所有金額的46%,而這都是單一廠商中最高者。換言之,高端似乎偏好找ACIP委員當計畫主持人,對握有國家疫苗採購及接種規畫之決策權的這群人,特別努力打點與經營。
三、高端共有7件研究計畫給4位ACIP委員當主持人,金額總計約1千9百多萬元,其中屬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共有4件,由李文生、林奏延、邱政洵醫師3人承接,金額總計1千4百多萬。嚴格來說,這些委員既然接受高端補助,而且高端自己也生產COVID-19疫苗,因此在ACIP會議上處理有關COVID-19疫苗議題時,都屬於利害關係人,理應迴避。但實際狀況並非如此,例如前述3位委員都參加在7月11日ACIP會議,聽起另一家 COVID-19 疫苗廠商賽諾菲的臨床試驗進度報告。而這似也形同廠商機密被迫洩露,甚至違反同行競業的商業規則。
四、林奏延一個人就接了二件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總計高達1250多萬,勇奪ACIP委員之冠。詭異的是,去年11月林奏延就已經鼓吹政府應優先拿出50億元以上,對本土疫苗廠開發的疫苗預先採購。加上林奏延過去是衛福部長的身分,且一路公開力挺高端,宛如拿錢辦事的門神。
五、日前我揭露李文生與林奏延既是高端計畫主持人,又是ACIP委員,恐有利益衝突之嫌。當時陳時中部長舉例說,如果ACIP討論到國產疫苗議題,林奏延就一定得迴避。而 7月25日的ACIP會議決定將高端疫苗放入公費施打計畫內,被點名有接高端案子的李文生請假,而林奏延也對此案迴避不參與討論。但另一位擔任高端COVID-19疫苗第二期臨床實驗計畫主持人的邱政洵並未迴避,明顯有利益衝突,也打臉陳時中,這種選擇性的迴避機制,詭異難解。
六、 7月25日的ACIP會議的第三個討論案,竟是研議ACIP委員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顯見該委員會從未有相關規範與作為。根據美國CDC對ACIP的要求,在擔任委員期間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或者擔任與ACIP工作有關的機構職務以及商業利益等,都被要求應充分揭露,還要向美國政府倫理局(OGE)提交OGE450表格,申報財產狀況。反觀台灣的ACIP連該揭露的資訊都躲躲藏藏,還遑論利益衝突的規範。事實上,我國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即便是兼任委員也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似也可以參照,總比現在亂無章法來的強。
疫苗打在人民的身上,其採購的預算也是花人民的納稅錢。但疫苗的審查、採購、以及施打政策等的過程卻像是個黑箱,連基本的會議紀錄,政府都要遮遮掩掩,迄今外界都還看不到完整的高端以及聯亞在EUA審查會上的會議記錄。而ACIP的會議紀錄,雖然有公開在疾管署的網站上,但極其簡略,連委員的發言、討論、以及表決等過程的紀錄,通通付之闕如,根本是便宜行事。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現在這種不完整的會議紀錄,明顯違法。呼籲陳時中部長,應該依法將完整且詳細的ACIP會議紀錄公開,供外界了解與檢視。
食藥署在8月15日召開聯亞新冠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會議,22位專家中有17人不同意,聯亞的疫苗未能過關。反觀高端的疫苗在7月18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即便不少委員對其在Delta、Beta變異株的保護力仍有疑慮,但仍在21位出席專家中,只有1位不同意下,順利取得EUA。同款國產疫苗,一個像是金孫,另一個卻宛如棄嬰。不知是否如同ACIP一樣,高端也在EUA審查委員上,下的功夫與資源較多,而因此讓它完勝聯亞,順利攀上事業高端?
從ACIP、食藥署專家會議、EUA審查會議、相關疫苗協會、疫苗廠商的計畫主持人等……,竟可以發現其成員有高度的重疊性,其中的利益衝突也缺乏配套的規範,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陰暗角落。政府應公開化、完整化、可識別化、以及脈絡化會議紀錄,並建立制度性的避免利益衝突之法規,才能取信於民,這種作法與態度,比較健康,國人也才能跟著一起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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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萬的網紅港。故 kongguh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走在牛頭角熙來攘往的街頭,不難發現有一群建築物依山而建,它們數幢密度不高,只有矮矮的十數層,與工業區密密麻麻的工廠大廈群在區內形成兩個折然不同的世界,而走進那群舊群矮小建築物的懷內,即可感覺到鬧市中難得一見的清幽,這地方就是「觀塘花園大廈」。 花園大廈是觀塘區首個廉租屋邨,第一期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拆...
資訊倫理舉例 在 寵物訓練師 - 大廷 DaTi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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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大家更了解,大廷跟朋友一起作圖
帶你更了解什麼叫【狗狗的教養黃金期】 - ✅社會化✅
⁉怎麼讓狗狗自信又穩定呢?
⁉⁉狗狗最重要的教養黃金時期又是在時候啊?
⁉⁉⁉如果領養成年的狗狗會不會因為牠個性定型而無法磨合?
💡解答上面這些疑問之前,大廷要來分享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叫做「社會化」!
🗨🗨🗨社會化是什麼?
社會化在心理學上,一般指人類透過學習各種規範、傳統、意識形態等社會文化元素來融入社會。
舉例來說,我們透過家庭教育來了解世界上有各種影像、聲音、味道及觸覺的感受,也在學校和社會中學到各種倫理、風俗,還有如何在社會生活。
💬💬💬而心理學家認為學齡前正是社會化的最佳時機,因此也有「小孩六歲定一生」的說法呢!
欸等等!但我們要談的是狗狗耶!狗狗多大定一生呀?
✅✅✅在動物行為學上,是指讓幼年動物對未來的 生活環境 和 互動對象 以及 物件認知,做出『正常化/normalize』的一個學習過程
而這時期對於幼年動物有著非常深刻以及深遠的影響。
🦮🦮🦮而那些在陪伴著我們人類社會的工作犬,像是 追蹤犬、搜救犬 、緝毒犬 、導盲犬、醫生犬、比賽犬...等,牠們的社會化訓練更不可少。
🐶狗狗的黃金社會化時期🐶
對狗狗來說,最重要的時期就是在3個月以前!因此建議打完第一劑的預防針,約7到10天後,就要常常帶牠出去看看世界,體驗一下人類的社會,讓牠有充分的時間和機會來體驗這一切,也讓牠開始接觸未來可能會遇到的人、事、物。
同時主人也可以善用獎勵,像是稱讚、撫摸、零食或者玩具,運用這些正向的事情與新事物產生良好的連結,讓牠知道新事物其實沒那麼可怕,而良好的體驗能帶來更多的穩定和自信。讓狗狗在一邊體驗新事物的同時,一邊享受你的讚美與陪伴,漸漸地,牠就不容易再對這些新事物那麼敏感。自然而然地,你就會有個自信的好夥伴,陪你處之泰然地闖蕩這個世界,而牠也不容易再感到害怕或是焦慮了呢!
😖😖😖過了這個時期怎麼辦?
但如果你和狗狗相遇時,牠已經超過3個月了怎麼辦?
莫慌~莫急~莫害怕!過了這個時期,身為主人的你們還是可以做社會化喔!只是狗狗的進度會比黃金時期的時候還要慢一些,這時應該隨著狗狗的安定的程度,讓牠的接觸範圍,從最安心的家中慢慢往外擴張。一切重點是要以狗狗能接受的步調為主~
💞💞💞但如果有些狗狗真的面臨難以學習、成長的狀況,像是年紀太大或是生病了。這種生理狀況極差時,會建議您好好陪伴、保護牠走完最後一程就可以了。因為對狗狗來說,你的陪伴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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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助陣醫學、防疫,個人隱私難兩全?
2021/06/09 研之有物
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評論
本篇來自合作媒體研之有物,作者周玉文、黃曉君,INSIDE 經授權轉載。
AI 醫療、科技防疫的人權爭議
健康大數據、人工智慧(AI)已經成為醫療研發的新聖杯,新冠肺炎(COVID-19)更將 AI 技術推上防疫舞臺,各國紛紛串聯大數據監控足跡或採用電子圍籬。但當科技防疫介入公衛醫療,我們是否在不知不覺中讓渡了個人隱私?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天網」恢恢,公衛醫療的新利器
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大爆發,全世界為了因應危機展開大規模協作,從即時統計看板、預測病毒蛋白質結構、電子監控等,大數據與 AI 技術不約而同派上用場。但當數位科技介入公共衛生與醫療健康體系,也引發人權隱私的兩難爭議。
2020 年的最後一夜,臺灣再次出現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警告,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都不應參加大型跨年活動。而且,千萬別心存僥倖,因為「天網」恢恢,「我們能找得到您」!有天網之稱的電子圍籬 2.0 出手,許多人拍手叫好,但也挑起國家進行隱私監控的敏感神經。
隱私爭議不只在防疫戰場,另一個例子是近年正夯的精準醫療。2021 年 1 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布亞太區「個人化精準醫療發展指標」(Personalised-health-index)。臺灣勇奪亞軍,主要歸功於健全的健保、癌症資料庫及尖端資訊科技。
國際按讚,國內反應卻很兩極。早前曾有人質疑「個人生物資料」的隱私保障,擔憂是否會成為藥廠大數據;但另一方面,部分醫療研究者卻埋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很嚴、很卡,大大阻擋了醫學研發。為何國內反應如此分歧?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原因之一是,
《個資法》早在 2012 年就實施,跑在 AI 時代之前,若僅僅仰賴現行規範,對於新興科技的因應恐怕不合時宜。
健保資料庫爭議:誰能再利用我們的病歷資料?
來看看曾喧騰一時的「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 年,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政府沒有取得人民同意、缺少法律授權,逕自將健保資料提供給醫療研究單位。這意味,一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病例被加值運用,侵害了資訊自主權。案件雖在 2017 年敗訴,但已進入大法官釋憲。
民間團體批評,根據《個資法》,如果是原始蒐集目的之外的再利用,應該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健保資料原初蒐集是為了稽核保費,並非是提供醫學研究。
但支持者則認為,健保資料庫是珍貴的健康大數據,若能串接提供學術與醫療研究,更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過往的數據資料都必須重新尋求全國人民再同意,相關研發恐怕得被迫踩剎車。
種種爭議,讓醫學研究和資訊隱私之間的紅線,顯得模糊而舉棋不定。何之行指出,「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拉鋸,不僅是長久以來政治哲學家所關心的課題,也反映了現代公共衛生倫理思辨的核心。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資料給醫療研究嗎?當精準醫療的腳步飛也似向前奔去,我們要如何推進醫學科技,又不棄守個人的隱私權利呢?
「精準醫療」與「精準健康」是近年醫學發展的重要趨勢,透過健康大數據來評估個人健康狀況,對症下藥。但健康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如何兼顧隱私與自主權,成為另一重要議題。
去識別化爭點:個資應該「馬賽克」到什麼程度?
何之行認為,「健保資料庫爭議」短期可以從幾項原則著手,確立資料使用標準,包括:允許退出權(opt-out)、定義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
「去識別化」是一道安全防護措施。簡單來說:讓資料不會連結、辨識出背後真正的那個人。何之行特別分享 Google 旗下人工智慧研發公司 DeepMind 的慘痛教訓。
2017 年,DeepMind 與英國皇家醫院(Royal Free)的協定曝光,DeepMind 從後者取得 160 萬筆病歷資料,用來研發診斷急性腎衰竭的健康 APP。聽來立意良善的計畫,卻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資料分享不僅未取得病患同意,也完全沒有將資料去識別化,每個人的病史、用藥、就醫隱私全被看光光!這起爭議無疑是一大教訓,重創英國社會對於開放資料的信任。
回到臺灣脈絡。去識別化指的是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個資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但要達到什麼樣的隱匿保護程度,才算是無從識別特定個人?
何之行指出,個資法中的定義不甚清楚,混用匿名化(anonymous)、假名化(pseudonymised)、去連結(delink)等規範程度不一的概念。臺灣也沒有明確定義去識別化標準,成為爭點。
現行法令留下了模糊空間,那麼他山之石是否能提供參考?
以美國《健康照護可攜法案》(HIPAA)為例,法案訂出了去除 18 項個人識別碼,作為去識別化的基準;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則直接說明,假名化的個資仍然是個人資料。
退出權:保留人民 say NO 的權利
另一個消解爭議的方向是:允許退出權,讓個人保有退出資料庫的權利。即使健保資料並沒有取得民眾事前(opt-in)的同意,但仍可以提供事後的退出選項,民眾便有機會決定,是否提供健康資料做學術研究或商業運用。
何之行再舉英國國民健保署 NHS 做法為例:英國民眾有兩階段選擇退出中央資料庫 (NHS Digital)的機會,一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家庭醫師將自己的醫病資料上傳到 NHS Digital,二是資料上傳後,仍然可以在資料分享給第三方使用時說不。畢竟有人願意為公益、學術目的提供個人健康數據,對商業用途敬謝不敏;也有人覺得只要無法辨識個人即可。
近年,英國政府很努力和大眾溝通,希望民眾認知到資料分享的共善,也說明退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鼓勵人們留在資料庫內,享受精準醫療帶給個人的好處。可以看到英國政府藉由公眾溝通,努力建立社會信任。
參照英國經驗,目前選擇退出的比率約為 2.6%。保留民眾某種程度的退出權,但善盡公眾溝通,應是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隱私的一種做法。
歐盟 GDPR 個資保護的四大原則
健保資料庫只是案例之一,當 AI 成為大數據浪潮下的加速器,最周全之策仍然是針對 AI 時代的資料運用另立規範。 歐盟 2018 年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便是大數據 AI 時代個資保護的重要指標。
因應 AI、大數據時代的變化,歐盟在 2016 年通過 GDPR,2018 年正式上路,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包括行動裝置 ID、宗教、生物特徵、性傾向都列入被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
歐盟在法令制定階段已將 AI 運用納入考量,設定出個資保護四大原則:目的特定原則、資料最小化、透明性與課責性原則。
其中,「目的特定」與「資料最小化」都是要求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也就是只提供「絕對必要」的資料。
然而,這與大數據運用需仰賴大量資料的特質,明顯衝突!
大數據分析的過程,往往會大幅、甚至沒有「特定目的」的廣蒐資料;資料分析後的應用範圍,也可能超出原本設定的目標。因此,如何具體界定「特定目的」以及後續利用的「兼容性判斷」,便相當重要。這也突顯出「透明性」原則強調的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義務。當蒐集方成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就有義務更進一步解釋那些仰賴純粹自動化的決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明性原則的用意是為了建立信任感。」何之行補充。她舉例,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將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的應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就連歐盟發放申根簽證都會參考。然而,所有被納入評分系統的人民,卻無從得知這個龐大的演算法系統如何運作,也無法知道為何自己的信用評等如此。
芝麻信用表示,系統會依照身分特質、信用歷史、人脈關係、行為偏好、履約能力等五類資料,進行每個人的信用評分,分數介於 350-950。看似為電商系統的信用評等,實則影響個人信貸、租車、訂房、簽證,甚至是求職。
這同時涉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原則 ── 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以醫療場域來講,無論診斷過程中動用了多少 AI 工具作為輔助,最終仍須仰賴真人醫師做最後的專業判斷,這不僅是尊重醫病關係,也是避免病患求助無門的問責體現。
科技防疫:無所遁形的日常與數位足跡
當新冠疫情爆發,全球人心惶惶、對未知病毒充滿恐懼不安,科技防疫一躍成為國家利器。但公共衛生與人權隱私的論辯,也再次浮上檯面。
2020 年 4 月,挪威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兩個月後,這款挪威版的「社交距離 APP」卻遭到挪威個資主管機關(NDPA)宣告禁用!
挪威開發了「Smittestopp」,可透過 GPS 與藍牙定位來追蹤用戶足跡,提出與感染者曾接觸過的示警,定位資訊也會上傳到中央伺服器儲存。然而,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NDPA)宣告,程式對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政府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資料。
為何挪威資料保護機關會做出這個決定?大體來說,仍與歐盟 GDPR 四大原則有關。
首先,NDPA 認為挪威政府沒有善盡公眾溝通責任,目的不清。人民不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或者為研究分析而持續蒐集資料?而且,上傳的資料包含非確診者個案,違反了特定目的與資料最小蒐集原則。
此外,即便為了防疫,政府也應該採用更小侵害的手段(如: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而不是直接由 GPS 掌控個人定位軌跡,這可能造成國家全面監控個人行蹤的風險。
最後 NDPA 認為,蒐集足跡資料原初是為了即時防疫,但當資料被轉作後續的研究分析,政府應主動說明為什麼資料可以被二次利用?又將如何去識別化,以確保個資安全?
換言之,面對疫情的高度挑戰,挪威個資保護機關仍然認為若沒有足夠的必要性,不應輕易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國家採用「Smittestopp」這款接觸追蹤軟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有效的疫情控制,並不代表必然需要在隱私和個資保護上讓步。反而當決策者以防疫之名進行科技監控,一個數位監控國家的誕生,所妥協的將會是成熟公民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眾信任與共善。」何之行進一步分析:
數位監控所帶來的威脅,並不僅只於表象上對於個人隱私的侵害,更深層的危機在於,掌握「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後對於特定當事人的描繪與剖析。
當監控者透過長時間、多方面的資訊蒐集,對於個人的「深描與剖繪」(profiling)遠遠超過想像──任何人的移動軌跡、生活習慣、興趣偏好、人脈網絡、政治傾向,都可能全面被掌握!
AI 時代需要新法規與管理者
不論是醫藥研發或疫情防控,數位監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挑戰。參照各國科技防疫的爭論、歐盟 GDPR 規範,何之行認為,除了一套 AI 時代的個資保護規範,實踐層面上歐盟也有值得學習之處。
例如,對隱私風險的脈絡化評估、將隱私預先納入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理念(privacy by design),「未來照護機器人可能走入家家戶戶,我們卻常忽略機器人 24 小時都在蒐集個資,隱私保護在產品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要納入考量。」
另外最關鍵的是:設置獨立的個資監管機構,也就是所謂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專責監控公、私營部門是否遵循法規。直白地說,就是「個資警察局」。何之行比喻,
如果家中遭竊,我們會向警察局報案,但現況是「個資的侵害不知道可以找誰」。財稅資料歸財政部管,健康資料歸衛福部管,界定不清楚的就變成三不管地帶。
綜觀臺灣現狀,她一語點出問題:「我們不是沒有法規,只是現有的法令不完備,也已不合時宜。」
過往許多人擔心,「個資保護」與「科技創新」是兩難悖論,但何之行強調法令規範不是絆腳石。路開好、交通號誌與指引完善,車才可能跑得快。「GDPR 非常嚴格,但它並沒有阻礙科學研究,仍然允許了科學例外條款的空間。」
「資料是新石油」(data is the new oil),臺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最完整的健康資料,唯有完善明確的法規範才能減少疑慮,找出資料二次利用與科技創新的平衡點,也建立對於資料二次利用的社會信任。
資料來源: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814-ai-privacy-medical?fbclid=IwAR0ATcNjDPwTsZ4lkQpYjvys3NcXpDaqsmE_gELBl_UNu4FcAjBlscxMw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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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牛頭角熙來攘往的街頭,不難發現有一群建築物依山而建,它們數幢密度不高,只有矮矮的十數層,與工業區密密麻麻的工廠大廈群在區內形成兩個折然不同的世界,而走進那群舊群矮小建築物的懷內,即可感覺到鬧市中難得一見的清幽,這地方就是「觀塘花園大廈」。
花園大廈是觀塘區首個廉租屋邨,第一期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拆卸重建成現時的玉蓮臺,而現存矮小的建築群則是第二期,它們均有超過50年歷史,第二期預計將於5年後展開重建計劃,屆時數幢大廈將會分階段拆卸,居民在工程完成後將原區安置。
因應花園大廈的重建,社工Bowie服務的社區中心早前展開了社區支援計劃,「係想社區凝造,保留街坊嘅鄰里關係」,Bowie介紹自己的工作說。
而她服務的對象不限於住客,也包括邨內的小店,「重建上小店嘅問題我哋都會去關心,總之關乎社區嘅事我哋都會關心」,從這樣就可以看見Bowie對「社區」的定義,「社區係需要一啲點嚟凝聚街坊,等街坊可以聚首、傾偈。」
Bowie平日的工作就是在花園大廈各幢間跑來跑去作家訪,「街坊見到我都認得我係袁姑娘,會捉住我傾偈,我會好開心。」她認為屋邨固有的環境都令這裏的倫理關係好,「係畀人一種感覺係以人為本,以人為本係我可以喺度居住、好舒服,亦都係打開門唔會好壓迫,係有種空間感,大家住係舒服。」
她舉例說,建築物的設計就是有一條很長、很闊的走廊,「望出去會見到陽光同個天,唔係新型公屋嘅走廊咁窄,淨係得光管。」Bowie認為,住客打開門有一個空間,不感覺到很壓迫,就會好自然和隔離左右打招呼。
除了開放的走廊,Bowie指花園大廈的騎樓也是一大特色,「騎樓每一個好唔同,都係好強生命力的植物」,覺得這些都是街坊自主的創造,是珍貴的。訪問期間有老住戶在騎樓與Bowie攀談,不難理解珍視人情味的Bowie酷愛花園大廈騎樓的原因。
重建工程5年後才展開,今日就進行社區支援計劃會否太早?Bowie解釋指現時重建計劃比原定的延遲,因此社區支援早就開展。她續指整個社區規劃其實很早就會有,「唔係話依家拆,就早一、兩年先規劃。」
Bowie指早些開始支援,就可以掌握街坊更多需要,亦認為街坊在重建上有知情權及參與權,所以希望房協在整個規劃入面可真的聽聽街坊意見,覺得指現時居民接收有關重建的資訊太少,而且缺乏諮詢,「諮詢點解重要,係因為區入面有好多老人家,住咗好多年,其實佢哋掌握資嘅能力係弱嘅,敞若重建真係嚟嘅時候,佢哋會好措手不及。」
「我哋做過一個簡單嘅街站統計,即是係問如果真係重建,你最想保留花園大廈啲咩,好多(街坊)係話露台、騎樓同休憩空間,其實呢兩樣背後都係話,我好想同人有多啲接觸、有啲空間。」Bowie認為,「社區最重要嘅就係人。」
Bowie希望重建後的花園大廈可以保留充滿特色的騎樓,也希望街坊可以參與在內,共同建構屬於大家的花園大廈,她更想留人的是不同人之間的鄰里關係,「無論係我同街坊之間嘅關係,定係街坊互相嘅關係,都希望傳承畀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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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3 如果有人來敲門⋯⋯
01:18 康德真的很嚴格:絕對不能說謊
01:25 道德正確的行為能通過普遍化測試
02:13 康德論證說謊絕對是錯的
03:15 理性的人應遵守通過普遍化測試的行動準則
03:40 如果說實話害朋友被殺,錯不在你
04:25 康德認為行為對錯的重點不在行為結果
04:41 道德要求我們對人性尊嚴要有基本尊重
05:11 他人可能成為「手段」,但同時要視他為「目的」
05:24 舉例說明何謂把他人「純粹當手段」與「同時當目的」
05:50 欺騙他人是純粹把對方當手段,所以是錯的
06:12 小結&提問
06:51 趣味小活動
【 製作團隊 】
|企劃:一直很不喜歡說謊a鯉鼬
|腳本:但是很喜歡講幹話a鯉鼬
|剪輯後製:覺得這集內容有點難aPookie
|演出:想要有小木偶鼻子a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哲學的 40 堂公開課》 - 第 20 章「要是每個人都這麼做呢?康德(二)」:https://bit.ly/2y1pJiL
《基本倫理學》 - 第 3 章「康德的道德學說」:https://bit.ly/2EteUwp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 第 5 章「重點在於動機/康德」:https://bit.ly/2EteUwp
林正昊/善意的謊言錯了嗎?為什麼康德絕對不說謊?https://bit.ly/2RXI6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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