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很遺憾,在雅芳粉絲團遭遇一件個案,疑似在候選期間支持同區競選對手,而公然在粉絲團留言,其內容無法提出指證的文字。因以涉嫌達妨害名譽之實,又適逢選舉期間已違反選罷法,本人於107年10月14日星期日,已向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
法律保護人民的權利是全年無休的,所以順帶一提,不用等星期一上班時間,雅芳已完成提告(以英文稱呼IVy Tung),加重誹謗及違反選罷法之罪。因進入偵查不公開階段及一罪一罰階段,雅芳遺憾先刪除已違法之人。雅芳非常歡迎好朋友粉絲的指教,定能從諫如流虛心受教,但倘若留言以不實文字指證,雅芳定捍衛自己的權利,尤其適逢選舉期間,謝謝大家的關心。順帶以本人所遭遇,編輯了一段妨害名譽之範圍。也可能發生在你我的身上。很重要!請耐心看完!
田雅芳法律諮詢「法律小常識」
現今的網路無遠弗屆,可到之處及影響範圍,無可計量。時下社會在價值觀念上,可因為政黨、有價及無價之誘因下,已抵觸到妨害名譽的範圍而不自覺?現在讓我們提供給您,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先不論及目的為何?會因為不正確的發言方式及內容,而抵觸到法律基本的罰則範圍。很重要!攸關大家在生活上常發生的事!請耐心看完!
常在一般民眾之茶餘飯後,亦或企業團體在業務行使時,經常遭遇許多突發或預謀而產生妨害名譽之可能,又面臨現今e世代在生活使用頻繁的手機網路,人手一隻,常頻繁使用在社群網站或各種談話軟體上,暢所欲言,但倘若不知道分寸而越矩,不管是有意或無意,都可能已經抵觸了刑法上對妨害名譽所規定的範圍而犯法。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最好的方式即是充分了解法條的規定範圍。
以下我們來說說民眾常會發生的損壞名譽及毀謗有何不同?
(1)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實務舉例:
甲方在公司裡大罵乙方三字經,因為公司會有其他無關同 事聽到或看到,因三字經並無傷及對方名譽等事實,但因該內容讓人感到不適與難堪,所以直接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如果甲方又在公眾場合說乙方:「在外利用職權跟客戶亂收錢」,如果甲方沒有證據 可以證明乙方有做此事,則此〝指證內容〞就變成莫須有,會嚴重損害乙方名譽,則構成公然誹謗罪。
如果甲方是在私底下與幾位好友 以書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除已構成誹謗,後者還可被視為「加重誹謗罪」其構成「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觸犯以上刑法會依條例範圍判刑外,受害人得在發生當下,冷靜的以錄音、留存畫面文字或圖片,向加害人提起在民事上之請求賠償。為此民眾在言行上雖有人權,但超出了憲法給予人權的範圍,尤其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倘若無法提出所指證,在民事方面即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就是毀壞了他人名譽。得不償失。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種法條請求賠償。 不可不慎
(1)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除得請求防止之外。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3)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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