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歸法律》如果我要買東西,不是用「說」的,會怎麼樣?
「我也好想玩動物森友會哦!」
買不到 Switch 的阿豹軟爛在床上打著這則限時動態,因為他累豹。
一則 FB 二手拍賣社團的通知吸引了阿豹的目光「二手 Switch ,售 8000 ,急需現金所以割愛」眼明手快的小花立即第一個留言、私訊賣家。
「你好,我要買,拜託賣我!」
「沒問題,蝦皮店到店可以嗎?」
「ok!真是太謝謝你了!」
隔日,正當阿豹欣喜的準備 po 上昨夜遇上的好事時,卻看到許久沒聯絡的堂哥突然回覆動態,有多一台要送給阿豹。
阿豹馬上又私訊賣家表示已無購買必要,對方卻回覆貨品已寄出,且早已向阿豹確認無誤了,請準時付款否則不排除對阿豹提告。
又氣又怒的阿豹不明白,明明已經說不買了,賣家態度怎麼可以這麼強硬?
到底法律上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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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我從昨天下午四點忙到現在
早上7:30 我還沒忙完
我真的很火大 我從23號下播
到現在 完全每天只睡四小時
你們知道多累嗎?
我這五天以來 為了讓你們趕快
收到貨 我非常認真 非常趕進度
結果呢 五天加起來將近10幾個客人
讓我很火大
要碼是 不是開放信用卡 我是因為信用卡才買的
我不要了 = = 重點是還有兩個 都買到3000 4000
請問一些 妳都是靠 信用卡在過活嗎?
再來還有 以後妳要幫妳朋友買的 麻煩她取消 不要買
麻煩妳幫她把錢付一付 後面都要取消
= = 請問一下 妳朋友是在耍妳吧 然後妳再來耍我是嘛?
再來了 妳下錯訂單 到底乾我甚麼事?
下錯的訂單 叫我吸收損失 這樣對嗎?
還有阿 如果妳預算不夠真的不要喊單
哪有人 結單後 自己扣掉不要的單 自行匯款過來
然後買了6000 只付2000 請問這樣是 哪裡有毛病?
還有 不管怎樣 不要把賣家都笨蛋 = =
還有老娘 真的很累 今天5/29 大家休假
沒有客服. 不要在那裏 該該該該叫
如果現在台灣沒法律 我一定拿槍 掃射妳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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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取消訂單法律 在 [消費] 樂天拍賣賣家自行取消訂單,終止出貨。 -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事實經過:
我已在樂天拍賣購買三台電視,當下已刷卡付費,兩小時候賣家來信表示無法出貨,
信中表示因為該賣場為開給特定人士下單,故無法出貨。
過兩天賣家表示該消費不成立,退刷並取消訂單,原因填寫為 客戶調整。
目前已經申訴消保機關,由於業者表示依舊無法出貨,僅願意給予刷卡金額三萬元作為賠
償,由於我表示我需要的是電視,我依舊希望出貨,目前已第二次申訴要求進行調解。
該帳號目前為2020樂天熱門帳號,為一個企業社。
問題:
請問賣方自以買方意思做陳述並取消訂單,有無法律上的問題?
以及,我應以何法要求賣家履約?
另外我想了解賣家以「買家調整商品」為由取消交易,是否有「偽造文書」之疑慮?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72.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88681513.A.9BE.html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5/2020 20:29:04
假設我在 蔡坤 訂了一台索尼的電視,因為 蔡坤 價格跟原價不一樣,
現在索尼不出貨,叫索尼駐 蔡坤 的人員自己吃下來,
現在顧客要求索尼跟 蔡坤 出貨,請問是顧客的問題還是索尼的問題?
為什麼要問這個?因為如果偽造文書成立,出來協調的是誰?
想當然是老闆!而不是那個員工!
我今天凹員工做甚麼?然後你老闆又在做甚麼?
賺都進老闆口袋,賠都員工來賠?你們說這樣是對的?
跟我對壘的是個大型企業社,
這就是小蝦米對上大鯨魚的概念,結果大家都說:ㄟㄟㄟ,你這小蝦米怎麼這麼貪?
我一整個黑人問號耶!
我想透過這次,了解買家跟賣家的風險跟問題在哪。
不過樂天的開店規章第七條之一裡面已經有表示:
乙方 (刊登方) 接獲訂購訊息後,除於兩日內附正當 理由拒絕外,應即時將商品交付予物流業 者,
不得拒絕接受訂購。
故業者僅能以 買家調整 為由取消訂單,但也因如此,偽造文書應當成立。
說真的,我跟消基會聯絡時,他要我連樂天拍賣一起填入申訴單位,
我想也是因為他們碰得多了。
就像上面說的,企業社是可以不管你的,
但是把樂天加進去,他不能不管他的樂天拍賣的。
同時第七條之二所示:對於顧客之客訴事件及消費爭議,乙方應為妥適之處理。倘甲方認定乙方未為妥適之處理
或客
訴事件及消費爭議有其必要時,乙方應依甲方指定之方法及期日配合辦理或由甲方代為處
理。
樂天把他的代位權寫的很清楚,另外第七條之三:
如乙方違反本規約第7條至第7條之2、第18條、第21條、第26條、第28-1條規定時,甲方
得逕
行止付應結帳款項,直至乙方改善完畢。
他直接扣住業者的金流.....
說真的,業者算是兩面受敵啊!
不過,回到最初,他們也是為了減少廣告跟店面成本才去樂天,
我想,有利益,就有義務。
其條文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
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所以我的損害,算是這裡面文字所表示的損害嗎?
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II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
所以我這不算文書?請問我違反哪一項?
他不是做了一個「賣家調整」違反我意願的電腦之處理所顯示的用意的證明嗎?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09:59:15
其實不對,我不應該以刑法為立論基礎,應以民法,剛剛看了一下判例,
依照民法第154條相關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是故其是否為標定賣價陳列?
另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
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電子商務業者於消費者表示購買並完成交易後主張標價錯誤拒絕賣出時,可能亦必須考量
是否涉及廣告不實的問題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0:23:00
留言法條的,我也不都是感謝嗎?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0:26:23
換一句話來說,你覺得你有沒有可能遇到?你有沒有想討論?
如果今天他可以取消,明天任何一筆他都能取消了!
這規範,可大可小喔!
另外,請不要在他人在爭取自己權益的時候,在旁邊說風涼話,
提一個古老的故事:
每次別人在為自己的權益爭取的時候,你都認為不關你的事。
那天你需要幫助的時候,別人也就都不關他們的事了!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0:38:57
我應該先以民法搜尋相關案例,以及相關法條,再行討論後續問題。
我剛剛依照你提出的幾個關鍵字已經搜尋完全。
依照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第五項: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
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是故,契約成立相關時間應為爭議之重點,
依照民法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
成立。」
再以 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由條文可知,當商品標價陳列於貨物架上時,商家已形成要約之行為,
顧客取下商品於櫃臺結帳即為承諾,故在結帳前契約尚未成立,
然要約之拘束力已形成,故商家有義務以陳列架上之標價或標示之優惠出售商品。
故依法應以該項售價出售。
這是我的見解,還請前輩指導。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2:14:48
但是換句話說,未來每次網路購物,只要不合他的意,
他都可以說他是出給某某某的,藉以取消訂單。
所以我說事情可大可小。
我只知道在台灣樂天開店契約書中第七條之一有寫到賣家僅能以正當理由拒絕。
請問,如果是他員工繕打錯誤,這是否為正當理由?你覺得這成立嗎?
依照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頁上之說明所示:
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
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是故我於付款完後「隨即」收到:
等於業者已經確認訂單,
然而業者兩小時後再行來函表示無法出貨,在我淺顯的法律能力上,我視其為無效之表示。
所以這部分我想業者可能都是使用自動回復,但是,反而變成業者已經確認訂單的證據。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4:37:32
然後拍賣網再依其跟業者填寫的 開店契約 要求業者出貨,意思是這樣嗎?
所以拍賣網收了我的訂金,契約成立,他再要求業者出貨,現在業者拒絕,
現在我應該先告拍賣網,讓拍賣網去告業者?
這樣也行啊!不過這購買行為怎麼這麼複雜?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27:02
說到這個,有另一條文規範大量訂購,賣家可以拒絕,這我剛剛有看到,
如果你有需求,可以去查詢,不過我想說只是反駁你所提的一億台這件事。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29:14
不過我看完你的文,我忽然想到,
其開店契約中提到業者不可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訂單,
是故,業者與拍賣網之間訂單應成立,
以致,與消費者之訂單應同時成立。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33:21
我就罰錢,買家你怎麼樣?
你不覺得這部分有點偏頗嗎?
所以這部分消保官為避免業者以該方式進行廣告,有一罰則,
是故現在都區分為公司或是個人賣家了。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46:41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5:47:59
還在你下面留的,希望我沒有誤解你。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6:05:27
我都跟他們說我要送他們哪一台了......
明明是很好的、很溫馨的場面,現在被你說的......?
你可以庸俗,不過別想著別人都跟你一樣。
我也不想跟你爭甚麼,如果你想秀下限,那麼請便。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7:45:01
經濟部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第一行所示: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
約。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7:47:54
所以我一開始就是希望有其他方式要求負責人出面處理,我才以偽造文書開頭,
不過後面我發現我的想法不正確。
還記得客服打給我的時候說:本公司很抱歉!
我說:沒關係,不用抱歉,又不是你的錯!他還嚇到。XD
以前買了很多台平價電視,現在覺得畫面真的很差,
如今爸媽退休在家,我希望陪伴他們的是好一點的電視。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18:05:36
我現在發現一個mail:
這樣應該是成立了吧?他已經確認了。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21:43:48
應即時將商品交付予物流業者,不得拒絕接受訂購。
假設其價格繕打錯誤,是否為正當理由?
然而,他在開店規章內有提到,
如經甲方(樂天)合理判斷有訂單已成立之情況,乙方(業者)應依甲方指示依訂單出貨或
提供予顧客購買之合作商品等價或更高規格之品項,作為提供給顧客之替代補償方案。
所以如果業者表示有「正當理由」以致取消訂單,那麼它可以全身而退,
如果沒有,樂天不僅要求業者出貨,還依照規章內所示:
甲方因乙方與顧客之間,受法律上牽連或商譽受損,而生對顧客或其他第三人
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商譽受損之補償費用時,乙方應全額償還甲方,
同時並應給付甲方因解決紛爭所需之全部費用。
來要求賠償樂天的損失,所以我覺得,業者其實腹背受敵...
老實說,我覺得這戰場他打不贏,認賠殺出比較實在....
當然,也可能我打不贏,自爽而已。XDD
※ 編輯: Roorhsiao (114.45.72.131 臺灣), 05/07/2020 22:52:49
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業者於網頁上刊登之內容已達確定或
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價格已臻確定,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約束。
再來,
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 531號民事判決,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復內容
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約束之
意思表示,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
再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消簡上字第 7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示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所以,這其實很看法官,因為每個人的論點都不一樣,1009號認其屬要約, 531號認其屬
要約之引誘,這兩造適用之法條不同,再以 7號判例,應視原告之本意是否知悉作為
判決之要件之一,做為法官,你如何確定原告之本意為何?
是故業者會打來錄音,一直說他們抱歉,本來沒這麼便宜,是如何如何,
如果那時候買方說他知道這台的原價,他就輸了。
另外 100年版的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五條: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
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
者,視為契約成立。
由於有些許業者以其法為由,兩日內檢附正當理由拒絕訂單,以致傷害消費者權益,
同時政府無法使用公平交易法第21條,以廣告不實處罰相關業者,
也就是說,我可以刊登一篇商品文,打得非常便宜價格吸引客戶,吸收許多客戶資料後,
再說電腦故障取消訂單,實際上藉此打廣告兼吸收客戶名單,
同時,個人資料的重要性,遠遠大於買賣中間的問題,
是故,消保官才於 105年
修正裡面第五條所示,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
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要求業者於訂定契約 前 ,自行確認其價格、數量,而非與消費者訂定契約 後 ,
再確認,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把相關責任劃分清楚,你業者想賺錢,那你自己要先做確認,不然你可以取消,
歸還兩倍之訂金,以及裁罰三萬到五十萬的廣告不實罰款。
這是我查詢到的結果,還請各位指點。謝謝。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1:37:22
所以企業經營者無法以 未確認 取消訂單,不然就沒有改善到 100年度兩日內的問題了,
意思就是,如果照你所說,那麼企業經營者依舊可以刊登極低價之販售文,
繼續索取個資,反正後面才來以 未確認 進行取消,
實際上是取得各潛在買家的資料進行銷售。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2:25:36
我沒真的去申訴你,結果你還要繼續嗎?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2:38:07
既然是這樣,那我也沒甚麼好跟你說的了,如果你想發表個人想法,請你去個版。謝謝。
另外,我能出國、我能買房,看來你也搜尋過我了,
但是,跟我的購物問題有甚麼關係呢?
如果你真的覺得我跟你過不去,那麼歡迎你出去走走,
而不是留在這篇文章裡,一直發表個人言論!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3:12:18
我除了無視我能如何?這就像你所說,自己心中已有定見了一樣!
畢竟沒人跟我討論條文,也沒人提出我的條文不適用,以及為什麼不適用!
這立論基礎根本不同阿!另外你所提的案例裡,大潤發網頁下方有說明,
訂單成立後會有客服致電確認,是故其案例不成立。
我這件則不同,網頁下方沒有這樣的文字,所以我才會進行申訴。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3:31:15
所以你的意思是,該信件為樂天跟我確認,不是業者跟我確認?意思是這樣嗎?
所以這確認是無效!意思是這樣嗎?
然後樂天叫業者出貨,業者說不對,我現在才知道阿,我不能出!
然後,這樣是對的!意思是這樣嗎?
我怎麼看,怎麼怪阿....
況且,這又回到前面,那業者還是可以用低價吸引人在取消,
這豈不是跟 105年的規範有衝突?
※ 編輯: Roorhsiao (61.60.127.28 臺灣), 05/09/2020 13:53:09
但內容有寫到106年修法之原因,主要是修掉兩天內可取消之條文,你參閱看看。
https://www.e-fairlaw.com.tw/message/page_7.html
裡面說明: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流程,確定要買什麼商品、數量及總金額,業者的
網路機制也已回覆消費者收到總額多少的商品訂單,包含內容與價位等,業者就必須
買單;就算是網路機制內部發生疏失,也一樣要由業者買單。
就我淺顯的法律能力來論,其取消業者兩日內之條文,目的即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所以我才說第五條是把確認的權利放在業者訂定契約 前 。
廣告內容有品項跟金額,而我們也是因為他的廣告去購買的,而不是沒事找他麻煩。
你的比喻比較像沒事去找人家麻煩,而忽略業者本身的責任。
不過還是感謝你,希望大家可以再針對自己的觀點提出想法。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5:36:24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5:51:56
該文內其實沒有說得很清楚,所以兩種解釋都有。
我有看到一邊的論點是,該條是保護消費者,意思是賣方應提出種類、數量、價格等,
於買方付款前做確認,以確認買方並無下錯之情形。
也有一造說,是給賣方做確認,
但是這個說法等同於每次交易,賣方都可以自行取消其交易,
所以等同讓賣方之權益無限上綱,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本意!
又跟其第二條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有所衝突,
所以現在案例查詢起來,判賠的有,判不賠的也有,
不過基本判決論點都是,業者在網頁內是否有如同大潤發案一樣,
有在網頁內先行陳述 保留成交與否 的權利 ,而不以 是否確認 為判決關鍵。
其實 H大,你說的很清楚,但是這也是問題所在,
而,我想消保官一定是很有經驗才會叫我連拍賣網一起填入,
畢竟我的訂單是跟拍賣網下訂的,我也在拍賣網付費了,
我跟拍賣網的訂單合理是成立的。然後現在業者不出貨,
我不知道它們的關係,我不兩個一起告,
等於我一個人在濃霧中打仗,連要打誰都不知道。
然而我一起告了之後,由於拍賣網跟業者其開店契約內有載明:
接獲訂購訊息後,除於兩日內附正當 理由拒絕外,
應即時將商品交付予物不得拒絕接受訂購。
以及拍賣網的名譽一旦受損,他將跟業者求償。
所以我想消保官的立場很清楚,他碰得多了,你自己打,不好打,
你把拍賣網拉進來,他會幫你打的。
這是我的想法,還請指教。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6:27:36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6:33:55
你文中說的應該是 ,
而不是 吧?
兩個內容略有不同喔。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6:39:04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6:41:53
所以明顯是他的錯誤吧?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7:13:02
※ 編輯: Roorhsiao (111.71.6.76 臺灣), 05/09/2020 17:55:16
所以那三萬就是違約金阿,沒成立怎麼要違約金?
所以契約怎麼說沒有成立呢?你是指我跟業者契約沒成立?還是跟拍賣網沒成立?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19:28:26
我們再針對法條做討論阿,本來就沒有一定的對錯不是嗎?
你看,就連兩個不同的法官,觀點都會不一樣了,所以我們才在這討論阿。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20:03:25
其實到現在我想,你們會怎麼攻擊我、怎麼反駁我,業者大概也就是怎麼告訴我,
我現在先來這邊練練槍,等到之後上庭了,
我大概就知道怎麼反擊他了。先謝謝大家了。
如果還是輸了,我在跟大家分享消保官的觀點吧。
畢竟,改天也許你會是業者,碰到我這種消費者呢!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09/2020 20:18:47
但是又要調解了,所以我想來問問我的武器是甚麼?我要怎麼談?
可是來這邊,從頭到尾就是被炮,但是大家又不針對各點下去釋疑,
我也只好一個一個搜尋,一個一個回復,
不過其中的法律關係,還真是相當的複雜,
各種判例都有,各種觀點也有,
不過也好啦,一個一個確認後,大概也可以知道法官是怎麼想的,
各法制局的論點又是怎麼樣,
例如台中,其所示,並非下單即完成交易,但是他也沒說接下來要怎麼做!
新北就不一樣,新北是直接說,如果你標錯價,你就吃下去吧!
說真的,每個人都很有機會遇到這樣的狀況,
在這邊討論討論,大家交換想法,也讓這樣的經驗傳承下去,其實也是不錯。
況且,台北市2019年消費申訴的案件達 13549件,其中網路電視購物達1968件,
其比重是最高的,然後比重最高的是蝦皮....無故不到場最高也蝦皮....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z8pRMa
這次我算學到很多,等過陣子真的去委員會,應該可以學到更多,
有機會再來跟大家分享。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24.102 臺灣), 05/10/2020 15:54:42
但是我預算不高,所以我是搜尋拍賣網的活動,先看看品牌,然後就依照價格排列,
這個剛好也在活動內,又排在第一個,所以我就買了。
現在我越查越發現,該地址的公司在去年的網路購物消費糾紛裡,他們排行前十名,
我想,搞不好他們真的是靠這樣在吸收名單。
然後,我也查了該地址內的公司名稱,他們也是有多次的糾紛是自行變更購買項目,
以及疑似出貨非新品之商品,或許是展示品等等。
其實他們問題還真的蠻多的。
※ 編輯: Roorhsiao (220.137.1.194 臺灣), 05/16/2020 16: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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