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於約定簽約日,因故未到場簽約..或契約簽訂後,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是否仍須給付服務報酬?】
買賣契約的成立,並不以『書面』簽訂為要件,只要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買賣契約必要之點為標的物及價金,所以當買方出價達到屋主委託銷售價格,或買方出價經屋主同意出售,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 因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雖尚未簽訂書面),買賣雙方即有到場配合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及履行約定事項的義務,如一方因故未到場簽訂買賣契約的書面或未依約定事項履行,即屬違約,而買賣契約因為已經居間成立,買賣雙方即須給付服務報酬 ✅
➡️ 所以,買方在簽訂斡旋金或買賣議價委託書前,一定要仔細思考,不能以為沒有簽訂書面契約就沒有責任。
📍 而在買賣契約簽訂後,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因最高法院認為,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最高法院49年台上第1646號判例參照)。所以,縱然買賣契約經買賣雙方解除,買賣雙方仍須給付服務報酬✅
⏩ 所以,買賣雙方在解除契約時,一定要將給付服務費的成本或責任,作為解除契約的考量要件之一。
📍 或許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常見是因可歸責他方未履行契約,例如:
1️⃣ 買方反悔不買或未依約給付價金...
2️⃣ 賣方出售之不動產有瑕疵或反悔不賣...
但不論契約解除的原因是可歸責買方或賣方,因為都不是可歸責於居間的仲介公司不動產經紀人員,從而,買賣雙方仍應給付服務報酬✅。
📍📍 至於解除契約後所生買賣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例如:
1️⃣ 可歸責買方反悔不買或未依約給付價金,賣方可否向買方主張沒收已付價金❓
2️⃣ 可歸責於賣方出售之不動產有瑕疵或反悔不賣,買方可否向賣方請求加倍賠償❓
這些都是其它法律關係,與是否須要給付服務報酬並無關連,不能以契約解除是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一方為理由,即認為契約無效或不存在,就無須給付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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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哥好
因為也不知道發哪就發這詢問
家父幾年前繼承一棟40幾年老透天
因為都沒人住.也無人修繕.
所以在上個月委託仲介來賣
很幸運的是隔兩個禮拜後賣掉了.
但屋況實在很差.當初也註明在合約上
屋況買方當然也是看過.
議價時我們也覺得對方很有誠意直接折30給他
問題來了.已經在合約上註明無水無電(連錶都沒有)現在買方希望我們幫忙復水電?
我們拒絕了
昨天買方又提出說因為40幾年房子怕安全結構有問題.希望我們這邊能給安全結構證明
請問我們應該不理買方的要求照合約走嗎?還是我們這邊要提出證明?
6/27日已簽約.第一筆款項已進保經專戶
仲介有透露.因為買方請修繕工程來估價
因為整個翻新的費用超過買方能力.所以想反悔又不想賠違約金.
所以想用安全結構這個理由來達到無條件解約
因為第一次賣房子遇到這些問題想上來問ptt大神遇到這些該怎麼解決?
抱歉因為用手機發文.已進盡量排版了
更
坦白說屋況真的很糟
什麼鋼筋外露.無水無電.反正買了就是大概要花500來翻新的狀態.還含補強
但當初就已經註明屋況已反映在房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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