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比校委面子重要 】
新聞自由是意見表達和資訊接收自由的具體表現, 這不單比港大那班偽君子的面子重要,也比我們高院那些欠缺人權意識觀念的法官的面子重要。法官當然可予批評,而且涉及人權自由不受法官尊重的重要時刻,猛烈批評法官把他們驚醒,正是傳媒的責任所在。
抗議對象 應是法官
怎樣猛烈法?英國《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因為不滿3名上訴庭上議院法官(Law Lords)在「間諜捕手」(SPY Catcher)案中頒下禁制令,禁止對該書作者彼得衞(Peter Wright)及該書內容的報道,憤而把3位法官的照片倒轉刊登,並在上面大字標題,「你們是蠢蛋」(You Fools)。香港法院的法官多次作出有違常理的裁決之時,評論者與媒體還是對他們必恭必敬,只會令他們更蠢。
筆者必須指出,高院的法官經常表現得欠缺常識,對社會不了解,更對人權的重要性全無意識,很隨意地便多次頒下嚴重影響港人示威集會自由的禁令,這次更直接侵害港人的資訊接收人權,應該完全把他的照片倒轉,然後寫上「蠢材」兩個大字。
傳媒工會應到高院示威抗議而不是到港大,是應該設法鑽法律的空子,於必要時犯法,以保護公眾的知情權。
臨時禁制令給人發覺原來當中不包括已在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的資訊,這是說傳媒可以在禁制令正式頒下前隨意把商台已散播的聲音檔案再轉載,只是商台自己不可以。大家高興嗎?這其實了無意義,筆者與其他留意新聞的人早已聽過李國章和紀文鳳的錄音,亦有大量逐句記下的文字紀錄,再禁也失去保密的效用。
問題在於尚未播出的其他港大校委的發言。這都不在公眾領域,商台及其他傳媒以什麼方法將其向全港市民公開,過程要完全不顧港大校委和高院蠢蛋法官的禁令,那才是維護公眾的知情權,才不負港人所託。筆者要問,傳媒是為了港人的利益、新聞的尊嚴、公眾知情權,還是為了照顧蠢蛋和港大壞蛋的面子?
1987年,英國的「間諜捕手禁書」案,傳媒應是必讀的教材吧?還等什麼?1987年已經移民澳洲的軍情五處(MI5)特工,由於英國政府扣減他的退休金額,為了補償損失而出版書本;他如願以償,單是美國一年已賣出40萬本(到今天超過200萬本已經在全球賣出),他死時是百萬富翁。
英國以違反合約的民事理由到澳洲申請禁制這本書。澳洲的法官可沒有同級的香港高院法官般蠢,隨便任由英政府以違約為由實行政治打壓的目的;澳洲的高院和上訴庭皆拒絕因作者彼得衞破壞保密(breach of confidence)的民事理由下禁令,稱資訊自由更為重要。
英國記者特別從澳洲帶同10本禁書回英,並通知英國海關;帶書不是出版,禁制令不是充公令(confiscation order),海關只好放行。此例一開,水貨客的威力令想看這書的人皆可看到,皆可自由討論書中內容;但受禁制令針對的《觀察家報》、《衞報》和《星期日泰晤士報》不能。更有趣的是,從英國駕車可以自由出入的蘇格蘭也不受禁令的影響,上議院法官對自己與社會的脫節,一無所覺。
香港的法官享有獨立和崇高地位,不等於有權不理社會的實況,任意任令資本家和政府借民事的法律去滿足政治上的需求。更嚴重的是,借民事的原則程序去侵害港人的人權之時,法官了無所覺。
港大校委與洩密者連合約關係也不知道有沒有(應不是港大職員所為,而是校委之中有人洩密),去到盡亦只屬普通法中的破壞信託行為(breach of trust),洩密也無人有金錢損失;個別校委有名譽上的損失,是咎由自取。法律的存在是要保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不是方便一些表裏不一的人做卑鄙的事。同是高院,香港的法官就沒有澳洲法官的智慧。
當雷曼苦主在銀行外示威之時,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隨便就禁了示威者的示威權(銀行以將告示威者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為由,申請臨時禁示威令,示威者被禁了,滋擾的官司不了了之,因為根本講不出有何損失)。小巴司機說馬路的佔領者影響生意,官司有沒有下文?高院法官說他們會受影響是常識,但整件事件是政治則是人人皆知,獨是法官不知的常識。
教育法官 責在傳媒
究其原因,香港的法官是落伍的法律動物,並不與時並進,對法律文化的認知,只停留在英國法律界的七八十年代(法官學法律時),而香港只有對法治盲目推崇的傳媒,欠缺筆者一類的批判者。
當英國法官在1988年明白到自己的愚蠢而撤銷禁書令之後,歐洲人權法院並不為愚蠢的上議院法官保留面子。1991年裁決英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的表達意見自由;同時批評英國法官不是基於明顯不過的保護人權理由撤禁,而只是因為禁令事實上失效。法官為政府違反自由的假定隨意背書(endorse illiberal assumption from government)。
相信英國的「老爺」在此案之後進步了,但香港的法官有待教育,或是教訓;這責任在傳媒身上。上述案件已經給予傳媒足夠的啟示如何避開禁令。筆者特別希望在星期五聆訊禁制令之前,看到其他港大校委的聲音廣傳。這似乎不尊重法官了。正是,他們需要的不是尊重,而是教訓和教育。
信報財經新聞 2015-11-03
A20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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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比校委面子重要 】
新聞自由是意見表達和資訊接收自由的具體表現, 這不單比港大那班偽君子的面子重要,也比我們高院那些欠缺人權意識觀念的法官的面子重要。法官當然可予批評,而且涉及人權自由不受法官尊重的重要時刻,猛烈批評法官把他們驚醒,正是傳媒的責任所在。
抗議對象 應是法官
怎樣猛烈法?英國《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因為不滿3名上訴庭上議院法官(Law Lords)在「間諜捕手」(SPY Catcher)案中頒下禁制令,禁止對該書作者彼得衞(Peter Wright)及該書內容的報道,憤而把3位法官的照片倒轉刊登,並在上面大字標題,「你們是蠢蛋」(You Fools)。香港法院的法官多次作出有違常理的裁決之時,評論者與媒體還是對他們必恭必敬,只會令他們更蠢。
筆者必須指出,高院的法官經常表現得欠缺常識,對社會不了解,更對人權的重要性全無意識,很隨意地便多次頒下嚴重影響港人示威集會自由的禁令,這次更直接侵害港人的資訊接收人權,應該完全把他的照片倒轉,然後寫上「蠢材」兩個大字。
傳媒工會應到高院示威抗議而不是到港大,是應該設法鑽法律的空子,於必要時犯法,以保護公眾的知情權。
臨時禁制令給人發覺原來當中不包括已在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的資訊,這是說傳媒可以在禁制令正式頒下前隨意把商台已散播的聲音檔案再轉載,只是商台自己不可以。大家高興嗎?這其實了無意義,筆者與其他留意新聞的人早已聽過李國章和紀文鳳的錄音,亦有大量逐句記下的文字紀錄,再禁也失去保密的效用。
問題在於尚未播出的其他港大校委的發言。這都不在公眾領域,商台及其他傳媒以什麼方法將其向全港市民公開,過程要完全不顧港大校委和高院蠢蛋法官的禁令,那才是維護公眾的知情權,才不負港人所託。筆者要問,傳媒是為了港人的利益、新聞的尊嚴、公眾知情權,還是為了照顧蠢蛋和港大壞蛋的面子?
1987年,英國的「間諜捕手禁書」案,傳媒應是必讀的教材吧?還等什麼?1987年已經移民澳洲的軍情五處(MI5)特工,由於英國政府扣減他的退休金額,為了補償損失而出版書本;他如願以償,單是美國一年已賣出40萬本(到今天超過200萬本已經在全球賣出),他死時是百萬富翁。
英國以違反合約的民事理由到澳洲申請禁制這本書。澳洲的法官可沒有同級的香港高院法官般蠢,隨便任由英政府以違約為由實行政治打壓的目的;澳洲的高院和上訴庭皆拒絕因作者彼得衞破壞保密(breach of confidence)的民事理由下禁令,稱資訊自由更為重要。
英國記者特別從澳洲帶同10本禁書回英,並通知英國海關;帶書不是出版,禁制令不是充公令(confiscation order),海關只好放行。此例一開,水貨客的威力令想看這書的人皆可看到,皆可自由討論書中內容;但受禁制令針對的《觀察家報》、《衞報》和《星期日泰晤士報》不能。更有趣的是,從英國駕車可以自由出入的蘇格蘭也不受禁令的影響,上議院法官對自己與社會的脫節,一無所覺。
香港的法官享有獨立和崇高地位,不等於有權不理社會的實況,任意任令資本家和政府借民事的法律去滿足政治上的需求。更嚴重的是,借民事的原則程序去侵害港人的人權之時,法官了無所覺。
港大校委與洩密者連合約關係也不知道有沒有(應不是港大職員所為,而是校委之中有人洩密),去到盡亦只屬普通法中的破壞信託行為(breach of trust),洩密也無人有金錢損失;個別校委有名譽上的損失,是咎由自取。法律的存在是要保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不是方便一些表裏不一的人做卑鄙的事。同是高院,香港的法官就沒有澳洲法官的智慧。
當雷曼苦主在銀行外示威之時,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隨便就禁了示威者的示威權(銀行以將告示威者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為由,申請臨時禁示威令,示威者被禁了,滋擾的官司不了了之,因為根本講不出有何損失)。小巴司機說馬路的佔領者影響生意,官司有沒有下文?高院法官說他們會受影響是常識,但整件事件是政治則是人人皆知,獨是法官不知的常識。
教育法官 責在傳媒
究其原因,香港的法官是落伍的法律動物,並不與時並進,對法律文化的認知,只停留在英國法律界的七八十年代(法官學法律時),而香港只有對法治盲目推崇的傳媒,欠缺筆者一類的批判者。
當英國法官在1988年明白到自己的愚蠢而撤銷禁書令之後,歐洲人權法院並不為愚蠢的上議院法官保留面子。1991年裁決英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的表達意見自由;同時批評英國法官不是基於明顯不過的保護人權理由撤禁,而只是因為禁令事實上失效。法官為政府違反自由的假定隨意背書(endorse illiberal assumption from government)。
相信英國的「老爺」在此案之後進步了,但香港的法官有待教育,或是教訓;這責任在傳媒身上。上述案件已經給予傳媒足夠的啟示如何避開禁令。筆者特別希望在星期五聆訊禁制令之前,看到其他港大校委的聲音廣傳。這似乎不尊重法官了。正是,他們需要的不是尊重,而是教訓和教育。
信報財經新聞 2015-11-03
A20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賣水貨犯法嗎 在 譚凱邦 Roy Ta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這位好友一向不是太激的人,相信他的立場很受他住在自由行其中一個重災區影響
謝冠東:這種爭論,其實與佔中很接近。如果要有點不文明,才能令香港回復清淨和正常,那我們接受到幾多不文明?還是我寧願香港不正常,都要文明?問題的癥結就是,如果要用一些不是這樣乾淨的方法(佔中也一樣),才能夠達到一個很重要的目標,那我們究竟可以接受到有多不乾淨的程度?當然,如果那事涉殺人放火,大家都不能接受;然而若僅限於踢喼,就能令香港恢復清淨,而我勸阻他們,結果令廣泛香港人繼續蒙受煎熬,我恐怕那不義更大。
有翻譯系師弟問我怎看女童嚇喊事件,最初我說沒有特別看法,所以沒寫;但其實不過遁辭,事緣此事太複雜,令我想逃避思考這件事。閒聊之下,我說出了心底的困惑。
先不論女童如倫爺所言,其實更像是被她的媽媽嚇喊。首先,我說踢喼其實也是同類的事。有人說,這兩種行為不文明或暴力,無論如何不能接受。但我坦言這只是一種角度,甚至是一種令自己舒服的角度,那能讓自己覺得瞬間已完成思考作業,並搶上了道德高地,站穩了立場,輕易博得掌聲。然而實情是忽略了另一種更深入的角度,那才是此事的癥結所在。
我指出,行為本身是否妥當,還得視乎結果。此等行為足以嚇怕內地人,從而達到香港回復清淨的目標。如果只有女童嚇喊同踢喼,才能夠嚇跑自由行,以及引起政府關注,繼而還香港一個清靜,那對於是否要把這類不文明行為納為指責之列,我很保留。
這種爭論,其實與佔中很接近。如果要有點不文明,才能令香港回復清淨和正常,那我們接受到幾多不文明?還是我寧願香港不正常,都要文明?問題的癥結就是,如果要用一些不是這樣乾淨的方法(佔中也一樣),才能夠達到一個很重要的目標,那我們究竟可以接受到有多不乾淨的程度?當然,如果那事涉殺人放火,大家都不能接受;然而若僅限於踢喼,就能令香港恢復清淨,而我勸阻他們,結果令廣泛香港人繼續蒙受煎熬,我恐怕那不義更大。
從結果看,光復行動有可能比佔中站得住腳,有人非議佔中霸了馬路,依然沒有民主,故不值得,然而光復行動卻的確令水貨收歛,故理據可能還比佔中佔優。
跟另一位朋友討論時,他這樣比喻我的推論:「走私客(林忌已說明這些人不是759阿信屋那種合法水貨,而是犯法走私,我亦在此正名)就如同非禮香港,部分人踢喼,就是蓄意自我毀容,如同女士主動畫花塊面,減少吸引力,因此這幾天的非禮的確少了。」
我說這種講法也有偏差。較貼切是香港現在安裝了一個防狼器,又或學了柔道,又或樣子比以前兇惡,香港本身未必是容光失色。如果香港選擇賣假貨和有毒產品,那就的確是從毀容這個方向令內地客不再前來,那也是另一種進路。到時他們會覺得反正香港同大陸一樣醜,何必過來追求香港?但現在香港仍然吸引,他們依然心癢癢想來買奶粉,在他們心中香港仍然風姿綽約,等風頭火勢過了可能會再來追求,有部分吧,要再看。
以下再談一點此事的其他枝節討論。首先,我知道有些人會舉出滑坡理論,說今天會踢喼,他日難保會殺人之類。但我一向不輕易相信滑坡理論。那等同說有個人今天吃豬肉,他日難保會吃人肉;今天看色情雜誌,他日難保會變色魔;而再環保的人都總有一點碳排放,滑坡理論者也可指著他,說你今天怎麼仍容許自己排碳?難保你他日會一天排一個發電廠的碳!要用滑坡理論,首先得證明滑坡很可能會發生,否則只是一種輕鬆的誣衊。
另一枝節是關乎「種族歧視」。有說現時出現了歧視大陸人的情況,但當示威者連屯門本地唱歌阿伯的喼也踢,正好令「種族歧視」之說不攻自破,他們針對的,的確是走私客,雖然誤中副車。當然,那可以演變成「拖喼歧視」之說,在屯門拖喼但非走私的本地人都人心惶惶,他們的確會有這種顧慮。故示威人士一方面應減少誤中副車的情況,要明白他們也應爭取儘量多的市民支持,點錯相非但不能改善情況,還會減少同路人;另一方面身為也曾在屯門拖喼的人,我會這樣做,遇上他們我會表示明白這是非常時刻,急須糾正B3X等走私情況,然而我的確不是走私,並樂意證明。雖然這樣做會對自己構成一點不便,但相對未來香港生活回復正常的大利,我個人願意作這少許付出,當然我不能代表其他人。
最後是上一代最關心的秩序。很明顯各種光復行動令他們感到香港秩序大亂,對追求安定的他們來說非常礙眼,十分討厭。只是我們得明白,其實港九新界早已因失控的自由行政策而秩序大亂,如果這樣關心秩序,只能請他們更努力地抨擊自由行政策,並想方設法令香港回復正常。而如果偶爾的失序,能夠平復1年365日恒常的更巨型失序,那支持秩序的人應如何取捨,不是再明白不過嗎?他們也應該重新思考自己的立場。而他們最該抨擊的,還是政府,畢竟它是這種無序的始作佣者。批評此任政府,幾乎永遠錯不了,因為它實在太糟。
說到底,其實我也不想自居道德判官,把示威行為判別為道德上有罪還是無罪,每人對個別局面的取捨和底線都各有不同,坦白說連我自己也未能掌握到自己的底線。也坦承,在今天的社會,政治光譜已經太多,只要我說出的立場親近某一光譜,自會被其他光譜群起攻之,這也是我一直不想就此事發言的原因。撰文至此,我無意為誰人定功過,僅作為大家討論和思考的談資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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