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的恐懼不是你的笑話
#分不出追求與跟騷的差別請趕快補修性別平等教育
星期四行政院院會通過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這是一部婦女團體推動多年,讓許多受害人等待已久的法案。
沒想到,這兩天,這法案,卻成為某些社群媒體大開玩笑的笑料。
他們能說出這些冷嘲熱諷,應該是因為,他們不曾聽過受害人所經歷的痛苦。
從我進入立法院以來,這就是我的團隊所推動的重點法案之一。在我們持續與婦女團體討論法案條文時,就聽過以下幾個真實故事:
😭「我被前同事持續跟騷多年,就算臉書或LINE封鎖,他還是用其他帳號騷擾,還跟我說『我知道你現在的工作、你昨天穿什麼』,這種我在明、對方在暗的恐懼,讓我變得疑神疑鬼, #沒辦法好好過生活……」
😭「他每天下課都在我們班門口一直看我,我去哪他就跟到哪,每次回頭他都在我身後看我,真的很可怕,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會對我做什麼事,我真的快要崩潰了, #我甚至因此不敢去上學……」
😭「這一年來,每天上學總會有個戴口罩、穿帽踢的男生跟在我後面,他甚至會趁我在路口等紅燈時,跑來摸我頭髮,或突然在我後面吹氣,真的很噁心,換路線也沒用。我回家洗頭髮時都會很想哭,我真的不知道 #會不會有一天被他強暴或抓走……」
😭「每天我桌上都會出現一份早餐及畫著笑臉的卡片,不知道是誰放的,某次偶然我發現是老闆,我就請他不要再這樣做。他說他只是照顧我,卻依然故我。 #更恐怖的是,在我反應後,我便開始持續收到不知誰寄來空白簡訊,和不說話的不明來電,換手機號碼也沒用……」
😭「這兩年來,每天我都會收到幾十封學長說很愛我的簡訊,可我真的對他沒感覺。我和他說明好幾次,請他不要這樣,但學長說這樣堅持不懈才是真愛、我才會感動地跟他在一起,所以反倒愈寄愈多,用黑名單封鎖也沒用。最近甚至連我的伴侶,和身旁同事都開始接到學長向我示愛的簡訊……」
😭「我前伴侶分手後還想要復合不成,就常在我家樓下、我公司、我常去的咖啡廳出沒。還會故意停我的車位、跟我鄰居攀談只為了詢問我的近況。他沒直接跟我接觸,警察也沒辦法處理,但, #我一直生活在恐懼裡……。」
😭「有一名陌生男子,每天都挑我上班時間來我工作的商場徘迴,一直盯著我,且時不時衝過來對我大吼,或各種胡言亂語。他甚至連我上廁所都一直跟,還問我要不要去他家, #我真的很害怕,不知道他什麼時候會過來對我做什麼事,誰來救救我……。」
😭「有一個工作上接觸的客人不斷騷擾我,我跟他說我已經有長期交往的伴侶,且即將結婚。但,他還是不斷以「追求」的名義騷擾我,到處堵我。我受不了換到別家店,結果他居然還到門口盯梢, #我真的很害怕……。」
以上這些都是曾經發生過的活生生跟蹤騷擾案例。其中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但也有男性有遭遇過類似經驗。我想多數朋友也都同意 這些會令當事人心生恐懼卻又無法擺脫的痛苦, #並不是洽當的追求 #更缺乏對人的尊重,重要的是,#不該被玩笑話冷血嘲弄💢
這兩天網路上對這法案的批評,有些是基於對女性的偏見歧視,多數則是對此法案的曲解及誤解。《跟蹤騷擾防制法》從來就不是只保障女性,而是保障所有遇到重複出現,讓人心生恐懼、影響正常生活、與性以及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行為時,都能夠到警政體系尋求協助。
至於有人說此法通過後
「母豬自以為多情,怎辦」
「阿宅連追女生都會被抓去關了」
「不能要求約會,只能直接要求打炮了」
「真愛就是要持續堅持追求,連這都要被視為罪犯,那都去當同性戀算了」
「要求約會不行,請問要怎麼結婚 白癡喔」
「台女之後賺錢更方便嘍」
這些說法除了帶有許多性別偏見外,,對於曾經歷過跟蹤騷擾傷害的人來說,更是在 #傷口上撒鹽!
許多人可能認為自己的人格與動機,絕對和 #屏東通訊行女員工遭擄殺、 #長榮大學外籍生遭擄殺、 #台大畢業生殺害前女友、 #世新男大生砍殺學妹、 #持刀進校園搶心儀女學生手機 等案件中的加害者不同。
這些人因為覺得自己不會做出這類傷害暴行,所以,不該立法對他們「追求」、「表達好感」的方式加以管制。
我相信提出這些想法的人,多數也不願見到殺害、擄人、性侵等 #跟蹤騷擾常見衍伸暴力 的發生。但我想進一步說明的是 #追求當然不等於跟蹤騷擾!
#真正的追求與表達好感應該要尊重雙方意願
不是在對方都已 #表達拒絕,甚至為此 #恐懼不安時,還 #單方面 #持續性地執意作出會造成對方不舒服的跟蹤騷擾行為。
尊重對方、表達好感的追求方式,都不會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沒有人會因為單純喜歡一個人就被抓去關,也不會有人只因在樹下說出一次「我喜歡你」就被警察帶走!
至於那些說 #不能跟蹤騷擾 #我就不會追求 的人,我真心建議,可以自我加強情感教育。以免將來因為不瞭解關係界線或不當追求,造成他人,也造成自己受傷。
這也是我的版本特別列出「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落實」的原因。
下周我將在立法院內慎重審查這部台灣社會等待已久、對防制性/性別暴力極為重要的法案。
作為關心女性人身安全與性別平等的立委,我一定會努力讓這部法律更加完善,讓台灣社會少些歧視與暴力、多些守護與同理!
跟蹤騷擾 防 制 法 請 說明 其 立法 重點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家早安!昨天在衛環委員會被國民黨消耗了一整天,今天特別向各位鄉親報告我在立法院問政的幾項重點:
#衛福部應更清楚說明健保改革方向
近期,衛福部正在討論健保改革,以負擔公平、避免浪費為目標,達到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與健保永續之願景。其中有關藥品部分負擔調整方案,媒體已有各種不同的報導,但到底何者為真?今天我藉由質詢,要求衛福部在討論健保改革時,應參酌各方意見,向民眾更清楚的說明健保改革的方向與必要性,另外考量到健保費率年初調漲,健保改革應避免給民眾短時間更多的負擔。
#長照住宿式機構應提升照服員待遇
此外,去年內湖安養中心爆發惡火奪命意外,社會對長照住宿式機構量能是否足夠有許多的討論,我在選區時也常聽到民眾反映「排不到床位」的聲音,機構也會跟我反映「找不到照服員」的困境。今天我也透過質詢,與部長討論雙北土地成本太高,應要有適當的資源與政策引導,讓都會區的住宿式機構能持續增加量能,以及目前因薪資待遇與工作環境下,住宿式機構照服員與居家照護員人力失衡的狀況,請部長就這兩件事情能夠努力提出解決方案。
#跟蹤騷擾防制法應盡速立法
跟蹤騷擾是對個人行動自由、身心安全的侵犯。而人身安全,是國民最基本的要求,理應受國家最嚴密的保護。再加上目前跟蹤騷擾犯罪型態多樣複雜,歐美各國都已經相繼立法通過反制跟蹤騷擾的法律。台灣作為一個人權立國的國家,應該要加緊腳步,盡速制定專法來反制跟蹤騷擾,不能再拖下去,因此我也特別質詢內政部,要求應盡速將草案版本送到立法院,才能保障國民的最基本權利。
#蘇巧慧 #最關心 #國會有表現
跟蹤騷擾 防 制 法 請 說明 其 立法 重點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事前預防事後補救
#有立委違法還企圖掩蓋
#主管機關也不清楚法規
我今天和 婦女救援基金會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 以及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與性侵害被害人A小姐一同召開記者會。A小姐作為性侵害受害人,現身說法,當時遭遇立法委員服務處主任性侵,加害人雇主林奕華委員不但卸責還對媒體陳述不實訊息。而當A小姐向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申訴時,卻求助無門,被踢皮球。
婦女團體跟我,希望以實際案例指出,現行性侵害案件,雖然有法律規定 #雇主 和 #場所主人 有防治責任,但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家防中心對於這個規定 #幾乎完全不知道,因此會發生被害人欲申訴加害人雇主防治責任時 #求助無門處處碰壁 的情形。
#A小姐的案例
2019年4月28日立法委員林奕華服務處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害志工的案件,台北地院今年8月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但性侵害事發之後,A小姐向加害人雇主林委員辦公室求助,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林委員甚至直接切割表示加害人已離職,應該是想藉此規避雇主責任。但依據加害人的勞保資料顯示,案發當時加害人仍是由立法院人事處以委員助理身分投保中。
而後,A小姐又向臺北市家防中心、勞動局、社會局申訴雇主責任,也都被告知非其業務範圍而不受理。
長期關注婦女權益及性暴力議題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及勵馨基金會今天都參與記者會,分別說明雇主不作為以及說謊切割對A小姐帶來嚴重的二次傷害、民意代表應知法並守法,就法律面解析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性防治責任,並強調應儘速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以及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與會者的詳細發言,請點進圖片裡面閱讀)
#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的 #雇主或場所主人責任,指的是就算被害人不是自己公司的員工,但 #行為人的雇主 或 #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必須要維護場域安全,預防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在事件發生後,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採取措施以防範行為人再犯的可能。
這個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雖然訂在性騷擾防治法內,但在第26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 #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地方政府不知道一般性騷擾也有雇主責任
#更不會知道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統計顯示被裁罰案件連續四年掛零
A小姐受害後,向雇主、家防中心、社會局申訴林委員的雇主責任都碰壁,顯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至今15年,卻仍落實不彰。
從事實上的統計數據來看,近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地方政府裁罰性騷擾加害人的案件量及總金額持續增加(案件量從2016年的223案到2019年的408案;總金額從2016年的427萬到2019年的700萬)。但其中違反第7條違雇主或場所主人防治責任的裁罰件數連續四年掛零;可見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對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幾乎毫無認知。
當然也對於性侵害犯罪同時準用本條的規定更不熟悉,地方政府甚至連業務分工也搞不清楚。A小姐的案例發生後,臺北市社會局和家防中心先是雙方都說無法受理性侵害的雇主責任申訴,彼此推託;經過一再溝通後,才表示那就先送申訴案進來,市府內部會再協調看看這是家防中心或社會局應該受理的業務。
這是我今天記者會的重點,希望能夠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檢討法律機制的落實。警政及社政單位於接獲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訴時,應 #建立SOP,能夠連帶協助被害人,如有需要可以申訴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之防治責任。
#台灣性暴力防治法制已施行23年
#觀念仍然不足 #機制尚未落實
#需要繼續努力
台灣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始對性別暴力有一系列立法,至今已施行23年,但公部門對於性別暴力防治的權管責任卻仍然認知不足。
我會在立法院性平會內持續推動強化立法委員及團隊的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觀念及作為。並持續監督警政、司法、醫療等體系加強性別敏感度及被害人協助措施,包含各地方法院設置刑事性侵害專業法庭。最後,對於能補足性別暴力法制的最後一塊拼圖《跟蹤騷擾防治法》也會盡力加速立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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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的雇主責任有什麼不同?
(👉有一個比較圖表可以點進圖裡看哦)
性工法處理的是職場裡雙方都是公司成員的性騷擾案件,比如說雇主對員工、員工對員工,主管機關是勞動局處,最主要就是在處理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做出的行政罰也只會處罰雇主而不會處罰加害人。
所以大部分稍微瞭解性騷擾議題的,都會以為雇主責任只有在性工法裡面才有。
但其實不適用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騷擾案件裡,也已經在性騷擾防治法訂有雇主或場所責任,比如說員工對客人、雙方互為陌生人的性騷擾事件發生,加害人的雇主或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也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