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來問我對未來修法的看法(尤其許多跨國伴侶更加焦慮)
我先重貼一次去年(2017) 伴侶盟在舉辦過四場論壇後,整理提交給行政院、相關部會以及所有立法委員參考的七大修法建議(包括跨國配偶部份),請大家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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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在2017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夕,提交婚姻平權修法建議給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相關部會、以及所有立法委員參考,建議內容包括收養、親子關係、人工生殖、跨國伴侶等四大議題、七項建議,敦請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未來婚姻平權修法中,能完整與適當的涵蓋同性伴侶相關權益。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後,為促進公私部門的對話、完善婚姻平權修法,伴侶盟、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及法操司想傳媒於9月7日至10月21日間共同主辦「婚姻平權面對面──如何修法才符合釋字748?」四場論壇,分別邀請法學者、律師、兒童心理學家、民間團體加入與談,政府相關部會均有派員出席,會中達成七項重要結論與共識。
一、應開放同志配偶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
7月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曾討論同性婚姻收養子女議題,根據媒體報導,與會者對於是否開放共同收養有疑慮而卡關,也傳出反同陣營僅同意繼親收養。對此,長期研究發展心理學的台灣大學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特別強調,目前國內外相關心理學研究指出,家庭結構並非影響小孩身心發展的重要因素,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關係、照顧者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家庭資源才是影響孩子發展的因素。趙儀珊批評,現在大家都在談兒童最佳利益,但感覺上某些人談的都是家長的傳統價值觀。
二、同性配偶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應適用婚生推定或視為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才能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提出新的草案版本(1063-1條 簡稱「法定雙親制」),以供各界參考,依該條規定同性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其雙親為分娩方與非分娩之他方;若子女受胎不是經由配偶雙方同意,孩子出生後兩年或非分娩方知悉後兩年可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三、人工生殖法需要配套修正,開放單身女性與女同志配偶近用人工生殖技術。
過去同性伴侶要求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總是必須向社會「證明」何以同志有資格使用,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雷文玫副教授特別指出,釋字748後舉證責任已經反轉,若國家限制同性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必須要提出合憲性的理由。而與會人士均認為,目前並無任何合憲性理由可以限制同性配偶近用人工生殖技術。
除此之外,世新大學性別所陳宜倩教授特別指出,婦女團體多年來持續倡議人工生殖法不應以婚姻做為限制條件,雖然這一波討論是在婚姻平權的架構下,但仍建議人工生殖若要修法,應考慮開放給單身女性,與會者均同意。
雷文玫副教授提供人工生殖法三點具體修正建議,除了配合同性婚姻修訂原本的夫妻用語外,不孕定義應加入社會性不孕,並明訂親子關係,讓同性配偶都能成為孩子的雙親。
四、針對代孕制度,與會者則多傾向支持朝開放的方向進行實質政策討論。
是否開放代孕制度在台灣已經討論超過二十年,面對正反雙方的爭議,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建議有疑慮者宜跳脫個人直觀的經驗或意識形態,看見女人經驗的異質性,或許才能打開對話空間。
與會者也多同意若朝開放代孕的方向討論,應以「代孕者為中心」(及「兒童最佳利益」)設計制度內涵,可降低女性遭受物化與剝削的疑慮。此外,這一波討論中加入了男同志主體經驗,這些經驗應有助於打開過去討論的僵局,讓參與者更能具體討論代孕制度的設計與內涵。
五、釋字748後、立法院修法前,我國國民與合法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同性伴侶在該國合法結婚,其婚姻應屬有效。建議行政機關在立法院未修法前可先修正行政程序。
目前第一線戶政人員礙於上級主管機關見解而拒絕為已經在國外合法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辦理婚姻登記,但與會者均認為這並不影響此種具有涉外因素之跨國同性婚姻效力,若外籍同性配偶欲申請居留,移民署代表當天提出可能的解套建議,兩人可在國外取得合法結婚證書後,經過外館驗證,回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再憑此註記文件申請來台居留。
伴侶盟表示樂見其成,但事實上,伴侶盟已經接獲一對台灣與南非籍同性配偶欲回台辦理結婚登記被拒的申訴,目前也已義務協助當事人進行訴願。希望政府能加快腳步,盡速還給當事人基本結婚權。
六、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之規定,本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同性伴侶若要結婚,婚姻有可能無法成立。建議應配套修法或透過解釋,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結婚權。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通說見解認為若一方國家未開放同性婚姻,則兩人的婚姻無法成立。伴侶盟潘天慶律師認為,若能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主張外國不給予同性伴侶合法婚姻權,因不符合我國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利,而有背於善良風俗不予適用,或可解套。
七、藉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機會,重新審視境外面談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建議取消境外面談,改採其他手段進行國家安全的管控。若同性婚姻法制化前無法改變境外面談規則,則應建立或修改相關行政規則,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結婚權。
長期研究與倡議跨國婚姻議題的政治大學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和南洋台灣姐妹會議題倡議委員會梁組盈委員,特別指出「境外面談」將造成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障礙。當初以國家安全、防止人口販運為由建起的境外面談,規定特定的21國國民,包含蒙古、越南、泰國、緬甸、印尼、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印度、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塞內加爾、奈及利亞、迦納、喀麥隆、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哈薩克等,若要與台灣人來台結婚、依親居留,必須先在境外取得婚姻證明文件,再以此申請面談。而目前這21國無一承認同性婚姻,意謂著同性伴侶將被此行政程序限制結婚自由,出現法律允許但卻無法結婚的困境。當日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如此顯然違反大法官釋字748號的意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制度,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婚姻權能落實。
四場論壇紀錄均已公佈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官方網站: https://tapcpr.org/hot-news/event/marriage-equality-forum-748/2017/11/28/forumnotes
原始新聞稿 https://tapcpr.org/hot-news/press-release/2017/12/07/2017forum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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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具體保障內涵包括 在 Tacps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轉載】:博物館、博物館法與文化參與權
邱坤良 2015年06月25日
台灣博物館史第一部博物館法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這部博物館專法,開宗明義即說:「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以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等涵養,並表徵國家文化內涵,特制定本法」(第一條)。
博物館法的通過使台灣的博物館事業往前邁了一步,但能否達到前述的目標,仍有待政府部門及博物館的實踐。
從歷史的角度,博物館的興起與國家機器的介入有關,它的蒐藏及展示內容,成為宣揚國力與文明的重要環節,因此,博物館的發展史也是政治史、社會文化史的一部分。觀看西方國家重要博物館的展示、典藏,有不少是從殖民地搜括而來的歷史文物,在大英博物館、羅浮宮等博物館流連,有如反芻近代文明演變,以及十八世紀以降的國際競逐與人文思潮,同時反映帝國主義對外擴充的殖民史。
著名東南亞研究學者班納迪克‧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在《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布》(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一書中指出:人口普查、地圖、博物館三者在形塑殖民地的想像領域中扮演重要角色,而這些工作的表現,就是一種殖民現代性的具體成果。作為被殖民者,台灣博物館發展史滿佈歷史滄桑與政治因素。
日治初期出現在台北城內表町的台灣博物館就是典型例子,他的前身為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商品陳列館,而後更名為殖產局附屬博物館、附屬紀念博物館,所典藏與展示的文物,係台灣本土調查所蒐集的動植物、人類學標本,部分掠奪自南洋其他國家。對日本來說,這座博物館是帝國對殖民地子民與本國國民展示權勢的場域,對台灣而言,它保留殖民主義標幟下走向現代化的印記。在一九四○年代末的後殖民情境中,舉世聞名的故宮博物院出現在台灣,除了顯現中國歷朝皇室貴族、士大夫的生活風貌,亦見證了國共內戰慘敗的國民黨政府倉皇辭廟,文物播遷的歷史場景。
隨著國際政治與社會變遷,形形色色的博物館林立,博物館的意象與功能逐漸多元化。戰後台灣興建的博物館避開殖民地的陰影,著眼於空間與形式的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功能性,博物館不僅是文物保護、展現的中心,也應該是文化反省的場域。
今日台灣大大小小的博物館號稱七百座,有雄偉壯闊的故宮博物院,也有散落在偏遠鄉鎮,一年只開放幾天的地方文化館。每個館有各自的宗旨及營運重點,不過,除了幾個著名的公私立博物館,多數體質不佳或尚未建立特色,很容易被不瞭解博物館生態的政府官員、民意代表與媒體打為「蚊子館」。
故宮博物院(Peellden/維基百科)
故宮博物院(Peellden/維基百科)
從前述博物館法立法宗旨來看,提升民眾的涵養是博物館存在的重要目標,幾年來許多知名博物館開始不收取門票,並關注如何實踐博物館的社會參與。然而,諷刺的是,一向喜歡「師夷長技」的台灣政府經建發展部門卻反其道而行,以國家財政困難為由,推出「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不僅企圖縮減公立博物館或文化館的預算,還要求增加自償率到30%以上。
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高層批評文化部門及文化人不懂科技,他們念茲在茲的是,文化內容如何滿足高科技產品需求,所追逐的是經濟發展、硬體建設、報酬率,忽略文化內涵才是國家長期發展的最重要資產,這種現象其實也凸顯政府施政缺乏人文思維。再仔細觀察,喊出前述「高論」的官僚,正是日前在立法院公開表示「可惜聶隱娘未能跟週邊的文創產業結合在一起」,被罵翻天的國發會副主委,那麼,他會提出這種怪異的「規劃方案」就不足為奇了。
博物館法通過之際,「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也積極推動,依它的計畫審查邏輯及運作機制,文化部門能落實好不容易通過的博物館法?博物館又如何能有充分的資源,透過策展等方式,善盡其關懷社會弱勢文化的責任?長此以往,多數博物館為了生存,大概只能切割場地,對外出租,空地當作停車場,還要大量開放文創商品、紀念品賺錢養活自己?
在這個關鍵時刻,北藝大博物館研究所所長陳佳利教授即將出版的著作《邊緣與再現:博物館與文化參與權》,對博物館的論述觀點與舉證案例適時提供政府部門與博物館界參考。
倫敦大英博物館 (Ham/維基百科)
倫敦大英博物館 (Ham/維基百科)
陳教授以英國的博物館扮演的文化參與角色為核心,對照台灣的相關政策、措施進行論述。首先討論「英國文化政策與創意實踐」,她特別舉一九七〇年代法國所發展的由社會隔離(Social Exclusion)演變而來的社會平權(Social Inclusion)政策,說明以往社會學家只偏重解決貧富差距問題,促進各個階層享有基本的物質保障;晚近的社會隔離概念關心的議題則是「關係」,指的是個人在社會上所能得到的各種資源、網絡,而不僅限於經濟或物質層面。社會平權更直接挑戰弱勢團體所承受的社會隔離,強調在保障基礎物質平等外,促進弱勢族群、邊緣團體,尤其是偏遠地區或身心障礙、窮苦、年老及少數族群文化參與的平等權。
書中亦討論文化政策如何加強全民參與及文化資本,而博物館如何成為這個政策實踐的重要場域。其第二部「身心障礙者之文化參與」,透過英美澳及台灣等地幾個博物館的實際案例,探討博物館與身心障礙者的文化參與權,並就參觀與展覽內容的可及性,及展覽主題與身心障礙之相關性進行剖析、檢討。第三部以「展示邊緣者的聲音」為主題,分別舉精神障礙、漢生病及奴隸販運的展覽個案,探討博物館如何運用展示的多重影響力,改變大眾習以為常的刻板印象與族群歧視。
莫斯科國家歷史博物館(Andrey/維基百科)
莫斯科國家歷史博物館(Andrey/維基百科)
近年國內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文化參與權逐漸重視,文化部從文建會時代就一貫辦理文薈獎,鼓勵身心障礙者從事文學創作,或針對視障者製作文學作品點字書、有聲書。不過,博物館界仍鮮少注意到精神障礙者的需求,以及博物館對他們可能產生的正面意義。博物館如何作為身心障礙者文化參與的實踐空間?較容易執行的是改善硬體環境,如電梯、無障礙坡道等……。至於展覽內容的策展、設計等,則需仰賴專家的參與。
陳教授在《邊緣與再現:博物館與文化參與權》列舉的英國經驗不等同於台灣經驗,英國或其他歐美國家、日本的博物館發展環境也與台灣不同,很難移植或完全對照比較,而在推動文化平權時所可能面臨的若干困境,包括博物館館員不認為有必要將社會工作納入營運範疇,或許也會在台灣發生。儘管如此,她所揭櫫的新趨勢、新觀念案例,以及身體力行的實務操作,值得吾人深思。
*作者為台北藝術大學教授
身心障礙者具體保障內涵包括 在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無障礙/可近性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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