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心•苗生......]
......狐九今天不開超跑了,改換了一輛沉穩的賓利,還穿了一身雪白的中山裝,長長黑髮梳高成了馬尾,妖嬈俊美中透著英氣逼人。
他看起來好像自民國初年走出來的翩翩美青年啊……
感覺每天都是九哥專屬的時裝秀。
寶圓小心肝兒又怦咚了好幾下,定一定神才恭敬地迎上去,做了個道揖。「九哥早安吉祥。」
狐九修長指節屈起輕敲了她小腦袋瓜一記,神態慵懶。「年紀輕輕裝什麼老古板?」
「我……」
狐九從身後拎出一只精緻的牛皮袋塞給她,裡面裝的是五星級大飯店的蔬食三明治和一杯熱牛奶。「吃,我先進去跟妳家祖師爺打個招呼。」
「那我幫您點個香……」
「去吃妳的飯!」他一根指頭就把她戳進車裡了。
十分鐘後,狐九回到駕駛座上,看著寶圓乖乖在吃三明治,這才滿意地發動了車子。
「九哥,我們要去哪裡賺錢?」她騰出手來拍拍自己的手工揹袋。「我有帶很多祈福平安符囊喔!」
「靠那個要賺到民國哪一年?」他挑眉,「妳自己留著吧!」
「噢。」
在下山的途中,寶圓看到了X線環山公車,熟悉的司機先生,甚至還有熟悉的幾位歐巴桑阿姨阿嬤們,見他們依然歡快地在車廂內比手畫腳哈哈哈哈,她總算完全安心了。
「怎麼,不信我?」
「不不不,我當然相信九哥了。」她靦腆地道:「就是……親眼看到還是很開心。」
──她從小就常常看著師父下山降妖伏魔濟世助人,回到道觀後的師父整個人像是被毒打了一頓,臉色蒼白腳步虛浮,都得臥床養上七天七夜才勉強補回了點元氣。
小小的寶圓一開始被嚇得不輕,拉著師父的衣袍就奶聲奶氣地哽咽問,師父能不能少下山幾趟、少濟世幾次?
可師父總慈祥地摸著她的小腦袋道──
「寶圓啊,這是我們道門中人的使命,只要能看到百姓平安和樂,我們就開心了,以後,等妳長大就會明白的。」
剛上國小一年級的小寶圓不是很聽得懂,但是師父是不會錯的,所以她也就乖巧地點點頭,噙著豆大的淚珠,抽抽噎噎去幫師父熬固本培元的傷藥了。
後來她真正領略到師父說的意思,還是師父坐化前兩年,她高中時期,跟著師父去南部鄉下幫忙幾家引魂。
那是一個人口只有不到百人的小村子,有三個老阿公相約去溪邊釣魚,卻再也沒有回家……
三家的老阿嬤心急如焚報了警,也趕緊通知在大都市工作的兒女回來,可是整整搜尋了半個月還是沒有老阿公們的下落。
生不見人死不見屍,三戶人家陷入了愁雲慘霧的悲傷中,後經認識的人,輾轉來找師父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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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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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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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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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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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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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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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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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車子平安符怎麼求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神父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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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人聊到2020洪慈庸的立委選舉,大意是說洪慈庸選民服務並不夠,而楊瓊瓔的選民服務,則幫當地人搞定了因水管不夠長導致使用井水而不能使用自來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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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民黨的人並不是敗選原因,他雖然是大雅區的上雅里長,但整個里認為評價不錯,而大雅區因為有眷村跟軍營,所以過去都是藍大於綠,楊瓊瓔本身在地方即有實力,台民黨里長不一定是挖到洪的票,反而楊瓊瓔跑了票給台民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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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慈庸有蔡英文和泛綠大咖輔選,各個名人讚聲,還是贏不了,陳柏惟贏了,賴品妤贏了,難道楊瓊瓔有比顏寬恆還強?是不是洪自己努力不夠?台民黨的報復性提名,其實在這沒有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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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人附和這樣的論點,並稱潭雅神整體偏綠,洪在自己大本營后里大輸,甚至連后里洪姓家族都一面倒,也有人提到對手選前有許多小動作,比如小傳單會出現在家門口的夾報、喬病床,還有說洪任期就是結婚生小孩,對洪的影響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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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當中有許多迷思,必須一一釐清,首先潭雅神如果都是偏綠,那過往2012年民進黨立委選舉就不會輸這麼慘了,過去童瑞陽參選輸楊瓊瓔20%以上,得票率只有37.39%,洪無論是2016大勝,還是2020些微差距落敗,整體來說,是大幅提升民進黨在台中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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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洪在自己大本營后里並沒有大輸,是勝利,而我們可以從得票率看出來,台民黨的人在這個選區拉的票是最少的,所以洪在這個地方有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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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賴品妤,也不過贏了3000多票,是險勝,陳柏惟,則是以新人之姿空降,乘著罷韓與抗中保台浪潮,擊潰顏寬恆,創造了奇蹟,但這個奇蹟,不會是去責備其他人不努力的理由,奇蹟之所以為奇蹟,是有偶然性的,不可替代性,若以陳柏惟例子,恐怕當時任何一個立委都沒辦法達成他的成就,何況用他做為標準,來拷問其他人有所不足,若不足,也是所有人都不足,這就像你用喬丹來批評其他選手沒有天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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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洪慈庸當初擊敗楊瓊瓔,在藍大於綠的版圖上贏得勝選,是一樣的,洪也曾經歷過這奇蹟時分,只不過在厭憎的浪潮下,沒辦法維持住這個奇蹟的延續或讓奇蹟再現,陳柏惟下次要選,恐怕也是面臨當初前輩的「奇蹟過後」的現實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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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其實選舉完後,也有不少人出來說「台民黨沒有拉到洪的選票」,這包括柯粉,也包含了一些台派,不過如果你仔細看選舉結果,台民黨人在各區的票數,都有一定的數量,是你根本不能忽視的第三方,過往也不是沒有第三個人參選,例如無黨籍的劉坤鱧和軍公教聯盟黃信吉,都沒有台民黨人囊括的票數還多,這很明顯是不同於以往的干擾因素,難道各路專家可以直接否定這個事實嗎?「這個第三方對於本次選舉一點影響也沒有」,只為了去說服其他人「台民黨人沒有拉下洪慈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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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其實就有對照組了,我們可以從圖上看出,非常明顯,台民黨壯大了,超越以往的第三勢力,這股力量足以影響選舉,而各區都在背後啃食的結果,即是「楊瓊瓔沒什麼變,洪的票數縮小了」,而洪贏了三個區域,卻在泛藍大雅區大輸4千多票,這才是真正的原因,而台民黨推出的,正是大雅區的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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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因為倒扁出身的這個台民黨人,加上台民黨的兩岸一家親是泛藍光譜,所以只會分到泛藍的票,這是簡單思維的謬誤,事實上,從2016年的得票率來看,大雅區呈現出來的事實,幾乎可以蓋棺論定,楊的得票率都是48%,洪則是大幅萎縮,從50%的得票率掉到40.99%,掉了10%,而台民黨人則多了10.23%的選票,這很明顯就是從洪身上搶來的,依恃著大雅區里長以及柯文哲的加持,台民黨「有種選舉就是讓你選不上」,操作的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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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是,「台民黨人搶了很多洪原本可以得到的淺藍游離票,使洪慈庸無法發揮中間吸票的能力」,泛藍本陣沒有影響,影響的是洪慈庸,那些可能由藍轉綠的人,活生生被掐住了,帶往兩岸一家親,如果說「台民黨人沒有拉下洪慈庸」,這才是自欺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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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慈庸除了評鑑的績優立委,我敢說,「他的選民服務是紮紮實實的,絕對比楊瓊瓔更優」,無論是自來水、教育、社福、交通路網,霸凌案件、職災案件、軍中事件的陳情,洪慈庸絕對是挑一整個扁擔,大於楊的一湯匙,用常識來想,洪慈庸是中央等級的立委,更有實力去替台中向民進黨中央爭取更多資源,別的不說,拿潭子來說好了,只要是在地人都會知道這兩三年改變得很大,光原本舊營區和舊台糖用地荒廢多年,是洪的努力才把台中市警察總局和潭子區公所遷過去,然後是74快速道路和中清交流道的匝道工程,鴻上任三年,推動這一切,對當地的繁榮都十分重要,不如問問,楊瓊瓔當立委時都做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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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在后里洪慈庸爭取設醫院,到現在2021年4月,落選了都還前往關心設置進度,我不認為,對於台中人來說,所謂選民服務通水管可以大過於一間醫院,在疫情蔓延的現在,更顯現出她當時的政見至關重要,何況,洪不只設醫院,還幫忙通自來水,就選民服務一環,怎會輸給只會通水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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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講最基本的出席率好了,整個被洪慈庸打爆,一個立委連最基本
的上班要到都做不好了,你怎麼會覺得她光靠選民服務就會「十分強大」,足以說服其他人,她做的比洪慈庸還好?若結婚生子立委出席率都高於沒這情況的立委,這是結婚生子的問題還是立委本身瀆職怠惰,藐視選民的問題?當人們相信結婚生子會影響立委績效,然後投給一個不結婚生子但沒有出席率的立委,應該質疑的是,誰告訴其他人判斷一個政治人物優秀與否是「結婚生子」?帶這種風向,叫做可惡,相信這種風向,是為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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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本身,自己的爭議就一堆了,她本身和洪慈傭就是個對比,2013年,馬政府將開放八三○項中國農產品進口,嚴重妨礙農民權益,楊是支持者,她對「要求馬政府應正式具體宣示不再開放現行禁止自中國進口之830項農產品」實地投下反對票,另外,她還反對管制中資,反對禁止中資直接或間接介入選舉及政治活動的民主防禦審議機制,簡單來說,她就是2014年服貿方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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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洪落敗的關鍵是什麼?她為什麼選不上?當然是「柯粉和深藍支持者對於洪集中性的獵巫行動」,這不是失敗了就怪別人拉下來,而是當時正在發生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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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凡她靠弟、結婚生子、沒在做事,乃或是她被操作的「軍冤陳情太多」,網友痛批「過河拆橋」,事實上,她3年處理300件軍中糾紛,她是一個真正在前線處理事情的人,希望當時的國防部能做的更多.洪慈庸承受的不合理的攻擊,從她上館長直播引起的事件就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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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館長出來嗆酸民弱智,為什麼呢?因為洪慈庸被酸結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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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時,來自PTT或YAHOO奇摩論壇的攻擊,可以說是鋪天蓋地,特別是PTT的厭女風氣,結婚生小孩、靠弟、沒做事,可以說是當時Kofan掀起的浪潮,選後,還沒放過她,繼續打她酬庸,當郭台銘直接把這些沒營養也沒有建設性的意見,浮上檯面,可以說是這種負面攻擊的最高潮-郭台銘當時挺誰?幫誰作嫁?毫無疑問就是台民黨,郭柯合流,藍白合汙,這就是當時正在發生的現象,不然,我們也不會看到台民黨裡有個人被稱為戰神,因為她很會質疑疫苗買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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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誰能知道呢?這個被稱為「理性藍」、「知識藍」的嚮往,提出的質疑居然是「洪慈庸結婚生小孩」,自己又說政見是「0-6歲國家養」,若說草包與顛倒是非,可以說,他本身就是不理性的極致展現,如同柯文哲自稱是科學家,郭台銘自詡是知識份子,亦是Smith所稱的「大腦放屁政治」(Brain Fart Politics),當這種風潮蔓延開來,應該檢討的,或許不是洪慈庸不夠好,而是,為什麼人們愛聞政客放的臭屁,還覺得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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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民黨的候選人而言,他是拉誰的票?從他本身的行為和選舉內容,可見一班,他臉書上居然在說洪慈庸籃球場造勢,引來運動人士不滿投訴,接著他自己還跑到現場拍照,問主管機關單位是如何核准給他們使用?說會破壞場地云云,這般雞蛋裡頭挑水泥的論述,居然還有人轉到ptt,可以看出,該名候選人選舉意向,是針對何者而來,事實上,ptt上亦存在一堆他和柯文哲歌功頌德,唱雙簧的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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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是這樣的,在ptt上,「呂孫綾、賴品妤、洪慈庸誰比較草包」、「[討論] 四年過去,洪慈庸為何讓選民越來越厭惡?」、「[討論] 為何這麼討厭洪慈庸呢?」、「洪慈庸被黑的點」,可以看出大致的風向,無論是看不下去幫他說話,或者是攻擊她的,都反映出一種「莫名」,意即,人們多少都會為洪慈庸被攻擊感到詫異,而洪慈庸被黑這點,更是廣泛存在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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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引用當時人們的說法,理解洪被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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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藍的恨他 看果凍那種嘴臉就是普遍的板模
2. 因為這兩年黑過柯文哲 跟柯粉結仇 連超級洪粉kk都恨死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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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韓粉柯粉連成一氣 就是前一陣子看到的樣子啊
黑到變成洪是一個一事無成的垃圾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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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是傾向不反柯者,他認為柯的市政沒什麼好打,因此從他的言論中可以看出真實性,他判斷這股黑洪的浪潮,「就是無腦的仇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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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說台派的支持者,應該要保持堅定,不隨他人起舞,神父認為,實際面上,有兩點很重要,第一「不要進入強暴者的邏輯」,以及「避免檢討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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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fan或者泛藍群集,他們帶的風向是固定的,他們理所當然的會對洪慈庸進行獵巫,這時,台派支持者的角色就格外重要,如果當對方操作,只會結婚生子,不做事,而人們進入這樣的邏輯,相信他「真的沒做事,或選民服務沒做好」,那就是把一個虛假的說法成為真實,理當支持她的人,卻變成偕同打壓的對象,原本承受的傷害是不合理的,對方說的東西也毫無道理可言,如原本支持她的人相信了,就是把能對抗的力道,轉化成和政敵一同打壓的力道,這對台派候選人是最傷的,你原本要承受-2的攻擊,還有+2相抗,交互作用的結果為0,沒有損傷,但我方如果嫌棄自己人被攻擊,開始自我檢肅,+2的反抗力道,跑了,變+1,然後又是附和著對方的觀點,於是攻擊的力道變-3,這「比原本藍白力量單純的攻擊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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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洪慈庸選舉時,柯文哲除了出動幫台民黨人站台,台民黨人自己也跑去跟郭台銘合照,洪慈庸批評台民黨,柯文哲則這樣回應,「2016年選舉,自己幫洪慈庸站台好幾次,那你覺得對她是有救,還是沒有救,我就不曉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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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上的kofan則稱「洪姊背刺」,柯p不忍了,當初洪慈庸靠洪仲丘案件博得新聞版面,還有阿北多次南下助選,洪姊背刺,真是選前真香、選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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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柯媽昔日力挺洪慈庸云云,這些都是來自柯一方的觀點和想法,以及操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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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映出兩點現象,第一點,台民黨派出人選,不對洪慈庸造成影響,這是不可能的,如果對方選時稱你的支持來自自己,選後卻稱自己沒有拉你的票,邏輯上是矛盾的,而這影響是確實存在的,在膠著的狀況下,發揮出影響力,而這個影響在各地都有發生,洪慈庸是一個明顯的受害對象,「有種選舉就是要讓你選不上」,洪就是負面效應中其中一個被影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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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後太陽花時代,墮落一環的浮現,很明顯,當初支持太陽花運動的人群,有一支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或者,被危險親中候選人迷惑,陷入了錯亂的情結裡,柯文哲聲稱的「白色力量」,就是一個鳩佔鵲巢,乞丐趕廟公的產物,眾所皆知,真正的白色力量,起源自1985,起源自洪仲丘,而這股力量某部分,被政客收割,吸收而且墮落化,結果,當初這些人支持洪仲丘,現在被洗腦成對洪仲丘姐姐的獵巫,批評她「靠洪仲丘搏版面」,然後稱這個發起人也就是受害者是「背叛他們」,然後柯文哲才是「白色力量」,這種想法,可以說是民粹政治的體現,也是群眾盲目的集大成,套一句前路透社編輯Phil Smith所稱的,「酒吧裡的人」,一群人毀棄了初衷,而沒有自覺,然後指著當初全然沒變的人,認為都是他們的錯,他們變了,他們背叛了自己,他們以前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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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柯文哲所說的「我沒變,都是大家在跑來跑去」,如同一個人逆向行駛,卻在指控他人怎麼逆向,車子都在撞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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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自身的錯誤,轉嫁到洪慈庸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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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從太陽花以來,自己擅自期待,擅自失望,框架以社運人士莫須有的道德標準,因為改變的結果不符合自己期望,開始狩獵「覺青」,或者是將自己的不滿,流於攻擊「台獨吉娃娃」,然後開始推崇兩岸一家親,因為「統獨都是假議題,我只想買車買房」,這都透露出一股無責任的思想,然後把代價轉移到無辜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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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相信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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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尋求更好的,你可以要求更多,甚至能說,「她不夠好」,(你知道的,不夠好這點是永無止盡也漫無目的的索求),但這絕對不會是,你讓一個更爛的,更差的,取代你的選擇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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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把對方講得很爛,講得跟真正爛一樣爛,這看起來可以求取某種心理平衡,但這是在掏空事實,讓好人出不了頭,爛人佔據鋒頭,一同墜落的相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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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一樣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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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總是不斷重演,但我們可以在他即將開始時,根據那個徵兆,避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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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和台灣民眾黨,成功的地方,就是逐步的滲透,毀壞第三勢力這個層次,人們多少都會想投第三個,而這第三方的位置,也一直都存在選民的腦海中,作為一種自由,一種超越藍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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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之中,也一直存在分裂投票的現象,當蔡英文和韓國瑜,這個理所當然的選擇題,即使他們無比厭綠,也會投下去,作為一種談資,或者怕被抹紅,他們的選擇是很自我的,以自我的政治利益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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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為如此,存在著「無條件相信」,「擱置懷疑」的風險,不藍不綠,投第三個好了,那第三個什麼都可以,所以當搶上那個位置的,「誰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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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毫無疑問,比國民黨還差,兩岸一家親,更靠近紅統,但是,他們可以讓你「不這麼以為」,這關乎於他們的手法,也和你自身的迷濛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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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出現了,總統投給蔡英文,票投給台民黨人的現象,那個台民黨,原本應該是時代力量,或是anyother,如今,卻變成更差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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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這個更差的選擇佔據了第三個位置,或許你應該思考的是,「那東西真的配當個第三方嗎?」、「真正的第三到哪去了?」,「為什麼連選第三個欄位都變成那麼紅,那麼統?」、「這是哪裡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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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蔣月惠在屏東擺攤時,準備拉起她的提琴,在馬路上唱平安曲,卻也一群台民黨人跑來,打招呼聲稱要一起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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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跑到離她不遠的地方,開始開起擴音器宣傳,「請大家政黨票一定要投給台灣民眾黨」,蓋過了她的琴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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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揹著大氣球,經過她身旁,像是在炫耀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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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10多個人,人多勢眾,蔣月惠只能被逼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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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洪慈庸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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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慈庸在台中辦了四場紙風車的活動,她一次也沒有上台,沒有拿過麥克風講一句話.現場,也沒有任何一張洪慈庸的海報或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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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民黨的人來了,那位台民黨的里長,台中市立委參選人,大辣辣的背著一個寫著他名字的氣球,在門口發面紙,恩,好像讓民眾誤以為這活動是他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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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他不去楊瓊瓔的場子裡,搖晃他的大氣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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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黨人沒有要拉下洪慈庸」、「沒有分到洪慈庸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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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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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某種替代正在發生,伴隨著某種混淆,那人,那個黨,如同寄生蟲一樣爬了上來,遮住了你的眼睛,糊弄了你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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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種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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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你選擇權的紅色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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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要讓好的人留下,不要讓不好的人,遮住你的眼,假裝那就是他,那就是你理想中的人,理想中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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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讓你心中的理想逐漸腐敗,變成完全不同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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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人一直都在,請認真的,打起精神,去看看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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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才是你要的樣子,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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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麻煩各位大大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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