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慶中是蔬菜批發業者的代表,在106年6月、第十二屆董監事改選後,才擔任常務董事,而這中間需要官股的配合和支持。
柯市長早上痛批:這是魚肉鄉民。
可是,這位魚肉鄉民的常董,也是獲得北市府官股的支持,不是嗎?
北農常董若有借勢借端的行為,當時投票支持的兩大股東-農委會跟北市府都要負起責任;亡羊補牢,北市的官股代表或監察人 #應該立即要求召開董事會予以更換。
若惡霸行為已行之多年,難道市場處從來不理嗎?為何當年還投票支持他擔任常董?
我還是要問。一家以農民權益為主的農產運銷公司,#為何常董會中盤商力量高於農民代表?
去年舊文重貼!
農委會、柯市府裝睡的人叫不醒。
108/12/05
https://m.facebook.com/taipeicathyyu/posts/936375473224605
走了音寧,盤商仍在!這一次,請柯市府站在農民、消費者這一邊!
台北市財政局副局長兼北農監察人的沈榮銘應立即發動股東大會,重新改選董監事、常務董事
2016/11/30農委會為出手逼退韓國瑜及農會影響力,曾要求重新改選北農董監事;兩年後,淑慧把當時新聞稿主詞略為調整為「盤商」,更是同理適用;農委會若堅持與盤商為伍,#這一次請台北市政府站在農民及消費者這一邊。
台北農產公司雖為民營型態,但屬公用事業,官股占45.52%(農委會與北市府各占22.76),公司董事會總計23席,行政院農委會5席,台北市政府5席,各級農會5席;青果運銷合作社2席,其他民股6席。
若從常務董事的結構來看,農產品販運商及其他(盤商)持股僅佔20.19%,卻在農委會幫助下,#於7席常董中搶佔3席,這樣常董結構不符合官股既有股權比例的情況,導致官股喪失制衡機制。
後續台北農產公司與政府之續約及市場改建,涉及廣大農民與消費者權益至鉅,需要中央及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倘若北農常董會繼續由盤商把持,未來在各方面業務的推進,恐難以順利進行。為解決諸多紛擾,應由台北市政府指派之監察人發動股東大會,重新改選董監事、常務董事。
這一年來蔬果價格頻頻崩跌,北農公司失去衡平菜價的機能,又頻遭媒體、議員抨擊北農虧損、不受監督、送禮等等亂象,不僅危害公司股東權利,更有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疑慮。
而曾經力挺吳音寧的七大工會幾乎都是盤商代表,即便吳音寧去職,這些「不代表」農民及消費者權益的商人仍在,若繼續放任他們把持著北農,當農民的權益、消費者的荷包和盤商的利潤相互衝突時,誰會被犧牲就很清楚!
#市政加游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933357
農會章程 在 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走了音寧,盤商仍在!這一次,請柯市府站在農民、消費者這一邊!
台北市財政局副局長兼北農監察人的沈榮銘應立即發動股東大會,重新改選董監事、常務董事
2016/11/30農委會為出手逼退韓國瑜及農會影響力,曾要求重新改選北農董監事;兩年後,淑慧把當時新聞稿主詞略為調整為「盤商」,更是同理適用;農委會若堅持與盤商為伍,#這一次請台北市政府站在農民及消費者這一邊。
台北農產公司雖為民營型態,但屬公用事業,官股占45.52%(農委會與北市府各占22.76),公司董事會總計23席,行政院農委會5席,台北市政府5席,各級農會5席;青果運銷合作社2席,其他民股6席。
若從常務董事的結構來看,農產品販運商及其他(盤商)持股僅佔20.19%,卻在農委會幫助下,#於7席常董中搶佔3席,這樣常董結構不符合官股既有股權比例的情況,導致官股喪失制衡機制。
後續台北農產公司與政府之續約及市場改建,涉及廣大農民與消費者權益至鉅,需要中央及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倘若北農常董會繼續由盤商把持,未來在各方面業務的推進,恐難以順利進行。為解決諸多紛擾,應由台北市政府指派之監察人發動股東大會,重新改選董監事、常務董事。
這一年來蔬果價格頻頻崩跌,北農公司失去衡平菜價的機能,又頻遭媒體、議員抨擊北農虧損、不受監督、送禮等等亂象,不僅危害公司股東權利,更有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疑慮。
而曾經力挺吳音寧的七大工會幾乎都是盤商代表,即便吳音寧去職,這些「不代表」農民及消費者權益的商人仍在,若繼續放任他們把持著北農,當農民的權益、消費者的荷包和盤商的利潤相互衝突時,誰會被犧牲就很清楚!
#阿北是市長_不是阿北
#世堅語錄南北菜蟲一起串聯
https://news.tvbs.com.tw/amp/politics/1041400
農會章程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違反法院假處分裁定 東勢鄉農會理事說了算?!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於1/16日再次召開理事會,審查有意參選下屆理監事的周金來、楊國志兩人之會員資格。依規定周、楊二人皆符合資格,然而理事會罔顧審查結果之事實、忽略縣政府推派之三位審理委員之意見,更無視法院作成之假處分,堅持做出周、楊二人不符資格之決議。
且該前開審查委員之組成,包括有意參選下屆理監事之現任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等三人,顯已觸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之規定,最重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三人仍執意以此等非法方式妨害他人競選,將不排除採取進一步之法律行動。
此外,雲林縣政府亦於昨日下午發布新聞表示,農會辦理改選選務工作,應依農會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不可無視法令蠻橫決定,倘違反相關法令,縣府將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辦理。
最後,本席特別強調,農會之功能在於經營出有活力的團隊,致力為在地農業發展與農民福祉努力,不應淪為少數人權力和私利爭奪的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