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蘇院長拿出魄力,解決20多年來盤踞龍昇村的黑暗勢力
從今年1月開始,苗栗造橋龍昇村的鄉親,已經 #埋鍋造飯、#連續抗爭50天。
他們奮力對抗的坤輿廢棄物處理場,2002年開始便三番兩次侵門踏戶,利用暴力手段威脅鄉親。
2006年,更爆出苗栗縣環保局副局長陳萬連在台東墜樓身亡,涉嫌貪汙的局長黃宏昌,也在2008年判決定讞後自殺。然而,這樣一件充滿黑金疑雲的廢棄物處理場申請案,苗栗縣政府卻在2020年12月31日突然核准了試運轉。
你以為這起案件只是苗栗縣政府瀆職怠惰造成的爭議嗎?實際上,坤輿案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的問題。使用地類別的變更,是中央政府委辦給地方政府的業務,依照釋字553號文,中央主管機關有監督委辦業務的義務。
但是,從年初造橋鄉親埋鍋造飯、北上陳情到現在,仍不見內政部地政司做出任何表示,難道內政部以為,將業務委辦給地方政府,出事了就不用負責嗎?
坤輿科技在2002年送出興辦事業計畫書,其中地號588的農地面積為7,177平方公尺,坤輿在計劃書卻寫成「使用面積」7000平方公尺,這是筆誤搞錯了嗎?
當然不是,坤輿科技在這個時候就偷渡了分割後的土地面積在計畫書裡,預謀在未來,將原本7,177平方公尺的土地,分割為面積分別是7,000平方公尺及177平方公尺的588-1及588,為逃避使用分區變更與環境影響評估,買了第一份保險。
為什麼?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2公頃,應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專用區;〈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的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衛生掩埋場,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興辦事業計畫書通過後,2005年,坤輿為了一勞永逸,就把588分割為588與588-1,從此以後,588-1只剩7,000平方公尺,即便加上聯外道路,永遠都不會達到2公頃。
這等於是說,已經變更用地類別為特定事業用地的這塊土地,就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的規範,得以切割出588,這塊面積只有177平方公尺,遠小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的2500平方公尺的畸零農地。
588這塊畸零農地,就是坤輿操弄程序的副產品。
分割土地後,坤輿還是不放心。所以,它堅持不將聯外道路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的面積計算。這也是為什麼,環保署在2012年駁回坤輿科技的訴願。
然而,這條聯外道路,根本上就不符合聯外道路的要件。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連外道路應配合辦理交通用地變更,不得直接使用農業用地作為聯外道路。
那麼,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實際的事業範圍到底有多大?其興辦事業計畫中「使用面積」為1.7958公頃,加上588的0.0176公頃及聯外道路的0.1992公頃,合計是2.0126公頃。也就是說,坤輿廢棄物處理場,從一開始,就應該要通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環評程序。
然而,苗栗縣政府卻放行其使用各種非法手段躲避監督,環保署和內政部地政司更是將委辦業務的監督拋諸腦後,完全無視苗栗縣政府的違法行為。
更可疑的是,廢棄物處理場周邊,包含地號858、860等農地已經被坤輿科技的法人股東「中綠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胡姓董事長買下,而且就「剛好」在掩埋場及聯外道路範圍旁邊共21筆土地,一起被當作擔保拿去向農會借錢。
這難道是「蛋黃區」、「蛋白區」安排,試圖以合法處理場掩護非法廢棄物處理嗎?
對龍昇村的鄉親來說,坤輿是一個 #20年還不能拆除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摧毀他們世代耕耘的美麗家園、汙染他們賴以維生的良田。
我們除了阻擋坤輿運轉,更要防堵下一個坤輿。
明天總質詢,我會要求蘇院長責成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坤輿案;並全面檢討興辦事業的委辦事項,#檢視中央主管機關對其合法性、#合目的性的監督,#健全興辦計畫的審查機制,別讓龍昇村20年來的夢魘,降臨在另一個農村。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上週排審《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我曾嚴正提醒財政部,錯誤的政策將犧牲年輕人的未來。馬政府時期的錯誤政策,造成不動產價格大幅飆漲。不僅是日房價,台灣工業區用地近十年地價漲幅達200%至300%,淪為投機炒作標的,在另一方面出現工業區土地閒置高達1000公頃、農業用地卻工廠遍布的畸形...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的推薦目錄: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在 張峻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花蓮縣議政報導
9月3日行政院會通過「農業發展條例」 修正草案,第18條之1明定農舍興建申請人應為農民,興建與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舍移轉之承受人亦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之農民,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同時內政部也通過新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明訂三類資格的「農民」才可興建農舍。「保障『農民』興建 『農舍』的權益,但限制『非農民』興建農舍。具有農保資格、具有健保第三類且實際務農的農民,才有資格起造農舍,而農舍移轉也必須是農民,引起社會廣泛重視。
今年9月,規範農舍起造人身分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終於公告實施,但這項修法也引起反彈,除了全國不動產工會,立法院老農派、青農派、建商派立委都群起反對,中華民國促進農業農地發展協會雖支持農地農用,但反對嚴審農舍興建資格,刁難農民興建農舍,破壞農地價值,認為農地農舍要自由買賣!」
實際在耕作及有確實農舍需求的農民,當然可以蓋農舍。「農發條例」的精神,很明確指出農民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農舍農用更為農發條例的核心觀念。
此次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的內容,重點在於明訂得興建農舍之「農民」條件,以實際從事農務之身分做為起造及承受移轉之判準,並從嚴訂定興建農舍之「應遵守事項」。也就是說,對於真正已從事耕作的農民或未來想返鄉投身農業的青年,根本不用擔心未來會出現有興建農舍之需要卻無法興建的情形。
據統計,2008年到2014年宜蘭縣共發出農舍建照高達4926張,南投核發建照3046張,苗栗核發2423張,新竹、桃園各 1600張。目前農地的亂象,源於2000年1月26日《土地法》與《農業發展條例》的修法。前者,刪除《土地法》第30條農地移轉對象以自耕農為限的限制;後者,則將《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原定耕地原則上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繼承者除外),共有耕地分割後仍達5公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分割之限制,修訂為現行第16條規定,只要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0.25公頃以上者,即得為分割,並進一步於同法第 18條明訂得興建農舍規定。
2000年1月26日對農地管制的大幅鬆綁,遠因或可歸咎到台灣加入WTO後,農業生產競爭環境更加嚴峻,不得不讓農民對於農地之利用『另覓生機』。但更重要的當時近因,應該是隨著過去30年的經濟發展與人口增長,土地交易價值持續高漲,金權集團可以攫取超額利益的都市土地逐漸稀少,但正因可預期是一項造災式修法,也讓當時看不下去的農委會主委彭作奎憤而辭職。
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如無自用住宅或基於看護農作之所需,當然應該可以興建農舍。 此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修正,是使早已失序的農地管理回歸正軌,但對於農民的下一代根本無意願耕種或無法歸農者,是否也應考量土地價值與再利用的配套方案。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縣府簽核高污染翔奕皮廠廢止工廠登記公文!!!
感謝媒體朋友採訪新聞!!!城鄉發展處!!!環保局!!!地政處!!!農業處!!!努力聯合稽查!!!大同派出所協助巡邏!!!當地居民多年辛苦上百次的抗爭!!!終於還社區無污染舒適健康的環境!!!!
※ 53年間翔奕皮廠著落頭前溪係於58年12月31日辦妥工廠初始登記,產業高污染社區經居民數百次抗爭但停工又復工,終於104.8.25抗爭成功廢止翔奕皮廠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
※ 9/11日收文 104.8.25 屏府城工字第10425777800號 經查 貴公司(翔奕皮革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99699529,工廠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崁頂八之二號)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並裁罰二次以上,且於限期改善期間陸續違反環保法令遭裁罰共14次,違規情節重大,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請 查照。
屏東縣政府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10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屏府城工字第10425777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
主旨:經查 貴公司(翔奕皮革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99699529,工廠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前進里崁頂八之二號)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並裁罰二次以上,且於限期改善期間陸續違反環保法令遭裁罰共14次,違規情節重大,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紙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據104年8月13日工廠案件勘查紀錄表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 貴公司原工廠登記核准事項為屏東市清溪段502地號,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將屏東市清溪段502地號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原有登記作業之廠房面積增(擴)建至同段503、504、506、494、495、496地號6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共計7筆、合計面積1.0642公頃土地作為製造皮革工廠使用,經本府以103年10月3日屏府地用字第10329876500號函裁罰新台幣9萬元整,並令自裁處書送達日起即刻停工,並限於2個月內恢復為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嗣後發現 貴公司實際作業區域尚包括清溪段515、516地號等2筆農牧用地、508地號甲種建築用地、501、507、513地號等3筆水利用地、509、509-1、510地號等3筆丁種建築用地、512地號交通用地等,總計違規使用土地共17筆,合計面積2.0598公頃,,另以本府103年12月8日屏府地用字第10375580300號函撤銷上開同年處分,並以同年月日屏府地用字第10375545200號函重新裁罰該公司新台幣12萬元,並令其自裁處書送達日起立即停工,及限於104年1月25日前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三. 又104年5月5日經本府聯合稽查小組複查,貴公司仍未恢復符合土地容許之使用,且未於期限內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業已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本府以104年6月3日屏府地用字第10416576600號函裁罰新台幣16萬元整,並自裁處書送達日起即刻停工違規使用且限於104年6月30日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然上開土地經本府於104年7月1日複查結果,現場雖已停工及拆除部分設備,惟仍未完成改正;因 貴公司未完全遵從上開改善義務,業已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本府再以104年7月24日屏府地用字第10422644300號函裁罰新台幣12萬元整,限於104年8月12日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四. 又查 貴公司之廢水排放、噪音及廢棄物清理等,分別經本府環保局稽查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法第7、28條第1項、噪音管制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等規定裁處答14次以上。
五. 本府於本(104)年8月13日派員勘查 貴公司,發現 貴公司現有廠房面積超出原有登記範圍(清溪段503、504、509、509-1、510地號等6筆土地),至今仍未完成工廠變更登記或恢復符合各種土地容許之使用。
六. 綜上, 貴公司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區域計劃法第21條第2項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2條,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採以法定罰鍰最高之區域計畫法裁罰二次以上,又 貴公司自103年9月至104年5月期間共14次,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分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法第7、28條第1項、噪音管制法第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等規定裁罰,其違規情節實屬重大,遂依工廠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該公司工廠登記及其登記事項。
七. 工廠登記廢止後坐落都市計畫內者,應依都市計畫分區規定使用;坐落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依編定用地管制使用。
八. 貴公司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之事業,應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以免受罰。
九.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於接獲本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經由本府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十. 副本抄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該公司若有辦理動產抵押權益者,請轉知抵押權人。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上週排審《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我曾嚴正提醒財政部,錯誤的政策將犧牲年輕人的未來。馬政府時期的錯誤政策,造成不動產價格大幅飆漲。不僅是日房價,台灣工業區用地近十年地價漲幅達200%至300%,淪為投機炒作標的,在另一方面出現工業區土地閒置高達1000公頃、農業用地卻工廠遍布的畸形現象。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且「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然而,財政部迄今仍未提出稅式支出評估,部長竟然無視法律規定,拒絕提出評估。
2. 行政院所提出的「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媒體報導借100億、年息僅須3000萬(等同0.3%利率),引發社會譁然。國庫準備支出200億補貼,年息補貼高達1.5%。
然而,我國提供「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的利率則是1.67%,遠比台商回台利率高出許多;而2018年度的青年創業貸款總額為16億4500萬,政府補貼的利息僅幾千萬。兩相比對,差距甚大。尤有甚者,為「自購國民住宅」的民眾,政府補貼的利率為0.958%,也與歡迎台商回台的1.5%,相去甚遠。
政府這樣的資源配置,真的有在為年青人著想嗎?
3. 面對質疑,財政部不斷硬拗專法未允許投資不動產。但法條中所明列的廠房、辦公處所明明就是不動產。上次質詢我就很清楚指出,回台資金投資標的若是廠房或辦公處所,完全沒有禁止移轉之規範。這樣的漏洞,根本是在為炒作不動產預留空間,恕難苟同。
2019-5-15 財政委員會 別再讓境外熱錢入臺炒房
https://reurl.cc/gpnd7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院經濟委員會今(16)日審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首先對原定三月初召開的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第七次委員會議因召集人未定陷入空轉一事,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質詢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管中閔時指出,該基金一直都要透過小組開會討論與核定,以順利推動後續相關計畫,但從去年9月至今都未開會,顯然完全漠視花東居民權益,令人無法接受。管中閔回應表示,會議原訂今年1月底前召開,但花蓮縣政府要求延後,2月又逢召集人離職;行政院現已派任政委鄧振中擔任召集人,待4月18日了解相關業務後,將盡快擇期開會。
至於在地方產業轉型與發展方面,蕭美琴指出,我國未來不管是面臨加入TPP還是其他的貿易自由化可能帶來的衝擊,花東地區最脆弱的產業還是農業,因此如何積極協助小農轉型與各種必要的幫助,推動小組都必須優先考慮。對此,管中閔允諾促成。另有關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管中閔強調,國發會也有成立專案小組由他親自召集討論,希望拿出新的辦法,如產業加值方面將依據現有情況積極研議改善。此外,目前以基金已核定補助的相關計畫中,台東縣計畫數是花蓮縣的三倍,經費則是花蓮的近五倍之多,為此蕭美琴質疑,究竟什麼原因造成花東兩縣有那麼大的差異?管中閔則是澄清這跟計劃類別有關,花蓮縣很多是屬於第一類計畫,仍需經過審議。(如附件表格)
自2010年2月蕭美琴就為了《東部發展條例》積極奔走、溝通,期間並透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持續推動立法,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基金始於2012年6月29日制定公布,這項十年四百億的預算執行能量,牽動花東地區的永續發展動能。經建會分十年編列四百億的「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目前運用進度緩慢,中央與地方期待有所落差,蕭美琴表示,將繼續積極督促相關執行狀況,以確保當初爭取的基金,確實能有效運用於花東地區的永續發展。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在 根芽地政士事務所- 農業發展條例第16 條第1 項第3 款或第4... 的推薦與評價
農業發展條例第16 條 第1 項第3 款或第4 款有關耕地分割之重要函釋(農委會農企字第1000173043號函) 【日期文號】內政部101 年2月9 日台內地字第1010092343 號函【要旨】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