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符合課徵田賦,請「限期」提申請🌳🌳
#新北市 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土地之 #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 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除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外,於1986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作農用者,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核發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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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稅務!「這類農地」移轉,要「重新申請」稅🌳🌳
#桃園市 政府地方 #稅務局 表示,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者,欲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請於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稅務局將依公所通報資料辦理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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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土地,請記得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詳細內容: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從事農作,如有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且其經營規模達農林漁牧業普查認定之基準,即具備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資格,請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徵收田賦(目前田賦停徵),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屬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且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本年度有發生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取得土地者,依法仍需重新申請,因每年申請期間僅1個月,請把握申請期限,逾期只能於次年再行申請。對上項規定或申請所需資料如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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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需實際供作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對於原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若因繼承、贈與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