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符合課徵田賦,請「限期」提申請🌳🌳
#新北市 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土地之 #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 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除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外,於1986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作農用者,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可申請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核發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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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申請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農地稅務!「這類農地」移轉,要「重新申請」稅🌳🌳
#桃園市 政府地方 #稅務局 表示,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者,欲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請於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稅務局將依公所通報資料辦理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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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不想被課稅,不要逼我!】
本篇是一個很難的大法官解釋,建議可能有法律背景的再進來,請先深呼吸,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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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想被課稅!
簡單來說,這是一個人之常情,不想要被課稅的故事。
一般來說,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要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來徵收土地的增值稅,但有一些「例外」的狀況可以免被課稅。
而故事的主角甲,要把土地賣給別人,並向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本甲想要用「農業用地」的方式來申報,因為這樣就不需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公所回應他的土地雖然南側種植白甘蔗,但北側有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所以不是農業用地,導致甲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沒關係,或許甲有第二種方法,如果土地被認定是都市計畫法的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那也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為土地被國家徵收拿去用,還要課稅根本是剝兩層皮。)
但因為甲的土地本來就是一個「既成道路」,雖然也是道路,但不是土地計畫法所「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無法適用免稅規定,必須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在窮盡訴訟程序的狀況下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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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什麼主張?
1⃣️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
2⃣️財政部 9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200 號函
甲主張法條和函釋一起使用的結果,就是讓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限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甲主張這樣違反「平等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在甲的案件中,甲的土地早在指定要變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就已經變成道路,理論上應該不用被課稅。但是法律就是規定你的土地必須「本來不是道路,但後來變成道路的狀態」才不會被課稅,所以法條跟函釋使用結果,甲認為都違反「比例原則」,且也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所以違反平等原則。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年 2 月 2 日(90)農企字第 900102896 號函
如果是「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就可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就算不是農業用地,「非都市土地」被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而且該土地依法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路使用,也可以不用土地增值稅。
而農委會的函示,將公路「切出去」,認為符合「公路法」規定的道路,就不是「依法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路使用」,所以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甲主張,農委會的函釋過度擴張土地稅法的範圍,增加法律所無規範的要件,違反憲法第 19 條的「租稅法定主義」以及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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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說些什麼?
國家徵收你的土地,如果是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不需用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非都市計畫卻還是要增收,大法官認為兩者對人民所造成的侵害應該是一樣的,所以不應該要有差別待遇,不應該有差別待遇,所以上面提到的「1⃣️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2⃣️財政部函釋」都違憲,過度侵害人民的平等權。
但「3⃣️農委會函釋」,大法官認為這是農委會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作出的解釋,沒有過度限制法律,符合租稅法定原則,所以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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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有,有四位大法官都認為「3⃣️農委會函釋」,過度限縮法律,且農路和公路不必然不同,實在沒有必要,應該要把該函示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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