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現在這麼多詐騙啊
請不要違法喔,現在網路資訊很發達一查就知道了
為了做一個品牌
我花了很多年的時間也投入了非常多心力
才能打造起來我品牌的知名度
我現在手中已經非常多名單了
我現在手上至少還有10個名單以上
之前也幾個人跟我們公司有相關的法律糾紛,
我們也原諒他只讓他賠償幾十萬,
其實律師說這個追究下去他是需要賠償3、400萬,但是我們心軟算了
現在我們公司已經不會再寬恕這些事
我們會追究到底
商標法規定
★商標法侵權須知★
商標法:第六十八條 (侵害商標權)
末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六十九條 (侵害之排除及損害賠償)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 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 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 損害賠償。
商標法:第七十條 (侵害商標權)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籲、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焦糖哥哥的逆襲?-什麼是商標廢止與商標侵權】
之前焦糖哥哥收到momo台存證信函的事情應該是本年度智財很精采的案例
因為除了商標侵權的問題
我看新聞 陳嘉行已經到智財局提出廢止「焦糖哥哥」商標
#智財組考生請注意我感應到今年可能會考XD
為什麼商標可以被 #廢止?
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
也就如果momo電視台已經持續三年都沒有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商標
任何人都可以去商標局提出廢止該商標註冊的請求
但並不是完成申請手續商標就會被廢止
智財局會要求momo電視台(台灣優視)舉證過去三年在其所申請的類別曾經使用過「焦糖哥哥」這個商標
但由於廢止的效力是從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效
所以即使商標真的被廢止了
在廢止之前如果該商標有遭到侵害
還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而且商標被廢止了
原商標權人還是可以重新註冊一次
只是會不會核准就不一定了
--
補充說明:
有立委說「焦糖哥哥」只有註冊電信通訊之資訊服務及書籍唱片出版 認為陳嘉行並沒有在這兩個類別使用焦糖哥哥的名稱 但其實第一這個立委沒有查清楚 焦糖哥哥註冊的商標類別其實還包含「舉辦各種講座;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教育資訊;透過網路、電視、廣播提供教學;娛樂資訊,休閒娛樂資訊;兒童樂園;休閒育樂活動規劃;策劃各種聯誼活動;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唱片錄音帶伴唱帶之製作發行;電台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音樂會之籌辦、音樂會演奏、歌劇話劇之演出、演藝經紀人。」等等
並不是立委所稱只有書籍出版跟電信資訊
所以焦糖哥哥如果使用這個名稱進行表演
應該是有牴觸到商標申請的類別
其二就是 商標侵權其實並不一定要再同一個類別
根據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 #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 #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 #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也就是說即使不是用在完全相同的類別
只要是「類似」而且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就有侵權的可能
總的來說
商標是否侵權
並不一定要在相同的類別
也不一定要使用一模一樣的商標才叫侵權
判斷的重點應該是「#有沒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譬如你開一個鼎秦豐 賣餐具
能主張說我是鼎秦豐 而且我沒有賣食物 所以就沒有侵權嗎?
當然不行 因為消費者可能會誤以為這是鼎泰豐了相關企業 就有侵權的疑慮
譬如adidasa 7-ll 都跟本來的商標沒有一模一樣 但都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啊
同時也解釋了為什麼momo會說陳嘉行連焦糖都不能用
也是因為如果陳嘉行使用焦糖當藝名
也可能導致消費者或是觀眾混淆誤認
#一遇到智財相關的案件我全身都熱起來
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焦糖哥哥的逆襲?-什麼是商標廢止與商標侵權】
之前焦糖哥哥收到momo台存證信函的事情應該是本年度智財很精采的案例
因為除了商標侵權的問題
我看新聞 陳嘉行已經到智財局提出廢止「焦糖哥哥」商標
#智財組考生請注意我感應到今年可能會考XD
為什麼商標可以被 #廢止?
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
也就如果momo電視台已經持續三年都沒有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商標
任何人都可以去商標局提出廢止該商標註冊的請求
但並不是完成申請手續商標就會被廢止
智財局會要求momo電視台(台灣優視)舉證過去三年在其所申請的類別曾經使用過「焦糖哥哥」這個商標
但由於廢止的效力是從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效
所以即使商標真的被廢止了
在廢止之前如果該商標有遭到侵害
還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而且商標被廢止了
原商標權人還是可以重新註冊一次
只是會不會核准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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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有立委說「焦糖哥哥」只有註冊電信通訊之資訊服務及書籍唱片出版 認為陳嘉行並沒有在這兩個類別使用焦糖哥哥的名稱 但其實第一這個立委沒有查清楚 焦糖哥哥註冊的商標類別其實還包含「舉辦各種講座;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教育資訊;透過網路、電視、廣播提供教學;娛樂資訊,休閒娛樂資訊;兒童樂園;休閒育樂活動規劃;策劃各種聯誼活動;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唱片錄音帶伴唱帶之製作發行;電台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音樂會之籌辦、音樂會演奏、歌劇話劇之演出、演藝經紀人。」等等
並不是立委所稱只有書籍出版跟電信資訊
所以焦糖哥哥如果使用這個名稱進行表演
應該是有牴觸到商標申請的類別
其二就是 商標侵權其實並不一定要再同一個類別
根據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 #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 #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 #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也就是說即使不是用在完全相同的類別
只要是「類似」而且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就有侵權的可能
總的來說
商標是否侵權
並不一定要在相同的類別
也不一定要使用一模一樣的商標才叫侵權
判斷的重點應該是「#有沒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譬如你開一個鼎秦豐 賣餐具
能主張說我是鼎秦豐 而且我沒有賣食物 所以就沒有侵權嗎?
當然不行 因為消費者可能會誤以為這是鼎泰豐了相關企業 就有侵權的疑慮
譬如adidasa 7-ll 都跟本來的商標沒有一模一樣 但都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啊
同時也解釋了為什麼momo會說陳嘉行連焦糖都不能用
也是因為如果陳嘉行使用焦糖當藝名
也可能導致消費者或是觀眾混淆誤認
#一遇到智財相關的案件我全身都熱起來
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 在 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合先敘明。 二 的推薦與評價
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明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