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偷改,我撤照!】
在台銷售的中國華為手機,被發現更新後系統顯示「台灣」的部分被變成了「中國台灣」,
於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宣布,基於維護國家尊嚴,只要手機和使用功能相近的平板等產品,申請認證時必須簽署切結書,從營幕顯示到包裝、說明書,甚至官網,都不能出現「中國台灣」的標註,有違反就撤照,NCC真的硬起來了嗎?
🎸手機廠商偷改名稱,NCC可以撤照嗎?
因為電信、通信器材和電波的使用攸關國安和個人隱私,所以各國對於器材的製造、進口輸入、設置、販賣都要經過國家把關,合格通過、發進口許可證或審驗證明後,才可以在市面上流通使用,而我國負責管理的機關就是NCC。(電信業法第49條、第50條)
手機廠商華為利用系統更新,強制把系統地區標示甚至螢幕顯示,將原本的「臺灣」改為「中國台灣」,根據NCC的說明,其實在業者送審產品時,都已經要求須正確標示「臺灣」,所以可能是業者在事後更改。
既然是業者擅自更動,也就表示當初業者提供的審驗資料和上市後的實際狀況不一樣,NCC依照相關管理、審驗的規定,就可以撤銷相關許可文件,被撤銷後的產品也不能在臺灣販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2條)
🎸 NCC可以要求廠商簽切結書嗎?
NCC除了要求業者立即恢復原有標示之外,也要求新送審的產品進行認證時,必須簽切結書,確保正確標示,不能在通過審查後又偷改,被查到的話就撤銷審驗證明,產品禁止在臺灣販售。
我國行政機關在核發許可前,例如執照,常常見到要求申請人提出切結書,切結書的內容通常是對某個事實的證明或陳述,或是申請人承諾負擔義務、預先拋棄權利,例如農委會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會頒發造林獎勵金,造林獎勵金的領取人,在領取獎勵金時要簽切結書,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的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不可放任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有違背切結書內容的話,要加利息賠償已經領取的獎勵金。(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條)
行政機關對發照或發獎勵金有決定權的話,像這樣由申請人簽切結書,來換取核發執照、獎勵金,在實務和學說上認為是可行的,當申請人不履行切結書內容時,行政機關有權廢止所核發的許可。(可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21號判決、法務部行政函釋法律字第10203512600號)
不過就算可以要求人民簽切結書,但切結書的內容有沒有問題又是另外一回事,根據媒體報導,NCC的切結書內容是這樣:「立切結書人保證本此申請審驗之器材或設備,其螢幕顯示內容、器材或設備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及公司官網等標示,沒有把「中華民國」或「台灣」標註為「中國台灣」等誤導或貶損中華民國國格之情形,且未來 OTA 軟體韌體更新時亦無前揭情形,若未來經發現或抽驗有前揭情形,願無條件由原驗證機構撤銷其審驗證明或審定證明,且放棄訴願及行政訴訟。」
其實NCC已經有要求廠商送審時就要正確標示,發現廠商有趁軟體韌體更新時偷改的話,本來就可以決定撤銷審驗證明或審定證明,而且如果廠商簽了以後還是事後偷改,同樣是面臨撤銷審驗證明或審定證明的後果,有沒有簽這個切結書並沒什麼差別,感覺上只有提醒和教示的功能,讓業者注意一點。
不過切結書最後說要放棄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我覺得這就有點太硬了,訴訟權是憲法上賦予的基本權利,且單就法律來看,行政訴訟法和訴願法並沒有規定可以預先拋棄,就算簽了還是可以提訴訟,這份切結書的性質看起來比較偏向君子協定,也就是送審時先講好,要廠商單方面做保證會乖乖的不亂來,那就只能期待廠商自律。
NCC為了達到行政目的,要業者保證不會在產品中使用矮化臺灣主權的字詞當然可以,但訴訟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能僅以簽切結書取得同意就可以規避權利保障,加上這份切結書內容是由NCC事先預擬,而且以後會成為送審的必要文件,廠商不簽不行,如果沒有轉圜或商討空間的話,是不是反而突顯出行政機關的高權色彩呢?
我認為NCC只是在做本來就該做的事,祭出切結書也稱不上傑出的一手,頂多只是打預防針的效果,而在切結書內硬是放入放棄訴願和訴訟權利的條款想展現強硬的男子氣概,反而有點畫虎不成反類犬……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早期因應台灣加入WTO,對於農業產業結構面多有調整。其中,為提升農地利用降低休廢耕面積,增加平原地區森林綠地,於91年至102年間推出平地造林政策,以造林獎勵金的方式鼓勵全民造林。 而今,平地造林林相均已完整,政策目的業已達成,但因造林樹種及相關法規的限制,使得造林地無法提升附加價值,未能有效創造農...
造林獎勵金 在 簡智隆 服務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禁伐補償」說清楚講明白
原住民保留地有26萬公頃,其中有18萬公頃被劃為林地,依森林法規定,林地只能造林。這18萬公頃林地中,有8萬公頃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國家公園法...」禁伐。
只能造林但被禁伐,8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等於廢了。其中有1萬2千公頃有幸參加林務局造林獎勵計劃的,20年造林每公頃平均每個月領2千多元獎勵金,20年期滿,樹長大了但被禁伐,獎勵金也沒有了。另外6萬8千公頃無法參加林務局造林獎勵計劃的原住民保留地,今年,政府只編8千公頃的禁伐補償金,每公頃2萬元,其餘的6萬公頃既無造林獎勵金也無禁伐補償金。
大家一定要知道,這8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林地都是具有權狀的私有財產。
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凡有限制,定有補償。就像今年上半年,台灣乾早,水庫缺水,政府在缺水地區限制稻田耕作,農委會馬上依法在缺水地區辦理休耕補助,每公頃稻田補助6萬5千元(一期稻作)。為什麼這麼做?因為稻田是農民生計,缺水限制耕作等於限制農民生計,農民配合政府限制農業用水政策,政府當然要給予補償。
光復後,政府第一個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的法令開宗明義寫著「為維持山胞生計,劃設山地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是為了「維持生計用」,這是法令的宗旨,26萬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是原住民族賴以維生的土地。但是,18萬公頃被劃為林地,只能造林,其中又有8萬公頃私有財產的保留地被禁伐,當然,就像缺水休耕,原住民族也有義務配合政策。配合山坡地保育、配合水土保持、配合水資源保護、配合國家公園……,但是,私有財產配合政府政策被限制使用,原住民卻得不到補償。限制生計而不補償,這是違憲。為什麼我在2007年11月對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總質詢「禁伐補償」的問題時,用的標題是「解開綑綁原住民的繩索」?因為原住民族被政府用各種不同的繩索綑綁了!
「禁伐補償條例草案」早在第六屆的立法院就有了,但一直未能進入協商,直到這一屆(第八屆)才進入協商,而且在這會期之前已經過協商。
第一次協商 102年1月4日
第二次協商 102年5月17日
第三次協商 102年12月27日
第四次協商 103年 9月26日
第五次協商 104年1月22日
第六次協商 104年4月30日
第七次協商 104年6月16日
在上會期末的6月12日,我拿著協商結論到各黨團尋求簽署。我所屬的立院新聯盟黨團簽署了,我找國民黨團也簽署了,找台聯黨團,台聯黨團說「民進黨團簽署我們就簽署」,我找民進黨團柯總召,柯總召說「田秋堇委員簽署我就簽署」,我找田秋堇委員,田秋堇委員說「環保團體有意見,要討論」。於是,代表田秋堇委員的兩位環保團體代表(詹順貴及林子凌)與我的法案助理在我的辦公室從下午討論到晚上,並將環保團體代表的意見寫入條文中。6月15日晚上參與討論的還有代表原林盟出席的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與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二人。
6月16日,上會期的最後一天,我拿著田秋堇委員已簽署的協商結論找柯總召簽署,柯總召看完說「這不能簽,一年要24億,這以後可是我們執政後要付錢的」。民進黨拒簽,協商觸礁,僵持中,王金平院長在協商結論中寫下「列為第八會期優先協商法案」,各黨團都簽署了。
8月11日,民進黨族群事務部主任夷將.拔路兒發聲明「民進黨拒簽〝禁伐補償條例草案〞是因為這個法案是《錢坑法案》,民進黨要為國庫〝審慎把關〞」。
9月15日立法院開議,依王金平院長在6月16日協商結論中寫下「列為第八會期優先協商法案」,「禁伐補償條例草案」率先協商,但民進黨柯總召以「這個草案我們都沒看」拒絕協商。
9月18日,王金平院長召開針對禁伐補償條例草案「意見交換」會議,民進黨又提岀「這個法案也要納入漢人補償的思考…」,拒簽。王金平院長裁示,中秋節後由我主持逐條協商。
9月20日,田秋堇委員發文「要將原住民族祖先的智慧納入法案中」。
以上就是近3年來「禁伐補償條例草案」的坎坷過程,我們就看11月逐條協商時,民進黨還要提岀什麼新看法。
造林獎勵金 在 林務局-森活情報站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人工林長大後要去哪裡?】
大家20歲的時候,是否計畫著之後要…...
唸研究所?出社會工作?或者是創業甚至成家?
在獎勵造林計畫中,林農辛苦孕育出的人工林也都陸續滿20年了!長大的林木它們又該何去何從呢🤔
過去我們僅提供林農苗木🌱、造林獎勵金及種植技術
如今臺灣已有廣達13萬公頃的人工林,大家都知道種樹的好處,但哪些樹是為了林木生產而種?哪些是為了水土保持,或景觀生態?其實目標不太明確啊~
(就像小編小時候知道唸書很重要,但也不知道唸了要幹嘛XD)
📣現在造林政策有了新的變革!這些人工林將依不同的造林目標分流輔導,如果是經濟林,有疏伐、生產設備與各項認驗證補助;如果適合發展森林遊憩或林下經濟,會導入專業團隊給予技術輔導;如果是在環境敏感地區的人工林,也將研擬給予環境補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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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8962/
造林獎勵金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早期因應台灣加入WTO,對於農業產業結構面多有調整。其中,為提升農地利用降低休廢耕面積,增加平原地區森林綠地,於91年至102年間推出平地造林政策,以造林獎勵金的方式鼓勵全民造林。
而今,平地造林林相均已完整,政策目的業已達成,但因造林樹種及相關法規的限制,使得造林地無法提升附加價值,未能有效創造農村產業升級等問題也相繼浮現。為此,立委蕭美琴今日(3)於經濟委員會中質詢農委會主委曹啟鴻,要求以提升農村產業發展之原則活化造林地,有限度開放平地造林地使用範圍。
平地造林早期因政策考量,開放造林的經濟樹種為烏心石、臺灣肖楠、樟樹、楓香、杜英、台灣櫸等,獎勵造林二十年期滿,目前均已林蔭蒼鬱。但林下空間卻因「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規定,不得有規定樹種外的栽植及其他設施或農、雜作物。
蕭美琴表示,適合於林下從事的農業經濟類型多元,例如家禽畜牧養殖、林間蔬菜間作或者蕈菇類經濟作物等,均非常適合林蔭之下進行。就花蓮而言,特產山蘇即是一種非常適合於林下養殖的經濟作物,因此,礙於法規限制,未能有效作其他農業使用,對土地利用上十分可惜。
此外,林蔭景觀宜人舒適,對於整體農村產業升級也有相當助益。以花蓮瑞穗鄉富興村為例,村莊內因廣大鳳梨田成名,初級農產及加工均有穩定規模,農業發展蓬勃,村內民眾也引以為榮。而今,在農委會水保局的輔導下,造林人願釋出造林地,由水保局農村再生計畫補助設置電動軌道車,使來往遊客得以低碳漫遊方式徜徉在林蔭間,飽覽農村鳳梨田景觀,對於農村產業加值有極大幫助。
因此,蕭美琴要求農委會考量林下的特有經濟模式,在不違反造林原則之下,適度開放林下空間使用,不但增加造林人經濟收入,農村內的造林地更可帶動休閒遊憩,提升農村產業升級。農委會主委曹啟鴻亦立即回應,將責成林務局重新檢討造林地之使用,以期能將土地達到最有效益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