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信用卡附卡持有人是否要為正卡持有人的債務負責,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因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內已經明確訂定「正卡與附卡持有者,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的款項,須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所以附卡持有人與正卡持有人要對彼此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但二審法院卻認為這部分契約的內容對消費者而言,顯失公平,所以這部分的約定無效,附卡持有人不需要對正卡持有人的債務負責。
謝憲愷律師表示:信用卡在現代生活中已經是不可或缺的新型態交易工具,在與銀行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的時候,因為銀行大多已經先行提供定型化契約供民眾參考,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通常都不會細究定型化契約的內容,因此,常常會有定型化約款的解釋問題出現。
回到本則新聞的案例事實及相關判決,會發現本件的核心爭執點在於:「附卡持有人是否清楚知道正卡持有人的消費狀況」,如果附卡持有人可以清楚知道正卡持有人的消費狀況的話,那這個約款就不會課予附卡持有人過高的義務,也不會有顯失公平的情況出現;但如果附卡持有人不能知道正卡持有人的消費狀況,那就很明顯會讓附卡持有人需要再去查證正卡持有人的消費內容,所以將會加重附卡持有人的契約義務,這樣就會是屬於「顯失公平」的情況。
可以發現定型化契約約款的效力將會受到法院對「顯失公平」的判斷所影響,意思可以被理解成:「如果契約的內容將會讓民眾增加額外的義務,就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以本則新聞中所提到的查證義務就明顯會讓民眾負擔額外的義務,因為對信用卡使用契約來說,使用者只需要去查證並清償自己的債務,別人的債務並不是使用者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二審法院就認為定型化約款顯失公平。
此外,從本則新聞中可以發現定型化契約的約款將可能因為不同的契約類型而出現不同的解釋,所以建議民眾在簽訂定型化契約時,善用消費者保護法所保障的契約審閱期間,仔細閱讀定型化契約,並對不清楚的約款向發卡銀行提出詢問,才能確實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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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
連帶清償責任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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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財會稅務課程第一彈! 本次邀請 #PwC 審計服務部協理 #葉芳婷,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講述新創事業開始常見的稅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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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態設立
設立公司的第一步,先知道自己適合什麼企業型態,後續經營管理以及未來發展性將會更清楚明瞭。
以下介紹不同的公司型態供大家參考。
#商號
屬於「組織」形式概念,不須公司登記,僅需商業登記即可。
優點為股東單純、管理成本低、報稅相對容易。
但成員須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若有虧損或是欠債(甚至高於當初的投入資本),都必須償還直至付清為止。
🔸獨資: 股東人數1人
🔸合夥: 股東人數2人(含)以上
#公司
(1) 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有「無限清償責任」。
(2) 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3) 有限合夥: 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普通合夥人是實際經營業務之人,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僅以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4) 兩合公司: 公司股東組成包含(1)、(2),即具有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股東。
(5) 股份有限公司: 需有兩個股東以上,責任以股數作占比。內部會有股東會、董事會、監察會等。
🔸股東會: 擁有公司的責任所有權
🔸董事會: 實際營運者
🔸監察會: 監督董事有實際營運狀況
(6)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近似,但股東限制50人以內,可以勞務出資,且股份轉讓受限制。
💡新創企業可先以有限公司、有限合夥、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作優先考量,再以自身狀況判斷適合的公司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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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及分割之效力/王志誠 教授
王志誠教授舉出實例題,說明(一)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對於被分割公司之債務,在什麼條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若債權人對於公司分割案提出異議,其效力為何?(三)異議股東應向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公司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本文說明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之重要議題,有助於讀者了解公司合併效力、公司分割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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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處:公司合併及分割之效力/ #王志誠,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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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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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 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