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騎機車上班,在途中被小明開車撞擊,治療期間有一個月沒辦法工作,向小明請求薪資的損害賠償。小明卻認為,治療期間大華的公司還是有付薪水,所以大華並沒有因為車禍受到薪資方面的損害。請問,小明的說法對嗎?
這是車禍案件經常會發生的爭議,受害者雖然無法工作,但實際上老闆還是有付薪水,這時候受害者還可以要求薪資收入的損害賠償嗎?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 年上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認為:
大華的公司支付其薪資,是為了履行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原領工資補償義務,和小明駕車因侵權行為對大華所負的損害賠償義務,並不是出於同一個原因。簡單說,一個是因為勞基法的規定,一個是因為民法的規定。
因為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目的在保護受僱人,並不是為了減輕職業災害事故加害人責任所設計的制度,所以小明不應因大華有拿到公司的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而不用賠償,大華不會發生損益相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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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先因車禍所生的急重症狀況,得否作為醫療機構過失相抵的原因? ➔ http://qr.angle.tw/1h8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若被害人已身受重傷,送醫治療時,診療之醫療機構又有發生醫療處置上的過失,最後導致被害人死亡,則被害人先因車禍導致的急重症狀態,是否可以適用或類推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定,作為減輕醫療機構過失責任的事由?葉啟洲教授就此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與醫療責任的相互關係,深入解讀,不容錯過。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0期】
車禍傷患之急重症狀態及強制車險給付對後續醫療過失責任之影響──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民事判決評析/葉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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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被撞死,是否有過失?】
四年多前發生在新竹的一起車禍,某位騎士違規左轉撞死了無照駕駛的高中生,法院認為高無照駕駛並非本件車禍的過失,所以判決騎士仍應賠償三百多萬元。
或許有的人會說,如果死亡的高中生不要無照駕駛,就不會出現在車禍地點,就不會被撞啦,所以受害者自己也該負責。但要釐清的是,「駕駛」這個行為就跟「走路」一樣,本身是沒有違規的問題的,有沒有違規要看其他的行為或條件,例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駕駛、「超速」駕駛,所以在判斷的時候,要去反面思考的是,如果沒有這些違規的狀況,那損害是否還會發生或擴大?有這些違規行為一定會受到行政裁罰,但不代表對於損害的發生一定具有過失,只要把不同的概念分開思考,就不會被混淆而產生誤會了。
附註:
1.新聞中的民事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93號判決,如果有興趣在司法院裁判系統查詢到全文。
2.黃姓騎士違反的交通規則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0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
3.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無照駕駛會被處罰鍰、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非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4.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為案件中黃姓騎士主張的與有過失規定。
You-S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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