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工程螺絲鬆脫再現公安疑慮!
今天凌晨
發生一起聯結車硬闖水源快速道路並因車上鋼樑掉落而壓毀隔音牆的事件
居然就是市政府自己發包的中正橋改建工程的車輛肇事
這個連結台北市中正區跟新北市永和區的中正橋改建工程,一直以來就是爭議不斷
光工程發包就歷經4次流標
2018年工程款還從原本的21億追加到24.69億引發議會撻伐
最後在2019年才由春原營造以22.1億得標開始施作
而就在太魯閣慘案發生後,各級政府工程的工安及監督義務不斷被檢討的時候
台北市政府這個爭議不斷的中正橋改建工程
如今卻發生自己的工程車輛【無大貨車通行證違規上路】、【聯結車違規行駛高架道路】、【車上鋼樑未固定好而掉落】的連環離譜意外
而從去年光砂石車無通行證闖管制區肇事導致市民傷亡
耿葳就要求台北市政府落實大貨車攔檢機制,並發文要求所有超過6.5噸的工程車輛都必須申請通行證才能上路
結果,台北市政府自己的中正橋改建工程聯結車卻出現通行證過期等同無證上路的狀況
加上聯結車本來就禁行高架道路卻還硬闖
簡直就是市府帶頭違法的具體表現
民間工程我們都一再要求落實工安、合法及安全了,更何況是政府自己的工程,不是更應該以最高標準來管控與看待嗎?
如果今天像太魯閣事件一樣,因為政府工程的管控不良而造成民眾任何傷亡,這個責任台北市政府承擔的了嗎?
如果市府自己的工程都帶頭違規,又什麼立場要求民間工程合法?
⚠耿葳要求⚠
台北市政府立即重新檢視自己發包的所有公共工程,並要求承包廠商務必遵從政府相關規範進行申報與施作,以確保工安及公眾安全。
同時要求台北市新工處必須依照委外合約追究廠商的相關責任。
【工程車物品掉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元3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聯結車闖高架道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大貨車未依規定申請通行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違停搞定??>
劉哥最近在路上常常看到停在路邊的車窗上浮現著一張張的人臉,
遠看還以為真的有駕駛人坐在車上,
近看才發現其實只是一張圖片而已,
或許是駕駛人有時會停在禁止停車的區域,要讓警察誤以為他在車內、只是臨停,以避免遭到開罰吧,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靜止中的車輛不能在車窗上擺放圖片,
但還是不鼓勵違停的行為喔!!
P.S.這樣放圖片其實還蠻可怕的(尤其是退色到慘白的第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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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臨停」和「停車」不同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1款:「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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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 在 小阿魯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觀眾朋友私訊我,問我到底要不要改管,他有些顧慮,我想來跟大家聊聊
首先改裝排氣管是合法的,但必須遵守現行的法規規範
1.六期車為例,原地噪音檢測值不可高於90db (上次影片測過,塞了消音塞是可行的)
2.排氣出口,不可高於水平面,排氣出口需朝下
吉村原本給的消音塞,排氣出口沒有朝下,分貝測出來也太高
裝MsPRO 尾段消音塞,出口朝下,分貝測出來也Ok,所以沒問題
(有一說法是,消音塞需焊死,目的是防止驗過之後拆除,但我有看過沒焊死也過關的)
3.排氣管需有防燙裝置
鋼鐵材質:經量測後不得超過攝氏60度
樹脂材質:經量測後不得超過攝氏70度
4. 不可以去變更數量,假設你的車原本是1支排氣管,不可以為了帥變2支
很多人會納悶,防燙裝置指的是不是防燙蓋?目前我看下來的是只要你的排氣管尾段不超過上述的溫度,不加裝防燙蓋是可以的,但是並沒有看到溫度檢測的流程是什麼?是原地怠速5分鐘嗎?還是有什麼明確規範?(知道的人歡迎補充一下)
我自己的吉村改的是鈦合金材質,上次影片的測溫槍測試,溫度也Ok可過關
但是需不需要防燙蓋,又牽扯出另一個問題,車子送驗通過時,監理站的系統會留存當初的車子照片,想當然,照片上的車輛一定是全原廠樣貌,排氣管也會是原廠那根黑黑的,有防燙蓋在上面的樣子
照法規來說,改裝排氣管是屬合法的,只要你遵守上面列出來的規範就可以,但是偏偏警察把你攔下來的時候又會用小電腦調閱出監理站留存的照片,來比對你現在車上的樣貌。
看到跟監理站留存照片不一樣的,他可以合法開你驗車單,讓你去驗車。
因為他目測的確不知道,你裝了這支管,分貝是多少?溫度多高? 所以請你去驗車這部份我想是沒毛病的。
But! 他如果這時候要開你罰單,說你的改裝排氣管沒有防燙蓋,巴拉巴拉等等的,這時候就很奇葩了,他既沒有專業儀器檢測,而且溫度跟分貝檢測的權責也不在警察身上,他是要開什麼罰單? 我就看不懂了
(所以才有所謂的環、警、監聯合稽查,因為不同的單位,負責的權責不同)
那假設我的「改裝排氣管」,全部都有符合上述規範呢?我平白無故吃一張罰單不是很莫名其妙嗎?
警察這時候只會說,你如果有問題,可以依法去申訴。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我管你3x7=21,你咬我啊?
這時候,按照之前看過教士的建議,當下向開單的員警反應,跟他說明,你沒有專業儀器檢測,只能開立驗車單,然後當下打110,把這狀況通報上去。
為什麼警察在你前面了,還要打電話給他們的同伴?因為報案電話都有錄音佐證,證明你當下是有提出異議的~
再來就是,大家很關心的排氣管的噪音檢測認證問題,詢問過環保署得到的回覆是,礙於現行法規的規定,只有開放「製造商」以及「生產商」,才可以向法定實驗室來申請認證,所以目前看起來就是,你的「改裝排氣管」,不能自主去檢驗噪音分貝認證
但是被開驗車單去檢驗的時候,符合上述規範的話,是不用被罰的。
所以照這邏輯來推敲的話,假設你運氣很好,每次出門都遇到警察刁難你,他就可以一直開立驗車單,讓你跑監理站去驗車,可是又因為你的改裝是合法的,也都遵守規範,所以陷入一個無限循環。
說真的,我覺得這很笨,照理來說,應該是進監理站檢驗過關的當下,用某種方式紀錄下來你的車輛目前改裝是合法且可通過檢驗的,之後被警察攔檢的時候,才不會一直被刁難
(還是說這部份已經有這樣做了?知道的人歡迎補充討論)
最後補充一下,最近很紅的一個新聞,車友的排氣管是「原廠管」,被警方拉著手去摸排氣管溫度(這行為很不OK,就跟區間測速的儀器沒有專業檢驗就實施一樣腦)
但,警方說的是,車主被攔檢時的排氣管沒有加裝「防燙蓋」
這個說法如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好像又合乎邏輯,因為當初原廠車輛送驗的時候,照片上有防燙蓋的話,現在上面防燙蓋被拔掉了,就符合這條上面說的擅自增、減及變更原有規格
但是,放到「改裝排氣管」上面來講,它原本就不會有防燙蓋在上面,而且排氣管本身的材質以及設計,如果也都能通過溫度檢測跟分貝噪音檢測的話,還有什麼理由被開罰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