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了】4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慘遭毒手,連署人劉櫂豪、陳柏惟出來道歉。5月20日,現在賴品妤跟陳歐珀又要動這條法律的七條之一,而且是往對違規樣態更為寬鬆去修,直接要廢掉舉發,改為勸導。
提案全文下載:https://pse.is/LCQBS 文中就是充滿對於檢舉人的歧視,滿滿對違規仔充滿關懷跟愛護。他們理由是:
1.檢舉人照相機沒有經過國家檢驗
2.檢舉很多讓警員太累
我這邊直接獻策這些立法委員,要消滅檢舉達人要用對方法:
1.廢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微罪不罰」條款,讓警員執法量能恢復,警員有效率就不會累。
2.違規減少就自然抑制檢舉達人,道路也更加安全。
3.地方停車道路設計規畫不足的地方,才有機會彰顯出需求而被改善,而不是推給紅線來解決。
【不要當羅淑蕾第二】103年修改第七條之一的人叫做陳超明、羅淑蕾,他們就是把90天改成檢舉人現在常會遇到的七天限制,而且最後三讀通過了,雖然當年本來要改三天的,但被我國交通部官員給擋下來。而同樣是七之一條,109年的今天,立法委員陳歐珀、賴品妤不要是要改日期限制,而是直接把「舉發」要改「勸導」。
這招真的很狠,比羅淑蕾用時間限制還要狠,等於是直接閹割了執法權,讓原本就很亂、無法治的台灣交通將會更嚴重、更危險、傷亡更重。
【我不意外 但很意外】老立法委員提案,正常發揮不意外,但意外的是具有台灣價值的新銳立委,在這兩波提案中都驚見名列其中。中華民國整天都有道路傷亡新聞,開車上路滿馬路都是野蠻駕駛,停車格位不夠、道路設計規畫不良,都推給紅線可以臨時停車,就是上面說過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這個國家等級遮羞布才是亟需要修法的。
不要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請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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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四月一號的提案,劉櫂豪、陳柏惟搶著跟上陳超明、羅淑蕾的腳步,hen精彩可以看看。由此去: https://pse.is/MJL85
順便看看我失敗的連署:
【投書關鍵評論網】 https://td3small.pse.is/QTDC8
【連署影音版本】 https://pse.is/REJSX
【全台灣死亡地圖】 https://td3small.pse.is/RWSUH
【有格子也不停1】https://td3small.pse.is/RVJRL
【有格子也不停2】https://td3small.pse.is/NSD6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1條之1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闖入平交道,可能終生沒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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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為剛剛版本事實有多數錯誤,造成大家誤解,重新更改後再發,造成麻煩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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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平交道,永遠需要非常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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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闖平交道?
事情發生台中市大慶街平交道,事件主角 L 駕駛大貨車,當時在運送鐵管,所以整個車子重達 21 公噸,非常的重。當天車子在等平交道,當「遮斷桿」緩緩升起,L 慢慢前進,但因為車子比較重,起步慢,再加上前面有 6 台機車以及 1 台轎車,所以只能更慢前進,誰知道才短短幾秒鐘,警鈴就再度響起!
當天的時間表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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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發生在2013年7月4日下午4點16分
4點16分38秒列車通過後遮斷桿升起
4點16分42秒警鈴再度響起
4點16分46秒原告車子開始啟動往前行駛
4點16分51秒遮斷桿下降
4點16分54秒至16時17分0秒間 L逕行闖越系爭平交道,並撞斷遮斷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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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判決認為,遮斷桿在4點16分51秒放下前,警鈴及閃光號誌已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號誌裝置養護檢查作業程序第291條第1點規定正常運作8秒, L在4點16分46秒啟動車子前進時,就會看到警鈴已經響起,應該要停下來。 L無視前開鈴聲及號誌之作用,還前行通過該平交道,甚且撞毀遮斷桿,造成財物損壞之結果,已經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之行為,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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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離開並不可喜可賀
這一撞,代價不輕。
首先,L 在遮斷器放下後仍強行闖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4 條,依法可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 1 年。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L 終生不能再考「駕照」。
最後,還必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4 款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L 不服氣,於是訴諸行政救濟,最後敗訴, 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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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怎麼說?
大法官會議認為,上述的規定,其實目的是在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而且,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之 1 的配套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之下,可依肇事所導致損害的輕重,分別於處分執行 6 、8、10 或 12 年後,再次申請考駕照。
所以,「終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其實有緩和規定,因此合憲。
不過大法官會議也有提到,現況底下台鐵的平交道作業程序,沒有設置最低合理安全的間隔時間,很容易導致駕駛人誤闖平交道,造成事故,甚至像本案一樣被處罰。應該要配合現代科技,設置更好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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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別大法官認為還是過重?
有個別大法官在本案提出意見書,認為按照本案的狀況,L 被吊銷駕照後,最快 6 年後可以重新考駕照。但有大法官認為,6 年還是過重,應該在法律設計上讓法官有更大的判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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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1條之1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交通事故專章未能入法,希望相關部會詳加規劃】
今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的修正提案,我二年前所提出的刑法交通事故專案也包含在裡面。
我的草案重點有三:
1.簡訟重罰、快速處分:
在3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提高酒駕罰則後,單純酒駕無肇事者,回歸行政罰,刑法只處理肇事及造成傷亡案件。以目前檢察官1389人,一年偵結42萬件,無肇事之酒駕移送法辦,約5萬多件,可減少檢察官1/8的訟源。
2.依態樣之可責性決定量刑輕重:
交通事故依普通事故、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再依一般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分別給予輕重不同量刑。
3.肇事逃逸之加重:
駕車逃逸者,依所犯罪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我在質詢時也指出,在星期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行政罰之後,今天要處理三個重點:
1,配合道交條例第35條罰則提高,行政罰鍰必定超過法院判決易科罰金的金額,無肇事之酒駕(包含累犯)酒測值超過0.25是否還需要保留在刑法185條之3中。
案例,汽車第三次酒駕違規罰21萬,但屬於第一次酒測超過0.25移送法辦,法院若判3個月只罰9萬元,遠低於行政罰鍰21萬。還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補足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結果還是依行政罰處理。
2,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是否提高。
3,酒駕刑責提高,對危險駕駛刑責卻還是維持過失罪刑責,為避免比例原則失衡,是否要一併檢討提高。
雖然大家都認同我的修法主張,但卻認為現階不宜大幅修正,因此,委員會只處理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的提高,危險駕駛刑責沒有處理,交通事故專章也未能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