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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誰在縱容大律師玩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
議事堂
2020.10.14 15:41
文:龔靜儀
2020年10月12日, 終審法院退休法官烈顯倫再次撰文批評司法機構,並在文章中直指日前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審理唐英傑案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時,原本只需簡單指出拘留命令是否有合法性,但實際上卻以長達25頁的判決書,去陪同大律師玩「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烈顯倫一針見血地直斥,香港法院程序缺乏約束,未能以一種普通民眾可以理解的方式去有效、清晰地作出判決,確保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為何部分大律師永遠沉溺的玩弄「文字遊戲」? 其實,每宗案件都會集中有一個或多個「爭議焦點」。 案中無需要爭議的地方,與訟雙方按理也不該再花費時間, 及沉溺在無謂的爭論中,浪費法庭的寶貴時間。 正因為部分大律師反覆地在各級法院,不停扡玩弄着「文字遊戲」, 將本來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審訊程序,拖長數倍;這些大律師背後的動機,究竟是否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 因而將大量與案中「爭議焦點」無關的內容,也帶上法庭?
在預備書面陳詞的時候,也因為可以利用無謂的內容,及多援引一些與案件的「爭議焦點」沒直接關係的案例,再加上長篇大論的討論及引述,從而將陳詞的內容及頁數增加,提高自己的收費。 這些法律觀點及案例, 對大部分客戶來說, 也是艱深難明, 亦難以分辨是否真正可以幫到他們勝訴。 不管怎樣,要是這些案件的大律師是客户自行付款私人聘用的, 便需要因為代表大律師花上較多時間在出庭應訊、完成書面陳詞及進行法律研究等方面,而支付出較多的大律師專業收費。
如果案件中的客戶是成功申請到法律援助的,大律師的專業收費便要由納稅人支付。也由於這些大律師在庭上無無謂謂、不着邊際、愈講愈遠的長篇論述,令到不少法庭時間被平白浪費了, 大大地打擊了法庭處理案件數目的效率, 也拖長了其他案件等候聆訊的時間。 另一方面,這類大律師的「文字遊戲」,也會不合理地加添客戶或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其實,要是法院把關得力, 那些大律師便不能夠再用這種「把戲」來賺取「不義之財」, 法院可以處理的案件數目,也可以大幅增加。
烈顯倫退休法官在撰文中引述唐英傑訴香港特別行政區(Tong Ying Kit v HKSAR, HCAL 1601/2020,21/8/2020)一案,案中被告涉嫌於2020年7月1日在警方防線處瘋狂駕駛其威力強大的摩托車,結果導致三名警員嚴重受傷。當時,被告背着一個背囊,上面插上一枝黑色旗幟,並印有「光時」的白色標語字樣。被捕後,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及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2020年7月6日,被告的保釋申請被總裁判官拒絕了,案件被押後至10月6日再次聆訊。8月3日,被告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政府一方說明其遭拘留後不被釋放的理由,政府一方引用了7月6日總裁判官的命令來作為說明的原因。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在他們共同的判決書中裁定:「毫無疑問,總裁判官享有《裁判官條例》第102條下的合法權力或權威……來下令將申請人羈押,等候下一次聆訊。由於申請人的拘留是依據裁判官在日常履行司法職能時所作出的命令,因此毫無疑問他的拘留有合法權限……上述討論足以處置本申請。」烈顯倫認為要是判決就此結束,理應可以完全有效地完成處理整宗案件。
不過,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卻在判詞中續稱:「出於對大律師細緻意見的尊重,我們將處理戴啟思先生提出的支持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理據。」接着,是長達25頁的判決書,分別援引了加拿大、英國、毛里裘斯、香港等多地的判例,還有聯合國關於毒品和犯罪的出版物以及《關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指引》。法官在判決書第61段,提到了1967年一個從錫蘭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例 Liyanage v The Queen,兩位法官一方面表示這宗案例無助於申請人;但另一方面卻花上了長達兩頁的篇幅,去詳細討論該宗案例 ! 中國自古以來有一句說話:「面係人地俾,架係自己丟。」
若是案中的大律師在庭上及處理案件時,以一些似是而非、不着邊際的「歪理」,拖長案件的審理時間,及增加書面陳詞的長度及呈堂案例的數量,藉此多賺取一些金錢回報,法庭根本犯不着對其「處處維護」,更不用慷納税人之慨,去「予以尊重」,將那些「冗長兼離題萬丈的廢話」去美化為「大律師的精細意見」,再在庭上或判詞中予以「冗長乏味」的駁斥。因為此舉會替那些本應被立即拒絕的所謂論點「提供氧氣」,法院也會因而會為大律師畫出了一個「新的遊戲場地」,法官亦淪為了縱容大律師沉溺在法庭上玩弄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元兇,以一篇又一篇的「歪理」繼續去「挑戰法律」。
為何不少法官不能本着以真正的法律公義及大局為重,以一些斬釘截鐵的批評,如「 有關一連串援引的案例,未能協助到大律師代表一方的案情」、「 大律師的論據離題萬丈」等。如此一來,法官在撰寫判詞上的時間,理應可大幅減少, 如可以長遠地改善所有大律師這類的陋習, 對於改善司法效率,當然會大有幫助。另一方面, 如此「斬釘截鐵」的評語,更可以令到該等大律師的客戶,清楚知悉代表大律師是否真正地用合理、持平的論據去幫助自己勝訴。
烈顯倫退休法官在文中亦進一步批評,唐英傑的代表大律師提出最離譜的觀點,可能就是《香港國安法》僅以中文公布,沒有正式的英文版本,而只有一個非官方翻譯版本,故國安法在港是「無法觸及」,並且無效的。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論點? 在香港,中文和英文都是法定語言,因此《香港國安法》不一定要有官方英譯版本。 代表唐英傑的外藉資深大律師如此的論據是否合情合理, 相信大家心中有數 。
作者為執業大律師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責編:CK Li
編輯:D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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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由於心智尚未成熟,容易遭受有心人士誘騙。像是107年爆發的房思琪事件,最近高雄14歲女童失聯遭監禁的案件,未成年少女的安全絕對是我們現在社會的一大課題。前些日子我接獲民眾陳情,有位國小狼師在四年前就開始追求自己只有10歲的女兒,還多次帶女兒到外縣市遊玩,甚至在深夜出遊,讓家長各種擔心害怕又求助無門!
「老師」這個身分對年幼的學生來說多是權威又景仰的,老師利用這樣的身分來誘騙懵懂的學生其實更不應該!身為家長的陳情人表示『知道事實的當下實在難以接受,原本認為學校是得以代替自己教育小孩的地方,萬萬想不到為人師表竟會做出違背人倫的舉動!』
爸爸也向婦幼隊陳情,除了得到此案未構成誘拐的官話回應之外,甚至沒有提供任何應應有的法律諮詢與服務,導致父親在申請保護令的過程中被駁回,整件事情非常離譜!
這位「老師」對國小女童進行追求,且兩人之間已有親吻及撫摸身體部位等行為,女童當時年紀僅10歲,心智尚未成熟,四年間狼師對女童種種違反倫理行為,在在都是將來的傷害,誰能保證女童將來長大懂事後回憶這一切的感受?難道要痛苦到重演房思琪事件的悲劇才會有官員正視這件事?
而且女童還表示另有其他愛慕老師的學生,這也代表受害者可能不只一名!如果有其他受害者,希望你們可以勇敢站出來表態。我也在此呼籲,性平會應建立良善的機制來保護受害者。據現行教師涉及性侵害案件處理程序,即使發生這樣嚴重的事件,也不必然代表該名老師未來不得再重返校園。而此案涉及年僅10歲的少女,缺乏自我判斷的能力,更何況此成年人還是老師的身分!
我在這邊要求性平會針對此案例調查證據後,應立即對該師進行解聘決議,斷絕其再犯的可能性!保護其他幼童不再暴露在狼師的危險中。性平會也應該主動介入調查,確認是否有其他未成年受害者。而社會局也應做到應盡的責任,也就是協助、關懷受害者家庭,而非消極了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也應針對未成年學童涉及性侵害案件,有更嚴厲的規範方法,保護我們的下一代,避免更多受害者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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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你幫幫我,我一定要離開那個雙面人。」
她的聲音裡充滿了無助,看著大律師的眼神顯得有些渙散,或許是長期受到精神及肉體上的凌遲,讓她已經有點無法維持正常的神智。
其實這一類的求助,我們一向不陌生。
「我先聽聽看你為什麼想離婚吧!」大律師語氣平緩,畢竟破碎的婚姻故事聽太多,謊言跟掩過飾非對我們來說已經是家常便飯了。
「你先看看他傳給我的這些訊息。」
自從某個綠色通訊軟體普遍被使用後,我們整天都在看當事人賴來賴去的截圖,真不失為最新流行的舉證方式。
「老婆,我知道你是一時衝動,我不會怪你的,我還是一樣愛你,我等你回來。」
「看起來你們感情很好啊!為什麼要離婚?」大律師看完了訊息後聳聳肩,把手機還給她。我猜想,他大概覺得又遇到了一對愛吵架的小夫妻。
她默默拉開了上衣的長袖,雪白的手臂上,一塊塊瘀青顯得相當怵目驚心。
「還需要我解釋嗎?」
望著我們驚訝的神情,她反而顯得平靜,開口緩緩道來。
「這不是第一次了。我們結婚到現在兩年,我一直都知道他脾氣不好,遇到一點不順心的事情就容易大發雷霆。但是,他不發脾氣的時候,其實對我很好,也會後悔一時心急對我動手,有一回還跟我跪下道歉。我就這麼原諒他,一次又一次。沒想到這次居然因為我跟他頂嘴,他從廚房拿了菜刀對著我咆哮,我就嚇得逃出來了。」
我真的很佩服有些女性的忍耐力,居然能熬到面對菜刀才心灰意冷。甚至還曾經有女性問我們說,聽說驗傷單要湊到三張才能訴請離婚,怎麼會有這樣的謬誤呢?
動手,一次都不可以!
「我跑出來以後,他就不停地發訊息給我,好像是我的問題似的。他就是這樣,家裡、外頭是兩樣人,在我的朋友或家人面前,他都表現得體貼又溫柔,形象好得不得了;但在家裡,他不但跋扈,甚至只要我說話逆了他的意,他就突然一個巴掌揮過來。我也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忍受到現在,居然相信他會改。」其實就我們所知,這樣的案例多得不勝枚舉,真的有很多不為人知的故事,隱藏在社會的角落。
聽了她的傾訴,大律師的正義感發作了。
「我們先從聲請保護令開始吧,先跟他保持距離。過一段時間他如果冷靜下來,再跟他協調看看離婚的事,畢竟提起離婚訴訟曠日費時。如果可以協議離婚,你們就直接約在這裡,由我們見證。」
「保護令有用嗎?他會遵守嗎?」長期忍受他的暴力相待,已經讓她像驚弓之鳥,常常沒有安全感。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違反法院保護令所為的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會成立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以處三年的有期徒刑。先走一步算一步,我想,你不會希望跟他打個一年半載的離婚訴訟的。」大律師說明。
與其他的訴訟相比,離婚訴訟最大的特點就是因為雙方原本是最親密的人,也最了解彼此的陰暗面,因此一旦上場對戰,攻擊的都是對方最大的痛點。
只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些恨意往往是經年累月成形的。
幾個月後的某一天,我接到了她預約見證協議離婚的電話,電話中雀躍的聲音告訴我:「他答應離婚了,因為這次我再也不相信他會改變了。」
她沒有任何條件,只想越快結束越好。至於他,過程中倒是客客氣氣的,實在不像她口中形容的那個男人。
不到二十分鐘,就結束了她兩年多來的惡夢。
「律師娘,我終於可以離開這個雙面人了!」在男人先一步跨出事務所後,她輕輕拉著我的手,低聲地跟我說。
「恭喜你,但別忘了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喔!」我還是改不了雞婆的個性,再三提醒她。她點了點頭,踏向了未來。
望著她離去的背影,我想起她初次來事務所諮詢時,脫口而出的一些隻字片語:「我受夠了他的霸氣和我的不能犯規。」
然後是……「這一次,我再也不要忍耐了!」
你說,婚姻中,到底能夠承受多少妥協?
★文章摘自《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81258?sloc=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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