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世界裡常常有雙標的問題。
最近建管處向我回報,一間我們在2018年11月就開始追蹤的違建宮廟終於拆除完畢。
這座違建宮廟歷經十年查報,期間不斷受到議員和里長的「關切」,導致遲未拆除。就連先前發生火災,都因為宮廟擋住救災通道導致救災困難。即便是站在尊重民間信仰的角度,也難以繼續容忍它的存在。
原本建管處在我們要求之下,已經多次發函要求宮主自行拆除,也經過違建爭議處理委員會再次確認應該強制拆除,宮主卻又不斷透過議員遞交陳情書和重大傷病證明,要求建管處緩拆。
我在去年十月和市長開會時就強調,這個案子中的弱勢居民,絕對需要政府資源介入協助,例如媒介社宅或包租代管;但這並不表示要讓影響居民生命安全的違建得以續存,更不代表該讓委員會的決議變成廢紙。終於,在建管處處長專簽核可下,今年1月初完成強制執行。
政治太多人情,使得尊重法律與社會秩序變得很困難。但政治更麻煩的地方就是,有時候卻又得思考法律之外的解決方法。
我最近也接到一個陳情,是一戶性質類似的弱勢戶。他們沒有開宮廟,而是住在台北市的社宅裡。最近他們與社區居民起了一些衝突,造成鄰里的困擾。去年九月,管理公宅的都發局認定他們違反合約,必須提早在12月搬離住所。
這是一個合理的判決,因為他們造成鄰里困擾與違反合約的事實都是真的。但這個住戶有多重弱勢身份,既是身心障礙、又是低收入戶,在一般租屋市場根本沒有棲身之所。
更糟糕的是,因為有違反社宅合約的紀錄,連申請政府包租代管單位的資格都沒有。這個家庭幾乎篤定只能流落街頭。
當時台北市社會局是有預算、也有人力在協助這個家庭,但三個月限期過去,真的就是找不到落腳處。
因此去年底我請都發局與社會局協調,也感謝都發局願意再給住戶兩個月的寬限期媒合住處。市府也更動遊戲規則,將包租代管申請資格從寬認定,讓特殊戶若不幸被退租時,仍有機會透過制度管道申請房源。
拆宮廟,我踩了很嚴厲的立場,以法律與秩序為優先。但在後者,我卻期望市府顧及人情。這是代表政治都是在搞雙標嗎?這兩個案件一前一後,我們團隊幾乎是同時處理。
民意代表是個有點超能力的存在,我們不能超越法律,但是我們可以在法律與一般市民鞭長莫及之處,使上一點關鍵的力量。如何讓它平衡與合理的使用,就是我們日常要做的政治判斷。
這兩個案子最重要的關鍵點,在於制度上如何盡力接住社會弱勢,讓他們有個安身立命的住處。許多違建起造人也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如果解決弱勢問題的方式有違法疑慮、甚至可能造成公共危險,就不是可以容忍的地方。
宮廟問題綿延十年以上,影響社會秩序,造成地方困擾。就算有弱勢問題,也早該有合理的解決,而不是任由政治力量介入,拖延時間。所以我們團隊採取嚴厲立場。
反過來說,如果今天保障弱勢的社會住宅無法再照顧他們,也不應該斷人後路。在法律之外給予適度的寬容,是我們針對後面這個問題的立場。
雖然我們的決定有雙重標準,但背後做判斷的根據卻是相同的,都是用人性去解決社會的系統問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4的網紅許淑華Hsu Shu-Hu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市府執行內科專案,列管了213戶其中光是起造人為遠雄集團就高達53戶,這些年間陸續轉手後,仍有4戶夾層違建仍為遠雄持有,許淑華議員認為,遠雄是知法犯法,明知違建仍不配合改善或補照,而利用違規夾層賺取暴利。...
違建起造人 在 邱靖雅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竹縣違建拆除之問題》
「違建一直蓋,長期下去,政府完全沒有尊嚴!」
「要讓人民重新建立對政府的信任,先決條件是政府必須建立自己的尊嚴。」
─ 台北市市長柯文哲
1.經費少、實際使用經費更少!預算不足是謊言!
根據101、102、103年縣府資料顯示,所謂的預算不足,根本是謊言,縣府連續三年來拆除違建的實際使用費用,根本都未達核定預算金額!〈請參照下方表一〉
且依據監察院103年12月31日的新聞稿顯示,新竹縣104年的違建拆除經費為全台倒數第4。即便新竹縣已於今年(104年)擬訂「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拆除計畫」,但計畫中所需的拆除總經費為234萬元,這包含「118件消防通道」及「36件影響公共安全違規營業使用場所」之違章,但新竹縣今年卻只編列50萬元的拆除經費,經費完全不足,政府根本無法有所作為。
2.政府喪失尊嚴,「依規排定拆除函」、「勒令停工函」等同虛設
長年來新竹縣違建拆除量過低!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資料顯示,新竹縣政府在101年、102年、103年的違建拆除量,分別只占當年度的違建總量的0.02%、0.04%、0.01%!(請參照下方表二)
長年的違建拆除量不足,使得許多既存違建屋主及興建中之違建起造人根本不害怕,因為即便被列管為建建、但政府是永遠「拆不到」。違法者不害怕,執法者只能不斷以公文方式發函,使得「拆除函」及「勒令停工函」形同虛設,不僅無法拆除舊有違建且新違建持續興建,請問政府尊嚴及公權力何在?
3.罰鍰過低且無法連續開罰
依據現行法規,縣府針對「施工中違建」可依《建築法》第86條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的罰鍰並勒令停工,但僅能開罰一次。但實際執行上,縣府往往因建築物造價的定義不明而無法開罰。
事實上,除了民眾向建管科申請補照、須依規繳納罰鍰外,縣府負責舉報違章建築的使管科到目前為止都尚未有依據據《建築法》第86條主動開罰之案例。
在縣府無法開罰的情況下,針對多次勒令停工制止不從者,縣府只能依據據《建築法》第93條移送法辦,但即便移送法辦,法院判決的罰金都過低,「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惡意違法者完全不怕。
這導致,施工中之違建皆可持續興建,直到成為實體違建建築物。再次顯示出,政府公權力遭踐踏!
4.違建拆除應由建築物所有人買單,但相關法令卻長期遭議會擱置
依照《建築法》第 96-1條 「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但地方政府須訂定違章建築處理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而「新竹縣違章建築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自民國99年送進議會,迄今持續遭議會擱置。
目前全台已有台北市、金門縣、嘉義縣、台南市等縣市通過違建拆除收費的自治條例,我們將建請議會盡速通過本法,以有效制止違建的產生!
5.未清楚訂定出違建拆除的優先順序
「違建」本質就是違法,基本上所有建築物只要是違建都應拆除。但在政府列管5000多件違建底下,應區分出輕重緩急,訂定出拆除的優先次序,以具有公共安全危險之違建為優先,並同時設法讓「興建中之違建」能真正停工。
且政府也應先針對具有公共安全危險之違建做「斷水斷電」或「封閉建築物」之處罰。依據《建築法》第73條提到「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又依《建築法》第86條第2款提到「其有第五十八條(註1)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但目前縣府在停水停電及封閉建築物的落實度不彰。
總結:
在政府預算編列過少、拆除效力不彰的情況下,縣府不僅未拆除舊有違建、更無法制止新違建的產生,造成新竹縣違建拆不勝拆的情況。
以金門縣為例,金門縣為有效遏止違建亂象,甚至是雙管齊下,依據《建築法》及《營造業法》,使「違建者」與「違建承攬廠商」都會因興建違建而受到重罰。
違建處理,可看出政府的決心與魄力!縣府態度一定要強硬起來,加強取締、並有效阻止興建中之違建。如同柯市長所說,為建立政府尊嚴,不得有新違建的發生,針對已列管拆除之違建,禁止關說。為使社會符合公平正義,以上幾點都將是未來我們問政的重點!我們期待邱縣長,也能真正展現如此的魄力,讓民眾看見全新面貌的縣府及法治社會的尊嚴!
違建起造人 在 許淑華Hsu Shu-Hu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市府執行內科專案,列管了213戶其中光是起造人為遠雄集團就高達53戶,這些年間陸續轉手後,仍有4戶夾層違建仍為遠雄持有,許淑華議員認為,遠雄是知法犯法,明知違建仍不配合改善或補照,而利用違規夾層賺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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