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改革問題系列(整理)——兼回應立委於內政委員會凍預算之發言〉:https://bit.ly/357g22P
謝謝大家的支持。
不過我也知道這篇應該是狗吠火車,政客也不會真的要改革那8點問題的。
這篇文章的回應意見以及整理出來的警政改革8點問題,其實跟我個人已經無關了。對我而言,離職以後,台灣的偵查和司法品質也跟我無關了。寫這篇也沒有稿費,純粹只是回應一些警界朋友的意見,還有盡到一些提出問題的公民責任。
(至於三盲粉專的謾罵,純粹就是有三盲不滿自己敗訴的司法判決而無的放矢,連離職的司法官都要咬)
但接下來的問題是,大家難道要繼續讓這些問題存在?繼續讓我國的民意代表進行「無效問政」?
該改變的弊病這麼多,何以政客只看到「門面」,幹出這等「要面子不要裡子」的荒謬問政?
在一個民主國家,沒有人是政治的局外人。
遺憾的是,許多公民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公民責任,迷失在愚民的大外宣、大內宣、膚淺又扭曲的媒體與網紅世界中——於是,真正的問題就被忽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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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改革問題系列(整理)——兼回應立委於內政委員會凍預算之發言〉:https://bit.ly/357g22P
賴大立委認為「鐵路警察訓練不足」,這點其實是多數警官與警員都知道的問題,我早在去年8月便於 鳴人堂 專欄發表〈「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文中已經非常白話的指出目前警察訓練問題,也分享許多基層員警、訓練教官提出的批判(例如「學校訓練不足」、「因為學校什麼都沒教,所以顯得警察太重視On Job Train ,什麼事都要等到遇到了、有人教才知道要怎麼做。實際上就是放剛滿20歲的年輕人出去冒險」),並指出具體改革方向,以及員警根本訓練的3個層面。
如果賴大委員看到的是這些問題,並且願意花費心力在警察教育訓練的務實改革,幫助警界基層維護執法的法律面與人身面的安全,那麼,我想多數基層員警、警官會感激涕零,而不會像如今各大警察群組、社群網路、或私下痛罵與反彈的反應。警察雖然長期以來受到高壓與欠缺思辨的教育,但畢竟也是受過基本法律教育的公務人員,不會不識好歹。請政客不要把他們當成笨蛋。
遺憾的是,我們選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看到的不是這些深層的問題,也沒有督促警政單位將經費花在迫切需要的訓練層面,反而是針對鐵警、著重在「門面問題」,甚至無視警察工作的危險性以及裝備改進的迫切性,本末倒置的凍結部分預算並專案報告,這種「要面子不要裡子」的搞錯重點,我也看不懂其問政重點何在,也難怪警界憤慨。
學過憲法的人都知道凍預算是立法權監督行政權的手段之一,但是為什麼我說賴大委員凍預算的行為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只要有一點司法與警政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我國公務體系資源的貧瘠,已經到「破爛」的程度,也知道「警察工作的危險性」。
如果要加強警察的訓練與裝備、維護執法的法律面與人身面的安全,這時應該要督促行政部門改革、甚至編列預算進行有效的訓練與裝備改良才是。然而,立法委員只以年輕員警「散漫」、「訓練不足」,針對「服務態度」,卻講不出具體的改革措施,也不針對問題的根源與重點進行監督與抨擊,令人失望。
持平而論,近來我國警察發生許多違法、不當案例,例如:今年初新北、彰化地院前後判決的騙票案,多名員警因為違法騙票而遭判刑(其中新北斬手騙票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仍維持全部有罪判決);執法違法導致證據排除的判決系列;騙績效遭檢方搜索、羈押、起訴的案例。另外,也發生為了績效、為了高層的要求而鋌而走險,導致人身安全險象環生,甚至殞命的悲劇。除此之外,在一些政治事件中,也有不少執法爭議,引發社會議論。
所以我當然也認為教育訓練確實應該改革,而且改革刻不容緩。但改革的重點不是跑去凍結警方執法必須的預算,害警方要錢沒錢、要人沒人。而在於看到問題,在立法院犀利的監督警政高層,才能有效問政。
我整理分類過去投書的部分文章,將目前警政問題分類為以下8點:
1.扭曲的績效制度所犧牲的正義
2.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3.作秀才能升官的英雄主義文化
4.訓練、裝備、人力調度等務實改革問題
5. 噤聲與醬缸文化
6.政治與民代插手警察權的特權文化
7.與媒體相互為用「大外宣」的問題
8.偵查大公開的「電影業」
我國自詡自由民主法治國,但請看看這些問題,難道不需要「務實改革」?這些問題,難道不會比「門面」重要?
立委關心嗎?高官關心嗎?不,他們不關心,他們只關心要怎麼做秀才能有選票、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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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公告:【網誌更新搬遷通知】
因FB於10 月 31 日後網誌建立和編輯功能將停用,因此本粉專的網誌日後如有更新,將陸續搬遷至 方格子 vocus。
看最新更新:https://vocus.cc/user/@StA_WHY
各位讀者比較常用的兩篇文章已經搬遷過去(時常收到警職讀者來訊索取,都在網路上,請自取即可!請注意: #限非營利使用 如為授課或訓練講義 #請註明出處):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歷來投書/專欄文章彙整-依主題:https://bit.ly/3lWad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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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警職讀者的意見反映】警政改革的重點在哪裡、凍預算不能治本
日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年度預算案,有立委認為「年輕鐵路警察訓練不足,要求凍結部分鐵警明年度預算」,引發警界一片譁然。
許多警職人員陸續與我聯絡,希望我能在本粉專表達看法,就當作是「做功德」累積個人下輩子的福報(?)
因此本文在此簡要回應此事件並表達個人看法,另分類整理過去曾經討論警政改革的部分文章,提醒我國立法委員們—— #什麼才是目前警政體系的問題,以及 #警政改革的重點:
https://bit.ly/357g22P
賴大立委認為「鐵路警察訓練不足」,這點其實是多數警官與警員都知道的問題,我早在去年8月便於 鳴人堂 專欄發表〈「我是新人,所以不會做」——基層警察的訓練有什麼問題?〉,文中已經非常白話的指出目前警察訓練問題,也分享許多基層員警、訓練教官提出的批判(例如「學校訓練不足」、「因為學校什麼都沒教,所以顯得警察太重視On Job Train ,什麼事都要等到遇到了、有人教才知道要怎麼做。實際上就是放剛滿20歲的年輕人出去冒險」),並指出具體改革方向,以及員警根本訓練的3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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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過憲法的人都知道凍預算是立法權監督行政權的手段之一,但是為什麼我說賴大委員凍預算的行為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只要有一點司法與警政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我國公務體系資源的貧瘠,已經到「破爛」的程度,也知道「警察工作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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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當然也認為教育訓練確實應該改革,而且改革刻不容緩。但改革的重點不是跑去凍結警方執法必須的預算,害警方要錢沒錢、要人沒人。而在於看到問題,在立法院犀利的監督警政高層,才能有效問政。
我整理分類過去投書的部分文章,將目前警政問題分類為以下8點:
1.扭曲的績效制度所犧牲的正義
2.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3.作秀才能升官的英雄主義文化
4.訓練、裝備、人力調度等務實改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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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治與民代插手警察權的特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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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詡自由民主法治國,但請看看這些問題,難道不需要「務實改革」?這些問題,難道不會比「門面」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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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搜索判例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光天化日下 何來隱私權
張世賢/退休教授(台北市)
鐵道局完成「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透過人臉辨識「黑白名單」,發出警報提示站務員,此措施是否侵犯車站旅客隱私權?要先釐清車站公共場所能否隱私?
在車站公共場所,光天化日之下,人來人往,無從隱私,也無從可有隱私之期待。因此,在車站公共場所人臉辨識,不構成侵犯旅客隱私權。茲以美國聯邦法院在加州California v. Ciraolo, 476 US 207(1986)案的判例,做法理說明。
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警方收到檢舉電話,稱Ciraolo在其家後院種植大麻,並以六英尺高外圍欄和十英尺高內圍欄掩飾。警方以私人飛機在一千英尺的高空飛越Ciraolo後院,且該飛機飛行監視高度符合美國對公共領航空域的規定,發現該後院果然種有大麻植物,並照相取證。警方依法獲得了搜索逮捕令,並沒收大麻植物。隨後,Ciraolo在州法院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辯駁,不被初審法院接受。
但在聯邦上訴法院(第一區的加州上訴法院)推翻原判決,認為警方對Ciraolo的宅邸進行無端空中監視,侵犯他在其住宅的權利(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上訴法院對「隱私權」界定了範圍:對露天場所無隱私權期待,無隱私權之爭議;但該住宅特築高牆,有隱私權之期待,警方不可侵犯。上訴法院裁定Ciraolo住宅的柵欄高度證明了Ciraolo對隱私的合理期望;並認為警方發現Ciraolo種有大麻植物,非由常規巡邏取得,而是出於特別觀察Ciraolo宅邸內封閉空間的目的進行的,於是判定警方違法蒐證,不予採認。
公共場所人臉辨識,並非特意揭開人臉隱飾、裝飾之衣帽、化妝,在光天化日下,人來人往,不構成對旅客隱私權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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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搜索判例 在 [閒聊] 自願性同意搜索- 看板TPC_Polic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實務上 警察常利用刑事訴訟法131-1條自願性同意搜索
對可疑的人民展開刑事偵查程序
但同意搜索 應該有正確的程序及"權利告知"方能踐行
個人認為 違反了同意搜索的程序及意旨
有侵犯人權之虞 甚至有可能影響到證據能力
儘管有158-4條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
但這並不代表警察就可以不遵守法定程序
同意搜索應取得當事人"真摯的同意"
認識搜索意思 並了解"可以表示不同意"
非出於強暴 脅迫 利誘 詐欺或其他公權力"不當施壓"
同意搜索筆錄也應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
不能於搜索結束後事後補正
之前的憲兵228事件搜索案鬧得沸沸揚揚
所以使用同意搜索不得不慎
部分都有合法性的疑慮
愛與鐵血系列在犯行追緝與治安維護或許貢獻良多
但在人權保障與程序上卻是充滿瑕疵
警察身為國家的執法者
執法時應兼具人權保障與正當法令程序
罪犯為了利益而犯罪
那警察又是為了什麼而違法執行職務呢?
或許是為了績效 考績 或者是追求正義
追求的價值也許天差地遠
但我們應該期許自己使用的是正當 合法的手段
而不是落入罪犯模式
參考判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刑事裁判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刑事裁判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84號刑事裁判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號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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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5.67.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475921274.A.DD6.html
就最常遇見的臨檢盤查
可命其作任意性的交付
但這操作的難度比同意搜索更高
刑法是無罪推定 但警察執法會陷入有罪推定的主觀意識
相對人不配合 不同意 也無事實足認有犯罪
我認為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
在查證身分後只能依警職法任其離去 不得稽延
歡迎大家討論補充
131-1條規定過於攏統
上述為參考最高法院判例所綜合的結論
我並沒有說一定是違法搜索
只是可能有程序上的瑕疵
本人論點在於藉由口頭上的詢問來進行同意搜索
對於相對人屬於一種資訊不對稱的概念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執法方式
但是如果因為程序上的不法或瑕疵
讓自己的努力到了最後變成一場空
甚至遭到刑罰的追訴 不是得不償失嗎?
謝謝你的分享
※ 編輯: ea9715234 (58.115.67.21), 10/08/2016 20:16:47
※ 編輯: ea9715234 (58.115.67.21), 10/08/2016 20:23:55
如果成案了 最後被反告 得不償失
有時候會攔到通緝犯阿
並不是只有一種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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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在進步 人權意識高漲
今天或許人民不懂
但明天呢
就算不怕被訴訟所累
也應該考量證據能力的問題
被告只要以此抗辯
證據可能會無效 甚至被追究違法搜索之虞
※ 編輯: ea9715234 (58.115.67.21), 10/09/2016 10:29:59
順便分享任官時的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
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 編輯: ea9715234 (58.115.67.21), 10/09/2016 12: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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