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ETC連署正式聲明
●緣起:台灣應重新檢討國家與財團的關係,ETC是最好的案例
憲法第144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但現在,原則變成例外,特許變為常態,國民兩字,更被財團取代。
財團聯手瓜分、壟斷國家資源,在台灣已經是常態,許多特許事業,都是特定財團的禁臠,而由此產生的弊案更不計其數。因此,從去年底開始,我發動一波網路討論,希望大家重新反省,國家與財團之間的關係。
而在財團壟斷國家特許事業的所有案例中,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可稱為經典。官司訴訟、弊案貪污、官員坐牢,甚至,當人民上路的權利被國家奉送給財團後,政府卻還要賠款給財團,這種種不合理的現象,都在ETC案中發生。
●這是一場從線上到線下、小市民對抗大財團的公民運動
所以,我發起「國道ETC收歸國有,由民眾自主選擇付款方式」的公共政策連署,歷經30天的時間,順利完成5000份的公民連署。
在這30天中,我沒有任何財團的金援,更沒有政治人物願意表態支持,而對我的攻訐、質疑和壓力更不會少,但我也因此見識到許多奇特的現象,例如新聞無預警被下架、網友說收不到特定電信業者的連署認證簡訊等等。
網友的參與和支持,才是這場連署得以成功的主因。我們從網路出發,開啟一場小市民對抗大財團的運動,而連署的完成,更是下一場公共政策改革運動的開始。
●交通部應正面回應,所有的質疑與訴求
所以,我們期待交通部,能夠正面回應所有網友對於ETC的質疑與訴求:
一、 高公局應公開說明,和遠通電收之間的訴訟、求償與賠款,目前處理狀況。
二、 高公局應公開說明,政府近幾年關於ETC的相關標案,例如:高公局在裁撤國道收費員後,卻又每年編列預算,將ETC的「客服申訴」工作外包;高公局把牽涉「國家安全」的高速公路電子標籤,外包給遠通電收的子公司遠創智慧。
三、 交通部應公布,當年與遠通電收簽訂的合約內容,公開解釋為何遠通電收可以變更系統、拒絕求償甚至要求交通部賠款。
四、 交通部應說明,遠通電收的ETC和eTag,是否有涉及國家資安、個人隱私。
五、 交通部更應回應,在車牌辨識和電子支付日益發達的狀況下,ETC能否還給人民,不再由特定財團壟斷經營。
●連署完成,標誌著下一階段的開始
根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公共政策連署完成後,政府部門應在一定期限「公開回應」,所以,我期盼將能進一步串連更多社運團體、網紅甚至政治人物,共同來參與這個重大政策的討論。
重新解構國家與財團的關係,才能真正填補台灣轉型正義白的那一塊,這是我的信念,我願作為種子,期待更多朋友共同加入,開始下一場公民運動。
特別感謝這段時間所有願意相信我的每一位朋友,我只是一個小火苗,但卻因眾人的熱情而旺盛。
「國道ETC收歸國有,由民眾自主選擇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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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的權益在無形之中被犧牲
今年10月4日,立法院通過成立「修憲委員會」,正式啟動修憲程序。除了統獨、廢除考監、放寬青年參政等重要修憲議題外,更讓我關心的是,台灣的國家和財團的關係,如何在憲法中得到更嚴謹的規範,兌現政府不與民爭利,還利於民的基本正義,這個「民」不應該是任何一個單一財團。
讓我們先來看看憲法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這條文看似美好,但其實形同虛設,一直沒有被落實,甚且,國家一再把各種特許權力交給財團,上述條文的「得由國民經營之」,現在看起來實在荒謬。
然而最為人詬病的ETC(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這就是最明顯的「公用」、「獨佔」企業,政府直接給遠通電收「獨家」經營,這等於是把人民「通行高速公路」的權利,直接交給財團,人民完全沒有置喙餘地,這也是用路人長期以來雖委屈不滿但卻不得不硬吞,。
或許有人會說,這並沒有違反憲法,ETC是由「國民」經營沒錯阿。如果用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就必須翻開台灣早期的「黨國資本主義」歷史,財團藉由「國家特許」,取得了多少利益和權力,如同方便之門敞開,讓財團得以「合法」佔有經營國家建設,讓公帑納稅錢進到私人企業口袋。
我們來看看,遠東集團的簡介。
眾所皆知,遠東集團的崛起,是從紡織業起家。在上面這個簡介中提到:隨國民黨政府撤退來台後,在1950年代國民黨政府推動「第一個四年經濟建設計畫」,紡織業列為輔導對象,遠東紡織獲得「政府分配購入紡紗設備、紡錠一萬錠」。
遠東紡織,就是國民黨政府「恩給」、「特許」給予經營紡織業的權力。遠東集團拿到這個特權,開啟了「輝煌」的「特許企業」歷史。
亞洲水泥:「配合政府推動第二個四年經濟建設計畫,遠東集團跨入水泥產業,成立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這也是政府「特許」給遠東集團,不然亞洲水泥如何取得開山挖礦的權力?
為了便利亞泥的水泥輸出,政府又給予遠東集團「航權」,特許成立「裕民航運」。
然後,遠傳電信是特許。遠通電收不僅是特許,更是「獨家壟斷」。更不要說,遠東集團還有「學校」、「醫院」、「石化」等等都必須經過政府「特許」的生意。
從紡織、礦權、航權,到電信、ETC、教育、醫療,全部都是「特許事業」,遠東集團就是一個依附在「黨國資本主義」下,利用國家的資源和權力,迅速擴張成長的財團。
如果把這些特許事業從遠東集團拿掉,遠東還剩下什麼?
我們進一步問,為何這些特許事業都是遠東拿走,而不是你我拿走?
所以,我們回頭看看上面談到的憲法第144條,不禁覺得異常矛盾和荒謬。
在開始討論修憲的同時,我覺得,必須重新檢討「國家特許事業」、「公用事業」、「獨佔壟斷事業」的定位,並且回顧歷史,檢視過去數十年,國家給了財團多少權力、資源和方便,造就了多少不公不義的事情,增添了多大的社會成本。
或許你會有疑問,眾多政府所特許的民間事業,應該不單單只有遠東集團一人?
的確,檯面上百大企業幾乎都存在特許經營的情況,台灣在歷經這麼長時間的民營化轉型,訴求的就是提升企業的經營效率,然而國家特許事業不應該罔顧公民利益以及市場公平,更甚去侵害到社會與環境正義。
如礦業法行政部門遲遲不作為,亞泥如同合法的山老鼠、ETC由政府干預讓遠通壟斷,國道收費員成了犧牲品,這都是實際血淋淋的例子,再多的投資建設能弭平土地傷痕嗎?
遠東集團藉由「政府特許」,逐漸變成了一個霸佔人民權益的「遠東帝國」,如今成了人民「抗議無用,申訴無門」的巨大怪獸,我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會更進一步剖析這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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