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票數爭議,可以用訴訟來解決?
#美國總統大選 現在陷入膠著,剩下尚未開完票的州因為各種問題而有延遲的狀況,而 #共和黨 的候選人 #川普 在昨天已先宣布當選,然而兩個原本領先的州卻一夕之間遭對手 #拜登 逆轉,現在反而是 #拜登 呈現勝利在望的局勢,只差六票就能得到過半的票數當選。
對於遭到突然逆轉, #川普 及團隊認為有作弊嫌疑,因此向幾個關鍵州提出訴訟,要求暫停計票,因此要等到結果確定可能會需要一段時間。
🤚🏻🤚🏻🤚🏻假如今天是 #台灣的總統大選,因為票數落後的候選人覺得選票有 #作弊 問題,可以像川普一樣提起訴訟 #暫停計票 或是 #驗票 嗎?
依我國的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之1條規定,得票數最高與次高的候選人,雙方得票差距在 #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 時,次高票的候選人就可以在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 #查封 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票,並且在四十日內完成 #重新計票,在通知中選會後,中選會會要在七日內依重新計票的情況來審定選舉結果。
就拿年初的總統選舉為例,最高票的候選人 #蔡英文 得到了約817萬票,次高票的候選人 #韓國瑜 則是得到了約552萬票,雙方差距約265萬票,而依前面說的規定,差距要在有效票的 #千分之三 以內才可以聲請重新計票,而雙方差距的票數約是有效票的 #百分之十九,明顯已經超出千分之三的範圍,因此次高票的候選人是沒辦法去要求 #重新計票的。
這次美國的選舉的確造成了不少紛擾以及族群的衝突,但無論選舉結果如何,我們都希望所有人能平靜並支持 #民主程序 決定的結果,選舉結果是一時的,大家不應該為此而相互攻擊,自相殘殺,這樣不僅會 #撕裂社會,更是有違 #民主精神 的行為。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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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訴訟管轄法院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好人越沈默,壞人越猖狂
即將錯失選舉無效之訴的時機
今天是提出選舉無效之訴的15日期限的第13天,上週向幾位發起人前輩提出建言,希望大家慎重考慮,依照以下論述,提出選舉無效之訴,控告中選會委員集體瀆職,致使這場公投在漫天假新聞的情況下,嚴重影響了東奧正名公投的結果。要求重新舉辦公投。並控告中華奧會主席林鴻道捏造假新聞,以及媒體未經查證,配合中華奧會發佈假新聞,欺騙、恐嚇社會大眾,影響公投意願,要求他們聯合支付重新辦理公投所需的經費8.6億元。但事關重大,而且求償必須繳交1%的訴訟金,至今仍未獲得回應。
這場東奧正名公投,我們可以依據選罷法,控告中選會失職,並具體提出證明,主張東奧正名公投遭到假新聞誤導,中選會委員們沒有克盡職責,做好管控媒體資訊的工作,導致民眾收到中華奧會、林鴻道、反東奧正名的選手、以及假新聞的誤導,嚴重影響公投結果。要求東奧正名公投必須在補正資訊之後,重新補選。
東奧正名公投前一個禮拜,中華奧會主席林鴻道以捏造不實的資訊,透過泛中資媒體跟統派媒體發佈假新聞,誤導國人。
中華奧會主席以他的身分說謊,企圖影響整個公投的結果,日前東奧正名幾位發起人向林鴻道提告。
新聞連結:https://goo.gl/fDtL4M
中國時報以斗大標題指稱:【中華奧會最後通牒,東奧正名公投若過關,中華奧會恐丟會籍】(圖1,東奧正名公投結果、中國時報欺騙國人的假新聞、選手以不實內容恐嚇國人的假新聞)
中華奧會聯合統派媒體,利用公投會導致選手無法參加比賽的假新聞,恐嚇支持東奧正名的民眾。在東奧正名行動聯盟發起人至法院按鈴申告之後,中選會毫無任何應有的回應與作為。
隨後中華奧會不僅沒有收斂造假新聞恐嚇民眾的行徑,更動員無良選手上街配合演出,一起公然犯法欺騙全國的民眾。以不實的假訊息,影響民眾參與投公投的意願,致使許多民眾從原本支持的立場改為反對的立場。
這個公投結果,不單單只是讓台灣無法在國際奧會上依【國際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的精神-正名為[台灣]】,甚至將導致國際間在不明究理的情況下,誤以為多數的台灣人不支持要以【台灣】這個名稱來重返國際的舞台,而是寧願選擇以【中國屬台北】這種矮化跟屈辱的名稱自稱。
這意味著我們將傳達一個台灣人認同自己屬於中國,這種錯誤的訊息給國際社會。我們認為這件事情事關重大,不只關係到國際間將如何解讀台灣人民的國族認同,進而影響國際間對於台灣立場的判別。乃至將來萬一中共發動對台侵略戰爭,外國可能會將台灣跟中國的戰爭判別為內戰而不予馳援。更會關係到千秋萬世的台灣子孫如何看待我們這個時代的台灣人。
我認為單單控告中華奧會是不夠的,我們應該正式向政府提出公投無效的的申訴,因為中華奧會主席違法捏造假新聞,這樣的新聞在外面流竄,甚至有幾則新聞訊息,還直接傳進國人的email以及手機裡。中選會委員放任如此重大的假新聞,沒有要求違法當事人進行澄清,沒有要求新聞媒體徹文、更正,嚴重失職。
【依選罷法第101條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我們完全有權利主張本次選舉無效,要求政府應在正式公告訊息之後,擇日重新舉辦公投。只是我們任由邪惡勢力猖狂、政府包庇,善良之人默不作聲。
選舉罷免訴訟管轄法院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者: 張靜(律師)
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於107年11月25日清晨在台北市全部開票所開完票確定投票結果後宣佈將提選舉無效訴訟,對於「館長」陳之漢質問丁守中「你到底要多貪啊?」這樣情緒性的發言,固不值一評,但對於律師林智群的質疑:「若國民黨主張選舉無效,那發生同樣情況的新北、台中、高雄等,就都該一起提起選舉無效訴訟」,這就有得商榷了。
首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簡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所以,很明顯的,任何政黨都無法作為市長選舉有選舉無效爭議的原告,林律師質疑「國民黨該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的說法,根本就錯了。
其次,選罷法所規定的選舉無效之訴,性質上是民事訴訟,依不告不理原則,新北、台中、高雄的敗選市長候選人或各該管檢察官不提此一民事訴訟,而丁守中提起此一民事訴訟,這都是他們依法想為或不想為的事,沒有「都該一起提起」的問題。何況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市長第一名敗選候選人都是民進黨籍,又不是國民黨的候選人,國民黨的黨籍市長候選人既然當選,他們為什麼要提選舉無效之訴?他們有何提起此一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因而,林律師的質疑又錯了。
三者,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市長當選人與第一名落選人之間,二者相差的票數至少都是15萬票,而丁守中却是以3254票落選,以官方公布台北市投票程序直到24日當晚7時46分才結束,這本應在當天下午4時結束的投票,中間有3小時46分竟然是處在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的重疊狀況,以所有台北市市長投票人數的一成計,大約就有14萬餘人是下午4時以後投票的,所牽涉到的台北市市長投票數若說沒有10來萬,恐怕也至少有7、8萬,此應可調台北市全部投(開)票所的錄影帶就得以查明有多少選民是4時以後還在投票所門外排隊而得以在4時之後進入投票的。就丁守中的3254票落選而言,這下午4時以後的開票及投票,很明顯會必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此從另一位市長候選人姚文智的得票數從下午4時許開票之初的前3小時半所獲得的票數比例,與從3小時半以後到開票結束時所得的票數比例至少相差約1%到2%,就可得到印證,而1%之得票數應至少從1萬票起跳,此即與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投票並未遲延3小時46分,也因票數差距過大,一定不會影響選舉結果,是截然不同的。故林律師質疑的「發生同樣情況」的認知又錯了。
其實,這裡面最有爭議的應是選罷法第57條投票所的「範圍」問題。由於投票日當天誰都不能事先預測會不會下雨,選票又是紙本,所以投票所向來都是設立在四面為牆上有屋頂的封閉建築物內,只有藉著兩道門一進一出。故一直以來,投票所大都利用各地的學校教室或村里民活動中心等地點設立,且一間學校通常還不只設立一個投票所,彼此相鄰。這封閉建築物之門內空間是投票所固無問題,而建築物之門外空間,從法理上言,它應該就不屬於投票所的範圍。所以選民在門外排隊要進入投票所此一建築物內時,就要先拿出手機放在門外(否則就違法),門裡是投票所,門外就不是投票所,這應是對投票所範圍的正確解釋。另從選罷法第57條第3項對投票所未配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之規定,也可知投票所之範圍絕不包括門外供選民排隊的自由出入空間。
此外,再從選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更可證明進入投票所絶對不等同在投票所門外排隊,因之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應係指投票日當天下午最遲4時已「進入投票所內」者才算到達方可投票,並不包括4時前到達投票所外排隊的選民而在4時後仍在排隊者在內。因為進入投票所內的選民既不得携帶手機,在封閉的投票所建築物內,即使有同一選舉區(如台北市)別的投票所甚至就在旁邊隔鄰的投票所已改為開票所開始開票,也不致於因一邊投票一邊開票而得知所有候選人已得票情況來改變他的投票意向。
不過,多年來選舉實務的運作却顯非如此,只要選民在投票當日下午4時之前到了投票所門外排隊,就被允許進入投票所內投票。過去因少有公投併選舉,所以排隊的「人龍」通常不長,大都十幾二十來分鐘即可消化完畢,所以有些投票所在下午4時後因已無人排隊投票而改為開票所開票,因投票所改為開票所也需花10幾分鐘為物件擺設之改變,此與有些投票所因4時後還有人投票須稍慢一些時間才開票的實際情況而言,雖然也可能會發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形,但因重疊時間不長,加上過去手機的使用遠不如現今,故實質影響選舉結果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過去也從未見敗選的候選人以此為原因主張選舉違法而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的。然而這次公職人員選舉,因公投綁大選,而公投的案子又共有十案,使得每個選民的投票時間都拉長,所花時間應至少是過去的三倍,像我24日上午11時許,到台東新生國小投票,光排隊就等了一個多小時才得進入投票所,在投票所內又至少待了6、7分鐘才全部投完(而過去幾十年的投票經驗,從未超過2分鐘)。因而,此次選舉在下午4時投票時間截止之後要消化排隊的選民就不是過去一、二十分鐘的事了。
所以過去選務上開放讓4時前到達投票所門外排隊等候投票而尚未進入投票所內的選民,仍可於4時後進入投票所投票,其實是明顯違反選罷法的,只是官方從不在意。而它的弊端就是會產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況,且因如今在投票所外,幾乎人手一機,同一選舉區內各投票所的開票狀況,及各候選人某一時間點的已獲票數,等待投票的選民是可知道的一清二楚的,如此在三強相爭有棄保可能的情況下(此次新北、台中、高雄的市長選舉並無三強相爭有棄保操作的機會),就必然會改變選民的投票意向,且會隨著投票時間的不斷延長,它的實質影響會一路加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是顯而易見的。
所以我贊成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甚至我還建議丁守中另向中選會或台北市選委會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及向中選會所有委員及台北市選委會所有委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為藉著這些個訴訟方可改變過去一向選舉違法的情況而得以撥亂反正,也給台灣執法的行政官員們一個當頭棒喝,要知道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是行政官員隨便用函釋就可違反的。
最後,我們或許可以做一個實驗,就這幾天網路流傳的未來公投案:「您是否同意台彩應邊開獎邊賣彩券?」我加以改寫成:「你是否同意台彩邊開獎邊賣彩券不足以影響選號中獎結果?」您會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實驗結果就可知台灣的恐龍有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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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今天在念行政訴訟法的時候
遇到選舉罷免就為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的問題
而且做考題的時候一連錯了3題............我的天="=
想請問目前我國以現行最新的行政訴訟法來看,選舉罷免之訴究為民事還是行訴?
以下是考題:
Q1: 下列何者,依現行法制,行政法院有審理之權限?
(A) 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成立事件
(B) 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C) 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事件
(D)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我選C,結果答案是A
Q2: 下列案件之訴訟,何者由行政法院管轄?
(A) 對於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B) 對於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之撤職處分
(C) 國家賠償案件
(D) 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
我原本選D,後來想到連戰那時告陳水扁是用民訴,所以才改回A
Q3: 依目前法制,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由何種法院管轄?
(A) 普通法院
(B) 行政法院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 憲法法院
我原本選A,想說是民事。 結果答案是B
我後來google了一些資訊,以及翻課本上的課文。
課文上提到的是說,在司法裁判管轄二元制下之例外:
<選舉罷免訴訟>
依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罷免訴訟涉及選舉無效以及當選無效之訴,應向該管
之民事法院起訴。
但是在行政訴訟類型的課文中,又提到: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
選舉罷免之事件,本屬公法上之事件,故有關候選人資格之審核、罷免案件是否通過,
選舉之登記等,均涉及行政法規,本屬行政訴訟之事件,應屬行政法院審判。
也就是說,以後當題目裡面出現了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 民事
其他--> 行政
是否為這樣解釋呢??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以這上述理論來看,罷免有效無效是民事還是行政呢?
問題有點多,還請不吝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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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2.148.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7207590.A.85C.html
比如像今年的蔡正元罷免投票,結果是未過半,罷免案不成立。
若對此提起訴訟,是應該提民事還是行政呢? 感恩
※ 編輯: F57 (218.32.148.62), 03/24/2015 22: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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