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家族爭產,少不了『控股公司』&『信託』!
王子麵(味王公司)榮譽董座穎川建中失智,之前被法院裁定『輔助宣告』,最近,穎川建中向掌握味王公司經營權的老臣,提出返還借名登記的訴訟,新聞報出這訴訟是由穎川的二兒子結合母親與妹妹發動的,老臣則與穎川大兒子與二兒子是同一陣營。這個訴訟可能會影響味王公司以及民視經營權的動向,因此引人注目。
有人問到:為了成就味王百年大業,穎川建中希望是老臣與後代共治,為何後面會出現糾紛?當初是少做了些什麼?哥哥認為是分了家產,但妹妹弟弟們不見得有分到啊,要怎麼做才能所謂的公平?讓大家心服口服。
單純設立控股公司無法解決爭產問題:
一個家族企業王國的傳承,原則上,誰握有家族企業的股權比例越大,就擁有企業經營的『決定權』,為了要讓家族企業的榮耀永續經營,以及庇蔭後代,最重要的是要讓家族成員緊緊握有,家族母公司最大的股權比例。
早期家族企業為了避免母公司的股權被『天然稀釋』(註:因為下一代如果平均繼承股權,那麼就有可能在過了三代之後,每一個家族的孫輩,持有母公司的股權減少,而人人都有權利『賣掉』股份,自然就被稀釋而『家族』無從掌握家族公司),所以藉由成立控股公司、基金會等來持股,並且藉由複雜的交叉持股方式,讓控股公司的存在可以讓原有創辦人所掌控的股權,完整地保存在控股公司或基金會中,讓家族股權的行使統一發聲,在家族母公司股東會上就會佔有相當的優勢,家族企業『家族經營』的基礎就完成了。
至於第二代或第三代持有控股公司股權,各控股公司互相牽制下,究竟是由何人決定最後所推出的經營人選?還是得看各控股公司的股權由何人繼承比較多?原則上分到越多控股公司股權的人,就有較大的『法律發言權』,也因此第二代的子女們也會拉幫結派的,把彼此的股權加在一起,就可以決定『控股公司』的經營階層,控股公司經營階層,就可行使完整的『家族』股權,讓母公司繼續由『家族經營』。
從這樣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當人過世之後,一般就是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每一個人都有自由決定的權利,就可能產生衝突,除非有『規劃好』的法律規範,讓每一個家族成員可以在機制下發表意見,更可以減少運用法律對簿公堂的機會。
『分配受益權』比『繼承分財產』更能維繫家族關係:
家族企業的潮流,不但運用控股公司的方式將所有家族的股權『團結』起來,進一步採用『閉鎖性控股公司』加上『信託控股公司股權』的方式,讓股權既不會旁落,受益權又在家族成員身上,也就是運用法律制度,讓家族成員能夠『享受』股權帶來的好處,但不能夠『完整』擁有股權。
在運作上,將家族企業股權信託後,可以產生類似於設立一個可以在內部表達意見或投票決定的制度,內部決定後就產生法律效果,對外的意見就可以持續統一,就無須以外部訴訟或爭取股權支持等方式來爭奪家族經營權。
至於要傳賢或是傳子?沒有標準答案,各有各的優點,就看創辦人的規劃以及後續家族成員的智慧。但因為成員並沒有股份『所有權』,只有『受益權』,大家靜下來為了共同利益來冷靜討論的機會就大增了。
借名登記不等於信託:
新聞中王子麵第二代所主張穎川建中有借用老臣的名義登記股權(控股公司的股份登記在老臣名下),所以才有提出這借名登記返還的訴訟,(所謂『借名登記』在這裡是意指,登記上的股權是老臣的名字,但實質上股份的所有權是穎川建中的),如果法院判決勝訴,未來老臣名下的味王等等公司股權就要返還穎川建中,第二代就可以『繼承』股權。
對於穎川建中是否有借用老臣的名義,目前法院尚未判決,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我們從法律上來看『借名登記』跟『信託股權』是很像的,都是股權登記在別人名下,通常是由『實際所有權人』發號司令,可以『統一』行使股權。不同的是『信託』有信託法(專法)來確認法律關係,權利義務相對清楚。借名登記則比較容易產生爭執,包括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如果出名人或借名人過世,牽扯到下一代就更弄不清楚。
沒有辦法打官司也是一種公平:
公平其實是一種主觀的感受,少一塊錢或缺一個關愛的眼神都可以說不公平,然而,處理數百件的財產糾紛的感想,如果能夠讓繼承人『收到』遺產時,沒有辦法去打官司時,我想就是一種『公平』的狀態,因為就算心中有點覺得自己分少一點了,在法律上因為『大勢底定』,繼承人不用再到法院尋求『答案』,就是一種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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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不公訴訟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己正在倒數進入不惑之年,但在四字頭的門檻前,總覺得半信半疑,進入四十真能「不惑」嗎?我反倒常常感受到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
譬如說:以前年輕的時候,事業比較困頓,難免會羨慕資源多、背景好的人,認為他們贏在起跑點上,做什麼都比較容易成功。慢慢自己的事業穩定之後,卻心裡有種體悟:原生的資源多有時候反而是阻礙自己進步的動力。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道理,就像我前面說的,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還是有很多家世背景好的人能夠善用自己掌握的資源。
自己成家立業之後,有了自己的孩子,我開始思考,自己所累積的資產身後留給孩子,對他的未來真的有比較好嗎?特別是以前只有一個獨生子,沒有所謂的遺產分配的問題,總擔心自己給得太多,又擔心自己給得太少。
最近意外懷了第二個孩子,我又多了一個資源怎麼分配的想法。
以前常聽人家說:「富不過三代。」照理來說,一代代資產的累積,就算不能做到等比級數的增加,至少也要做到等差級數的遞增,再不濟,也至少能維持原本的榮景吧!但事實上,多數成功的事業在下一代身上並無法傳承,雖不至於家道中落,但常常在世代交替中,分家爭產的狀況,比事業本身更受到矚目。
因此,留給孩子有形的資產,有時候不見得是一種福氣,還不如透過身教,讓孩子懂得如何取得及運用外界的資源,才是真正無價又無法被掠奪的資產。
回頭想想,家庭成員之間為了奪產反目成仇,拿到了錢,卻失去了手足之情,權衡之下,究竟是得還是失呢?不過,我也有另外一種思考模式,或許有些家族成員之間明著爭的是錢,心裡爭的卻是愛。當父母在分配手上所握有資源時,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是不是偏愛一點的孩子分的比較多?如果是的話,當分配不平均,是不是也代表著長輩對孩子的愛不平均呢?
然而,我卻在身旁案例中看到很多得到父母相對少資源的子女,個人的發展卻相對亮眼,因此讓我想到,如果有一天我自己要分配名下資產給下一代的時候,或許就會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讓下一代自行處理,不要過度介入。
我以前曾經聽過一個孝順的長輩的比喻很有趣。他說,父母對孩子資源的分配就像面前一盤盤的沙子,想要把每盤平均分配的一樣多,所以沙子多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少給一點,沙子少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多給一點,對爸媽來說這叫公平,豈知對能力較好的子女來說,這還是不公平。最後我發現,反而是爸媽沒留什麼資源或資產的家庭,子女有時反而比較獨立,手足之間的感情可能還比較融洽。
無論如何,家庭內的恩案情仇的確是不足為外人道的。
前一陣子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位父親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個兒子早年離家出國後,就不曾再回家探望父親,都是由其他兩名子女扶養照顧父親了幾十年,於是這位父親就在臨終之前書立了文書,明白表示不願讓出國的兒子繼承遺產,後來父親過世後,為了處理父親遺產的繼承事宜,父親身邊的兒子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自己的兄弟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合法繼承所有的財產。
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民法雖然有規定每個人法定的繼承比例(應繼分),也限定即使在遺囑內也不能侵害部分的法定應繼分(特留分),但如果有法定的事由,被繼承人還是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權利,這叫做表示失權。
依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包括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因此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此外被繼承人(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如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的狀況,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已經足以導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也應該認為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這個案件中,除了被繼承人的遺囑可以做為證據之外,法院還傳喚了被繼承人的女兒出庭作證證明,被繼承人年邁生病時,被告出國從沒有回來探視父親,也從未有聯絡,於父親過世後,被告也沒有回來奔喪,遺囑也確實是被繼承人所寫的。法院認為,被告對被繼承人雖然有扶養義務,卻不思反雛,違反固有倫理孝道,自屬對於被繼承人之重大虐待行為。又經被繼承人於生前書立文書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財產,依民法規定,被告已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因此依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如果法院的這個判決確定,那麼這位出國的兒子有一天假設回國了,也不會有請求特留分的問題。這是原告提起這件訴訟的實益。
這個案例在法律面或許沒什麼問題,但在看這個判決時,其實真正讓我省思的是,為什麼這一家人當中會有一個兒子離家多年不願意返家,絕對是有原因的,有因才有果,否則誰願意離鄉背井,徹底斷絕自己的血緣關係,只是法律可以處理的太有限,很多遺憾終究也只能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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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正在倒數進入不惑之年,但在四字頭的門檻前,總覺得半信半疑,進入四十真能「不惑」嗎?我反倒常常感受到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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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成家立業之後,有了自己的孩子,我開始思考,自己所累積的資產身後留給孩子,對他的未來真的有比較好嗎?特別是以前只有一個獨生子,沒有所謂的遺產分配的問題,總擔心自己給得太多,又擔心自己給得太少。
最近意外懷了第二個孩子,我又多了一個資源怎麼分配的想法。
以前常聽人家說:「富不過三代。」照理來說,一代代資產的累積,就算不能做到等比級數的增加,至少也要做到等差級數的遞增,再不濟,也至少能維持原本的榮景吧!但事實上,多數成功的事業在下一代身上並無法傳承,雖不至於家道中落,但常常在世代交替中,分家爭產的狀況,比事業本身更受到矚目。
因此,留給孩子有形的資產,有時候不見得是一種福氣,還不如透過身教,讓孩子懂得如何取得及運用外界的資源,才是真正無價又無法被掠奪的資產。
回頭想想,家庭成員之間為了奪產反目成仇,拿到了錢,卻失去了手足之情,權衡之下,究竟是得還是失呢?不過,我也有另外一種思考模式,或許有些家族成員之間明著爭的是錢,心裡爭的卻是愛。當父母在分配手上所握有資源時,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是不是偏愛一點的孩子分的比較多?如果是的話,當分配不平均,是不是也代表著長輩對孩子的愛不平均呢?
然而,我卻在身旁案例中看到很多得到父母相對少資源的子女,個人的發展卻相對亮眼,因此讓我想到,如果有一天我自己要分配名下資產給下一代的時候,或許就會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讓下一代自行處理,不要過度介入。
我以前曾經聽過一個孝順的長輩的比喻很有趣。他說,父母對孩子資源的分配就像面前一盤盤的沙子,想要把每盤平均分配的一樣多,所以沙子多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少給一點,沙子少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多給一點,對爸媽來說這叫公平,豈知對能力較好的子女來說,這還是不公平。最後我發現,反而是爸媽沒留什麼資源或資產的家庭,子女有時反而比較獨立,手足之間的感情可能還比較融洽。
無論如何,家庭內的恩案情仇的確是不足為外人道的。
前一陣子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位父親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個兒子早年離家出國後,就不曾再回家探望父親,都是由其他兩名子女扶養照顧父親了幾十年,於是這位父親就在臨終之前書立了文書,明白表示不願讓出國的兒子繼承遺產,後來父親過世後,為了處理父親遺產的繼承事宜,父親身邊的兒子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自己的兄弟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合法繼承所有的財產。
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民法雖然有規定每個人法定的繼承比例(應繼分),也限定即使在遺囑內也不能侵害部分的法定應繼分(特留分),但如果有法定的事由,被繼承人還是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權利,這叫做表示失權。
依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包括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因此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此外被繼承人(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如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的狀況,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已經足以導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也應該認為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這個案件中,除了被繼承人的遺囑可以做為證據之外,法院還傳喚了被繼承人的女兒出庭作證證明,被繼承人年邁生病時,被告出國從沒有回來探視父親,也從未有聯絡,於父親過世後,被告也沒有回來奔喪,遺囑也確實是被繼承人所寫的。法院認為,被告對被繼承人雖然有扶養義務,卻不思反雛,違反固有倫理孝道,自屬對於被繼承人之重大虐待行為。又經被繼承人於生前書立文書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財產,依民法規定,被告已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因此依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如果法院的這個判決確定,那麼這位出國的兒子有一天假設回國了,也不會有請求特留分的問題。這是原告提起這件訴訟的實益。
這個案例在法律面或許沒什麼問題,但在看這個判決時,其實真正讓我省思的是,為什麼這一家人當中會有一個兒子離家多年不願意返家,絕對是有原因的,有因才有果,否則誰願意離鄉背井,徹底斷絕自己的血緣關係,只是法律可以處理的太有限,很多遺憾終究也只能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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